‘壹’ 法院如何查封限售股
股票是通过证券交易所才能交易,要查封、冻结、强行划拨需要凭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决定书去证券交易所
‘贰’ 银行抵债资产税务方面的处理是怎样的
银行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抵债资产管理分为取得、保管和处置三个关键环节,每个环节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也导致了损益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的差异。
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
会计处理上,《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由此看来,《办法》是按照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来确认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以“实际抵债”作为入账价值确认和计量的出发点,与用于抵债的物和权利等资产本身的价值(价格)无关。笔者认为,抵偿的债权是贷款,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并不适用于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在会计准则中以物抵债被认定为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由于抵债资产持有期限的规定,对这类股权投资,银行作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会计准则核算,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与税法产生时间性差异;按《办法》核算,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计入账价值,与税法产生永久性差异;向债务人收取的补价冲减入账价值,与税法产生时间性差异。
收入确认与纳税时间差异
会计处理上,《办法》规定,银行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上,《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另外,《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因此,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对于贷款期限内(含展期)的表外利息应申报交纳营业税,抵债资产入账后,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先确认贷款表内外利息收入,再确认贷款本金,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两者产生时间性差异。
贷款损失准备处理差异
会计处理上,《办法》规定,银行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在资产取得时,不予冲减和转回,而是在抵债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税务处理上,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和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均要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因此,对于贷款损失准备的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产生时间性差异。
抵债损益确认差异
会计处理上,《办法》规定,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公允价值与抵债贷款本息的差额不确认损益。税务处理上,《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在抵债资产损益确认上,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两者产生时间性差异。
案例: A公司向B银行贷款1000万元,因经营状况恶化,该公司在贷款到期之前,与B银行达成抵债协议,以A公司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的房产和50万元现金补价抵偿欠缴的贷款本息。B银行取得该房产时,账面反映该笔贷款表内欠息50万元,表外欠息200万元,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12万元,房产过户契税48万元,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1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B银行按《办法》规定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1060万元
贷:贷款—A公司 1000万元
贷:应收利息—A公司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高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作待确认的利息登记表外账。收:抵债资产待确认利息140万元。
税务处理:该笔贷款表外欠息2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因此,B银行应纳营业税及附加=200×5.5%=11万元,抵债房产的计税基础=1200+48=1248万元,可抵扣差异=1200-1000-50+50+10-11=199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99万元×25%=49.75万元。
(1)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1万元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11万元
(2)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49.7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9.75万元
【摘要】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分为取得、保管、处置三个关键环节,本文对抵债资产管理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比较分析,指出《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与《会计准则》以及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并辅以实际案例予以说明。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抵债资产管理分为取得、保管和处置三个关键环节,每个环节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也导致了损益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的差异。
一、 取得抵债资产时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1、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
会计处理上,《办法》规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银行须支付补价的,则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表内利息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由此看来,《办法》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的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来确认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以“实际抵债”作为入账价值确认和计量的出发点,与用于抵债的物和权利等资产本身的价值(价格)无关。这一计价方式消除了抵债资产,因作价随意性带来的价值虚涨,但以换出债权的账面价值来计价,并没有真实地反映抵债资产的价值。笔者认为: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是贷款,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并不适用于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以物抵债被认定为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由于抵债资产持有期限的规定,对这类股权投资,银行作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为取得股权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会计准则核算,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与税法产生时间性差异;按《办法》核算,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计入账价值,与税法产生永久性差异;向债务人收取的补价冲减入账价值,与税法产生时间性差异。
2、表外利息收入确认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差异
会计处理上,《办法》规定,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银行取得的抵债资产时,对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与抵债贷款的账面本息余额的差额部分进行相关损益的确认计量,明确区分核算贷款转为抵债资产发生的损益和抵债资产处置损益,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
税务处理上,《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抵债资产入账后,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先确认贷款表内外利息收入,再确认贷款本金,这样一来,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产生时间性差异。
在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申报上,《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因此,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对贷款期限内(含展期)表外利息应申报交纳营业税。表外利息收入确认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导致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不同,产生时间性差异。
3、抵债损益确认差异
会计处理上,《办法》规定,银行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在资产取得时,不予冲减和转回,而是在抵债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银行取得的抵债资产时,对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与抵债贷款的账面本息余额的差额部分进行相关损益的确认计量,明确区分核算贷款转为抵债资产发生的损益和抵债资产处置损益,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上,对重组债权(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外利息)的账面余额与抵债资产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或收入,确认当期损益。已经计提了贷款损失准备的,当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大于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对贷款分别提取了损失准备的,只需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损失准备,损失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确认当期损益。如果已计提的损失准备冲完后,仍有余额,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贷款损失准备。如果银行对贷款不是分别提取损失准备,而是采取一揽子提取损失准备的,要把对应于该贷款的损失准备倒算出来,再按上述处理。
税务处理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因此,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抵债资产的计税基础,再以与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在贷款损失准备的处理和抵债资产损益确认上,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两者产生时间性差异。
二、保管或持有抵债资产时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1、资产减值准备处理差异
会计处理上,《办法》规定,银行应当在每季度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未经核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税法遵循“真实发生原则”和“确定性原则”,对于尚未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保管过程中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导致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时间性差异。
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差异
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税务处理上,《关于执行<</SPAN>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样一来,导致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时间性差异。
3、交易性金融资产股息、红利处理差异
会计处理上,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股票股利,会计上不作账务处理。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银行取得的股息、红利若符合免税条件,会产生永久性差异;对于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股票股利,税法要求视同分配处理,产生时间性差异。
三、处置抵债资产时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1、贷款损失处理差异。《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处置抵贷资产时,发生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若税前扣除的年度不同,产生永久性差异。
2、递延所得税处理差异。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抵债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只有在实际处置时,以取得的价款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处置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为零,时间性差异消失,以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予以转回。
案例分析
2010年4月A公司向B银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两年),贷款到期之前,该公司向B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六个月。进入2012年6月份,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双方达成抵债协议,以A公司公允价值为1180万元的房产和20万元现金(补价)抵偿欠缴的贷款本息。2012年9月B银行取得该房产,账面反映该笔贷款本金1000万元,表内欠息50万元,表外欠息150万元,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12万元,房产过户契税44万元,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1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B银行按《办法》规定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1086万元
贷:贷款—A公司 1000万元
贷:应收利息—A公司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6万元
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高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作待确认的利息登记表外账。收:抵债资产待确认利息94万元。税务处理:该笔贷款表外欠息15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因此,B银行应纳营业税=150×5%=7.5万元,抵债房产的计税基础=1180+44=1224万元,可抵扣差异=1180-1000-50+20+10-7.5=152.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52.5万元×25%=38.125万元。
(1)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5万元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7.5万元
(2)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8.1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8.125万元
在抵债房产的保管期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万元。会计处理:借:资产损失---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20万元
贷: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20万元
税务处理:可抵扣暂时差异=2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20万元×25%=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万元
2012年12月,B银行拍卖该抵债房产,取得收入1500万元,支付拍卖费用5万元,缴纳各类税费132.5万元(含营业税7.5万元)。
会计处理:①借:营业外支出 125万元
营业税税金及附加 7.5万元
贷:应交税费 132.5万元
②借: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20万元
贷:待处理抵债资产 20万元
③借:银行存款 73万元
贷:利息收入 73万元
④借:银行存款 1427万元
贷:待处理抵债资产 1066万元
利息收入 76万元
营业外收入---抵债资产处置收益 285万元
⑤借:营业外支出 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万元
⑥借:贷款损失准备 10万元
贷: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10万元
销记表外利息:付:抵债资产待确认表外利息94万元。税务处理:应纳税所得税=(1500-1224-5-125)×25%=36.5万元(该银行当年实现盈利,并按规定计提了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31.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6.5万元
会计利润=1500+20+10-5-125-7.5-1050-12-44=286.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46+152.5=298.5万元
永久性差异=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12万元
‘叁’ 银广夏在造假事件后怎么样了
倒闭。
2001年8月初,着名的《财经》杂志披露了银广夏虚构利润的问题,它犹如一颗重磅炸弹,极大地撼动了其曾经号称坚固无比的地基:9月10日复牌后曾连续15个月跌停,后经一段时间平盘震荡后,又再次大幅下挫,截止11月19日,股价已从8月2日停牌前的30.79元跌至4.24元,跌幅高达86.33%,从而创造了中国股市连续跌停天数和短期跌幅最高的记录。
2002年3月,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入银广夏,对其进行资产债务重组,银广夏的负债从30多亿元减少至不到5亿元。此后,为了追回贷款,银行通过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资产进行司法拍卖,2007年债权人通过了“以股抵债”的方式解决债务的办法,但中信银行未参与此次以股抵债,而是将其持有银广夏的债权转让给了九知行。随后,九知行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银广夏重整。2010年9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受理九知行对银广夏的重整申请,银广夏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股票停牌。
‘肆’ 什么是以股抵债
法律分析:“以股抵债”严格的说,应该称作“股份回购抵债”的含义,应该是为了纠正、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允许上市公司依特定价格回购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并以回购应付价款与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所形成的负债相抵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二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伍’ 法院查封股票如何处置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处置的方式包括:司法拍卖、二级市场处置、以股抵债、司法划转、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等。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如果您现在被冻结的卡里还有10%定金的数额,法院原则是不能再冻结您其他银行卡的。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陆’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这里的单向卖出什么意思
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仅限于投资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而且通常一短期国债作为其超额储备的持有形式。我国现行法贵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及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可用于投资的表内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对于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可能单向卖出。
以为金融机构持有有价证券有很多的限制,所以因贷款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在规定时间内卖出,
摘自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
一章证券市场概述 第10页
‘柒’ 600867股票后势走向如何
留着吧!
预告2006三季报:预增(公告日期:2006-10-13)
2006年10月13日公布的2006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预测2006年三季度预增,
预测内容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算,预计公
司2006年1-9月份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100%以上。报告期生产经营存在诸多不
确定性,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进行估算,因此未在前一报告期中进行业绩预告。
★上年同期的每股收益为0.06元
看看其基本面情况,你就更加有持股的信心了!
2006年注定将成为吉林上市公司具有转折意义的一年。从最低谷时有6家ST公司,
到目前只剩2家,而且年度结束就将摘帽;从一些公司身陷困境不能自拔,到借助股改
清欠的历史性机遇实现涅盘新生;2006年吉林上市公司形成一道突围向上的风景线,
吉林板块的变化如何而来呢?
凸显“双改”效应
吉林是老工业基地,在上市公司中,由国企控股的企业较多,历史欠账多、历史包
袱重等,几年来,在证券市场上,吉林板块整体表现不佳。2005年、2006年是吉林老工
业基地振兴、国企改制的攻坚年、突破年,一批国有企业成功地完成了改制和引进战
略投资者,吉林宏观经济出现改观,GDP增速连续多次居于全国前列,这为上市公司提供
了平台支持,之前人们想,解决上市公司的问题总是感到“困难比办法多”,2006年突
然发现“办法还是比困难多”。
除国企改制外,2006年上市公司的股改和清欠也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历史机遇。通
化东宝股改后积极尝试以股抵债,解决大股东的占款问题,不仅是证券市场上第一家以
股抵债的成功案例,而且也改善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升了企业价值。吉林炭素是全国
炭素行业的龙头企业,也是世界第四大炭素生产企业,就是这样的企业,由于历史包袱
过重,也沦为ST一族。2006年借助改制和股改的机遇,吉林省政府引来央企中钢集团重
组吉炭,实施改制加重组、股改加清欠,不仅化解了企业的历史包袱,而且一次性清欠4
.1亿元,通过引进中钢的机制和管理,企业又重现活力,2006年年报后公司也将摘掉ST
帽子。通化金马通过股改加债务重组,一次性解决银行负债8.75亿元,使上市公司成为
没有负债的企业。之前,吉林纸业的重组更是成为证券市场重组的经典案例。吉林纸
业曾是新闻纸行业十大企业之一,由于负债高达25亿而濒临破产边缘,面对一个近万人
的大企业如何处理?吉林市政府创造性地实施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将上市公司的壳
与资产分开、“一鱼两吃”的办法,资产给晨鸣、将壳给苏宁环球,不仅盘活了资产,
也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后股改时代可期
“在一年多的股改中,证监局与地方政府通力配合,把股改与上市公司的改造、提
升结合起来,不仅在创新中取得股改、清欠的突破性进展,也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质量,
为后股改时代吉林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提供了发展的平台。”吉林证监
局江连海局长如是说。
吉林省将汽车、石化、医药、农产品加工、光电子信息产业作为今后的重点支柱
产业,而在这五大产业中目前就有14家上市公司,有些已经成为行业的龙头企业,而吉
林绝大部分国有大企业完成了改制,股改后,股权激励、定向增发、资产证券化、换股
合并、质押融资等创新活动为上市公司提高质量提供了广阔空间。目前,在《吉林上
市公司十一五发展规划》中已经提出,力争三到五年,做大做强吉林板块,使吉林的证
券化率达到20%以上。
◇2007-01-06 通化东宝 中国胰岛素的领军企业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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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东方证券 李淑花
根据我们的盈利预测,通化东宝2006、2007年的每股收益分别为0.18、0.30元,同
比增长309%、67%,预测市盈率为47倍、28倍,与恒瑞等公司07年预测市盈利率40倍相
比,具有明显的估值优势。公司未来三年的业绩将快速增长,PEG小于1,给予买入的投
资评级。我们推荐东宝有以下五大理由。
公司具备中长期投资价值。对未来糖尿病药物市场较为粗糙的预测:4000万的病
人,20%的市场份额目标,1299元/年/人,25%的销售净利率,总股本36857万股,公司EPS
将为7元。
公司产品具有极高的技术壁垒。胰岛素是蛋白质药品,与其他蛋白质药品使用“
以微克级计”不同,它的使用量很大,以毫克计算。由于胰岛素的规模化生产工艺具有
极高的技术壁垒,全球只有诺和诺德、礼来、赛若菲和东宝能够生产,产品市场处于垄
断竞争状态。
胰岛素具有巨大的市场容量。未来5-10年,世界胰岛素市场将以10%速度增长;在
中国,未来5-10年胰岛素市场将以30%速度增长。
公司治理将逐渐改善。在股价体现股东价值的全流通制度下,管理层有很强的动
力改善公司的治理。公司正在计划做股权激励,管理层激励将全面改善公司的治理。
公司资产负债表将获得改善。公司持有通萄股份2600万股,2007年将逐步进入流
通,所得收益将用于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公司将根据盈利状况有计划地计提准备
。
关键数字:本周股价创出9.66元的6年以来新高,最新收盘价为9.63元;06年12月
以来累计上涨27.21%;目前7家机构对该股作出评级:6家“增持”,1家“中性”,综
合投资评级系数为2.14(增持)。
盈利预测综合值一览 2003A 2004A 2005A 2006E 2007E 2008E
主营业务收入(百万元) 298.70 307.84 329.68 406.66 652.11 894.44
增长率(%) 6.47 3.06 7.09 23.35 60.36 37.16
净利润(百万元) 36.13 -78.25 16.20 48.35 86.31 141.01
增长率(%) -9.72 -316.58 120.70 198.46 78.51 63.38
每股收益 0.1100 -0.2411 0.0500 0.1312 0.2342 0.3826
市盈率 87.55 -- 192.60 73.40 41.12 25.17
PEG -9.01 -- 1.60 0.37 0.52 0.40
△图表数据来源:Wind资讯
图表制作:张翔
◇2006-12-15 通化东宝 业绩将持续增长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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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公司在1998年开发出的基因重组人胰岛素终于在2006年开始出现明显的放量销售
,预计2006年胰岛素的销售额将比2005年同比增长100%以上,达到1.5亿元,利润也将大
幅反转。随着公司二期工程的顺利进行,通化东宝的业绩将持续增长,预计未来三年公
司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112%,2006年每股收益为0.15元,2007年每股收益为0.30元,
同比增长100%,2008年每股收益为0.50元,同比增长67%,给予该股买入的投资评级。(
李淑花)
◇2006-10-16 医药行业调控继续 优势公司受惠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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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今年以来,医药行业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这将从根本上改变医药产业格局。9月
初,国家发改委再次下发了《医药行业“十一五”发展指导意见》,该意见坚持政府主
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并有望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同月,经国务院批准,
国家成立了由11个有关部委组成的医疗体制改革协调小组,负责制定我国医改的新方
案。
对此,某券商研究员认为,医药行业的内外部环境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行业内部各
子行业未来的发展将因此受到不同的影响,相关上市公司的未来业绩也将因此而有所
改变。
调控效果显现
为解决我国医药领域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今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出台
了一系列的政策,试图扭转我国医疗领域的畸形发展状况。具体措施上,国家已采取或
即将采取降价令(药品价格分批次全面调整)、处方明码标价、OTC定价权下放、严格
药品分类管理等手段来调控药品价格。同时,国家积极开展“商业贿赂”治理、恢复
通用名制度等一系列措施来抑制药价虚高。
从相关统计数据来看,医药行业目前仍然表现为稳步上升的趋势。据中经网的统
计资料,今年1-6月份我国医药制造业共完成产值2205.72亿元,占GDP的比例为2.4%,
比2005年提高0.3%,行业产值增速为19.9%,仍然高于GDP及第二产业(工业)增速。
然而,受国家政策调控以及行业内部竞争加剧的影响,今年医药行业的增速已明显
呈现下滑态势。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7月整个医药行业增长速度下滑7.6%,行业利润
增长率也随之大幅下滑,相比2005年下降了13.1%。
不过业内研究人士认为,这是行业内结构性调整导致的结构性盈利能力下降,医药
行业内部的各个子行业却是表现各异。数据显示,今年1-7月,生物制药子行业表现出
较好的行业景气度,尽管受医药行业大气候影响,生物制药业的销售收入增速有所下降
,但盈利能力快速增强,是医药子行业中唯一一个出现总利润增长率不降反升的子行业
。此外,中药产业的表现也较好,虽然销售收入增长有一定的回落,但子行业的总利润
增长率下降幅度略小于销售收入增长率的下降幅度,呈现出良好的盈利能力。
然而原料药板块则因为受到原材料上涨、行业竞争、人民币升值等多种因素影响
,不仅销售收入下滑,利润空间也受到大幅压缩,总利润增长率下降30%,增长率仅为5%
。尤其是大宗原料药板块,虽然VA、VE等产品出口退税利好能微弱地增加公司盈利,但
受出口竞争加剧、人民币升值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其盈利能力仍然表现为
下降趋势。与此类似的还有化学制剂子行业,因受抗肿瘤药品今年6月和8月连续两次
价格下调以及反商业贿赂整治的影响,化学制剂子行业销售收入增长速度减缓,利润空
间大幅压缩,出现5年来利润总额增长率低谷,增长率为-4.7%。
生物医药发展潜力大
据今年9月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医药行业“十一五”发展指导意见》,现代医药生
物技术被列为“十一五”医药行业发展的六大主要任务之一。业内人士认为,在行业
长期景气的预期下,生物医药领域内创新能力较强的公司,将会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
如华兰生物(002007)、通化东宝(600867)、天坛生物(600161)、东阿阿胶(000423)等
拥有生物制药储备项目的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华兰生物已拥有国家正式生产文号的产品有人血白蛋白等8个品种
27种规格。其中,25%规格的人血白蛋白为国内首家生产,静注丙球在国内首家采用双
重病毒灭活工艺。华兰生物的主导产品人血白蛋白市场份额约10%,免疫蛋白市场份额
约20-30%,目前生产规模在亚洲最大,且具显着的规模成本和品种优势。而通化东宝
的“基因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不仅填补了国内空白,而且也在加快其产能扩展,公司
预计在今年的扩张达产后,其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的生产能力将达到年产3000公
斤。此外,天坛生物、东阿阿胶等也分别拥有多项疫苗产品储备。
在OTC市场经过长期市场积淀的优势企业,如同仁堂、云南白药等将受惠于《指导
意见》中继续推进我国中药现代化、天然药物发展,以及未来“医药分家”改革实施
等难得机遇。业内人士估计,未来OTC市场将保持14%到15%的增速。
此外,随着今后反商业贿赂将成为长效政策、通用名制度的恢复使用,将进一步挤
压处方药市场泡沫,具有优势品种、研发能力、强大透明的销售渠道的制药企业,如恒
瑞医药(600276)将在处方药市场处于更加强势的地位。该公司目前的主要产品有片剂
、针剂等,上半年该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7085.5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03%;净
利润10751.7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0.81%。同时,该公司今年上半年还获得9个新药
证书,其第一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艾瑞昔布已进入Ⅲ临床。
伴随着我国医药商业整合速度的加快,医药商业板快也日渐受到市场的重点关注
。有业内人士认为,未来5-10年内医药商业的行业集中度将迅速提高,从而形成3家左
右行业“巨型航母”,相关上市公司如国药股份可能迅速成长为未来行业的领头羊之
一。
‘捌’ 什么是股票回购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以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回购一定数量的公司发行的股票的行为。回购股份完成后,公司可以解除回购的股份。库藏股将来可用于其他用途,如发行可转换债券、员工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出售。
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实施程序,引导和完善治理安排,鼓励各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职工持股计划,强化激励约束,促进公司巩固估值基础;提高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希望通过股份回购将公司价值严重低估的信息传递给市场,稳定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可回购部分现金流量丰富的股票,以提高每股收益水平,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减轻公司盈利指标压力。
从这个意义上讲,股份回购也是公司一种积极的投资理财行为。一般来说,回购价格的上限不会太接近当前股价。如果设定得太近,股价会过早升至回购上限,从而没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完成回购。等于左口袋在右口袋里掏出,其实它对股价没有影响。如果公司业绩处于发展期,公司估值处于低谷期,那么当股价上涨时,公司股票将相应升值。
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将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盈利,收购消息也可以吸引投资者的参与。当股东认为当前现金不稳定或不安全时,公司回购股份可以稳定人心,避免股价波动。当公司业绩持续亏损或短期市场不佳时,公司现金流不足,将导致公司资金链短缺和公司正常经营。有退市的风险。公司股价被高估,公司有回购股票的风险。因此,该公司长期无法盈利。
‘玖’ 以股抵债算当年利润吗
以股抵债算当年的利润。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当年的利润还未知道他到底是。是起高点还是处于低点,所以不能算当年的利润。
‘拾’ 以资抵债的抵债问题
“以资抵债”说到底,是债权银行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被迫接受的还贷行为,债务人到了“以资抵债”的地步,基本上是经营难以为继,不可能有流动性很强的资产还贷,那么,债权银行无论是接受还是不接受“以资抵债”,都处于不利地位。接受,要变现不容易、管理又力不从 心;不接受,等于放弃,抵债物随时会落入其他债权人之手。无奈,只能接受,并且要面对接踵而来的一系列的问题:
1.抵债物定价存在随意性
抵债物价值如何确定?大体有三种途径:一是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确定;三是由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中,评估机构评估标准随意性大,收费标准又是以评估出的数额来确定,容易导致高评高估,为银行日后变现造成很大困难。由于企业可抵债的资产很少,账面价格或市场价值在正常条件下一般不足以抵偿银行债务,但经评估机构和国资局确认后即可抵偿银行债务,造成银行权益的损失。
2.抵债物的管理机制不强
抵押物一旦用于抵债,债权银行从接受“以资抵债”之日起,便要背上如何管理才不使其贬值并能尽快变现的沉重包袱。由于抵债物大都是土地使用权、房产、汽车等,用途不同,处理方法也不同。欲使其保值、增值,至少不贬值,必须有专业人才,投入大量时间精力进行管理,而债权银行大都是金融从业人员,无房产物业管理经验,因此,造成抵债物搁置无法生息,甚至因管理不善的自然耗损、贬值在所难免。
3.抵债物变现受市场机制
制约新(商业银行法》和一些银行制定的《“以资抵债”管理办法》都有规定:银行取得的抵债物必须在两年内进行处理。而事实上抵债物能否变现,最终决定权不在债权银行。
由此产生的问题主要有; (1)按评估价变现没有买主;低于评估价变现,产生的损失责任由谁承担?(2)房地产市场低迷,供过于求,房产难以变现; (3)缺乏完善的二手交易市场,供需双方难以衔接; (4)拍卖价往往低于抵债值,导致变现和损失相伴而生。
4.抵债物的税费种类繁多,税率过高
据初步了解,抵债物从评估一办理过户一过户后、变现前的再次评估一变现,每个环节都要交纳不少的税费,使债权银行还未来得及弥补收不回贷款的损失,即刻又要搭进去一块,无异于雪上加霜。例如,过户前评估费0。8‰ ~5%o;过户时契税3%、印花税0.05%、交易管理费8‰ ;过户后房产税0.7%~1.2% (以上均按抵债值一定比例计征);抵债物如出租再按租金收入的12% 、5%、0.1%o、1.8‰ 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印花税、防洪费;按营业税7%和3%征收城建维护和教育附和费,还要按用地面积X地段类别额征收土地使用费;变现后按房价0.5%和0.05%征收交易税和印花税。抵债物不营运而顺利变现的税费约占抵债值的10.82% (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如此繁多的、过高的税费,必然加重债权银行的负担。
5.抵债资产变现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不明
抵债资产,原本就是“资不抵债”或“以少抵多”;再加上税费的扣缴,无论在账面上还是实际上,损失都是无法避免的。而有些银行又规定: “抵债资产处置收入如果是低于贷款本息的,其差额部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从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中核销,单笔损失超过1000万元须经总行审批。” 因此,作为银行,如何面对损失问题?姑且在账面上挂着不作处理,充其量只能视为潜在损失;一旦决定变现抵债,实实在在的损失出现了,负责人就要承担责任,对上级就得有个“说法”。如:某企业欠资8000万元,用土地使用权抵债,当要过户时才发现,银行要交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这就使银行的损失陡然增加。种种可能使银行遭受双重损失的情况难以预测,成为银行不敢贸然决定变现的一大原因。某国有商业银行抵债资产有48000万元,而变现额为零;另一国有商业银行抵债资产达197747万元,变现额为21485万元,仅占抵债资产的1 1%。这种现象很说明问题,并在各银行普遍存在。“以资抵债” 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1.“以资抵债” 的条件,法律无明确规定
什么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接受“以资抵债”,目前,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因此,一些企业有能力还贷而不还,利用“以资抵债”故意逃废债务,这些企业虽然办了抵押,但手续并不完善,银行在没有调查清楚抵押登记手续是否完备,即予以发放贷款。当银行起诉债务人时,法院判决债务人“以资抵债”导致银行既没有抵掉债务,又得不到抵债物,名为“以资抵债”,实为“一无所有”。
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债务人无流动资金还贷,法院办案又不能久拖不结,于是,对一些产权不清晰或有争议的物业,或不属于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的财产,甚至没有房产证的房产,法院仍然判给债权银行“以资抵债”,银行如不接受,法院立即中止执行,抵债物退回债务人。
2.评估标准和评估收费标准,法律均无规定
“以资抵债”的过程中,抵债物往往要经过不止一次的评估,无论在评估标准上,还是在评估收费标准上,不同的评估机构差异很大。有的银行为了便于评估,与某家评估公司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每次评估均委托该公司进行,防止评估公司的不同所带来评估结果和收费的不一致;评估公司为了有相对固定的客户源,评估结果一般能满足委托人的要求。这种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与没有相互合作关系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存在很大差异也就不难理解。这恰恰说明,市场评估尚未规范管理,法律对评估的收费还缺少合理、客观、统一的标准。
3.“以资抵债”后,一些必要管理行为与法律有关规定相冲突
银行收回的大量抵债物,在未变现前,为了不空置和减少自然耗损,最好的办法是管好、用好,使其产生经济效益,以弥补已经出现的信贷损失。如出租、返租或进行经营活动。若不这样做,损失会增大;而这样做,又违反了《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规定,并且管理行为产生的收益在会计上不知如何处理,也无法对该行为出具相应的票据。为了保全银行资产,减少可能发生的抵债物损失,不少银行不得已而为之,这一矛盾如何解决?
4.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难以完成抵债物的变现
新《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然而,繁琐的评估、过户手续以及交纳l0多种税费没有一定的时间无法完成;其次,二手交易市场尚不完善,变现渠道不畅,买卖双方难以衔接,卖无人买,司空见惯;再次,变现额度低,可能造成的损失难以预测,使银行的领导层对变现后能冲抵债务的数额与应冲抵的数额差距感到忧虑。如:某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抵债,账面抵债值为1001万元,但如果要拍卖变现,只能收回500万元;倘若不卖损失多少不确定。因此,变现就意味着巨大的损失,导致抵债物变现遥遥无期。
5.对“以资抵债”的税费是否应与其他交易的税费有区别,以减少银行损失,法律无明确规定
由于“以资抵债”属非正常还贷行为,银行贷出去的是流动资金,收回的大部分是不动产,管理难、变现更难,直接影响银行正常的经营和信贷资产的质量。“以资抵债”的发生,既是银行不希望看到的,又使银行遭受损失;还要交上前述种种的费用,甚至可能是白白垫付的。银行通过以资抵债,还能获得多少补偿?既然这种交易与其他正常的产权交易有差别,那么,法律是否也应明确,交纳各种税费时相应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