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股份作为支付对价来购买资产,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拓展资料: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本而进行的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根据股份发行时公司所处的阶段不同,股份发行可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两种类型。
设立发行,是指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为筹集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新股发行,是指公司成立后在注册资本的基础上再发行股份的行为。
发行价格:
股票的发行价格是指股票发行时所使用的价格,也是投资者认购股票时所支付的价格。
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分为平价发行的价格和溢价发行的价格,平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发行价格与股票的票面金额相同,也称为等价发行、券面发行。
溢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实际发行价格超过其票面金额。
我国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即股票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应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总金额预计不超过本次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的100%,募集配套资金且发行股份数量(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募集配套资金由上市公司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前提,募集配套资金但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募集配套资金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上市公司将通过自筹或其他方式解决。
2. 股票里购买配套是啥意思
购置固定资产及其相配套的其他支出。募集配套资金就是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仅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3. 作为上市公司普洛斯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上市公司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答: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等条款,计算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时,应当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相关规定,前述净资产额不应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答: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
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构成借壳上市的,不超过30%。
2.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方法、锁定期、聘请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具有保荐人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兼任保荐机构。
3.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的规定披露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时,还应注意什么?
答:上市公司在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时,应结合以下方面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金额、使用进度、效益及剩余资金安排;上市公司、标的资产报告期末货币资金金额及用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等财务状况与同行业的比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是否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匹配等。
上市公司还应披露募集配套资金选取询价或锁价方式的原因。如采用锁价方式,锁价发行的可行性,锁价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标的资产之间的关系,锁价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放弃认购的违约责任,以及发行失败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三、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答: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0名。
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应当如何理解?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参考价可以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原因。
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复的有什么要求?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复的,中介机构应当就本次交易涉及哪些部门批复、是否为前置审批、批复进度、不确定性风险,以及无法获取相关批复对本次交易的影响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予以披露。
六、上市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如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有什么要求?
答:(一)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2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二)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围的,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七、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受理?
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中,涉及的中介机构主要有: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暨保荐机构)因从事并购重组、保荐业务被立案调查后,我会对其出具的文件暂不受理,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视情况受理。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后,我会对其出具的文件暂不受理,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视情况受理。
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被立案调查的,我会在受理其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后,在审核中将重点关注其诚信信息及执业状况。
八、《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应当如何理解?
答: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如构成借壳上市的,应当以拟购买资产的价格进行业绩补偿的计算,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90%。业绩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通常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补偿股份的数量及期限:
(一)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
1.基本公式
1)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采用现金流量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交易对方计算出现金流量对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
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交易对方需另行补偿股份,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2)以市场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2.其他事项
按照前述第1)、2)项的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时,遵照下列原则:
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拟购买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
前述减值额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会计师应当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同时说明与本次评估选取重要参数的差异及合理性,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拟购买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补偿股份数量比照前述原则处理。
拟购买资产为房地产公司或房地产类资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一次确定补偿股份数量,无需逐年计算。
3.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当关注拟购买资产折现率、预测期收益分布等其他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防止交易对方利用降低折现率、调整预测期收益分布等方式减轻股份补偿义务,并对此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补偿期限
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拟购买资产作价较账面值溢价过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
九、《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前述“实施完毕”是指上市公司取得相关批文还是办理资产过户?
答:“实施完毕”是指资产过户实施完毕。
十、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对过渡期间损益安排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对于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等相关期间的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
十一、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对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独立性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活动提供服务的审计机构及其人员与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在以下方面保持独立性:
1.不存在主要股东相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双重任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等情形。
2.不存在由同一人员对同一标的资产既执行审计业务又执行评估业务的情形。
十二、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拟购买资产为游戏公司的,在重组报告书中应当披露哪些内容?对独立财务顾问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申请人应当结合游戏公司特点及运营模式,在重组报告书中分析并披露以下业务数据:主要游戏的总玩家数量、付费玩家数量、活跃用户数、付费玩家报告期内每月人均消费值、充值消费比、玩家的年龄和地域分布、开发人员等。同时,披露将未开发项目纳入收益法评估范围的说明,以及作为高风险、高波动公司的折现率和风险系数取值合理性的说明。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围绕游戏公司业绩真实性进行专项核查,专项核查报告应当在申请人向监管机构报送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同时提供关于拟购买资产销售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经过、核查范围等事项的说明。
十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有何要求?
答:(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要求
1.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中,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次重组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在重组方案实施前完成备案程序。
如向我会提交申请材料时尚未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人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提示风险,并对备案事项作出专项说明,承诺在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前,不能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在我会审核期间及完成批准程序后,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我会出具说明。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备案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之后,方可实施重组方案。
2.要约豁免义务申请中,申请人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在我会受理前完成备案程序。财务顾问(如有)、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对本次申请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资产管理计划监管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配套募集资金且尚未成立的,在重组方案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已有明确的认购对象以及确定的认购份额。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上市公司应当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结合实践,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应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在重组委审议结果公告后,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并予以公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3.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10日内,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并予以公告,同时撤回相关的豁免申请的材料(如涉及);
4.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方案,应当在以上董事会的公告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
5.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准备落实重组委的意见并重新上报,应当在以上董事会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计划等。
十五、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答: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5%或达到5%后,无论持股比例增加或者减少5%时,均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以及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其增持、减持行为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情形,包括《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十二条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即互为一致行动人,该种一致行动关系不以相关持股主体是否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为前提。
十六、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因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称合并计算,是指投资者与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总数。
十七、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答: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以及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十八、《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有“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原则规定,对此规定应当理解如下:
1.协议收购的,在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其中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在达成出资协议之日起3日内;
2.以协议等方式一致行动的,在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之日起3日内;
3.行政划转的,在获得上市公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
4.司法裁决的,在收到法院就公开拍卖结果裁定之日起3日内;
5.继承、赠与的,在法律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6.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收购人发行新股的具体发行方案的决议之日起3日内。
十九、《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应当如何理解?
答:(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1.收购人与出让人在同一控股集团内,受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控制。
2.收购人与出让人属于同一出资人出资且控制。对于国有控股的,同一出资人系指同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或者同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有企业之间,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转让时,视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十、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是否需要锁定12个月?
答:《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结合实践,对于本条款的适用问题,明确要求如下:
对于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二十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是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或其整数倍,还是指每次股份变动的幅度达到5%?此外该条中的“3日”、“2日”是指自然日还是交易日?
答:1.该条“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如从11%降至9%,虽然跨越10%刻度,也不触发相关义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在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5%以下时,即使“变动数量”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如从5.5%降至4%),也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但上市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告书中已包含权益变动信息的,可不再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于因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3.该条中“3日”、“2日”是指交易日,不含公告日当天。
二十二、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封卷时间有哪些要求?
答:1.对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核结果为无条件通过或未通过的,财务顾问应于重组委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审核结果为有条件通过的,财务顾问应于申请人落实重组委审核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
2.对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类行政许可事项,财务顾问应于取得核准批文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
3.财务资料过期的,财务顾问应及时报送更新后的财务资料;封卷时间在前述时间基础上延后,于更新财务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
4.财务顾问应在领取核准批文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核对并确认封卷信息。
二十三、关于沪港通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中有何注意事项?
1.在沪港通实行名义持有人制度下,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认定和披露是以名义持有人为准还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
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年报中应当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名称等,若持股5%以上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目前,A股市场是依照记载于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的,也即按名义持有人进行确认。在沪港通实施初期,以名义持有人披露前十大股东是确保市场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2.在披露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方面,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还是以名义股东为准?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是谁?是否需要合并计算相关权益?
答:《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上市公司需要报告、公告临时报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根据《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卖股票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通过沪股通买入内地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香港投资者,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3.根据沪港通相关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是10%。在持股比例上限的计算和认定方面,是以名义股东还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境内和境外的上市股是否需要合并计算?
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QFII办法)规定,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在境外投资者申请QFII资格时,应当切实履行持股信息披露和禁止短线交易的有关要求。QFII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同一QFII管理的不同产品的持股情况应当合并计算。
沪港通下,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
4.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拥有多家子公司的集团公司,如何履行权益披露义务?是否需要合并计算子公司在同一家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
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沪港通下,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4. 借壳上市能否配套融资
不可以。
2011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时提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
借壳上市配套融资注意问题:
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可同时募集配套资金,通过“一站式”审核的方式,提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拓宽并购重组的融资渠道,提高并购重组的整合绩效。
在论证配套融资方案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募集配套资金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整合绩效主要包括:本次并购重组交易中现金对价的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的支付;本次并购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
2、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明显未达到已公开披露的计划进度或预期收益;并购重组方案仅限于收购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
3、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对配套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具体用途、使用计划进度和预期收益进行充分地分析、披露。
5. 配套融资是什么意思
配套融资是指上市公司在进行并购时,同时向投资者定向增发股份进行融资。
配套融资的适用范围:
(1)募集配套资金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整合绩效主要包括:并购重组交易中现金对价的支付;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的支付;并购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
(2)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明显未达到已公开披露的计划进度或预期收益;并购重组方案仅限于收购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
(5)募集配套资金规定现金加股票扩展阅读:
配套融资的要求:
1、至少有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资金提供方三方参与。
2、资金提供方主要依靠项目自身的资产和未来现金流量作为资金偿还的保证。
3、项目融资是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即如果将来项目无力偿还借贷资金,债权人只能获得项目本身的收入与资产,而对项目发起人的其他资产却无权染指。
4、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的主要区别在于,按照传统的融资方式,贷款人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然后由借款人把借来的资金投资于兴建的某个项目,偿还债款的义务由借款人承担。
贷款人所看重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经营情况、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程度等,而不是他所经营的项目的成败,因为借款人尚有其它资产可供还债之用。但按照项目融资的方式。
工程项目的主办人或主办单位一般都专门为该项目的筹资而成立一家新的项目公司由贷款人把资金直接贷给工程项目公司,而不是贷给项目的主办人,在这种情况下,偿还贷款的义务是由该工程项目公司来承担,而不是由承办人来承担。
贷款人的贷款将从该工程项目建设投入营运后所取得的收益中得到偿还,因此,贷款人所看重的是该工程项目的经济性,可能性以及其所得的收益,项目的成败对贷款人能否收回其贷款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而项目成败的关键是项目公司在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中要有准确完备的信息来源和渠道,要对市场进行周密的细致的调研分析和有效的组织实施能力,要全面了解和熟识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要有预见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采取的相应对策,这些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
在国际上一些大型的投资项目,通常都由一家专业的财务顾问公司担任其项目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公司做为资本市场中介于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机构凭借其对市场的了解以及专门的财务分析人才优势,可以为项目制定严格的,科学的,技术的财务计划以及形成最小的资本结构。
6. 什么是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做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
2.其次,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点主要有:
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
二、发售方式的限制性。
资料拓展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主要得看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是什么,以及最终是否有落到实处。一般来说会是个好消息,因为非公开发行了股票增加了公司的资本实力,而且并未对二级市场构成资金面得压力。但是也要看非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如果价格过低,也未必是好事。等于用廉价资金摊薄了每股资产。所以要看是不是是真的利好,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认为这是一个利好。
非公开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社会上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度地转让,价格波动小,风险小,适合于公众的心理现状。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一下子在社会上推出大量的公开上市股票,那么,股民们在心理准备不足、认识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现反常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作用:
一、提高公众的股票投资意识。就全国而言,人们的金融意识、投资意识还不高,对股票这种既不还本、收益又无一定,风险较大的证券认识不足,有的甚至将股票与债券混为一谈。实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做法,投资者对投资效果看得见,摸得到,有利于扩大股票和股票市场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培养公众的投资意识,为股票市场的发展奠定有益的基础。
二、充实企业自有资本金。企业自有资本金过少,技术改造难以实现,设备老化、工艺落后的现象迟迟不能改变,大大限制了企业自我发展。发行股票则可以迅速集聚大量资金,既能充实企业自有资本金,又能节省财政资金。在大规模公开发行股票尚有一定难度情况下,有计划发展非公开发行股票无疑是一个有利的选择。
三、增加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内部职工参股几乎适合于各种公司,而职工参股后,其所获红利与公司效益挂钩,风险共担,利益同享,并能通过股东代表参与公司管理,可以使职工更加关心公司的生产和发展,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提高劳动生产率;也使公司的管理多了一种经济手段,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
四、有利于社会稳定。
7. 为什么还要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原因如下:
1、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通常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有一定的利好成分2、而向市场融资,也是企业不愿意放弃的途径,没有融资需求,也不一定就是好的企业3、但是,是通过什么方式融资发行股票,决定市场的利好与否,若公开发行则相对利空,若是非公开发行,则多属利好4、其次看股票发行的价格高低了,公开发行越低越好,非公开发行则相对高些好
每次在股价上涨或者下跌的时候,老是有很多股民朋友将主力资金的净流入或净流出作为股价走势判断的依据。对于主力资金的概念,有很多人不是非常的清楚,所以就会出现判断失误的情况,亏钱了也浑然不知。因此学姐今天准备跟小伙伴们认识一下关于主力资金的那些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大家可以看完这篇文章,尤其是第二点特别重要。开始之前,不妨先领一波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走过路过可别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主力资金是什么?
这类资金,会因为资金量较大而对个股的股价造成很大影响,我们把这个统称为主力资金,包括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社保、养老金、中央汇金、证金、外资(QFII、北向资金)、券商机构资金、游资、企业大股东等。其中比较轻易引起整个股票市场情况的主力资金之一的当然要数北向资金、券商机构资金。
通常把“北”成为沪深两市的股票,那些流入A股市场的香港资金以及国际资本因此都被叫做北向资金;“南”指的是港股,这就是为何会把流入港股的中国内地资金称为南向资金。之所以要关注北向资金,侧面主要是因为北向资金背后拥有强大的投研团队,知道许多散户不知道的东西,因此北向资金也有另外一个说法叫做“聪明资金”,很多时候,北向资金的动作就是暗示我们一些投资的机会。
券商机构资金则不光包含渠道优势,还掌握着一手资料,一般而言,我们要去选择的个股的标准是:业绩较为优秀、行业发展前景较好的,大多数情况下,个股的主升浪并不能离开他们的资金力量,因此也被别人叫做“轿夫”。股市行情信息知道得越快越好,推荐给你一个秒速推送行情消息的投资神器--【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二、主力资金流入流出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这么说吧,只要发生主力资金流入量大于流出量的情况,也就意味着股票市场里供小于求,股票价格自然会上涨;当主力资金流出量大于流入量的时候,就是表示供大于求,股价不用说就会降低,那么主力的资金流向对于股票的价格走向来说确实有很大程度的影响。但光看流进流出的数据是不准确的,多数主力资金流出,股票却提高的情况也有一定概率会出现,在它背后的原因是,主力利用少量的资金去拉升股价诱多,接着再凭借小单一步步出货,不停地有散户来接盘,股价自然而然的就上涨了。所以只有进行综合全面的分析之后,只有这样才会选出一只优质的股票,预先设置好止损位和止盈位而全程跟进,到位及时并设计出相应的措施才是中小投资者在股市中赚取利益的关键。如果实在没有充足的时间去研究某只个股,不妨点击下面这个链接,输入自己想要了解的股票代码,进行深度分析:【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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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募集配套资金是什么意思谢谢
募集配套资金就是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仅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拓展资料:
一、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是利好吗:
发行股份是为了集资购买资产 后来募集了配套资金,短期来看说明企业要扩大再生产,但是手头紧没钱 这样的话短期来看是不利于股票,但是长期来看,是利好的。
二、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利好,又可以称作利多,它是指刺激股价上涨的信息;而利空则是能够促使股价下跌的信息。 因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只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多种形式中的其中一种而已,所以并不能随意地把非公开发行股票归为利好,或是利空。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主要得看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是什么,以及最终是否有落到实处。 当然,因为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地转让,所以它对股价来说,还是存在一定的影响的。不过只要上市公司具有充足的发展潜力、成长性良好的话,那非公开发行股票通常就意味着利好。
三、 股权激励对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权激励是一个中性消息,对股票不利好也不利空,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来说既留住了人才,又降低了经营成本,可能会引起股票上涨,但股票上涨由供求关系、资金量、业绩、政策、消息等多方面因素决定。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用股票奖励员工的方式之一,一般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或者有重大贡献的员工能享受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股票一般是预留股份、未公开上市股份或者公司回购留存的股份。
9. 募集配套资金什么意思
在并购重组的时候募集配套资金,也就是在并购重组的过程(可能是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现金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相关项目所需要的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10. 我们公司要发行股票融资了,股票是谁来定价,定价的依据是什么啊。
以下回答的情况适用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一般有三条路,配股、定向增发和可转换债券。
问题是如何定价,谁来定价。我主要用例子来回答,理论什么的可以翻书或网络!
首先,配股:
举的是A公司的配股(前几个月发正式公告)为例子
开始呢,这家公司想要融资,就要发公告说,公司怎么怎么了为了如何如何发展一定要多一点资金啦,宣告了融资的开始,也就是发布了融资的可行性公告。
于是就要开始配股啦!发布配股方案,里面就会提及到底用什么比例配股,大约怎么定价,谁来定。
本次配股拟以公司截至2013年9月##日的总股本######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不超过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若在配股发行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由于派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扩大,则配股基数同比例调整,配股比例不变,可配售股数同比例调整。最终配股比例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以上是配股发行数量,按10:3的比例来发行,当然这只是方案,审核前的方案,这个比例是会变的。
之后就会提及到定价方式。
配股价格下限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每股净资产,若在配股发行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由于派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扩大,则配股价格下限为公司总股本变动后的每股净资产;配股价格以刊登发行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A 股均价为基数,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具体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配股的价格有下限,一般以公司在某个时段的股价均价为基本,之后再折扣,再做调整。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再融资中,配股这种方式的定价主要是以公司原先市价为基准,再打个比如说六折或什么折扣,之后再和保荐人商讨之后根据市场情况作了调整再定下来。
接下来证监会审核,通过之后就会出公告了,在这个时候,每10股配售的比例定下来了,所以发行数量也确定了,价格也会确定下来。
同时要注意,配股的针对发行对象是该股票在公告发出当天下午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哦!
接下来就是,定向增发了:
也继续举栗子来说明一下,到底是怎么定价的。啊当我对这个问题还不懂时,我请教了也是实习的一个师兄,他blabla说了一通理论我还是不懂,他直接让我去看这家B公司的融资收购C公司期间发的公告,一看就明辣。
这个案子比较经典,涉及到并购和定向融资。
B公司以现金加股票购买两个公司,同时要向不超过十个的特定投资者进行非公开的定向融资。
首先,先确定下交易方案,例如对于这两家公司,现金和股票大概是以什么什么比例来购买的,发行多少股,然后要向这些特定投资者融资多少资金,这是交易方案的概况。
那么这么确定要发数量多少的股票 来购买者两个公司呢,就要进行标的资产的估值定价。
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C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C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定价依据。
评估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提出这家公司评估值为多少;之后买卖双方互相友好砍价,最终定下一个双方看着都顺眼的价值来。
由于这个交易是用现金和股票一起结合购买的,而且还会加上对特定的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就变成了这个局面:
1、向特定投资者融资的钱,一方面作为购买的现金来用,一方面作为这个交易方案的其他流程的资金。
2、这笔购买的现金,给了C公司的股东,还缺个股票部分没还上。
那么这部分金额的股票,只有确定了价格之后才能确定支付多少股。
于是定价:
定价这方面,首先是欠的股票的价格。这个价格的确定在公告中是这样的:
B向C公司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B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元/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因此这样就定价了,一般是一段时间公司股价的交易均值。给C公司股东发行股票数量也 确定下来了。
接着就要确定向不多于十个的特定投资者融资的股票定价:
本次向其他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为 #元,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把一段时间段公司股价的交易均价打九折,作为底价,最低价哦!
之后向以下公司类型发邀请信辣!: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 名的其他特定投资者。
发了好几十封,很快有回信(其实是有时间限制的,过期不候的),符合标准的报价登记一下,从最高价排排排排到最低价,就有一个报价区间了。
根据以下标准:
根据《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发行对象按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原前20 名股东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传真时间优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的原则确定。
确定了个最符合原则的价格,根据每个公司提供价格和认购金额,确定哪几个公司获得了发行资格。
此时也确定了 对非公开定向融资的特定投资人的融资价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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