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知道消息买股票算犯法吗
如果不是与公司相关的人员不算违法。
参考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B.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仍持有股票股民能否索赔
可以。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因此,仍持有股票的股民也是有权利要求赔偿,并不以卖出股票为索赔的前提。 风险提示:持股股民需要注意的是,索赔的损失可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与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对于此类诉讼,法院在受理时比较慎重,因此,准备诉讼材料时一定要做好充分准备。
C. 面对股价操纵,股票深套,股民如何维权
只要投资的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就可以准备相关材料,并邮寄到周兰律师股民维权团队,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律师向上市公司本地法院起诉。胜诉后上市公司支付赔偿款。
操纵股票市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以公司虚假信息买入股票扩展阅读: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一、在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股票交易的。
D. 最近网上认识一证券公司的朋友,聊了一段时间,让我帮他买股票。用他的资金,他的账号,让我帮他操作
网上认识证券公司的朋友,聊了一段时间让我帮他买股票,用他的资金,他的账号,不建议你帮他操作。首先你根本不清楚对方的身份,让你帮忙操作股票交易就有可能涉及诈骗,骗子可以通过某些途径获取你的个人信息以及银行卡密码,也有可能是涉嫌违法洗钱,所以无论如何也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说的,毕竟世界上没有那么好的事情。
拓展资料
一、常见的电信诈骗有哪些
1、假装是社会保障、医疗保险、银行、电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2、假装是公安机关人员或邮政工作人员。
3、利用廉价机票、火车票和违禁物品的销售作为诱饵。
4、冒充熟人盗取QQ号码和其他欺诈行为。
5、利用头奖来骗取钱财。
6、利用汇款信息进行诈骗。
7、QQ聊天假装朋友借钱诈骗。
8、通过扫描二维码图形(实际上是特洛伊木马病毒)诱导欺诈。
9、虚构的消费退税欺诈。
10、以低息贷款为诱饵进行诈骗。
二、常见的被诈骗受害群体
被诈骗侵害的群体具有广泛的特征,而且并不具体,他们采用天空撒网,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某个号码段或某个地区打电话或发短信,受害者包括社会各阶层,有普通人、企业主、公务员和学校教师,各行各业都有可能成为欺诈的受害者,传播面广,社会影响恶劣。
三、诈骗团伙一般有哪些特点
1、帮派犯罪,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犯罪团伙通常采用远程、非接触式欺诈,犯罪团伙组织严密,他们采用了分工非常详细的公司经营方式,他们负责购买手机,有的负责开立银行账户,有的负责打电话,有些人负责转移,分工很细,下道工序不知道上道工序的情况,这也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大多数是跨境犯罪,一些罪犯在中国发布虚假信息以欺骗海外人士,还有一些罪犯经常在海外发布短信以欺骗中国境内的中国人,还有国内外串通连锁犯罪,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
E. 朋友给我一个股票账号叫我进入账号帮他买股票这样我会不会有影响违法吗
要依据具体的情形而定。
如果有证券从业资格,是可以的,没有相应资质就是违反了证券法。
有很多股票公司推销股票软件或者像客户推销股票,都是不合规不合法的。证监会严令禁止推荐股票,专职经纪人适当推荐可以的,有证券从业资格,推荐一般来讲不会犯法,不帮别人操作就可以了。
但如果电话销售股票有诈骗行为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5)以公司虚假信息买入股票扩展阅读股市四种犯罪行为:
1、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或非上市公司股权。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手段有: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2、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向投资者推荐股票,兜售基金、股权等投资产品。
3、盗取投资者资金账户资金。
4、贷款诈骗、挪用资金。“警惕证券市场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相关人士提醒投资者:不要受“境内外上市”、“高额回报”等幌子所欺骗,购买所谓“原始股”、“共同基金”等投资产品;不要相信不切实际的投资回报,接受不明身份的电话或网上投资咨询。保管好资金的证券账号及密码;在柜台交易遇到可疑人员时应停止交易,及时更改密码;在网上交易时注意预防“木马”等计算机病毒,发现病毒时应马上停止交易,关机并请专业人士进行杀毒、修补。不能以违法犯罪手段获取资金炒股,尽量避免借款、贷款、典当炒股。
F. 如何处理股民诉某港股份公司虚假证券信息案
宓雪军厉健
案情简介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有关中级法院受理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达900多件,其间涉及大庆联谊、圣方科技、ST同达、嘉宝实业、渤海集团、ST九州、三九医药、红光实业、银广夏、sT天颐、sT东方、某某港等12家上市公司。
同年11月11日,上海股民彭淼秋女士诉嘉宝实业公司等作出虚假陈述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彭淼秋的诉讼请求为1312.32元,实际获赔800元。彭淼秋由此成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中获赔第一人,该案也因系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而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抹上浓重的一笔。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界将其简称为《1·9规定》)。
《1·9规定》指出,如果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曾被证监会或财政部处罚或是被法院判定有罪,因此受到损失的股民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
上述规定甫出台,立刻一石激起千层浪。自2003年2月1日起,受害股民纷纷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把作出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而各地方法院也为证券官司大开绿灯。
此前的2002年9月至12月,财政部对某某港2000年及前一年度的检查表明,某某港多确认收入3.6717亿元人民币,少计财务费用4945万元人民币,少计主营业务成本780万元人民币,多列资产1.1969亿元人民币。
随后,某某港被财政部作出行政处罚:予以通报,并处以罚款10万元。2002年10月21日,公司董事会对被检查和处罚问题进行公告,某某港A股、某港B股股价随之大幅下跌。
2003年2月8日,成都市3名股民起诉某某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立案。这是《1·9规定》实施以后全国第一例证券民事赔偿案,也是第一件起诉B股上市公司的赔偿案,第一起以财政部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的案件。
在该案的被告名单中,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的名字也赫然在列。
斯时,浙江的小股民从媒体上看到消息激动不已,但又无可奈何。激动的是索赔有了“领头羊”,有了“前车之鉴”;而无可奈何的是,成都3名股民总共索赔8万多元,赔偿多少仍是未知数。而扣除各种费用,即使是全赔也所剩无几。有人开始打消索赔的念头。
2003年2月,宓雪军作为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杭州武林广场的一次免费法律咨询现场活动。许多小股民把索赔的问题抛给了他,他做了一一解答。之后,宓雪军借助媒体称可以先期垫付差旅费,为股民状告上市公司做代理。
截至2003年6月16日,57名股民委托裕丰律所状告某某港,其中“某某港A股”有14名,“某港B股”有43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依照原告人数、损失类型分为6个案件,索赔总额185万元。
起诉的被告不仅有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亿万富豪张某某(时任某某港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A省证券公司、B证券有限公司、C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D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诉讼标的额的65%最终获赔176万元,这一赔付比例在全国各地“某某港”系列案件中是最高的,外省股民“某某港”案的赔付比例大致在30%一55%之间,相比之下本所律师的代理成效非常显着,《青年时报》评价该案为“浙江小股民索赔第一案”。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是否应当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被告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港公司)依据《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提出抗辩,提出“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要求对每位原告的损失求偿额分别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即按诉讼标的额的30%赔付。
律师认为《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存在缺陷,坚决反对“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本所律师引用“老鼠屎理论”予以驳斥,并举出实例据理力争。
审理判决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诉讼标的额的65%最终获赔176万元。
经典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致。
由于上述条款仅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也未详细阐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很大争议。
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据《规定》第19条第四款提出抗辩,虽然某某港公司存在虚假陈述问题,但如果不是大盘大跌,股民根本不会遭此重创。因此,每位原告的损失求偿额应当分别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被告某某港公司举例论证:因国务院2001年6月12日出台减持国有股方案,造成股市暴跌,使上证指数从2222.96点跌至最低点1339.20点,跌幅高达39.76%。受此影响,某港A股大幅下跌,股价从11.55元跌至最低价7元,跌幅高达39.39%。由此可印证,由于系统风险造成某某港股价下跌,此期间某某港A股股东损失与某某港虚假陈述之问没有因果关系。
因国务院2002年6月24日停止减持国有股方案,造成股市上扬,上证指数涨幅高达9.25%,受此影响,某某港A股涨幅10.07%。直至2002年10月才跌回宣布停止减持国有股方案之前的股价。由此可见,由于系统风险造成某某港股价暴涨,此期间因高价购买某某港A股造成损失与某某港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据此,被告某某港公司认为原告损失求偿额的70%是由于大盘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只同意按损失求偿额的30%赔付。
律师认为,《规定》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地规定在第19条中,缺乏可操作性。被告某某港公司据此提出“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抗辩,显然是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
假设沈阳中院采纳被告某某港公司提出的“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观点,那么,大盘指数涨跌幅度的起止时点是无法确定的,而计算起止时点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涨跌幅度结果不一致,每位原告扣除的金额可能出现好几个计算结果,无论取舍哪个计算结果都会产生重大争议。比如说,大盘指数的起算时点按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起算还是按原告第一笔买人股票的时间起算?是按照符合因果关系的股票买入时起算还是按照多次买入的平均指数计算?假设大盘指数涨跌幅度起算时点从被告虚假陈述时起至抛售日或基准日止。举例说明:“锦港B股”于1998年5月19日上市,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1998年5月19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148.9%。“某某港”A股于1999年6月7日上市,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1999年6月7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16.41%。
假设大盘指数涨跌幅度的起算时点从揭露日起至基准日止。举例说明: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2002年10月22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跌幅-11.94%。2002年10月22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0.08%。
由此可见,如果法院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那么,如何精确计算原告的损失额将是法院面临的重大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将会产生更大的争议。
同时,律师认为,大盘综合指数只是表明所有股票的涨跌趋势和幅度,不能代表任何个股的风险。在大盘综合指数上涨的情况下,“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将成为谬误。相对于“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老鼠屎理论”显然更有说服力。
“系统风险扣除论”只是假设了大盘下跌时,原告的损失必须扣除系统风险因素,那么,如果大盘上涨时会是怎样的情形呢?假设在涉及虚假陈述的公司股票下跌50%期间,大盘却上涨了20%,根据“系统风险扣除论”,是不是应该赔偿投资者50%+20%的损失呢?如此,原告不但没有亏损,相反还可以赚20%?但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法理是没有实际发生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否则便是不当得利。
对此,“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又作何解释呢?很显然,《规定》第19条第四款对此也是无法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释。
事实上,即使在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也没有一个国家在审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考虑所谓的大盘系统风险。
为了更形象生动地驳斥“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律师引用了“老鼠屎理论”:在饭店吃饭可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在最后吃汤的时候,发现碗里有一粒老鼠屎,于是大家不仅不会再喝,还会让服务员将汤碗端走。这时,老板却阻止说,这汤还可以喝,只要把老鼠屎剔除,大家继续喝吧。试问,有人继续喝吗?有人仍然为此买单吗?答案显然是显而易见的。汤是否可口好比是系统风险,正常情况下只要点了汤就应当付钱。老鼠屎好比是个股的特殊风险,这是事先不会考虑到的。如果汤里出现老鼠屎,那么有过错的饭店一方将承担全部的风险,而不再考虑汤是否可口的系统风险,汤里有了老鼠屎就不买单是社会普遍接受的公理。
根据上述理由,本所律师认为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据“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减免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通过对上述观点的具体分析,可见《规定》第19条第四款法理依据不足,且缺乏可操作性,原告的损失不应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某某港”案虽已调解结案,寥寥几百字的调解书中并没有提及如何适用《规定》第19条第四款,但“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如何认定对于各地法院在审理其他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是无法回避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个案批复的形式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G. 忽悠别人买股票什么罪
法律分析:诱骗别人投资涉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判刑,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H. 公司涉嫌造假,股民应该如何快速止损呢
上市公司造假,在A股一直都是屡见不鲜的事情,财务造假最终导致公司股价大幅下跌甚至是退市,给广大投资者带来巨大的伤害。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A股市场上市公司造假导致的投资者大幅亏损,维权途径只有依靠法律来解决。投资者需要收集好证据:比如身份证明、股份购买证明、上市公司违法期间持有该股的证明等材料准备齐全之后可以咨询相关的律师经法院途径展开维权。
其结果是维权周期较长,即便胜诉也难以完全追回损失,因为是按比例返还投资者,肯定是由大到小的顺序来。中小散户遇到这样事情,命运实在是难以描述。
鸡蛋不放在一个篮子里另有就是可以通过分散投资来减少踩雷的概率,当然分散投资不是让你买一堆股票,而是将仓位分成2-3份,寻找业绩稳定的个股操作。虽然市场也存在着白马股造假的情况但是分散投资毕竟会降低一些风险。而且分散之后就避免了大量的买入一只股票被造假,造成重大损失。
I. 买股票遇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怎么办
买股票遭遇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如果被套很多人、很大幅度亏损,股民保存证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助、索赔!
J. 股票因信息披露违法股民如何索赔
股民可以找证券会举报索赔。法律规定,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相关上市公司和责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若被发现有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明知违法而无悔改之意,也不作出相应的改正和民事赔偿,严重违纪触犯法律的,会被强制退市。
拓展资料
什么是股票?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可以转让,买卖,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股东凭借股票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股票的主要特点:
1.不返还性,股票一旦发售,持有者不能把股票退回给公司,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上出售而收回本金。股票发行公司不仅可以回购甚至全部回购已发行的股票,从股票交易所退出,而且可以重新回到非上市企业。
2.风险性,购买股票是一种风险投资。
3.流通性,股票作为一种资本证券,是一种灵活有效的集资工具和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通过自由买卖、自由转让进行流通。
4.收益性,股票的持有人都可按股份公司的章程从公司领取股息和红利,从而获取购买股票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