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质押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以下统称股票)。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贷款人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办法所指质押物的法定登记机构。第五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第六条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章贷款人、借款人第七条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内控机制,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二)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三)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在近一年内经营中未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五)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
(六)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第九条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第十条股票质押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并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幅度为10%。第十一条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押物:
(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6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生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第十二条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用作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
(五)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六)贷款人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作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第十五条贷款人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额。
⑵ 银行现职工作人员能开公司,法律规定是什么
不能,根据《商业银行法》52条规定,在职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银行在职人员不能兼职,更是不能经营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拓展资料: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并将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法》并没有像人们预期得那样有大的修改,只将个别与入世承诺不相适应的规则做了小修改。
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同时对有关条文作出修改。
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适当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种类,主要包括办理票据承兑、买卖金融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以及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等内容。
修改前的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考虑到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政府不宜强制其发放政策性贷款即特定贷款,为此修改后的法律删去了这一规定。
修改前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修改后的法律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银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到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及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修改后《商业银行法》有一项内容备受关注,原来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而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则将其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将给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留下了发展空间。
⑶ 产业银行
银行产业政策
银行业是金融业的核心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命脉,一直以来都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为规范国内银行业,引导各家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国家相继出台多部指导性大法和很多法规等文件,对银行的发起设立、经营活动、营业范围、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界定和限制。
一、产业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国家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并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新《商业银行法》有一项条款备受关注,原来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而新法则将其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将给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留下了发展空间。
现行《商业银行法》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同时对有关条文做出修改。
为了促进中间业务的发展,现行《商业银行法》适当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可开展业务种类规定,主要包括办理票据承兑、买卖金融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以及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等内容。
修改前的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考虑到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政府不宜强制其发放政策性贷款即特定贷款,为此修改后的法律删去了这一规定。
二、政策支持——剥离不良资产、注资、引入海外战略投资者
为帮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加快上市改制,国家不仅大幅减免四大行的税负,承担其近1.4万亿巨额不良资产,准许其发行债券融资;还通过汇金公司和财政部直接为其注资,其中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各自已经获得225亿美元,225亿美元和300亿美元,而加快上市步伐的建设银行二期又获得655亿人民币注资。通过一系列剥离不良资产和注资行动,令这些银行资产状况大有改观。而随后引入海外战略投资者的行动无疑又可以为国内银行带来先进技术和严格管理经验。目前已先期上市的建设银行受到海外投资者大力追捧,股价连创新高。
三、发展规范
(一) 促进业务发展
1. 为帮助国内银行突破以存贷业务为业务主体的不利现状,并避免因此可能产生的高金融风险,国家力推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其中《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陆续出台为国内银行大力发展此项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引。
2.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对国内银行加强向国内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提出了政策指引意见。文件要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各类贷款业务上对国内小企业加大投放,并对信贷投放的审核措施、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等方面提出意见,同时要求银行将该业务的开展情况纳入员工绩效考核。最后,要求各银行必须定期向银监会上报小企业贷款有关信息,包括小企业贷款金额、逾期率、损失率和贷款展期或重组率等。
(二) 控制风险
1.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对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指示性要求。具体指向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该指引目的在于努力控制和减少银行业案件可能造成的经济与声誉的损害,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2. 《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人民银行主导国内商业银行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此将有效的防范和降低国内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并有力推动个人信贷业务的开展。
(三) 强化管理
1.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是国内第一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法规性文件,表明加强公司治理是今后国内行业银行改革的工作重点。该文件明确了董事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对此作出明确界定;同时要求股份制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各自的权力和责任以书面方式加以界定。为保证公司发展的一贯性,该文件要求董事会确保商业银行制定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对于银行董事会及董事的尽职情况,银监会有监督权和要求整改权。
2.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要求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中,从确认,到剥离收购、至最终处置的各个环节均明确提出了基本尽职要求,并要求各银行加大对潜在风险的提示,并为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创新预留了空间。
3.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财政部)明确要求上市及拟上市银行采用未来现金流着宪法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而不再集体贷款损失准备的五类分级法;同时要求金融企业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其价值以公允价值为准。该文件还对金融企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重新进行了界定。
四、外资银行管理
同国际银行业巨头相比,众多中资银行仍然十分弱小,且存在资产质量差、冗员过多、经营水平低下等严重问题。中国加入WTO后,国内银行市场将对外资开放,为了保护国内银行,帮助其发展壮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和开设业务等方面设定了不少高于对国内银行的规章。比如:在设立时,外资方出资资本必须是可自由兑换货币且必须为其在中国设立的分行拨备不低于1亿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营运资金;外资银行存放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不计息,其营运资产的30%须以央行制定的声息资产方式存在;外资银行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20倍,其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40%等。
⑷ 商业银行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20%,是哪个法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中规定,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拓展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⑸ 在银行可以买股票吗
银行不能买卖股票。但是可以代理。要买股票必须得先到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
开户流程:
(1)填写开户申请表:客户填写《开户申请表》(一式两份)、《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上海帐户的《指定交易协议书》,同时签字确认。对交易或存取款有代理人的客户开户,除必须填写上述协议外,还要求客户本人和代理人同时临柜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若证券帐户卡本人不能到场的,由开户代理人办理代开户时,开户代理人还须出示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帐户本人应承诺承担由此代理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验证:客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沪深股东帐户卡原件。对交易或存取款有代理人的客户开户,除必须提供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开户处理:对符合开户规定的客户,柜台经办人员将客户开户资料输入计算机,并要求客户设定初始交易密码、资金存取密码,打印《客户开户回单》(一式两份)。同时,柜台经办人员按开户流水号为客户开立资金帐户号,并为客户配发“证券交易卡”,请客户在《客户开户回单》签字。
再到银行开通第三方存管业务,下载并安装相应证券公司的炒股软件,通过银证转帐转入资金,就可以买股票了。
炒股票到银行开户,常规情况下办理流程如下:
1、当事人先带身份证到证券公司开户办好证券公司的相关事宜后获得上海证券账户卡、深圳证券账户卡,之后带着该材料证件到银行排队叫号,找柜台人员领取开户申请表,然后把上面客户栏里必须要填的内容添好;
2、叫号后到柜面,把身份证、申请表、上海证券账户卡、深圳证券账户卡等材料证件交给柜面人员,银行开户要收一点钱,之后按要求给银行卡设密码,办理账户关联、开通“银证通”即可
⑹ 当代国际银行的发展趋势及其特点。急,谢谢~~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及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当前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已明显呈现以下十大特征和趋势:一是金融管制放松化;二是金融创新化;三是金融市场全球化;四是融资证券化;五是银行经营国际化;六是银行业务全能化;七是银行资本集中化;八是金融业电子网络化;九是国际货币结构多元化;十是金融监管国际化。
⑺ 目前中国的商业银行能否将其吸收的存款用于股市的投资其中的重要原因是什么
中国的商业银行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用于股市的投资。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个规定基本杜绝了银行投资房市和股市的可能。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原因是分业经营、风险隔离的考虑,就是为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防止股市等投资风险向储户存款蔓延,因此禁止银行将储蓄资产投资于高风险的领域,包括股票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