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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泄露客户股票买卖信息

发布时间:2022-11-16 09:03:56

① 证券从业人员可以参与哪些投资品种

证券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可以参与A股、B股、三板,金融只有不久将推出的股指、国债、基金,再细分,比如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资产管理计划,LOF、ETF等融资融券的工作内容,但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除工作以外是不允许员工私下参与投资的。
拓展资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五)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泄露客户资料;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② 证券公司员工可以私自操作别人账户的股票进行交易吗

在近几年的新闻当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类似于证券公司的员工,私自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操纵别人的账户,进行了一些股票交易这种类似的新闻,并且也可以从中知道在这种的操作情况是属于违法的。因为对于每一个炒股的市民来说,他们的账号都是有自己的私密性,具有个人性,每个人都有着属于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如果证券公司在背后操纵他人的股票进行了一些交易,这是属于违法的,毕竟它是涉及到了钱财以及侵犯了他人的利益。

泄露隐私

不仅仅是在证券方面,我们需要保护到自己的隐私和信息安全。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更需要注意到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暴露以及被他人利用。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例如个人信息暴露或者是银行卡账户等密码的泄露,我们需要及时到相关的部门去更改自己的信息密码,以防那些有心人拿自己的个人信息去做一些违法的事情。不仅仅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并且还可能泄露了相关的财产安全。

③ 你的股票账户交易情况会被什么人看到

前段时间市场上发生一件事引起了大家大证券账号安全的担忧,部分投资者股票账号被人家登陆后买入了庄股济民制药,如果账户上没有资金,把投资者持有的其他股票卖出,买入济民制药,买入后股票就出现了明显的下跌,后有人分析,这部分投资者都属于不同的券商,但有着同样的交易习惯,就是通过第三方软件登录过自己的股票账号来完成股票交易的情况。

这时候有很多投资者就开始担心,对于我们的自己的股票账号,我们的持仓情况和交易情况除了自己知晓外,是否还存在其他人知道,下面我们就来给大家总结下。



交易券商

我们每个人买卖股票都需要在券商开立股票账号,所以我们在交易过程中的具体细节,券商那边全部都有记录,并且我们当时开立股票账号都有对应的证券经纪人和理财顾问,这部分能够明确的知道你的持仓情况和账号的资金的情况,但这部分人只关心的你交易所产生的佣金。

并且查看你的资金流水情况后,对一些资金量较大的投资者,券商也会给大家推荐一些理财产品,比如一些公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类的产品,买理财产品的时候,证券经纪人或者理 财经 理也能够获得一部分提成收入。

而我们买卖股票的交易过程中,券商是代理委托商,其不能促成股票的具体交易,所以我们在软件上委托的交易后,券商还需要报送交易所。



股票交易在交易所完成

我们通过券商委托给交易所,在所有交易过程全部都在交易所完成,那交易所肯定也知道我们每个人股票交易的细节,但交易所对这方面监管较严,相关人员很少能够知道我们每个人的交易明细和持仓情况,并且数据众多,也没人去关心我们交易情况,交易所只促成交易的一个场所,但促成交易远远没有达到股票的具体交易结算,所以的中登结算公司相关人员也能够知道我们每个投资者的交易情况。

股票交易结算在中登公司完成

我们卖出股票后需要T+1才能够提现这部分资金,主要原因就是等待交易收盘后,中登公司会统一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下一个交易日的才能够选择提现这部分资金,并且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上市公司会公布目前该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比如股东数等,这些数据都是中登公司定期给上市公司报送的数据,或者上市公司需要安排重大事项的时候也好向中登公司索要本公司的股票的持股股东,典型的事项就是财报的披露,分红,送股等。



总结:以上三种类型的相关人员能够清楚知道我们的投资者持股情况,交易情况,资金等,并且还存在一种类型,就是我们很多投资者不直接选择券商提供的交易软件,而是采用第三方接入的交易软件,典型的就是同花顺,大智慧,通达信等,如果在这些第三方委托软件上交易或者登录账号的话,第三方软件商也能够知道我们的持股数据和交易数据,但我个人还是建议大家使用券商提供的软件交易,每个券商都有各自的交易系统和软件,相对较为安全。


股票账户一般都是自己持有银行卡和密码。外人轻易是看不到的。

但是券商是可以看到的。比如你在江海证券开户,江海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是有可能看到你的每一笔交易的。还有你每天的交易量和资产总值等等。

但是证券从业人员一般不会对你的交易情况感兴趣,他一般只对你的交易量和资产规模感兴趣,因为证券公司希望从你的交易量中提取佣金。你的股票资产越多,交易越频繁,券商越高兴。因为会给他们带来大量的交易佣金。

为什么券商对你持有什么股票不感兴趣呢?因为券商的证券从业人员大多对股票的认识比散户成熟,他们一般不相信有什么股神,他们一般不会重视散户的操作。

还有个地方就是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中央登记公司可以知道每一笔的客户交易情况。但是他们只是来保存数据,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她们也不会对散户的交易感兴趣的。

你的开户券商能打开你的账户,你的持仓和交易他们都能看到,不会那些超大户或游资的账户能不能看到就不知道了

证券公司随时都知道客户的账户和密码,也知道客户有多少现金和买的什么股票,庄家也知道客户有多少现金和手里是什么股票。

股票账户交易情况能被看到的多和少,由选择的交易端口决定,股票交易,请尽量避免“绕道”


现在移动交易已经成为大多数个人投资者股票交易的首选,投资者通过移动端APP下达交易指令,指令通过移动端发送到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交易端对接证券交易所,最终在交易所系统上完成交易匹配成交!


证券公司的交易端会对什么人开放,一:交易软件商,比如大智慧,同花顺等,二:基金,一些有实力的基金,因涉及到交易策略的保密,往往也会自己开发交易软件 三:有实力的个人投资者,做量化策略的,一定需要进行数据抓取,策略运行,这些均需要证券公司开放交易端口。


那有多少人能看到交易数据情况,就决定你绕道的程度,如果你用的是证券公司开发的交易系统,能看到交易数据,就是证券公司风控部,客服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证券交易所部分部门人员,如果你用的是第三方分析数据软件比如大智慧,同花顺,那对应就是大智慧,同花顺也存有你的交易数据。



尽管目前每个环节都有保密的义务,但提示交易多个“绕道”就意味数据被更多人知道,甚至被用于商业目的,也存在更高的被泄露的风险。所以提示,不是非必要,建议用开户的证券公司的交易软件进行交易,而不是三方分析软件,

一,券商:我有一次股票交易佣金有点问题,打电话给客户经理,他问了我的账号,没有问密码,就能看到最近的每一笔交易.

二:两个交易所:他们可以看到并监控到每一批交易.

不过一般没事他们不会看你的交易的,就像银行,你花每一分钱,他们都知道。但是没有必要实时查看你

只要没有人可以对你股票进行买卖操作,知道与不知道都没有啥关系,一般说机构自营都有自己的分析师,我们的股票与交易情况他们肯定不想浪费时间去查询看到。

如你的操作机构特别想知道,改天可能联系你并付费邀请你抽空给他们上课与指导。

一:券商当然可以看到你的每一笔交易,还有服务你的客户经理,你持仓情况都非常清楚,精确到小数点后几位。别问我为什么那么清楚,我多年前曾经就是谋知名券商的客户经理,每个客户经理都有自己客户的后台管理数据的。一般比较负责的客户经理经常会提示客户注意风险的,主要是提示客户控制仓位,注意风险,尤其是市场波动较大的时候。但是你别指望他们能给你带来多少有帮助的建议,或指导炒作股票,他们也没什么优势,虽然消息灵通点,但那也是市场公开信息,并没有多大的价值。他们赚的也就是行业的钱,并没有那么神,真是像专家那么厉害,就不用上班啦,呵呵!投资真正还是要靠自己独立的分析和操作。找到适合自己的有效的投资方法。

二:中登公司和交易所都是数据接口,当然要及时、准确的记录每一个投资者的数据,这个不用多解释。即便是你爆仓也不会管你,只会如是记录数据。

三:证券账户是三方存管的闭环系统,即便是你把账号的交易密码告诉别人,也转不走资金,只能回到连接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

看到这个题目,让人不得不吐槽一下最近遭遇的一些糟心事儿。

我有一个证券账户,平时下挂在某花顺app提供的券商交易平台上。

大多数时间,我都不会通过这个平台去操作资金或买卖股票。只是在有些时候,心血来潮或实在闲余无聊的情况下,随便的挑一个、两个股票操作一下。挣不挣钱的都无所谓,就是借着对某个股票的买与卖,聊以打发无聊的时间而已。

以前是什么样一个样子,我没有特别的去留意或在意。只是最近的一些反常的情况,才让我意识到,可能有人,或某个平台,在偷窥着我的个人行为。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在这次的股票操作之前,我的股票账户一直处于静默状态。账户上除了残留的几元钱以外,既没有证券账户与银行托管间的资金来往,也就更谈不上股票的操作了。

最近,闲来无事,打开某花顺软件,随意的进行了几笔资金转账,然后挑了个蓝筹股,买卖了几手。

让人想不到的是,就这样简单的几个动作,却莫名地引来了认识的、不认识的,甚至都不知道是天南还是海北的,数都数不过来的骚扰电话和短信。

不是邀请你加群的,就是热情给你荐股的。更有甚者,直接能打进我的电话,开始跟你神侃股票和收益。

而且,那些荐股或加群的,大多都用一些音同字不同的文字,来发一些群名称或电话号码。

试想一下,你发个短信,强行的微信别人一下,贼猥琐琐的,连个正常的汉字都不敢写,还指望着别人跟着你去炒作什么翻几倍的股票。

再说了,假如,我是说假如真有那么个能赚几倍的股票,你自己还不悄么声息的去赶着发财,能那么善良的拿出来,共享给大家一起去赚钱?

当然,说这些就有点跑题了。我想说的是,从之前证券圈对我的无视和风平浪静,到无以计数的专家狂风暴雨般的狂轰滥炸,中间的差别,只是因为我自己操作了一下股票而已。

也就是说,我自以为很私密,很个人,挺不想让第三方或第二个人知道的一件事,就在我开始付诸行动的同时,有人在偷看我的底牌,把我一切的行动、嗜好,甚至优缺点,告知给了可能想从我这里得到点什么的所有人。

这个近似恐怖的经历,你,曾经遇到过么?

一般情况下不会被监控,除非例如成交量与职业不符,频繁的挂单撤单,还有就是保障资金账号密码安全,不要轻易泄漏

④ 证券公司员工提供内幕消息给自家人炒股交易违不违法

违法。

拓展资料:
关于证券内幕消息监管办法:
人民网北京2011年11月4日电(记者 张彬)为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国资委日前公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确认上市国企内幕信息负责机构并建立监管制度,规范信息披露与保密备查等要求 [2] 。
《通知》明确了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主体:一是直接持有股份的国有股东,二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落实国有股东责任,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到位,《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都要建立符合自身管理、运行特点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门负责机构和人员。
《通知》指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组或其他重大事项程序相对复杂,涉及政策性问题多,既要符合国资监管、财税工商等相关政策,又要遵循信息披露等利得财富及证券监管规则。《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事项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针对内幕信息保密方面: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事项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汇报、沟通时,应告知其保密义务,并将情况记录备查。《通知》认为,既能保证国有股东与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的正常沟通,又能通过告知和记录等措施对与信托网有关人员起到警示和约束作用。
《通知》重点强调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要求尽快建立和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日前,证监会已经根据《意见》发布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相关制度。为落实《意见》的要求,明确股东义务,并与证券监管相关制度衔接,有效防控内幕交易,《通知》明确要求国有股东支持、配合上市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对由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掌握的、上市公司尚未知悉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登记程序做出了规定。
《通知》还明确要求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建立制度、明确机构的同时,对自身内幕信息管理情况开展一次全面自查,严防内幕信息泄露等隐患。

⑤ 证券公司员工泄露客户交易股票信息是否犯法

肯定是犯法的啊,客户的信息被你泄露,不过至于受多大惩罚,要看你的行为带来了多大的后果~
交友不慎啊~

⑥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自己不炒股,用父母的账号炒股,违法吗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有如下规定: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一般禁止行为:

(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泄露客户资料;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证券从业人员泄露客户股票买卖信息扩展阅读:

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 证监会怎样如何查处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可以买卖股票。
一、《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二、国家规定不能买卖股票的人群:
1、证券从业人员
2、国家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3、现役军人
以上人员不得参与股票交易,但可以开立基金账户,买卖基金和债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第三十六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九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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