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资产重组的相关税务怎么合理避税
你好!
从上市审核角度,证监会对于同业竞争一致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于关联交易,证监会也重点关注其必要性,并鼓励拟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
因此,对于很多拟上市公司,在准备上市过程中的一件重要的事项,就是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相关企业进行重组整合。
而实践中,采取不同的方式对所控制的企业实施重组,将产生不同的税负。
换股方式的重组
此种方式下,股东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入到拟上市公司,增加其持有的拟上市公司的股本,并将该公司变为拟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在2009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后,该方式得到普遍认可。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下称“59号《通知》”)的规定,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重组被界定为59号《通知》中的股权收购,即一家企业(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2、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3、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5、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满足上述条件的“换股方式的重组”,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股东则均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
按照59号《通知》的规定,若不能达到上述条件,则重组过程中需要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例如股东以持有的被收购企业40%的股权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增资,股权重组完成后,拟上市公司只能持有被收购企业40%的股权;亦或者本次增资过程中不仅仅是“换股方式的重组”,而是作为换股对价,拟上市公司支付的对价中现金部分的比例超过15%。此等情形下,造成增资行为不符合59号《通知》中的股权收购,则不能使用特殊税务处理,而仅能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也就是说,按照《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因增资行为转让了股权,应当一次性确认收入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收购的方式相比较其他方式而言,被收购企业的资产不发生转移,仍在被收购企业名下,因此,不存在契税等税收负担的问题。
合并方式的重组
我国未明文限制母公司不能对全资子公司实施吸收合并,因此,在公司欲注销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时,为降低税收负担,往往不再采取直接注销的方式,而是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
59号《通知》中对于合并方式重组的特殊性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同样的,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重组被界定为59号《通知》中的合并,即“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该定义与《公司法》中的合并无实质性差异。
2、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满足上述条件的合并,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即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均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
由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捆绑上市,拼凑业绩”的嫌疑,因此,证监会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审核相当严格。
根据保荐代表人培训中的精神,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如果是相同、相似产品或者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的企业,则资产、收入、利润三项指标:
(1)任何一个超过100%,则需要运营36个月方可申报;
(2)任何一个指标在50??100%之间,则需要运营24个月方可申报;
(3)任何一个在20??50%之间,则需要运营1个会计年度方可申报;
(4)均小于20%,申报上市方不受影响。
如果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是非相关行业企业,则资产、收入、利润三项指标:
(1)任何一个超过50%,则需要运营36个月方可申报;
(2)任何一个在20??50%之间,则需要运营24个月方可申报;
(3)均小于20%,则申报上市不受影响。
因此,通常情况下,拟上市公司为了争取上市时间,在上市前实施的合并都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需要办理注销,因此,存在资产权属变更转移税收问题,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
1、营业税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可见,通过合并方式实施重组不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直接销售方式的重组
该种方式的重组非常少见,除非不得已,且涉及的资产价值较少。
例如,辉煌科技采用设立新公司,然后购入原有公司主要经营资产(包括存货、土地、房产、技术、商标等总价值仅为1793.64万元)的方式的原因为:
1、郑州辉煌完成的增资扩股存在瑕疵。该瑕疵形成了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股票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股东们对于实现股票发行上市在认识上出现了分歧。
总之,在准备上市过程中进行的相应重组在所难免,但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股东赚取利润,如果企业为此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则无疑影响了上市的积极性。
合理避税的途径是有很多种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相应的税务筹划,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八大场景节税方案:工资个税型、劳务收入型、O2O平台型、投资收益型、利润分红型、增值税型、社会保险型、采购中心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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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转让股票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法律分析:《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
具体计算方法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税金、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⑶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缴税吗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资产重组股票个所税扩展阅读:
因为与企业融资渠道和资本结构密切相关,企业重组中支付方式的选择对重组各方的经营以及各自的股东利益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也是重组谈判中各方关注或相持不下的另一个焦点问题。
一般来说,重组中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股票、债券、财务杠杆等。其中,现金支付就是向对方的股东支付现金,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
股票支付是指重组方不向被重组方支付现金,而是向其定向发行新股或定向配售新股;债券支付就是向被重组方定向发行债券,或用已发行的债券交换对方股东的股票;财务杠杆则是指重组方通过举债,即增加自身的财务杠杆来完成重组,如企业并购中的杠杆收购等。
各种支付方式对企业的融资能力要求各不相同,在实践中重组方要结合自身的现金能力、资产的流动性和向外筹集资金的能力,以及对方对支付方式的要求等诸多因素,选择有利于自身、并能得到对方认可的支付方式。
在我国的企业重组实务中,运用最多的是现金支付方式和股票支付方式,相比之下,运用财务杠杆进行企业重组尚未得到人们的广泛认识和熟悉,这是由我国当前融资的局限性所决定的。但可喜的是,在最近的重组市场上财务杠杆支付方式己经初见端倪。
有理由相信,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完善、企业重组相关法律规范的逐步健全、企业风险—收益观念的日益增强以及银行政策的渐进调整,财务杠杆支付方式将成为未来重组活动中的主要支付方式。
⑷ 资产重组是否要缴所得税
要看怎么个重组法。看下重组的规定吧。
⑸ 关于资产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特殊处理问题
好处:既然收购方、被收购方都是以原计税基础确定,那么就不存在溢价,那么,就没有企业所得税(暂时的,因为以后再转让股权的时候,会以这个为原值计算所得)
达到了合理避税。理由同上,其目的是鼓励收购弱小的企业(被收购方通常比较弱势,或经营不当才被迫让他人收购),让其存活,保有整个经济体量。同时,收购方(强势方)通常采用增发股票的形式来进行股权支付,又加大了股权的流转,盘活了经济。
怎样达到:例如,弱小的小白兔公司有100万资产,原始股1元/股,公允价值5元/股,由于运营不当,与实力雄厚的狮子公司达成收购协议。狮子公司以价值450万的股票和50万元银行存款收购小白兔公司100%股权。那么,狮子公司用股票收购的股权其计税基础就是100万*0.9=90万,用银行存款收购的股权其计税基础就是500万*0.1=50万。由于银行存款收购股权部分原始值为100万*0.1=10万,所以小白兔公司所得=50-10=40万,要就银行存款收购股权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40万*0.25=10万。
⑹ 资产重组怎么节税
资产重组筹划法,第一个方面是合并筹划法,是指企业利用并购及资产重组手段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股权关系,和实现税数降低的方法,可以通过合并进入新的领域行业享受新领域性行业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通过并购大量亏损的企业实行盈亏补底,成本扩张的目的。除此之外,实现关联性企业或上下还有企业流通的减少,合理规避流转和印花税,企业合并可能改变企业的性质等,想了解更多税筹办法,欢迎咨询麦积财税∞
⑺ 企业合并涉及到那些税收
企业合并涉及到的税种:
1、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印花税
以合并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企业所得税
一般税务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4、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7)资产重组股票个所税扩展阅读:
企业合并亦称 “公司合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资产合为一体,组成一个新企业的行为过程。
企业合并的结果是,新企业的资产等于各个合并企业的资产总和。企业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后,其中一个企业接收了其他企业的资产 (包括债务)后继续存在而其他企业被解散的合并方式。
在这种方式中,解散的企业称为被合并企业,继续存在的企业称为续存企业。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后,在所有企业都解散的基础上,设立一个新企业的合并方式。企业合并的效应,主要是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经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⑻ A,B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双方涉及哪些税
A公司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与B公司的固定资产及B公司拥有C公司的股权进行资产重组,差价以现金支付。请问:A、B双方涉及哪些税?具体计税依据是什么?
由于A公司只是以部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与B公司的部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B公司拥有的C公司的股权进行置换,不符合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概念。
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
因此,A、B公司上述业务在会计上应按非货币交易准则处理。在税务上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对于固定资产转让和无形资产转让还可能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
对于已使用固定资产只要符合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且转让价格不超过原购买价格的不缴纳增值税。
无形资产要看你是何种性质的,如果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征收营业税。
⑼ 限售股:送股,转股,派息个税,增值税税基如何确定
一、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限售股持有期间发生送、转股,在计算增值税时如何确定买入价?
例: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B上市公司限售股100万股,首次IPO发行价10元,限售股持有期间发生10送10,A公司将200万股股票全部售出,平均售价12元/股。
问:A公司转让200万股股票,如何确认买入价与增值税销项税额?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执行上述规定需注意:由于送转股后股数增加,股价会自动调整为除权价,因此计算增值税时,股票售价与买价必须按口径执行。在存在送转股的情况下,如果买入价按照IPO发行价10元/股确定,则股票转让价应按复权价24元/股确定,即A公司100万股发行价10元/股,按24元/股卖出,销项税额=100×(24-10)÷(1+6%)×6%=79.25万元
另一种计算方法是,按照实际售价12元/股作为售价,总售价为200万股×12元/股=2400万元,则200万股的买入价应调整为除权价5元/股(100万股买入价10元/股,总买价1000万元),销项税额=(全部售价-全部买入价)÷(1+6%)×6%=(2400-1000)÷(1+6%)×6%=79.25万元
由此可见,只要售价与买价的执行口径一致(复权价或除权价),两者计算结果是一致的。
本例如果10送10后,实际售价仍为10元/股,若买价仍按10元/股确定,意味着股价从10元上涨到20元却不用缴纳增值税,这样理解显然是不对的。
此外,限售股在禁售期内派息,不征增值税,上述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不变。
二、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权激励形成的限制性股票,在禁售期内发生送转股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某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于2013年3月1日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1000万股(其中员工李某工作5年,成绩优秀,被授予100万股),授予价格每股20元,股票登记日收盘价格为36元。2014年4月,公司实施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3年底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送3股,转增2股,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4月30日。2015年11月7日解禁(本批解禁30%),当日收盘价为41元。
问:如何计算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被授权人取得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应纳税额=(限制性股票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被授权人限制性股票解禁后再转让的,根据财税字[1998]61号文件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内,发生股本溢价转增股本(转股)的,需要相应调整“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与“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若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送股),还需调整“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
李某2015年11月7日解禁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1)授予100万股,送转后股数为150万股。
送股在税法中理解为“先分配,再投资”,实际投资成本需追加调整为:100×20+30=2030万元
实际每股投资成本=2030/150=13.5元/股
(2)本批次解禁30%,即150万股×30%=45万股
100万股股权登记日收盘价为36元,150万股股权登记日收盘价调整为:36×100/150=24元/股
本批次解禁公允价=(24+41)/2=32.5元/股
(3)应纳税所得额=(32.5-13.5)×45万股=855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8550000/12×45%-13505)×12=3685440元。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上述税款可在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
⑽ 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双方涉及哪些税
由于A公司只是以部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与B公司的部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B公司拥有的C公司的股权进行置换,不符合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概念。
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
因此,A、B公司上述业务在会计上应按非货币交易准则处理。在税务上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对于固定资产转让和无形资产转让还可能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
对于已使用固定资产只要符合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且转让价格不超过原购买价格的不缴纳增值税。
无形资产要看你是何种性质的,如果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