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金和股票的区别
1、发行主体不同:股票是上市公司发行的凭证;而基金是基金公司发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
2、风险不同:股票的风险比基金高。
3:收益不同:股票伴有高风险高收益;而基金的风险和收益相对适中。
4、交易场所不同:股票只能在场内交易,基金可以在场内也可以在场外。
拓展资料:
基金,广义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
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我们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这要看情况),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债券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四大类。
基金净值
共同基金所拥有的资产。每个营业日根据市场收盘价所计算出的总资产价值,扣除基金当日之各类成本及费用后,所得到的就是该基金当日之净资产价值。除以基金当日所发行在外的单位总数,就是每单位净值。
2. 股票的发行价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截止至2020年11月,我国的股票发行定价属于固定价格方式,即在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发行价。新股发行价=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市盈率,因此目前我国新股的发行价主要取决于每股税后利润和发行市盈率这两个因素:
1、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税后利润是衡量公司业绩和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
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当年加价平均股本数=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数+本次公开发行股本数*(12-发行月份)/12)
2、发行市盈率。市盈率是股票市场价格与每股税后利润的比率,它也是确定发行价格的重要因素。
展资料
对于新三板发行承销制度的特点,银河证券做市业务总部负责人杨筱燕博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主要包括6个方面:一是设置多元化的定价机制;二是老股东权益保护;三是全额资金申购;四是网上发行采用比例配售;五是丰富战略配售范围,允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六是允许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维护价格稳定。
对于全额资金申购,周运南认为,考虑到投资者适当性调整后合格投资者范围将大幅增加,如采用市值申购将导致部分尚未持有新三板股票的合格投资者无法参与公开发行,因此公开发行初期将会采用全额资金申购机制,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保障发行成功。
同时,他还建议称,在精选层正式运行一段时间,例如在1年后,如果交易活跃市场积极,还是希望能像当前A股申购一样,按账户新三板总市值申购,成功申购后再扣费,以鼓励和奖励新三板股票持有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股票发行价格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新三板“订制款”发行制度渐行渐近
3. 资管计划是什么意思
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资产管理产品。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通过担任资产管理人,向符合监管规定的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由资产托管人委托、专业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证券公司或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它是为客户利益服务的基金子公司,是利用受托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创新金融服务的标准化金融产品。 通俗点说就是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交给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避免了因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不足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风险,同时能取得稳定收益的一款安全度较高的理财产品。
拓展资料:
一、一般来说,是指投资者将资金交给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士进行管理,避免因缺乏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而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同时获得稳定的收益。 金融是指在经济生活中,银行、证券或保险公司从市场主体筹集资金,并向其他市场主体放贷的经济活动。 广义上,政府、个人、组织等市场主体通过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资本流动都可以称为金融。因此,不仅是金融业,政府的财政、行业企业的行为、个人的财务管理都是财政的一部分。
二、金融可以看作是三种经济行为:资金筹集和分配(集资)、投资和融资(借钱买股票)。 金融的核心是跨越时空的价值交换。所有涉及价值或收入在不同时间和空间之间分配的交易都是金融交易。金融学是研究跨越时间和空间的价值交换为什么、如何以及如何出现的。
三、金融工具:形成一方金融资产和其他方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借助金融工具,资金从供给侧转移到需求侧。 金融工具的类型包括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 基本金融工具:企业持有的现金,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以及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衍生金融工具:是在基础金融工具的基础上,通过特定技术设计的新型金融工具。常见的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掉期合约和期权合约。它们非常复杂多样,具有高风险、高杠杆的特点。
4.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高效的股票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关于股票的规定适用于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第三条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第五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条人民币特种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须经证券委审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股票的发行第七条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第十条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5. 投资者如何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战略配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6. 北交所上市发行多少股票怎么定的
建立多元化的定价机制。公开发行股票允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和市场环境,自主选择直接定价、竞价或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以提高发行效率,实现市场化定价。当网上投资者的总有效认购金额大于网上发行金额时,按照网上发行金额占总有效认购金额的比例计算每个投资者分配的股份数量。扩展信息:1。公开发行上市初期采用全额基金认购,并根据需要适时推出保证金认购等认购方式。北交所成立初期,公开发行上市网上申购仍采用全额资金支付机制,后期根据系统运行和市场需求,选择保证金申购、市值申购或其他申购方式,促进公开发行顺利实施,维护市场平稳运行。2.网上申购将按比例分配,不足100股的剩余股份按照申购数量优先、等量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分配100股。当网上投资者的总有效认购金额大于网上发行金额时,按照网上发行金额占总有效认购金额的比例计算每个投资者分配的股份数量。不足100股的部分,汇总后按照认购数量优先、同数量优先的原则依次分配给各投资者100股,直至无剩余股份。3.丰富战略投放范围。公开发行上市允许发行人引入战略投资者,发挥价值导向作用,提高发行效率。允许高管和核心员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形式是灵活的。允许超额配售选择权,以维持价格稳定。公开发行股票坚持市场化定价,允许主承销商和发行人自主协商确定超额配售选择权,以稳定市场价格。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15%。
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称发行人)股票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及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以下简称股票公开发行
并在精选层挂牌),精选层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公司承销及投资者认购上述股票,适
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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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对股票公开发行与承销活动及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
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承销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依据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
制定并严格执行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
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
防控发行风险。
第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票公开发行,可以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
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方案中
说明本次发行采用的定价方式,并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
中披露。
精选层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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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格应当参考发行前一定期间的交易价格确定。
本细则所称招股文件,是指公开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发行人公告的公开发行意向书或公开发行说明
书。
第七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询价方式的,承销商应
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采用竞价方式的
承销商应当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公开披露。投资价值
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说明估值区间与历史交易价格
和历史发行价格的偏离情况及原因。
本细则所称历史交易价格,是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
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历史发
行价格,是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的
价格。
第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采用直接定
价或询价方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至少在申购日一周前发布投资风险特
别公告:
(一)超过历史交易价格或历史发行价格 1 倍;
(二)超过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
中位数或加权平均数。
第九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或竞价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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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第十条 投资者应当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要求在
申购时全额缴付申购资金、缴付申购保证金或以其他方式
参与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划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
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一条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
时,根据网上发行数量和有效申购总量的比例计算各投资
者获得配售股票的数量。其中不足 100 股的部分,汇总后按
时间优先原则向每个投资者依次配售 100 股,直至无剩余股
票。
第十二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可以全部或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
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二节 询价发行
第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通过初
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十四条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符合中国证券业协
会规定条件并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交易权限的网下
投资者可以参与询价。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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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第十五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设置网下投
资者的具体条件,并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
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
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第十六条 网下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
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
诚信的原则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单
位进行报价,报价应当包括每股价格和对应的拟申购股数
每个配售对象只能申报一个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
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得超过三个。
第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
价最高的部分,并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
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5%,因剔除导致拟申购总量不足的,相应部分可不剔除。
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超过网下初始发行量 15 倍的,
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
第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
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网下投资者应当以配售对象为单位
进行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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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
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其
他条件的报价。
第十九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有效报
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
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确定配售对象。
第二十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网下初始
发行比例应当不低于 60%且不高于 80%。
有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安排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
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上网下发行比例。
第二十一条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
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
资基金和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
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
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网下配售时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投资者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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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
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
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
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
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
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
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五)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
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
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参与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
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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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对象所管理的公
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网下投资
者有效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网上
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不足部分可
以向网下投资者回拨。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 倍,不超过 50 倍的,
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
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
有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安排的,本条所称公开发行数
量应扣除战略配售数量计算。
第二十五条 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应同时进行,投资者
应当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第三节 竞价发行
第二十六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竞价方式,除本细则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资者外,均可参与申购。
每个投资者只能申报一次。申购信息应当包括每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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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和对应的拟申购股数。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设置最低申购价格并在发行公
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申报的每股价格不得低于最低申购
价格。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价格确定机制。
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数量且已设
置最低申购价格的,发行价格为最低申购价格;未设置最
低申购价格的,发行价格为投资者的最低报价。
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的,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发行价格:
(一)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将投资者申购报单按照价
格从高到低排序计算累计申购数量,当累计申购数量达到
网上发行数量或其一定倍数时,对应的最低申购价格为发
行价格。
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拟申购总量的 5%,因剔除导致拟申
购总量不足的,相应部分可不剔除。拟申购总量超过网上
发行数量 15 倍的,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拟申购总量的 10%。
报价大于或等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投资者为有效
报价投资者。
(二)按照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方法(加权平均价格或算
数平均价格)计算申购报单的基准价格,以 0.01 元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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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变动单位向基准价格上下扩大价格区间,直至累计申
购数量达到网上发行股票数量或其一定倍数,较低的临界
价格为发行价格。
报价在上下两个临界价格以内(含临界价格)的投资
者为有效报价投资者。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竞价申购结束后根据申购情
况协商确定剔除比例和累计申购倍数。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
数量的,向投资者按有效申购数量配售股票。投资者有效
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的,向有效报价投资者按比例
配售股票。
第四节 直接定价发行
第二十九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发行
人与主承销商应当结合发行人所属行业、市场情况、同行
业公司估值水平等因素审慎确定发行价格,并在招股文件
和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五节 战略配售
第三十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可以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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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 10 名。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在 5000 万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
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超过
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
足 5000 万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
第三十一条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
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
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
发行人股票。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
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战略配售方
案,包括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金额或者股票数量、
限售期安排等情况。
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
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
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战略投资者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应当不少于 6
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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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 10%,且股票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前款规定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
支配主体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获配的股份不计入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
第三十四条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上
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
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精选
层挂牌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
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
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
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
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
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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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
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
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
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
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本细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
出具专项核查文件并公开披露,要求发行人就核查事项出
具承诺函。
第三十七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是否采用战
略配售方式、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战略配售股票总量
上限、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金额或者股票数量、占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
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应当在招
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的具体名称、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实际
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持有份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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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三十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
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5%。
第三十九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发行人应当授予
主承销商超额配售股票并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
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权利。通过联合主承
销商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授予其中 1 家主承销商前述权
利。
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应当明确发行
人对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授权,以及获授权的
主承销商的相应责任。
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勤勉尽责,建立独立的投资
决策流程及防火墙制度,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
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第四十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可以在征
集战略投资者认购意向时,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
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同意预先付款
并向其延期交付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将延期交付股票的协
议报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分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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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30 日内,
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
竞价方式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申报买入价格不得
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
人股票或者购买发行人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的,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超额配售
选择权方案以发行价格增发相应数量股票。
主承销商按照前款规定,以竞价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股
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
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
主承销商按照第一款规定买入的股票不得卖出。
第四十二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获授权的主承销
商使用超额配售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应当在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
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5 个交易日内,向发
行人支付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
的投资者交付股票。除购回股票使用的资金及划转给发行
人增发股票的资金外的剩余资金,纳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
的风险基金。
第四十三条 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保存使用超额配售
股票募集资金买入股票的完整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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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次申报买入股票的时间、价格与数量;
(二)每次申报买入股票的价格确定情况;
(三)买入股票的每笔成交信息,包括成交时间、成交
价格、成交数量等。
第四十四条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
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10 个交
易日内,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
情况和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买入股票的完整记录报
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第四十五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应当于提交发行申请时,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
明确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及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
行股票的数量上限。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明确并在招股文
件中披露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操作
策略、可能发生的情形以及预期达到的效果等;在发行公
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
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
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2 个交易日内,
发行人与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披露以下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
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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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
符合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是否
实现预期达到的效果;
(三)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量;如未
行使或部分行使,应当说明买入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所支
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
(四)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
(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股票承销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
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
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
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
公开发行股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
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
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开发行股票由两家以上证
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
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和承销协议的约定进
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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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主承销商实施承销前,应当向全国股转公
司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四十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应当事先约定中止发行和发行失败的情形及安
排,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应当中止发行:
(一)采用询价方式的,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
足 10 家或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
(二)预计发行后无法满足其在招股文件中选择的股票
在精选层挂牌标准;
(三)发行价格未在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内或
低于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底价;
(四)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约定并披露的其他情形;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发行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核准文件有效
期内,报经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四十九条 股票中止发行或发行失败涉及投资者资金
缴付的,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将投资者的申购资金加
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投资者。
第五十条 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当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出具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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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报告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
过程、配售行为、参与定价与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
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
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挂牌之日起 10 日内,主承销商应
当将专项法律意见书、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报送全国股转
公司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
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
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二条 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公告的信
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通过
其他途径披露信息的,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
于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招股文件披露后,发行人和
承销商可以向
8. 基金,股票,理财产品有什么区别
三者之间的区别在于:
1、发行人不同:
理财产品的发行人一般是银行或银行的理财子公司;基金的发行人是基金公司;而股票的发行人是上市公司发行的凭证,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东。
2、风险性不同:
股票风险>基金>理财产品。股票所面临的风险有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而基金和理财产品都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一种,主要面临的风险是管理风险和产品波动风险。
3、风险和收益不同:
股票伴有高风险高收益;而基金根据种类的不同,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的收益稳定;股票型基金的收益最高但风险也高;而理财产品大部分资金投资于:短期债券、存单、票据,少部分资金投资股票,所以风险一般都在R3级。
4、交易场所不同:
股票和场内基金在交易所交易;而理财产品和场外基金在交易所以外交易,如:在银行、券商、微信,支付宝等平台可购买。
5、手续费不同:
股票需要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场外基金需要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等;理财产品只需要管理费和托管费。
拓展资料:
基金,英文是fund,广义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
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我们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这要看情况),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债券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四大类。
操作技巧
第一,先观后市再操作
基金投资的收益来自未来,比如要赎回股票型基金,就可先看一下股票市场未来发展是牛市还是熊市。再决定是否赎回,在时机上做一个选择。如果是牛市,那就可以再持用一段时间,使收益最大化。如果是熊市就是提前赎回,落袋为安。
第二,转换成其他产品
把高风险的基金产品转换成低风险的基金产品,也是一种赎回,比如:把股票型基金转换成货币基金。这样做可以降低成本,转换费一般低于赎回费,而货币基金风险低,相当于现金,收益又比活期利息高。因此,转换也是一种赎回的思路。
第三,定期定额赎回
与定期投资一样,定期定额赎回,可以做了日常的现金管理,又可以平抑市场的波动。定期定额赎回是配合定期定额投资的一种赎回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