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是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是一种和减持股份一样非常常见的融资方式。从业务定位来看,股票质押交易定位于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型、创业型上市公司股东融资难的问题,绝大多数资金融入方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且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经营周转,与其他杠杆资金加杠杆用于购买股票有明显不同。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
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
从“华尔街”的经验看,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这一条决定了证券公司的分散投资,避免了只有少数个股受到追捧。
3、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
这一规定和第2条规定的共同作用意味着: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睐。
(1)股票银行股票质押扩展阅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标志着这一创新业务的正式推出已具备制度基础。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第一批9家试点券商为:国泰君安、海通、中信、齐鲁、光大、华泰、招商、广发和国信。
‘贰’ 股票质押意味着什么
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某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是在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融资机会,有助于这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加速其产品更新换代及产业化进程,成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救命法宝。
至于部分解除质押,其实是很正常的做法。作为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来讲,对于资金的使用肯定有其固有节奏和计划,那么有计划的进行股票的管理,资金流的控制,也是必须要做的事情。股票质押有双面性:
一是说明公司或大股东的资金紧张,基本面转差。
二是股票质押了意味着就没有卖出的可能,对市场抛压减小。所以不能简单说是利好还是利空。建议是,关注股东后续动作,若是将解除质押的股票再融资,是利好。若是将解除质押的股票套现,然后投向并购重组等战略实施也是利好。
一、解除质押股票会涨吗?
股票质押时,市场上流通的股票量要变少,使股票似乎变得金贵起来,股价可能要上涨;反之,解除股票质押时,流通股增多,可能下跌。
但因为股权质押有质押率,股价跌至一定比例触发警戒线时需要补充质押物,股东为缓解资金压力多会维护股价不至于跌至警戒线位置。
二、股票质押能否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叁’ 银行能做股票质押吗
在投入资金入股时,偶尔小伙伴们会发现自己持有的股票公开说明将解除质押。股票解除质押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对我们有好处还是坏处?今天呢,我这个经验十足的老股民就给大家普及一下知识,这篇文章会告诉你全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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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质押”、“股票解除质押”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指的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银行也可以做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其实是上市公司常使用的一种融资手段。一般都是在公司资金链出问题,或者公司管理不善等情况下,一些持股多的股东就都对这种融资方式青睐有加。
要是后续到期,而钱还未还上,那银行等机构就会买下质押的股票,用于质押融资。此举其实也就等于股东间接对自身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减持变现。要多提一句,倘若股价下跌,从而触及质押平仓线,质押机构会强制抛售质押的股票,进一步造成股价下跌乃至崩盘。
什么是“解除质押”?
解除质押意思就是,赎回来押在结算公司的股票,可以降低公司的资产风险。这实际上也是当遇到公司股票的价格出现下跌,直至到了平仓线的时候,为了使担保比例不发生变化,作为上市公司解决“爆仓”风险的一种手段。面对这种“爆仓”的风险,“解除质押”这种方式被更多的公司所采用,因此减少了平仓风险,这个举措其实能起到“治本”的作用,不过公司带来的具体的后市表现,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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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解除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实际上就是用了“快刀斩乱麻”、“一刀切”的措施达到解除质押的目的,当质押股权这一动作被解除后,控股股东就都没有再进行质押了,这意味着股权质押的“爆仓”风险已经没有了。
那么不进行“解除质押”就对上市公司的后市表现一定不好吗?谁也不能肯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判断的依据有解除质押的时间和资金的流动。
(1)所在的股市时机
在股市稳定的前提下,股票质押的时候,市面上的流通股减少,按照供需原理,股价有很大几率会上涨,此时办理解除质押,则市场上的流通股就会越来越多,上市公司股价很大几率会下降。
可在股市动荡或者个股股价下跌的情形下,进行质押的解除,其实,是控股股东将抵押在质押方的股票赎了回来,有效的控制住该部分股票被平仓所带来的风险,防止了股东控制权旁落,也阐明了控股股东有非常雄厚的资金实力,能够帮助公司更加稳定的发展,对投资者来说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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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的流入流出
在办理质押的时候,在保证大股东正常控股的情况下,又能筹集资金,涉及到资金的流入;在解除质押的情况下,赎回质押的股票,正常都得还本付息,一些大股东资金的流出被涉及到。
如若股价下行,大股东实力不够,无法追加保证金的话,其动机可能是解除股票质押,然后减持股票以获取资金,也是一种不好的征兆。
然而,按照正常水平来说,股票解除质押还是不错的。首先,若是股东解除了质押这方面的话就很有可能表明了股东自身的财务状况正在好转,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能够间接的进行帮助。大家应该都知道,只有缴纳相应的利息,才能进行质押,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困扰,形成企业负担,企业大概率会倾向于扔掉这一包袱,因为它是非常不必要的。再者,股东解除质押,说明股东对股票后市行情比较乐观,上涨之后的股份能够质押更多的贷款,所以说,他们才会决定要解除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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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 看了不就懂了
股票质押式股市中常见的手段,但还是有很多股市新人不知道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那么就股票质押为大家做出合理的解释。‘伍’ 股票质押什么意思呢
一、股票 质押 什么意思呢 质押其实就是 债务人 将动产或股票移交给 债权人 ,当债务人不能够偿还 债务 时,债权人有权将动产或股票进行拍卖或占有以偿还债务。股票质押从字面上来看,也就是说把股票当成自己的动产 抵押 给他人或银行,换来运作的资产即金钱。 二、股票质押的基本内容 1、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 上市公司 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2、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 3、用于 质押贷款 的股票原则上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应业绩优良。对上一年度亏损的股票,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 三、股票质押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以下统称股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指法人总部,下同),贷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办法所指质物的法定登记结算机构。 第五条商业银行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须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贷款人、借款人 第八条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二)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三)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四)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五)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质押率的能力;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五)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 第十条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 借款合同 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 法规 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十一条股票质押 贷款利率 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第十三条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三)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净资本计算表及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含附注); (四)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 (五)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作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贷款人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贷款限额。 第十七条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审查同意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双方应共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出具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贷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将股票质押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二十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借款 合同终止 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退还给借款人。 第五章贷款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人资本净额的5%.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 (一)预计到期难以偿付贷款利息或本金; (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 ; (三) 股权变更 ; (四)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一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上述比率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监控,对超过规定比率的股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进行出质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上述比率。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有权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实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真实地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随时分析每只股票的风险和价值,选择适合本行质押贷款的股票,并根据其价格、盈利性、流动性和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指标以及股票市场的总体情况等,制定本行可接受质押的股票及其质押率的清单。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随时对持有的质押股票市值进行跟踪,并在每个交易日至少评估一次每个借款人出质股票的总市值。 第二十七条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35%,平仓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2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即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六章质物的保管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特别席位),用于质物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 用于相关的资金结算。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特别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转让,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出质人及贷款人的申请将出质股票足额、及时转移至贷款人特别席位下存放。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合同,进行部分(或全部)质物的置换,经贷款人同意后,由双方共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变更登记。质押变更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重新出具股票质物登记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质押合同期内,借款人可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后,按借款人的指令,由贷款人进行部分(或全部)质物的卖出,卖出资金必须进入贷款人资金账户存放,该资金用于全部(或部分)提前归还贷款,多余款项退借款人。 第三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贷款人应通知借款人,并要求借款人立即追加质物、置换质物或增加在贷款人资金账户存放资金: (一)质物的市值处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警戒线以下; (二)质物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中的情形之一。 第三十三条用于质押股票的市值处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平仓线以下(含平仓线)的,贷款人有权无条件处分该质押股票,所得的价款直接用于清偿所担保的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应将质物归还借款人;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通过特别席位卖出质押股票,所得的价款直接用于清偿所担保的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 孳息 (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 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给予 警告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二)对不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三)发放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超过一年; (四)接受本办法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 (五)质押率和其他贷款额度控制比率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比率; (六)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七)泄露与股票质押贷款相关的重要信息和借款人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用非自营股票办理股票质押贷款; (二)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四)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贷款人要求核实股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未按贷款人要求及时办理质押股票的冻结和解冻; (三)为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比率的股票办理质押登记; (四)为借款人虚增质物数量或出具虚假质押证明。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述两个机构的派出机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管机关对上述行为的查处结果应及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贷款人办理股票质押业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经过以上的解释,您肯定对 股票质押什么意思 已经了解了,也了解了股票质押的总体条例,也明白如果违反了法律将会受到的惩罚,所以请认真遵守法则。那么您可以继续对股票质押进行深度理解,这有助于您的投资事业的发展,可以让您更加了解股票。
‘陆’ 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是利好还是利空
第一、股票质押,英文是pledge of shares,是一种和减持股份一样非常常见的融资方式。
1、从业务定位来看,股票质押交易定位于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型、创业型上市公司股东融资难的问题,绝大多数资金融入方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且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经营周转,与其他杠杆资金加杠杆用于购买股票有明显不同。质押其实就是债务人将动产或股票移交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能够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动产或股票进行拍卖或占有以偿还债务。
2、股票质押从字面上来看,也就是说把股票当成自己的动产抵押给他人或银行,换来运作的资产即金钱。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第二、所谓利好,是让股价上涨的信息;而利空则是让股价下跌的信息。那么,股权质押利好还是利空呢?
1、股权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其实是无法直接判定的。它应该算是一个中性词。
毕竟股权质押就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融资方式而已。举例来说明,就是A股东缺钱了,就把手上的股票作为标的物质押给B机构,然后B机构就会借钱给A股东用。而在到期的时候,A股东就需要把钱还给B机构。
2、而B机构为了防止A股东还不起钱,就会和A股东约定红线。比如股价跌破预警线的话,A股东就需要补钱或补股票给B机构。
而且基本上没有哪一家上市公司没进行过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反应的是股东的融资需求,而融资有时是好事,有时是坏事。不过如果这家上市公司本身负债率就很高的话,那么若大股东的质押率也很高的话,就很容易导致股价下跌,甚至跌破预警线却无股可加,无钱可补,进一步加剧股价下跌。
‘柒’ 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如何办理质押业务
股票质押本质上来说就是抵押贷款,如果公司大股东缺钱了又不能或者不想卖出股票,这时候他们就可以把持有的股票作为抵押担保品,向证券公司、银行、信托等机构借钱,到期后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这部分质押的股票就可以解冻了,你可以选择再次质押或是卖出,都是没有问题的。办理股票质押业务需要注意的几点主要有:‘捌’ 股票质押,股票融资怎么回事
股票融资,是将股票抵押给券商,按一定的折扣取得资金,再投入股票市场。以赚取股票市场的股价波动带来的收益。
‘玖’ 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
股票质押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简称,简单来说就是把手里的股票质押了获得一笔资金,到期还款解除质押。
从《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来看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细分为以下3点:
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这一条意味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
2、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
3、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4、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这一条决定了证券公司的分散投资,避免了只有少数个股受到追捧。
5、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睐。
(9)股票银行股票质押扩展阅读:
交易申报类型
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
(一)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二)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四)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五)违约处置申报是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
(六)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拾’ 什么叫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是指: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这只是对股票质押的一个初步简单的解释,要详细的了解什么叫股票质押就需要知道股票质押的基本内容。
1、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2、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
以上两条内容告诉所有的股民一个信息: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睐。
3、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应业绩优良。对上一年度亏损的股票,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
这一条告诉大家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不是未来的“绩优股”。
还有一点就是,所有的股票质押之前都需要找一家信托公司专为个人和公司进行专业理财,所谓“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便是指信托公司了,所以在这里顺便简单介绍一下信托。
1.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体只能是经过法定手续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信托人以股票质押委托人的费用、物资办理信托事务。
3.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产生的义务、权利由自己承担,而不是股票质押委托人承担。
4.信托合同是有偿的,股票质押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给受托人偿付酬金,并承担风险。
5.信托产权仍归股票质押委托人所有,信托人只享有暂时的占有权,因而在约定的时间应转交给股票质押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