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息披露制度的问题
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性
我国在引进证券市场的过程中,由于历史形成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体制很难立即与全新的证券市场相匹配,造成的后果是现联阶段我国证券市场(主要探讨股票市场)虽然具备了现代证券市场的基本要素和发挥着基本的功能,但是该市场仍然存在较大的制度性缺陷。如:股票市场发展的产权制度基础没有真正形成;股票发行的规模控制制度带有强烈的计划色彩我国上市制度存在严重的行政特许性质;证券市场体系不健全;证券交易所存在地方化问题;有些甚至是根本性的制度缺陷,这些缺陷制约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造成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不规范,致使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经常发生,助长了证券市场风险的生成和扩散,客观上为国家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设置了种种障碍。
市场监管权责不明,力度不强,执法不严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使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发行、交易和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证券市场监管是在规范中发展,发展中规范的,它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上方面:
1、各级监管部门职能层次不清晰,职责权限缺乏严格的规定,有权无责,监管者随意性大,规范性差,没有一套严密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其屐行职能,容易形成暗箱操作,产生腐败。
2、证券监执法不力,首先是执法的深度和广度不够,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牵强,处罚决定主要是靠行政手段,简单的法规引用,缺乏深度的法律法规牵强处罚决定主要是靠行政手段,简单的法规引用,缺乏深度的理论分析,判词说服力不强;其次是执法方式不当,往往是证券市场到了“四面楚歌”无法收拾时,有关部门才挥动大棒出面干预,不能作到事先预察,把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且每次查处都以“压市”和“救市”而告终,对证券市场的违规行为用“集中严打”的方法极不科学。
⑵ 我的论文题目是"会计信息披露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开题报告中的文献综述怎么写啊
摘要: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投资者等经营主体的行为,最终影响股票价格的走向。企业信息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说明市场具有信息传递、引起股价变动的功能。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特征,分析会计信息披露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有效市场假说;会计信息披露;股票价格;超常收益
众所周知,股票的市场价格是股票内在价值的外部表现形式,价值决定价格,价格只能围绕价值进行波动。虽然股票投资的盈亏是由投资人依据其意志并通过交易体现出来的,表面上看交易行为是投资盈亏的原因,但投资人投资意志的形成不仅取决于股价的市场水平,更有赖于通过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体现出来的股票价值的判定。企业信息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表明,市场具有传递信息,引起股价变动的功能。
一、股票价格与股票价格信息的相关性
西方价格理论的基点是均衡价格。最简单的均衡价格模型只包括三个变量,即供给的商品数量、需求的商品数量和商品价格,在竞争的市场经济中,价格取决于供给和需求。达到价格均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供求平衡。这种理论可以很好地说明各种实物商品的价格以及价格的变动,从大到汽车、住宅,小到针线、糖果之类的各种商品。
但是股票作为一种商品,却有着若干和实物商品不同的特征。股票不是一种实物商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购买股票作为一种投资行为,是投资者放弃当前的享受,而意图获取未来的收益;而作为一种投机行为,则是他根据自己的预期和判断,预测(虽然有着诸多的不确定性,虽然这种预测可能会是错误的)该证券在随后的较短时间内会发生对自己有利的变动,从而给自己带来收益。作为虚拟商品的股票本身是没有使用价值的,它只是代表着某种所有权,然而这种所有权既不能充饥,又不能御寒。由于股票的这种基本特征,它就具有了与其他商品大不相同的种种派生的特征。例如,股票供求规律和一般商品的供求规律是不一致的。按照供求法则,一种商品物价上涨,则其需求下降;而价格下降,则其需求上升。然而在股票市场上追涨杀跌却往往是常态,即股票的价格越是上涨,就越是有人去追捧它而买进;股票的价格停止涨势而下跌,却往往成为投资者抛售它的理由。股票价格的运行常常出现某种“趋势”,其实质是一种投资者的行为交互影响而形成的“自我增强机制”。但是这种自我增强机制并不会永远持续下去,在一定的条件下会出现趋势的逆转。股市的崩盘,往往是由于这种趋势的逆转而产生的。
因此,股票价格比一般商品价格包含更丰富的信息。经济学家佛里德曼曾经指出,价格有三大功能:一是传递信息;二是产生激励;三是分配财富。价格之所以能够传递信息是因为在商品的价格形成中凝结了大量的信息,而且各类信息及信息的交汇在股票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也比一般所认识到的要大得多。由于股票没有使用价值,所以它没有和其他商品类似的比较直观的可比较性。因此,股票的价格是相对而言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者和投资者群体对股票价值的综合判断。
投资者对股票价值的判断需要大量的信息,如该股票目前的净资产,其未来可能的盈利状况,产品开发、技术创新、投资项目的信息,行业发展变化的信息,宏观经济运行的信息等等。但这些信息都是“过去式”的信息,虽然由过去推断未来在预测中的使用是合理的,但这样的推断在股票投资中的应用往往是不成功的。特别是当企业置身于非常复杂的竞争环境中,今天的成功并不意味着明天能够继续成功,而今天的失败也不意味着明天仍然会失败。对企业经营而言,未来是或然性的,而不是必然性的。这种对未来变动的预测信息尽管是不准确的,但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却是不得不加以考虑的。因此就有“买股票就是买未来”的说法,其实质就是在于投资者将购买股票作为投资手段,正是牺牲当前的享受以换取未来的更大报酬。在这一点上,股票的预测信息对股票价格的决定比当前和过去的信息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仅此一点就使得股票价格的信息含量比一般的商品要大得多,因此它包含着众多投资者对该股票未来的综合判断。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判断对价值型投资者是重要的,因为这类投资者是根据股票的内在价值来买卖股票,目的是获取来自上市公司的经营回报。但是市场中另有一大类投资者,他们并不在意股票是否具有内在的投资价值,也不在意能否真正获得来自上市公司的长期回报,他们关心的是股票价格的短期波动以及在短期波动中实现低买高卖来获取利润。这类人在股票市场上被称为投机者。投机者的存在使得股票市场更加活跃,也使得股票价格的信息含量更为丰富。对这类投资者而言,他们更有兴趣的是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博弈:什么股票会是其他投资者感兴趣的股票,则在其他投资者买进之前买进;在特定的场合和时间,投资者会作出什么样的反应。相互博弈的广泛性,使得股票价格中所凝结的信息更为丰富,从而也使得股票价格的波动更为频繁,其运行更加充满不确定性。
一般而言,某种商品的价格由信息决定可能是不够准确的,但在股票市场上却有其特殊的意义。例如,在新股发行之时,广大投资者作出决定的基本依据是该发行股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这是募股时的法律文件。投资者正是根据披露出来的信息决定是否购买,同时也是根据这些信息来判断其招股价是否合理,并以此来决定投资策略———购买与否以及购买多少。这些信息本身是投资者形成投资价值判断的基础,从而决定了供求关系的格局———有多少人购买以及最终的股票发行价格如何。至于在二级市场上,信息引起股价变动的实例更是不胜枚举。一则上市公司投资于新项目的信息,可能会使股票市值在不长的时间内增加一倍甚至更多;而另一则对公司利空的消息,则却会引发股价的大幅下跌。
证券市场上价格对信息的反应速度可能会远远超过任何其他市场。假如有一条对某股票是利好的消息披露出来,那么该股票的价格会在很短的时间内上涨,而不会留下明显能够盈利的长期机会。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市场对于信息利用的效率是非常高的。
二、有效市场假说与会计信息披露
有效市场假说的核心是指有效市场中证券价格总能及时、准确、充分地反映所有有关信息。如果根据一组信息从事交易而无法赚取经济利润,那么资本市场便是有效的。
有效市场假说根据证券市场与企业信息的关系将市场分为三种类型:强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和弱式有效市场。强式有效市场的证券价格充分且迅速地反映市场上的所有信息(包括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它真正代表公司的投资价值,从而体现证券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因此,投资者无法以任何信息获得超额利润。强式有效市场描述的是一个理想状态:即证券价格根据所有信息(公开的和内幕的)自动作出充分反应与调整。企业信息不会影响证券价格,因为它披露的企业信息已经作为有用信息反映在股票价格之中,所以,会计信息披露对强式有效市场毫无意义,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的人无利可图。
半强式有效市场的证券价格反映了一切公开可以得到的信息,包括与现在和过去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企业信息的披露会引起证券价格的波动,从而引起证券交易市场资源配置的变化。一般来说,只有相当成熟的证券市场,投资者普遍具有理性,信息呈报途径畅通、覆盖面广,有大量的机构投资者,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完善,并具有一批高素质的投资咨询机构,才能成为半强式有效市场。在半强式有效市场,由于可以公开获得的信息已经充分反映在证券价格中,投资者利用可以公开获得的信息进行交易,只能获得经调整后的平均投资回报率。若在企业报告信息公布之前就得到它(即内幕信息),就能在证券价格作出调整前就选定投资方向,从而获得超额利润。因此,内幕信息交易是半强式有效市场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在弱式有效的证券市场,所有历史价格或收益的信息均已体现在股票价格之中。价格充分反映了历史上一系列交易中所包含的信息。有理论认为,证券价格没有任何规律可循,所以,股票价格的波动只能是对“新”信息的反映。而新信息是不可预测的、随机的,因此股票市场上的随机波动不仅不是市场无效率的表现,相反它是对不可预测的新信息迅速、有效的反映。弱式有效市场揭示了新的信息会在发布瞬间充分地反映在证券价格中,故可以利用未公开的内幕和目前已公开的信息赚取超额利润。弱式有效市场说明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所有过去的历史信息,因而部分投资者可以凭借其信息优势地位获得超额利润,同时由于可以凭借的信息包括内幕信息和目前已经公开的信息,因而弱式有效市场存在着最大也是最多的可乘之机。
国内学者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具有弱式有效市场特征,还不具有半强式有效市场特征,正处于向半强式有效市场转变的过程中。
三、会计信息披露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分析
国内有关学者就信息披露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已经进行过大量的实证研究。总结相关学者的研究,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我国股市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逐渐趋于成熟。人们已经认识到什么类型的信息对投资者是利好,什么类型的信息对投资者是利空。“利好组合”可以获得正的超常收益率,“利空组合”则获得负的超常收益,这说明中国内地股市能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会计盈余信息,或者说会计盈余信息的信息传递效应确实存在,年报公布的盈利信息具有明显的信息含量。
第二,无论是“利好组合”还是“利空组合”,在公布日之后均不再有明显的超常收益率。从这个意义上讲,内地股市对信息的反应明显提高。但同时,信息的超前反应现象十分严重,在近几年更为突出。因此,可以说内地股市对盈利信息的反应经历了一个由不重视到重视,由对盈余信息滞后反应到对盈余信息超前反应的过程。在上市公司信息公布前,欲公布的信息或已逐步在股票市场上传播,或已被人估计或预测到,使证券价格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布前就作出了反应,而在信息公布时调整则不会太大。
第三,如果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及时、充分的,那么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就应该在信息披露前后能够比较清晰和准确地体现在股票价格的变动上,也就是说如果按照业绩增长———股价上涨(反之下跌)的思路考虑股价的变化,相关财务指标的变化幅度与股票价格的变化幅度应基本相当。但是研究结果表明,在会计信息披露前后的较短时间内,各项财务指标的变化幅度要远远大于股票价格的变化幅度。事实上,股票价格已经提前反映了这些会计信息的变化,因此在信息披露前后较短时间内的变化幅度则相对较小,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的会计信息提前泄露现象。
我国证券市场基本能反映过去和现在的部分信息,这说明上市公司的企业信息已经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影响。但由于种种原因,股票价格还不能及时反映所有披露的企业信息;另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真实度不高,投资者据此进行的一些投资安排存在很大的风险,尤其是利润操纵,已经使上市公司盈利性会计信息披露与股票价格的变动的相关度大打折扣。为此,从投资者对企业信息的要求出发,逐步完善现行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证券市场效率,是真正体现“在完善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原则的惟一出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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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强,郭树华。信息非对称条件下资本市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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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作用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逐步走上了规范的公开披露信息轨道。但近年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层出不穷、屡禁不止。随着“郑百文”、“银广厦”等恶性虚假披露事件的曝光,监管不力问题已成为无法回避的焦点,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效率。监管失效既有监管制度目标事实上的错位、监管所需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又有监管部门的处罚力度不够等原因。本文以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目标为中心,力图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有效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
一.确定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目标
构建有效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首要之举是明确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目标,增强监管目标的稳定性,走出监管目标多元化多变性误区。按照“国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IOSCO)”的原则,证券监管目标有三个:第一,保护投资者利益:第二,确保市场公平、有效率和透明:第三,降低系统性风险。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如果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就不会积极介入,不介入自然也就不会有市场。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的逻辑关系,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成为证券市场监管的首选目标,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作为证券市场监管活动中一个主要的、专门的领域,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也应服务或服从于证券市场监管的总体目标,定位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是信息披露问题,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将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决定着证券市场能否有效健康、可持续性地发展,因此我们要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构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立足点。
二.建立实现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目标的有效机制
(一)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
健全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是做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基础,基础稳固了,资本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才能有制度保障,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的信心也才能更加坚定。
1.改进和完善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证券立法。修订《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条款,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尽快与国际接轨,引入民事诉讼和民事赔偿机制,强化民事赔偿制度等。进而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确有法律依据,形成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保障监管手段的有效实施。
2.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信息披露规则。对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披露规则进一步细化和修订,特别是要注意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增强规则对实际的指导性;同时还要尽快减少真空地带。一方面要检视己经颁布的会计准则,寻找并填平其中的真空地带。另一方面是检视当前的实际,寻找其中的新情况、新交易、新事项,并及时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在会计准则体系构建上,进一步推动具体准则的制订,以使之能对会计实务作出较为全面之规范。
3.建立和健全审计准则体系。在维持现有独立审计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前瞻性和科学性基础之上,结合具体国情,修订和细化审计准则,确保审计准则的现实可行性;考虑到整体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良莠不齐问题,有必要在准则建设之外制定一些配套措施,为注册会计师创造更好的职业环境。
目前,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从此次发布的准则目录即可看出,不少准则涉及的事项都是近年来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事物、新手段或新途径。新会计准则,从信息披露这一关键环节入手,对原有的财务报告披露要求作了全面的梳理和显着改进,创建了比较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准则对信息披露时间、空间、范围和内容的全面系统的规定,将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考虑到新的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带来的变化,相应地及时修改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使得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计算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尽可能地与会计准则的要求协调一致。对于此次同时建立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这有利于促进中国注会业的执业水准,当然也赋予了注册会计师更多的责任。两大准则体系的发布实施,将导致中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有一个巨大飞跃,为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运行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不仅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还应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有效运行。
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主体各有自身的优势,也都有一些缺点或能力不及之处。它们在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时能够互补,在问题发生的不同阶段起不同的作用,缺一不可,共同构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运行机制。有效监管制度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信息从产生到最终向市场公布的整个过程应该处处防范,层层监管。会计信息披露须经过三道监管,首先是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管,如独立董事的设立、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属于此类;其次是外部监管,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强制性审计签证、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证监会的事后监管等。最后是社会监管,如新闻媒体监督。
1.加强内部监管,使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能在一开始就得到有效的抑制。一个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必不可少的。为此,可采取如下措施:(1)健全董事会。应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独立的作用,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建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主要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等。(3)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一种基于合约的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4)建立和完善对经理人的绩效考评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2.外部监管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行为的关键环节,各监管主体发挥着重要作用。在IPO阶段,证监会拥有最终审核权;在持续披露阶段,证交所处于监管的第一线,证券交易所应履行一线监管职能,明确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权力隶属于证券交易所,注册会计师则扮演着“经济警察”的角色,担当着鉴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合法性、公允性的重任。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主要进行质量上的严格把关。尤其在现行核准制下,要求中介机构和公司自身严格掌握发行和上市条件,严格进行信息披露,否则他们将会面临被诉讼的危险。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主体中唯一的行政力量,应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中发挥作用,且在监管时应考虑监管的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不应盲目扩大权力,造成对证券市场的过度监管,而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本身的优势,为市场力量参与监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事后严格查处违规事件上,提高证监会的威慑作用
⑷ 股票中的信息披露是什么意思
一、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目前,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阅读各类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作为投资抉择的主要依据。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对那些持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真正有帮助。
二、 1、一般来说,股票信息披露都会在个股行情那里看,包括各种报表和重大事件等信息。个股行情一般在股票交易软件中查看,也可以到证券网站或者门户财经网站去查看。
三、2、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拓展资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很庞杂,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
1.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2.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具体而言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平面媒体主要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些专业报刊,如《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证券市场》周刊等证券类报刊。 1999 年起,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全文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目前,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也可以在这两个网站找到。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⑸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体上看,它是以发行人为主线、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从各个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气息的地位看,他们大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它们所发布的信息往往是有关证券市场大政方针,因而也是较为重要的信息,这类主体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它们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也是有搓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实施的招待机关,因此它们在披露制度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第二类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体,即证券发行人,它们依法承担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主要是关于自己的及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体,它们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它们才履行披露义务。第四类主体是其他机构,如股票交易场所等自律组织、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它们是制定一些市场交易规则,有时也发布极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开的时间上是个永远持续的过程,是定期与不定期的结合。各国企业股份化的经验证明,证券市场是股份制发展的必然结果,只有给股份持有人创设一个可以随时变现其股份的制度,股份制改造才能获得更为广泛的群众基础,才能更快的推广,从而实现资金规模化所产生的效益。
信息披露的强制性。有关市场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项法定义务,披露者没有丝毫变更的余地。虽然从证券发行的角度看,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的筹资行为与投资者购买证券的行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发行人从而应按照招募说明书中的承诺,在公司持续性阶段中履行依法披露义务,投资者之间关系的一个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还在于法律规定的发行人具有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的强制义务。即使在颇具契约特征的证券发行阶段,法律对发行人的披露义务也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体表现在发行人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招募说明书,在此基础上,发行人的自主权是极为有限的,它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后,才有少许自由发挥的余地。这些信息不是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的结果,而是法律在征得各方同意的基础上,从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所作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它必须对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权利义务的单向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个特点是权利义务的单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投资者只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无论在证券发行阶段还是在交易阶段,发行人或特定条件下的其他披露主体均只承担披露义务,而不得要求对价。而无论是现实投资者或是潜在投资者均可依法要求有关披露主体提供必须披露的信息材料。
⑹ 年报披露对该股票价值的影响
股票市场本质上是一个信息市场。在股票市场建设和发展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至关重要,其中盈余信息的披露往往被认为是最富有信息含量的信息。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利用均值调整收益模型对深市A股上市公司2004年度年报盈余信息披露进行实证分析与检验。结果表明,我国股票市场年报盈余信息的披露不能较完全地反映在股票价格上。这一结论对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重要的政策含义。
累积正常收益图
股票市场本质上是一个信息市场。信息在股票市场中处于枢纽和核心地位。股票价格的形成及发挥作用是以股票市场的各种信息为基础的。股票价格的运行需要大量的信息参与是股票价格的特殊性所在,为了使股票价格能够反映其真实价值,引导资本的有效流动,就需要为股票价格提供一个强大、合理的信息基础,这也是投资者形成合理预期的基础。1967年罗伯茨根据信息的不同层次提出了市场有效性的三种形式:弱式、半强式及强式。有效市场理论成功地将信息与股价运行相结合,揭示了股票价格的运动特征。
然而,信息本身是非实体的,必须依附于一定形式的物质作为载体,在证券市场中信息的载体主要是说明书、报告、公告等有关的文件,这些文件的发布过程就叫做信息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公司股票信息披露实行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这些会计信息中,会计盈余信息是最主要的,它可以有效地反映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盈余信息的披露往往被市场认为是最富有信息含量的信息。自 1968 年 Ball 和 Brown 关于会计盈余信息有用性的经典之作问世以来,会计盈余信息的有用性与验证就成为证券界的一大研究课题。为此,我们采用事件研究方法中的均值调整收益模型,检验分析中国股票市场年报盈余信息披露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得到的结果值得关注。
方法与数据说明
(一)方法说明
1969年Fama等人在分析股票拆细信息对股票价格的影响时,提出了“事件研究法”的构想,如今已被应用到了小到公司、大到整个经济的各种经济事件研究中,如兼并与收购、收益公告、新发行的债券或股票以及关于贸易赤字等宏观经济变量的分析。在证券研究中,事件研究主要集中在研究事件对上市公司证券价格的影响。事件研究法的突出特点是,其研究过程具有简单、明了的逻辑线索,即某事件的发生是否影响了时序性价格数据的产生。这种影响的程度是用非正常收益来体现的。
(二)数据说明
按照事件研究法的要求,结合中国股市的现实情况,对研究中数据方面选择和处理说明如下:
1、选取的研究事件是深市A股上市公司2004年度年报盈余信息披露。
2、样本和数据选取。对深市A股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样本的选择,采取如下标准:
(1)如期披露了2004年年度报告。
(2)上市日期应该位于2000年1月1日之前。这主要考虑到公众对该公司合理预期的形成往往需要一段时间,此外,在计算正常收益率时估计窗口的选取也需要一定的时间长度。
(3)样本计算区间内不存在配股与增发股票行为,这主要是为了计算方便。
(4)样本计算区间内数据无缺失。
按此要求对2004年深圳股票市场上市公司进行筛选,共获得250份有效年报。
3、组合分类及相应参数处理
根据年报披露盈余情况的不同,我们将年报分为3种类别:好消息,无消息与坏消息。判别的标准取决于本年度年报与上一年度年报净资产收益率的离差。如果前者高于后者2.5%以上,就界定为好消息;在5%范围内波动,属于无消息;如果低于2.5%以上,那么当年年报就是坏消息。①在250份年报中,根据我们的统计检验,确认41份属于好消息,113份属于无消息,96份属于坏消息。我们根据好坏消息对所有的公司年报进行分组。年报进行分类后,下一步就是确定取样区间、事件窗与估计窗。我们令取样区间为一天,计算每日收益率。选择41天作为事件窗,包括事件前的20天,事件发生日以及事件后的20天;对每份年报使用事件窗前120个交易日作为估计窗。我们基于收盘价格计算日收益率,并且利用每日对数收益率作为传统方式定义的实际收益率的近似度量,其中为t日收盘价, 为t-1日收盘价。此外,如果年报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将下一交易日确认为公告日。
上市公司年报盈余信息披露对股票价格影响的实证结果与分析
根据事件研究法和相关研究数据,我们计算了250家深圳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年报披露引起的非正常收益和累积非正常收益,得出三类消息的累积非正常收益率,如上图所示。
我们可以看出,盈利公告确实传递了对上市公司股票价值评估的有用信息,对股票价格产生了相应的冲击。上图说明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年度盈利信息公布的前20天到前十天,年报几乎对公司股票价格基本没有什么影响,不过好消息组的累积非正常收益已经呈现出上升的势头,而坏消息组呈现出下降的势头。
第二,在年报公布前10天到公布日,坏消息组的CAR开始持续下降,好消息组的CAR继续缓慢上升,而无消息组的CAR继续保持平稳水平。这表明,年报盈余信息已经提前流进股票市场,少部分投资者已经获取了该信息,并且对市场投资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取得了一定的收益;而大部分投资者尚未获取这方面的信息,所以市场累积非正常收益变化比较缓慢。
第三,在年报公布之后,好消息组的CAR持续上升,比公告前上升幅度要大;无消息组的CAR仍旧保持平稳水平;而坏消息组的CAR急剧下跌。这说明当年报盈余信息批露之后,大部分投资者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获得了非正常收益。另外可以看到,市场对坏消息存在过度反应。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由于年报盈余信息的披露没能够有效地作用于股票市场,因而不能及时、公平、完全地反应在股票价格上,不论在公告前还是在公告后,都有投资者利用该信息获取了非正常收益。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建议
股票市场中,作为融资方——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直接决定着投资者对其价值的判断
⑺ 什么是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原则什么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原则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真实、准确和完整主要指的是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性是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则,真实性要求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而且披露的信息必须与客观发生的事实相一致,发行人要确保所披露的重要事件和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
完整性原则又称充分性原则,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在数量上和性质上能够保证投资者形成足够的投资判断意识。
准确性原则要求发行人披露信息必须准确表达其含义,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充分、客观、公正,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二)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又称时效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定期报告的法定期间不能超越;二是重要事实的及时报告制度,当原有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时,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及时更改和补充,使投资者获得当前真实有效的信息。任何信息都存在时效性问题,不同的信息披露遵循不同的时间规则。
(三)风险揭示原则
发行人在公开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持续信息披露过程中,对有关部分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所属行业、市场竞争和盈利等方面的现状及前景,并向投资者简述相关的风险。
(四)保护商业秘密原则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验信息。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变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也是属于商业秘密,也应受到保护,发行人信息公开前,任何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商业秘密不受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的约束。
⑻ 信息披露理论包括什么
1.信息披露制度的体系。包括证券发行市场的披露,如股票招股说明书、债券的募资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证券交易市场的持续信息公开,如证券上市公告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以及重大事件公告、收购公告等临时性公告。
2.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基准。所有信息披露文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一是真实性、准确性,披露的信息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准确无误,不得具有任何虚假成分,不得作虚假表示,也不得以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其披露的信息产生误解。二是全面性,必须全面披露影响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资料,不得有重大遗漏。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披露的商业秘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及依法可以不披露的其他信息除外。三是时效性,必须迅速披露最新信息,不得故意拖延。四是可利用性,它要求信息的内容易于理解,易于接近,利用方便,而且应随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提出修正并公告。
3.强化信息披露制度的责任性规定。证券法规定,发起人、公司、承销机构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起人、公司、承销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承销机构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