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划转的利弊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在等价有偿的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取得的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包括:
①企业兼并价款;
②破产企业清理收入扣除清偿债务后的余额;
③资产拍卖所取得的变价收入;
④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⑤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
⑥出售股票的收入;
⑦产权变动中发生的其他收入,如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际上是国有资产存量的转化形态,一般应上交国家,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入。
‘贰’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有何规定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存在以下情况,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进行股权转让:
1、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2、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
3、其他特殊原因。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
(一)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二)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
(三)其他特殊原因。
拟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对控股(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资产重组的,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的产权转让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一级以下子公司的产权转让由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其中:拟直接协议转让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审批
‘叁’ 国有企业转让股权
法律分析: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一)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二)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三)其他特殊原因。
‘肆’ 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程序
【法律分析】
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程序:第一步:寻找适合合作伙伴、第二步:取得同意进行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第三步:开展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第四步:披露国有股权转让信息,进行公开交易、第五步: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或注销手续、第六步:办理企业股权变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第七步:收取国有股权转让款,完成国有股权转让程序。转让方依照国家和产权交易机构的规定,收取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完成国有股权转让的整个流程。转让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伍’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是利好吗
是利好。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是我国资产重组中的一种特殊交易形式,具有较强的行政性和政府色彩。股权自由转让的优点是:交易成本低,简单易行。
有政府直接参与,整个过程几乎没有阻力,收购成本接近于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上市公司融资功能和区域产业调整。
政府参与此次重组的动机是理顺管理体制,打破分割。在极端情况下,当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时,地方政府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市场形象,会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从而更好地利用“空壳”资源,可以使具有发展前景的大集团和企业替代经济效益低、产业前景黯淡的业绩不佳公司。
无偿划转的标的只能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只能在国有资产代表之间划转。股权无偿划转是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国有股受让方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其实质是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和管理层的重组。目的是借鉴优势公司的管理经验,调整理顺国有资本运营体制,盘活困境上市公司。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对当前持有人来说是好消息,对场外散户来说是坏消息。股权登记后,需要分红和分配。在分配和分红后,大多数公司的股票通常会下跌,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进行调整。
过去,我国非流通股市场的流通受到国家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导致股权转让困难。根据规定,超过总股本5%的非流通股转让只能由清算中心进行,低于5%的原则上不能转让(不包括交易所公关后的过街通道)。
此外,转让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这至少需要两个月和5%的费用。虽然有一些不转移所有权的私下协议转让方式,以及所谓二级半市场的存在,但整体风险很高,存在信用问题。
这使得除第一大股东之外的非流通股股东,基本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无法流通,没有话语权。这也增加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的难易程度。
‘陆’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股价涨跌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啥影响
是利好。
国有股权无偿划拨带有极强的行政性,政府色彩较为浓厚,是中国资产重组中的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
股权无偿划转的优点在于:交易成本低,简便易行。政府直接参与,整个过程几乎没有阻力,而收购的成本也接近于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上市公司的融资功能及区域产业调整。
政府参与这一重组行为的动机在于理顺管理体制,打破条块分割。在极端情况下,当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佳时,地方政府为了维持上市公司的市场形象,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从而更好地利用“壳”资源,可以使有发展前景的大集团、大企业取代经济效益低下、产业前景黯淡的绩差公司。
股权无偿划转的标的只能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而且只能在国有资产的代表中进行转让。
股权无偿划拨是指国有股无偿划拨,国有股受让方一定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实质是公司控制权转移和管理层重组,目的是调整、理顺国有资本运营体系,利用优势公司管理经验重振处于困境中的上市公司。
‘柒’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第三条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国有股东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和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情况的股份不得转让。第五条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第六条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确定。第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
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第二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的转让第八条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二)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第九条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第十二条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其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二)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原因;
(二)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
(三)转让的数量及时限;
(四)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
(五)转让是否符合国家或本地区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捌’ 国有股权转让有规定
国有股权转让规定如下: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等。且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并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玖’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流程
法律分析: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
(1)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2)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5)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6)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变更手续: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拾’ 国有股权转让具体流程
国有股权转让的具体程序是:
1、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履行转让协议。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