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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场信息披露欺诈

发布时间:2022-08-20 19:07:14

㈠ 股票因信息披露违法股民如何索赔

股民可以找证券会举报索赔。法律规定,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相关上市公司和责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若被发现有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明知违法而无悔改之意,也不作出相应的改正和民事赔偿,严重违纪触犯法律的,会被强制退市。
拓展资料
什么是股票?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可以转让,买卖,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股东凭借股票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股票的主要特点:
1.不返还性,股票一旦发售,持有者不能把股票退回给公司,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上出售而收回本金。股票发行公司不仅可以回购甚至全部回购已发行的股票,从股票交易所退出,而且可以重新回到非上市企业。
2.风险性,购买股票是一种风险投资。
3.流通性,股票作为一种资本证券,是一种灵活有效的集资工具和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通过自由买卖、自由转让进行流通。
4.收益性,股票的持有人都可按股份公司的章程从公司领取股息和红利,从而获取购买股票的经济利益。

㈡ 中国证券市场主要有哪些违规行为

一,证券欺诈行为。指在发行、交易、管理或者具他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

①内幕交易。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漏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的行为。

②操纵市场。指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③欺诈客户。指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及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④虚假陈述。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具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做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二,其他违规行为。证券市场违规行为还有其他多种表现形式。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违规行为还会出现新形式,呈现新特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常见的其他违现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擅自发行证券。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未经批准”既包括根本未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包括虽提出申请,但山了不符合条件或者其他原因未经批准;还包括批准后发现不符合条件,又予以撤销的:以及个按照批准的方式、范围、额度等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②为股票交易违规提供融资及透支交易,为股票交易迷规提供融资是指证券经营等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透支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以鼓励或默许的方式,允许投资者透支购买证券或延长交割时间,然后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

③上市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指上市公司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回购、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④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指上市公司根据招股说明书募集到资金后,未经法定程序。将所募资金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的行为。

⑤银行资金违规人市。指银行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他人的股票申购、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

㈢ 股市风险的探析

股市风险探析
观察中国股市风险,需要从结构上来把握,对风险的实际分布状态进行有效度量。可惜的是在本轮大跌之前,特别是当上证综指上摸4000点之后,各种恐高的声音再次响起。其中担忧风险激增,要求政府出面干预的人有两大理由:一是股指涨得太快、太高;二是新股民太多、太盲目、太冲动,甚至有媒体把民工入市也当作股市过热的证据来调侃。这难道是判断风险的依据?股市风险固然可以从指数上看出一二,但那只是表象,在这表象后面更为重要的是市场各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风险,是信息不对称、信息缺损与信息操纵风险。

中国股市本轮近20%的暴跌,经过十来天的反弹整理,似乎就这么过去了。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我们现在还只是看到数百家公司股票连续跌停、市值损失上万亿元,如果我们还简单地认为,这是股票交易印花税惹的祸,或者真假“洋鬼子”忽悠出来的毛病,甚至还在暗自庆幸这是对新股民的一次很好的风险教育,而不作系统、深入、贴近实际的思考,那就有点不知教训,甚至白付学费了。从各类市场参与者在这场风波前后的表现,以及管理层与媒体的作为看,潜藏在中国股市中的内在与外在缺陷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理,那么这个市场的中长期风险就要比眼前的短期风险更大,更危险,也更有害了。

首先看内在风险。从结构上看,除了系统性风险外,在资本市场上最直接的风险是来自投资品自身的信息风险,也就是由投资品的信息残缺、延宕、非对称传布,或信息虚假、欺诈、操弄等造成的风险。以股票为例,股票作为投资品,其风险主要有公司治理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而所有这些风险都表现为公司信息及信息披露风险。尤其是那些与经营情况和盈利预期直接相关的信息,以违规或违法的方式在市场上做选择性传播,更是导致市场异动与投资者行为异常的直接原因。比如,近期杭萧钢构(19.59,-0.45,-2.25%)股价异动就典型地反映了这种信息非对称传播的危害。

除此之外,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股权分置问题虽然在短期内在股权制度上有了重大变革,并由此引发了市场由熊转牛的突变,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行为偏好,尤其是只注重自己那部分利益的习性,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彻底改变。大股东无视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与公司前途,在充分享有股权分置改革以前的那些特殊股权利益之后,又得到了本次股改带来的利益变现机会,这种一次性制度红利很可能扭曲大股东的行为,造成普遍的公司治理短期化恶果,比如大股东会尽可能地把短期业绩做好,或者制造利好题材,以配合大小非高价减持等等,若是这样一种结局,那么这样的股权分置改革将是可悲的,而中国股市的中长期风险也就可想而知了。

从市场层面看,相对于其他风险,市场操作风险也许是最容易被投资者所感受的。因为随着股指的涨跌,股价的波动,操作风险也跟着起伏。如果我们撇开其他因素,单就市场操作来讲,通常有三大风险会直接呈现在所有投资人面前:一是估值风险,二是资金流量与流向信息风险,三是投资者博弈风险。从实际操作尤其是短线操作看,由于市场是凭实力说话的,因此拥有资金话语权的主力机构永远是市场的主导者,而中小散户多半都是群羊效应中的尾随者,根本无法与主力抗衡,因而市场操作风险主要取决于主力机构。

比如,前两年上证综指只有1000多点,主力对当时的市场不认可,股市照样走熊。而现在的中国经济基本面并没有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股市却已判若两人。可见对市场的估值,主要取决于主力的赢利预期。在基本面不变的情况下,对股市打压越低,吸筹越多,日后赢利才越高。而市场的这种估值风险,不仅表现在大盘上,更直接地表现为主力对个股与板块的操控上。这是其一。其二,对市场操作影响更大的是有关资金流量与流向的信息也受控于主力。因为主力资金不仅会影响股价,而且能隐蔽地把握与操弄资金流量与流向。这便构成了资金信息的不对称风险。另外,再从博弈关系看,市场上尽管散户很多,但能够动用各种交易手段来影响股价的,主要还是主力。所以只有主力机构才是市场的麻烦制造者,才是市场风险的策源地。而主力的所作所为,将直接关系着市场的中短期交易风险。

除了这两种内在风险之外,还有一种比较隐晦的风险,那就是中介与资讯服务风险。这是由券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残缺与隐晦的不公正而造成的投资风险。这种风险通常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对服务对象实施差别化服务。比如,对主力资金提供各种买卖便利,而对中小散户则缺乏包括理财指导与风险提示等在内的起码的市场服务;还有一种是对资讯产品实施差别化供给。比如,一些中介机构将其调研报告分不同时间和详略文本,向不同对象发布,造成信息不对称,进而为不同对象的买卖时点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这种非对称性信息服务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散户的影响与伤害往往更大、更直接,并由此构成了对股市的短期扰动。

股市的内在风险还有很多,表现形式也五花八门,但不管其表现形式如何,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作为市场参与者,由于各自的利益诉求不同,在博弈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所处的位置也不尽一致,因此对市场的影响是完全不一样的,而由此触发的市场风险也有很大差别。从主导性看,首先是上市公司,其次是各类机构,最后才是散户。而散户由于其投资偏好千差万别,不可能形成一股影响市场的合力,因此拿散户说事,其实是一种误导。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博弈结果也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以强凌弱,用竭泽而渔的方式进行财富掠夺,最后造成市场生态整体恶化,酿成巨大风险;还有一种是共生共荣,形成有合理投资预期的市场生态。就目前而言,特别要警惕的是前一种结果,那是一种危险的游戏,需要从制度上加以制止。

除了内在风险,在观察股市风险构成时,还有两个外在因素,也会对股市造成局部系统性伤害,一个是舆论误导风险,还有一个是监管不当风险。

舆论误导风险主要是由媒体或其他机构的信息传播方式不当而引发的市场风险。这种风险有些可能是由于不懂市场经济规律或不能公正地对待不同市场主体而造成的;有些却有可能是出于商业利益而故意操弄的。比如,将财经报道娱乐化,为吸引“眼球”,故意将极小概率事件极力放大、甚至不惜歪曲事实真相,以博取耸人听闻的效果;又如,有些传媒热衷于煽情,追“名人”、“洋人”,放“狠话”、“怪话”,操弄话语权,以谋求卖点;再如,有些证券机构及其代言人出于商业考虑,在不同时点对股市作诱导性评价,等等。

凡此种种,舆论误导风险,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占有舆论优势的利益相关方,为了一己的利益而影响舆论导向,在财经信息传播的系统、完整、对称、均衡性上有违“三公”原则,由此误导公众,并酿成人为的市场风险。其结果一是造成市场短期波动加大、效率降低,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减弱;二对投资者来说,则意味着投资成本上升、投资判断力降低,操作失误增加。在以信息为主导的虚拟市场中,这是一种容易酿成局部性系统风险的人为隐患。

至于监管风险,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监管不到位风险,比如对影响市场的主导性力量,如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对各类机构合法合规经营的监管是否到位,将直接影响市场的基础和整体质量,对券商等中介机构在对散户服务特别是风险提示方面的督导是否到位,也直接影响市场心态直至社会舆论;还有一个是监管不当风险,包括政策措施内容不当和出台时机不当的风险,也将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

观察中国股市风险,需要从结构上来把握,对风险的实际分布状态进行有效度量。可惜的是在本轮大跌之前,特别是当上证综指上摸4000点之后,各种恐高的声音再次响起。其中担忧风险激增,要求政府出面干预的人有两大理由:一是股指涨得太快、太高;二是新股民太多、太盲目、太冲动,甚至有媒体把民工入市也当作股市过热的证据来调侃。这难道是我们判断风险的依据?

更为奇怪的是,发出这种声音的居然有不少是吃过洋面包的专业人士与财经媒体,比如有媒体称,中国股民正在抢乘泰坦尼克号这艘冰海沉船,等等。这种用极具煽情色彩的语言不做量化分析的报道出自专业媒体,实在匪夷所思。

如果说股指背离基本面,涨得太快太过,有价值回归的要求、有市场调整的风险,这好理解;如果有些新股民缺乏必要的投资理财知识与风险防范意识,需要时时加以提醒和告知,这也好理解。但是如果我们仅凭指数高低或股民开户多少来判断股市风险,那也太简单、太教条、太离谱了。

股市风险固然可以从指数上看出一二,但那只是表象,在这表象后面更为重要的是市场各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风险,是信息不对称、信息缺损与信息操纵风险。而对于股市风险信息的误导,本身又是一大可笑又可悲的人为风险。

从宏观基本面和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的各项近期指标看,短期内都有喜人的业绩,也就是说短期内并没有哪些重大因素能够改变股指持续向上的牛市格局,令人担心的则是上述中长期缺陷如果得不到治理,有可能酿成市场未来风险。这是中国股市目前的基本状况。因此,唯股指是论,仅凭指数高低来评论股市风险大小,是非常粗糙的做法。

但愿本轮大跌付出的代价能够让我们看到这一点。在对股市风险的评价中,能够拿出有充分说服力的事实与量化指标来,而不是一叶障目,或者为了别有用心的商业目的,在那里忽悠人。

㈣ 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怎么处理

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按情节严重处理,要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㈤ 信息披露制度的问题

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性
我国在引进证券市场的过程中,由于历史形成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体制很难立即与全新的证券市场相匹配,造成的后果是现联阶段我国证券市场(主要探讨股票市场)虽然具备了现代证券市场的基本要素和发挥着基本的功能,但是该市场仍然存在较大的制度性缺陷。如:股票市场发展的产权制度基础没有真正形成;股票发行的规模控制制度带有强烈的计划色彩我国上市制度存在严重的行政特许性质;证券市场体系不健全;证券交易所存在地方化问题;有些甚至是根本性的制度缺陷,这些缺陷制约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造成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不规范,致使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经常发生,助长了证券市场风险的生成和扩散,客观上为国家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设置了种种障碍。
市场监管权责不明,力度不强,执法不严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使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发行、交易和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证券市场监管是在规范中发展,发展中规范的,它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上方面:
1、各级监管部门职能层次不清晰,职责权限缺乏严格的规定,有权无责,监管者随意性大,规范性差,没有一套严密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其屐行职能,容易形成暗箱操作,产生腐败。
2、证券监执法不力,首先是执法的深度和广度不够,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牵强,处罚决定主要是靠行政手段,简单的法规引用,缺乏深度的法律法规牵强处罚决定主要是靠行政手段,简单的法规引用,缺乏深度的理论分析,判词说服力不强;其次是执法方式不当,往往是证券市场到了“四面楚歌”无法收拾时,有关部门才挥动大棒出面干预,不能作到事先预察,把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且每次查处都以“压市”和“救市”而告终,对证券市场的违规行为用“集中严打”的方法极不科学。

㈥ 股票被证监会调查会是什么结果

1、股价大跌
证监会立案属于一种重大的利空消息,会引起市场上的投资者恐慌,为了减少损失,大量的抛出手中的股票,从而导致股价大幅下跌。
2、可能引发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上交所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上市公司出现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可能引发暂停上市
根据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上市公司出现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交易满三十个交易日,由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4、可能引发终止上市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因出现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已被暂停上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上市的,上交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6)股票市场信息披露欺诈扩展阅读: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在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现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1名;
会机关内设20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
根据《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
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㈦ 我国股票市场的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

中国股票市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中国股票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第一是进入股票市场的指导思想不够正确,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人把股票市场看作是解决国有企业困难的一种办法,而不是当作使有限的资源流向最有效率的优质企业、最有潜力的企业的融资渠道。在选择上市公司的时候,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联合起来去包装、化装上市,去欺骗投资者。以解困、扶贫为上市目的。这种思路对于股市的健康发展是先天不足的问题。发展股票市场固然应当考虑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 应当以实体经济的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市场化制度建设的努力,但如此解困的结果重新回归政策市,最终还是不利于更多的实体经济的。正确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严格遵照法律规定,保证公开公正,保护公平交易,促进资金融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而不是保护少数人的特殊利益,因为最终只有投资者信得过,对市场又信心,认为披露的信息是真的,投资者才会去买股票。第二是信息公开不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当前,加强资本市场“三公”原则的制度化建设及其贯彻实施,对于增强信心、提振股市至关重要。《证券法》规定的“三公”原则不能仅仅停留在条文上。信息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传递的阻隔和不对称是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市场存在的“三不公”(公开、公平、公正)问题严重程度超出了局外人的想象。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内幕交易、操纵股市、黑庄操作、买卖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甚至庄家冒用他人身份证和帐号坐庄炒股都禁不了。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信息披露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不严肃、信息披露不主动等问题,应该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立法,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二是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三是确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四是强化中介机构的自律机制,五是建立一支坚强有力的股市监督队伍。第三是证监会现在的定位,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还要正确定位监管机构的职责。证监会现在的定位是股票市场上政企不分,主要表现在证监会本身。证监会本来的功能是监督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对外部投资者提供保护。证监会的唯一、最重要的职能应该是保护外部投资者,保护外部投资者不受内部投资者、不受企业经理的欺骗。但是我们国家的证监会的职能是审核公司上市,帮助国有企业解困。发行制度等存在的最大的问题还是实名审核制,审核制实质仍然是审批制,要明确监管单位不是审批单位,是维护市场稳定的机构。准确定位以后,还需要严格执法,完善监管,公正监管,以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第四是投资的质量,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的质量高低,是看投资人是不是真正承担风险。如果投资者用自己的钱投资,自己承担风险,也享有权利的话,风险与权利一致,就是高质量的投资。相反,如果完全用别人的钱投资,亏了是人家的,赢了是自己的,那就是低质量的投资。在我们国家的股市上大量充斥着低质量的投资者。低质量的投资者只负盈不负亏,必然对股市形成一种高估的压力。为此,必须改革发行制度。第五是上市公司的结构不健全,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国股市不能成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上市公司的结构与中国经济的结构不匹配;2004年中国股市受宏观调控影响巨大,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中国股市中周期性行业上市公司比重过大,上市公司行业构成的缺陷进一步加大了中国股市的风险。国有企业上市之后实际上控制权仍在国家手里,形式上有一个董事会,但实际上董事会、总经理都是由政府任命。董事会很难起很大作用,因为是国家持大股。2009年5月《企业国有资产法》施行以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以后,尚不完善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可望情况有所变化。第五是对中小股东保护乏力。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得越好,股票市场越健全,人们就越愿意把口袋里的钱拿出来,股票股市就越活跃。目前,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较差。在保护弱小的外部投资者方面,一是对企业关联交易作出限制。当控股股东的利益与小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要对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作出限制,办法是关联交易原则上由企业的中小股东或它的委派的代表批准。二是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立法、司法救济方面,建议适时修改民事诉讼法,引入集团诉讼制度。三是限制上市公司高管、中介例如保荐人在企业不景气时的高额薪酬。四是投资基金的收益应当与其经营业绩直接挂钩,而不是现在的旱涝保收。第六是不讲信誉,缺乏信心,信用缺失,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信用是股市的支柱。由于我国建设市场经济的历史短,对信用的认识肤浅,因此在信用体制的建设上步履缓慢。建立股市信用的关键在于信息流通畅快,信息披露的内容全面、真实、准确。但是在现实中,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不够及时或秘而不宣。在有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时,上市公司往往为了稳定股价不公开发布此种信息,但该信息却又在私下里传播,形成内幕交易。上市公司伙同中介机构作假已是公开的秘密。这些都是经济发展道路转轨国家的通病。在股市发展初期,由于股票发行少,而购买者众多,炒作和投机盛行,导致股价不断上扬,形成表面繁荣,此时人们不大关注上市公司的信用。而当泡泡沫破灭后,人们才认识到信用的重要。现在我国股市的低迷,很大原因在于上市公司的信用缺失,我们应亡羊补牢。股票市场是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主体,一是上市公司——资合公司,其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公司信誉,一是作为投资者的股民,其赖以投资的前提是信心。信誉和信心是保证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机制。但是现在不少人非常不重视信誉,少数政府部门不讲信誉,上市公司不重视信誉,有的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不重视信誉,证券公司在帮助企业包装,会计事务所在帮助企业做假帐。因而股民的信心在国家接二连三出台利好的政策情况下迟迟不能恢复。不讲信誉,缺乏信心,也与有关法法规不够完善有关,譬如欠缺完备的会计法规体系。为了解决信誉信心问题,必须依法追究股票欺诈者的民事责任以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第七是股市自身的制度性缺陷至今仍未消除,譬如“大小非”和“大小限”等。目前股市“大小非”和“大小限”合计高达1.18万亿股,比两市流通股的两倍还要多。大小非的问题不仅极大地改变了沪深股市的供求关系,而且改变了市场的估值体系。无论1.18万亿的限售股在现实中是否会流出,对于投资者而言都是悬在头上的一把利剑,对于市场信心和流动性都是致命的威胁。第八是维护股市长期稳定的机制不足。建议建立股市平准基金。平准基金作为稳定市场的一个工具,有助于化解股市恐慌性抛售和非理性的过热等股市自身无法克服的生理缺陷。主要是向投资者传达政府明确维护股市长期稳定的信号。一些发达经济国家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都曾经使用并建立了股市平准基金。第九是股市法治化建设落后。市场经济是自治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股市制度属于市场经济的内容,其也必然纳入法治的轨道。在我国,证券立法、执法和守法虽然有很大进步,但均存在疏漏,相对来说,立法和执法存在的问题更多。证监会制定的规范很多,但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却轻描淡写,甚至是于法无据。还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人们也往往不知这里的构成犯罪是依据《刑法》的哪一条。甚至在《刑法》中根本没有相应的罪名。在执法中更是软弱无力,没有有效的防范机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伙同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缺乏监督。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也加入了造假行列。因此,必须加快股市的法治建设,严格行政和法律的监管。比如,严查违规资金和不法坐庄,加强国资国企的舆论监督,坚决打击内幕交易、证券欺诈、权钱交易、操纵股价以及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勾结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第十是新闻媒体应有的舆论监督作用尚需进一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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