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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虚假披露信息

发布时间:2022-02-14 13:18:44

‘壹’ 听说庞大违规披露信息,被证监会处罚,这样的局势下我手里的股票该怎么办

现在庞大已经是这样的局面了,投诉庞大维护自己的权益是个万全之策,你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

‘贰’ 股票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违法行政责任认定工作,引导、督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结合证券监管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服务,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作出适当判断,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应当根据有关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运用逻辑判断和监管工作经验,审查运用证据,全面、客观、公正地认定事实,依法处理。
第五条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证监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按照规定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市场禁入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第六条 在信息披露中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未勤勉尽责,或者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依法认定其责任和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章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认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下同)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应当认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认定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等综合审查认定其责任。
第十二条 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通常要考虑以下情形:
(一)违法披露信息包括重大差错更正信息中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数额及其占当期所披露数的比重,是否因此资不抵债,是否因此发生盈亏变化,是否因此满足证券发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利润承诺条件,是否因此避免被特别处理,是否因此满足取消特别处理要求,是否因此满足恢复上市交易条件等;
(二)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担保、诉讼、仲裁、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及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的比重,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信息时间长短等;
(三)信息披露违法所涉及事项对投资者投资判断的影响大小;
(四)信息披露违法后果,包括是否导致欺诈发行、欺诈上市、骗取重大资产重组许可、收购要约豁免、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给上市公司、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大小,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造成该公司证券交易的异动程度等;
(五)信息披露违法的次数,是否多次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六)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第十三条 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主观方面通常要考虑以下情形: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单位的,在单位内部是否存在违法共谋,信息披露违法所涉及的具体事项是否是经董事会、公司办公会等会议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是否只是单位内部个人行为造成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观状态,信息披露违法是否是故意的欺诈行为,是否是不够谨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
(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的态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信息披露违法后是否继续掩饰,是否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补救;
(四)与证券监管机构的配合程度,当发现信息披露违法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向证监会报告,是否在调查中积极配合,是否对调查机关欺诈、隐瞒,是否有干扰、阻碍调查情况;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其他违法行为引起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通常综合考虑以下情形认定责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有无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故意,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法的过失;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因违法行为直接获益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利益,是否因违法行为止损或者避损,公司投资者是否因该项违法行为遭受重大损失;
(三)信息披露违法责任是否能被其他违法行为责任所吸收,认定其他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否能更好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处;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前款所称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股东违法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工作人员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行为;配合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可能致使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第四章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及其责任认定
第十五条 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可以提交公司章程,载明职责分工和职责履行情况的材料,相关会议纪要或者会议记录以及其他证据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 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责任人员与案件中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分析认定:
(一)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于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是起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是否组织、策划、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积极参加还是被动参加。
(二)知情程度和态度。对于信息披露违法所涉事项及其内容是否知情,是否反映、报告,是否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少损害后果,是否放任违法行为发生。
(三)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是否与责任人员的职务、具体职责存在直接关系,责任人员是否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有无懈怠、放弃履行职责,是否履行职责预防、发现和阻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
(四)专业背景。是否存在责任人员有专业背景,对于信息披露中与其专业背景有关违法事项应当发现而未予指出的情况,如专业会计人士对于会计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对于技术问题等未予指出。
(五)其他影响责任认定的情况。
第二十条 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
(一)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三)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四)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五)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
(一)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二)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一)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二)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三)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四)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五)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认定为应当从重处罚情形:
(一)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二)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三)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四)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尚未做出处理决定的案件适用本规则。

‘叁’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股票应该怎么操作

受到查处属于利空,短期元气难以恢复

‘肆’ 股票因信息披露违法股民如何索赔

股民可以找证券会举报索赔。法律规定,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相关上市公司和责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若被发现有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明知违法而无悔改之意,也不作出相应的改正和民事赔偿,严重违纪触犯法律的,会被强制退市。
拓展资料
什么是股票?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可以转让,买卖,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股东凭借股票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股票的主要特点:
1.不返还性,股票一旦发售,持有者不能把股票退回给公司,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上出售而收回本金。股票发行公司不仅可以回购甚至全部回购已发行的股票,从股票交易所退出,而且可以重新回到非上市企业。
2.风险性,购买股票是一种风险投资。
3.流通性,股票作为一种资本证券,是一种灵活有效的集资工具和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通过自由买卖、自由转让进行流通。
4.收益性,股票的持有人都可按股份公司的章程从公司领取股息和红利,从而获取购买股票的经济利益。

‘伍’ 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能受到何处理

摘要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严重后果:1、给股民造成损失的,负民事赔偿责任。2、可能会被证监会行政处罚。3、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陆’ 股票因信息披露违法股民如何索赔

摘要 股民可以找证券会举报索赔。法律规定,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相关上市公司和责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柒’ 股票因为信息披露违法,股民应该如何索赔

股民可以找证券会举报索赔。目前,我国法律支持对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法律也明确规定,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蒙受个人损失的,那么相关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近年来,投资市场的金额越来越庞大,也能直接证明,现在许多人的生活水平已经达到了想要的生活水平,这些人,手上有多余的资金。

但是,无奈自己对投资的门路不懂,所以,各种被公司诈骗的信息不断出现,因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引发的雷爆事件也层出不穷,不久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还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众所周知,康得新企业因为120亿财务造假,新伦科技300亿财务造假,他们的后果跟结局我们都清楚,只能说他们的个人行为是触目惊心的。

以上的问题,是我个人的想法,如果各位还有其他的想法,都可以在下方评论或者讨论。

‘捌’ 虚假信息的证券交易案例 多多益善

这方面的案例如近期的002044这股票,已经被立案调查。
【2010-04-10】
江苏三友(002044)仍不承认"欺诈上市"
在“江苏三友通过隐瞒实际控制人变更骗取上市资格”被本报曝光两周后,江苏三友诸位高管终于对此事作出公开回应。有意思的是,尽管公司欺诈上市证据确凿,但作为该事件当事方之一的江苏三友董事长张璞似乎仍不愿接受这一事实。
在江苏三友昨日下午举行的“2009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上,公司究竟有无造假上市成为中小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有投资者在说明会伊始便向江苏三友发问:“鉴于本次欺诈上市的负面影响已给公司市场形象造成有极大的损伤,公司有没有考虑让壳?”对此,公司董事长张璞却十分敏感地表示,提问中所用的“欺诈上市”一词是不恰当的,该事件最终如何定论,一切都应在监管部门调查后。
事实上,本报此前获取的大量证据已显示,无论是江苏三友原实际控制人纺织工业联社,还是包括公司董事长张璞在内的上市公司8位高管,均知晓江苏三友上市前变更实际控制人是明显违规行为,但为了公司在上市审批中“蒙混过关”,相关方最终均选择了故意隐瞒。而江苏三友控股股东友谊实业(由江苏三友众高管持股)在2006年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工商登记时也承认,此前未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主要是考虑到江苏三友上市资料要求的连续性。由此可见,江苏三友欺诈上市的事实已不容辩驳。
在昨日的说明会上,众多股东还就“公司高管是否违规动用信贷资金MBO”、“友谊实业股权转让事宜公司高管此前是否已知情”等外界关心话题向江苏三友诸位高管求证,但江苏三友方面对此均未给予明确回应。
【2010-04-02】
监管机构正式立案调查江苏三友(002044)
通过故意隐瞒实际控制人变更而欺诈上市的江苏三友,将为自身的荒唐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江苏三友今日披露,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公司已于4月1日被江苏证券监管部门正式立案调查,这是江苏证券监管部门2010年第1号调查案件。
江苏三友此番被立案调查,源于其在2005年上市前夕故意隐瞒了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实。据悉,江苏三友原实际控制人纺织工业联社早在2004年6月便已将友谊实业(江苏三友控股股东)53.125%股权协议转让给张璞(江苏三友董事长)等9名自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此发生变更。但为达到上市目的,江苏三友及其他当事方却故意隐瞒上述事实以逃避市场监管,直至今年3月27日方对外披露。
获取的大量证据显示,无论是南通市政府直接管理的纺织工业联社,还是江苏三友董事长张璞在内的上市公司8位高管,均知晓江苏三友上市前变更实际控制人是明显违规行为,但为了公司在上市审批中“蒙混过关”,相关方最终均选择了故意隐瞒,而且控股股东的内部文件也承认了欺诈上市的事实。不仅如此,为收购上述股权,张璞等人更是置当时的《贷款通则》于不顾,违规动用逾六千万信贷资金进行MBO。
江苏三友事发后,监管部门全面介入调查,各方高度关注此事。
如今,随着江苏三友被立案调查,公司上市过程中的种种“黑幕”也将揭开。

除此案件外,还有去年比例轰动的000858的虚假陈述事件,历史上比较注明的还有000682、000502、600709等这几只股票的虚假信息的证券案例也是比较着名的。

‘玖’ 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怎么处理

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按情节严重处理,要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拾’ 股票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会怎样

受交易所谴责,批评,严重的罚款,退市,如同人受处分一样,上黑名单,导致有些基金不能配置,不能计入有些指数,总之这是不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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