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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嘱信息股票

发布时间:2023-01-22 20:35:09

❶ 中国化工集团的股票代码是什么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没有代码。

上市的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是集团公司的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38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是一家上中下游一体化、石油石化主业突出、拥有比较完备销售网络、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中国石化是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独家发起方式于2000年2月25日设立的股份制企业。

❷ 我想问下股票的每股价值是怎么定的 怎么计算是升还是降

每股价值是市场买卖双方定,比如600888,昨天10.2元,今天13元,涨了,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在我国有四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功能
从股票交易实践可以看出,证券交易所有助于保证股票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形成合理的价格,减少证券投资的风险,联结市场的长期与短期利率。但是,证券交易所也可能产生下列消极作用:
1.扰乱金融价格。由于证券交易所中很大一部分交易仅是转卖和买回,因此,在证券交易所中,证券买卖周转量很大,但是,实际交割并不大。而且,由于这类交易其实并非代表真实金融资产的买卖,其供求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实际情况,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扰乱金融价格。
2.易受虚假消息影响。证券交易所对各类消息都特别敏感。因此,只要有人故意传播不实消息,或者谎报企业财务状况,或者散步虚有的政治动向,等等。都可能造成交易所价格变动剧烈,部分投机者就会蒙受重大损失,而另一些人则可能大获其利。
3.从事不正当交易。从事不正当交易主要包括从事相配交易、虚抛交易和搭伙交易。相配交易是指交易者通过多种途径,分别委托两个经纪人,按其限定价格由一方买进、一方卖出同种数量的证券,以抬高或压低该证券的正常价格。虚抛交易是指交易者故意以高价将证券抛出,同时预嘱另一经纪人进行收购,并约定一切损失仍归卖者负担,结果是可能造成该证券的虚假繁荣。搭伙交易是指由两人以上结伙以操纵价格,一旦目的达成后,搭伙者即告解散,包括交易搭伙(搭伙者或者在公开市场暗中买进其所感兴趣的证券以免这些证券的价格抬高,或者通过散步对公司不利的消息压低其欲购进的股票价格)和期权搭伙(投资者按有利的价格购买证券,这通常是通过打通公司董事会而获得,一般是从获利中的一部分私下返回给董事)。
4.内幕人士操纵股市。由于各公司的管理大权均掌握在大股东手中,所以这些人有可能通过散布公司的盈利、发放红利及扩展计划、收购、合并等消息操纵公司股票的价格;或者直接利用内幕消息牟利,如在公司宣布有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上升的消息之前先暗中买入,等宣布时高价抛出;若公司将宣布不利消息,则在宣布之前暗中抛出,宣布之后再以低价买入。
5.股票经纪商和交易所工作人员作弊。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时,股票经纪商的作弊行为可能有倒腾(即代客户一会儿买入一会儿卖出,或故意紧张地劝说客户赶快买入或卖出,以便其从每笔交易中都可获佣金)、侵占交易佣金、虚报市价、擅自进行买卖从而以客户的资金为自己谋利、或者虚报客户违约情况从而赚取交易赔偿金。交易所工作人员的作弊方式可能有:自身在暗中非法进行股票买卖、同时股票经纪商串通作弊或同股票经纪商秘密地共同从事股票交易。
(二)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通常情况下,证券交易所组织有下列特征:
1.证券交易所是由若干会员组成的一种非营利性法人。构成股票交易的会员都是证券公司,其中有正式会员,也有非正式会员。
2.证券交易所的设立须经国家的批准。
3.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股东大会)及理事会(董事会)。其中,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基本方针;理事会是由理事长及理事若干名组成的协议机构,制订为执行会员大会决定的基本方针所必需的具体方法,制订各种规章制度。
4.证券交易所的执行机构有理事长及常任理事。理事长总理业务。
(三)证券交易所的种类
证券交易所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这两种证券交易所均可以是政府或公共团体出资经营的(称为公营制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是私人出资经营的(称为民营制证券交易所),还可以是政府与私人共同出资经营的(称为公私合营的证券交易所)。
1.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人员,以便利证券商的交易与交割的证券交易所。从股票交易实践可以看出,这种证券交易所要收取发行公司的上市费与证券成交的佣金,其主要收入来自买卖成交额的一定比例。而且,经营这种交易所的人员不能参与证券买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交易的公平。
在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中,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事务。董事的职责是:核定重要章程及业务、财务方针;拟定预算决算及盈余分配计划;核定投资;核定参加股票交易的证券商名单;核定证券商应缴纳营业保证金、买卖经手费及其他款项的数额;核议上市股票的登记、变更、撤消、停业及上市费的征收;审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及报告;决定经理人员和评价委员会成员的选聘、解聘及核定其他项目。监事的职责包括审查年度决算报告及监察业务,检查一切账目等。
2.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会员自治自律、互相约束,参与经营的会员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中的股票买卖与交割的交易所。这种交易所的佣金和上市费用较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放置上市股票的场外交易。但是,由于经营交易所的会员本身就是股票交易的参加者,因而在股票交易中难免出现交易的不公正性。同时,因为参与交易的买卖方只限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新会员的加入一般要经过原会员的一致同意,这就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垄断,不利于提供服务质量和降低收费标准。
在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中,理事会的职责主要有:决定政策,并由总经理负责编制预算,送请成员大会审定;维持会员纪律,对违反规章的会员给予罚款,停止营业与除名处分;批准新会员进入;核定新股票上市;决定如何将上市股票分配到交易厅专柜;等等。
(四)证券交易所的成员
不论是公司制的交易所还是会员制的交易所,其参加者都是证券经纪人和自营商。
1.会员
会员包括股票经纪人、证券自营商及专业会员。
股票经纪人主要是指佣金经纪人,即专门替客户买卖股票并收取佣金的经纪人。交易所规定只有会员才能进入大厅进行股票交易。因此,非会员投资者若想在交易所买卖股票,就必须通过经纪人。
股票自营商是指不是为顾客买卖股票,而为自己买卖股票的证券公司,根据其业务范围可以分为直接经营人和零数交易商。直接经营人是指在交易所注册的、可直接在交易所买卖股票的会员,这种会员不需支付佣金,其利润来源于短期股票价格的变动。零数交易商是指专门从事零数交易的交易商(零数交易是指不够一单位所包含的股数的交易),这种交易商不能收取佣金,其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低于整份交易的价格从证券公司客户手中购入证券,然后以高于整份交易的价格卖给零数股票的购买者所赚取的差价。
专业会员是指再交易所大厅专门买卖一种或多种股票的交易所会员,其职责是就有关股票保持一个自由的、连续的市场。专业会员的交易对象的其他经纪人,按规定不能直接同公众买卖证券。在股票交易实践,专业会员即可以经纪人身份、也可以自营商身份参与股票的买卖业务,但他不能同时身兼二职参加股票买卖。
2.交易人
交易人进入交易所后,就被分为特种经纪人和场内经纪人。
特种经纪人是交易所大厅的中心人物,每位特种经纪人都身兼数职,主要有:充当其他股票经纪人的代理人;直接参加交易,以轧平买卖双方的价格差距,促成交易;在大宗股票交易中扮演拍卖人的角色,负责对其他经纪人的出价和开价进行评估,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负责本区域交易,促其成交;向其他经纪人提供各种信息。
场内经纪人主要有佣金经纪人和独立经纪人。佣金经纪人上文有述,此外不再作介绍。独立经纪人主要是指一些独立的个体企业家。一个公司如果没有自己的经纪人,就可以成为独立经纪人的客户,每做一笔交易,公司须付一笔佣金。在实践中,独立经纪人都会竭力按公司要求进行股票买卖,以获取良好信誉和丰厚报酬。
3.客户和经纪人之间的关系
在股票投资于交易活动中,客户与经纪人是相互依赖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下列四方面:
(1)是授权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客户作为授权人,经纪人作为代理人,经纪人必须为客户着想,为其利益提供帮助。经纪人所得收益为佣金。
(2)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这是在保证金信用交易中客户与经纪人之间关系的表现。客户在保证金交易方式下购买股票时,仅支付保证金若干,不足之数向经纪人借款。不管该项借款是由经纪人贷出或由商业银行垫付,这时的经纪人均为债权人,客户均为债务人。
(3)是抵押关系。客户在需要款项时,须持股票向经纪人作抵押借款,客户为抵押人,经纪人为被抵押人,等以后股票售出时,经纪人可从其款项中扣除借款数目。在经纪人本身无力贷款的情况下,可以客户的股票向商业银行再抵押。
(4)是信托关系。客户将金钱和证券交由经纪人保存,经纪人为客户的准信托人。经纪人在信托关系中不得使用客户的财产为自身谋利。客户若想从事股票买卖,须先在股票经纪人公司开立帐户,以便获得各种必要资料,然后再行委托;而经纪人则不得违抗或变动客户的委托。
(五)证券交易所的管理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由所在地市的人民政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在实践中,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拟加入委员会名单;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等等。其中,证券交易所章程的事项主要有:设立目的;名称;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职能范围;会员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会员的权力和义务;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组织机构及其职权;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资本和财务事项;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等。
如果证券交易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由会员决议解散的,经国务院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解散。如果证券交易所有严重违法行为,则由国务院管理委员会作出解散决定,报国务院批准解散。
2.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便利条件从而保证股票交易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主要包括:提供股票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审核批准股票的上市申请;组织、监督股票交易活动;提供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时场信息,等等。
3.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及其他与股票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具体的说,应当包括下列事项: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交易股票的种类和期限;股票的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交易纠纷的解决;交易保证金的交存;上市股票的暂停、恢复和取消交易;证券交易所的休市及关闭;上市费用、交易手续费的收取;该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信息的提供和管理;对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为的处理;等等。
4.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证券交易所设委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证券交易所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证券交易所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拟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聘任总经理和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审定对会员的接纳与处分;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等等。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至3人;总经理与副总经理的任期为3年。总经理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是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主要有上市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上市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律师、注册会计师、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会员和外地会员代表各2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各位派1人;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总经理;证券交易所其他理事1人,其职责主要有审批股票的上市及拟定上市规定和提出修改上市规则的建议。监察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会员2人,外地会员4人、律师注册会计师各1名;理事1名),每届任期3年,其主要职责有:监察理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监察理事、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监察证券交易所的财务情况;等等。
(六)对股票交易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交易活动的监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证券交易所应当即时公布行情,并按日制作股票行情表,记载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下列事项:上市股票的名称;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成交量、值的分计及合计;股票指数及其涨跌情况;等等。
(2)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公司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4)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证券交易所应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以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
(6)证券交易所应当依照股票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协议的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上市股票作出暂停、恢复或者取消其交易的决定。
(7)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的档案资料,并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股票的情况进行统计,并监督其变动情况。
(8)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依照章程、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缴纳席位费、手续费等费用,并缴存交易保证金。
(9)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季度、中期及年度报告,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报表、帐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
(七)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与监督
(1)证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依照股票交易法规取得的设立及业务许可。
(2)证券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兼职。
(3)证券交易所的理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上市公司获取利益。
(4)证券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凡有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情形时,应当回避。
(5)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股票监督管理和实施监控要求的系统,并根据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供股票市场信息。
(6)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提供会员和上市公司的有关材料。
(7)证券交易所应当于每一年财政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经具有股票从业独立核算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同时抄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8)证券交易所不可预料的偶发事件导致停市,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所正常秩序采取技术性停市措施必须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9)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报告和材料,并有权派员检查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会计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10)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会员缴存的交易保证金存入银行专门帐户,不得擅自试用。
(11)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会员涉及诉讼,以及这些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行职责涉及诉讼或者依照股票法规应当受到解除职务的处分时,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最早的是1613年成立的荷兰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中国最早的是1905年设立的“上海众业公所”。建国后,一度取消证券交易。1990年至1991年,上海和深圳相继设立证券交易所。
香港最早的证券交易可以追溯至1866年。香港第一家证券交易所——香港股票经纪协会丁1891年成立,1914年易名为香港证券交易所,1921年,香港又成立了第二家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经纪人协会,1947年,这两家交易所合并为香港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到60年代后期,香港原有的一家交易所已满足不了股票市场繁荣和发展的需要,1969年以后相继成立了远东、金银、九龙三家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市场进入四家交易所并存的所谓“四会时代”。 1973~1974年的股市暴跌,充分暴露了香港证券市场四会并存局面所引致的各种弊端,1986年3月27日,四家交易所正式合并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4月2日,联交所开业,并开始享有在香港建立,经营和维护证券市场的专营权。2000年3月6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成立,全资拥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三家附属公司。
台湾证券交易所在1961年10月23日成立,于1962年2月9日开始运作。交易所位于台北市信义区信义路5段7号3楼(台北101办公大楼3楼)。

❸ 股票当天买入当天可以卖吗

1、我国股票不可以当天买当天卖,港股美股可以当天买当天卖。A股目前实行的是+1的交易规则,当日买入股票当日不能卖出,但是允许当日卖出可以当日买回。
2、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和基金交易实行“T+1”的交易方式,“指交易登记日,T+1”指登记日的次日。也就是说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或基金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投资者当天卖出的股票或甚金,其资金需等到第二天才能提出。
3、T+1本质上是证券交易交收方式,使用的对象有A股、基金、债券、回购交易。指达成交易后,相应的证券交割与资金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个富业日(T+1日)完成。我国的T+1制度起始于1995年1月1日,主要是为了保证股票市场的稳定,防止过度投机,即当日买进的股票,必须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而港股美股则采用的是T+0交易的。

(3)天嘱信息股票扩展阅读
一、股票怎么买卖?
在交易软件上输入股票代码点击买入卖出即可,需要注意的是,股票买卖遵循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即较高买进申报优先满足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满足于较高卖出申报,同价位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足。
同时,在交易个股是可以根据市场行情、技术指标、个股的走势等其他因素来寻找买卖点。
二、股票买卖过户费
股票过户费是双向收取的,即买入或卖出都要收取过户费。过户费按照成交金额的0.002%收取,最低收费标准为1元,不足1元按照1元收取,该费用上不封顶。比如买了或卖出10000元股票,则过户费为10000元*0.002%=0.2元,但实际情况会收取1元过户费。

❹ 如果突然离世,股票账户和理财账户里的钱怎么办,家人不知道的话

我家小区就有一个这类事情,S男是一个老股民,好像是2003年还是2004年在家突然脑梗了,突然打击让他们家一下失去了经济支柱。S男的股票账户里有股票和资金,他老婆和他女儿却不知道S男股票账户密码,所以无法卖出股票也更无法从股票账户里提取现金。

另外一件也是自己亲身知道的一件事情,那是2005年的6月一天,我那时候在证券营业部的中户室炒股,一天中午快11点一个手机电话,我接听电话知道一个朋友问我说她姐姐得病走了后,有我们公司在上海上市的股票,开始她姐姐去世很突然,她和她姐夫也不知道股票里的密码,她给我打电话就想问问我钱在里面该怎么办? 我说大姐你别着急,我替你问问我的客户经理这事该怎么办?问完后我告诉她说要带上她姐姐的死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那时候因为券商们已经实行“第三方托管”,我又带着那位大姐又到银行再取钱,一直帮她银行取钱。

办完事情后,我和我老婆说,假如我们出现这种事情,也得以防万一提前说好股票交易密码是什么?股票交易与银行之间资金转账密码是多少?第三方银行托管银行卡密码又是多少?这都要一一告诉老婆。

生死有命,富贵在天吧。。。谁也不愿意出事,但人往往无法预料自己的生死。

我记得第一次去证券公司开通账户的时候,就正好遇到有位朋友在办这个业务。

她就排在我前面,准备了很多资料,柜台业务员审核完后,又让她去找经理,说可能还有一些流程要走。

轮到我办的时候,就特意问了下,若是遇到这种情况,有没有更好的办法。

那个营业员就说,最好是把密码给家人,直接把股票卖掉最省事。

也是那次之后,我有个习惯,每次出差前,把一些重要的密码信息发给孩他爸。


类似的还有保险。清明节放假一家人出去玩了,走之前也买了一份意外险,然后我就把保单发给了我弟。

不知道这算不算也是一种强迫症。


现在互联网时代,我们所拥有的资产,都是网络上的一串数字,不像以前,至少还有个存折或存单。

一旦发生意外,要是完全没有准备,处理起来大概会是很复杂,很麻烦,很困难吧。

肯定是有办法的,也可以查出来,但要很多的证明。

所以,还是可以考虑提前有所准备。

比如,把家庭的资产列个清单,定期梳理,让双方都知道。

比较特殊的家庭,还可以考虑提前立遗嘱,比如再婚家庭,涉及到双方子女,会更复杂吧。

总之是有备无患吧。

目前大家在很多理财平台都有开户,比如银行,股票,基金等等。但是天有不测风云,有时候这些账户的持有人突然离世,家属却不知道他在哪些机构开了户,在哪些地方还有遗产,对于这种情况该大家该怎么办呢?

不论是股票还是基金等理财账户,这些钱都会托管在特定的银行上,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是没法动用这笔钱的,所以即便账户持有人去世了,他账户上的钱会一直存在着,如果这些钱购买的是股票,则会以股票的形式存在,如果钱在账户上闲置,那这个钱也会一直在账户上,而且会定期结息。

就算死者去世之后没有留下任何遗嘱,也没有告诉家人在哪些平台还有钱。但家属仍然可以通过正规的法律手段查询死者的财产,并通过合理的手段拿回来。具体可以参考一下方法。

第一、开出一个存款查询函。

2013年司法部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通知要求,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以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存款查询函》之后,应当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也就是说大家到公证处开具存款查询函之后,可以到银行,理财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死者的遗产。

第二、如何办理存款查询函?

存款查询函的办理其实也很简单,只需要凭借本人的身份证,死者的死亡证明,本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等材料向公证处申请就可以,这个公证需要交一定的费用。



拿到这个存款查询函之后,大家可以到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或者支付宝,微信等机构要求查询死者的相关遗产。

这里面还有一个小技巧,如果死者在多个平台或者多个银行开设有账户,那一个一个的查询起来非常麻烦。所以大家可以以其中一个继承人作为被告,以遗产纠纷为由将对方起诉到法院,然后让法院查询死者的所有遗产就可以。

第三、通过遗产公证拿回死者的财产。

就算金融机构给你查询了死者的相关财产并出具了财产证明,但你是不能直接把钱拿出来的。因为这些金融机构不确定死者到底有几个继承人,所以在没有合法的遗产继承证明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是不会随意把钱给大家取出来,想要把这些钱拿出来,只能通过公证的手续。



办理遗产公证手续的流程如下。

第一、先到当地的派出所或者居委会开具继承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由任意一个继承人带上自己的身份证以及遗产公证证明,到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把死者的遗产取出来。

这种问题又是脑门洞开的,假如人突然离世了,死者生钱股票账户和理财账户还有钱,而家人又不知道,遇到这种事非常难处理。

股票账户如果持有的是现金,这些现金会存托在第三方账户内,躺着不同,随时时间性推延,家人也不过来取的话,相信只有充公了。而假如持有股票的话,这种情况会一直以股票的市值持有,随着股价波动市值而变动,只要股票不退市, 相信这笔钱永久的以股票市值的形式持有,让这笔股票作成长期股东 。

理财产品有很多基金,保险,银行,债券等不同金融机构,假如购买的理财产品都是有期限的,理财公司同样会按照生前的理财约定,连本带息的还到理财产品。但又签订自动转存的就这样循环下去,假如没有转存的, 这笔钱会躺着第三方资金账户内 ,理财公司也拿不到。 由于家人也不知道,这笔钱随着时间太久了,也许只有充公了 。

家人知道死者在股东账户和理财账户有产品,家人想要拿出这笔钱是比较麻烦的,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

(1)有法律财产继承遗书的

如果死者生前有法律继承人的想要拿出这些财产是没有那么繁琐的,法律继承人去办理一个财产人 死者证明 ,随后拿着死者证明和法律财产继承遗书到公正处办理 遗产公证 ;办理之后你可以直接到各大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死者的遗产;你有相关法律遗产公证和遗书金融机构会给你查询的,金融机构同时也是会帮助你把这些遗产通过合法的途径兑现给法律继承人;所以有遗书的想要拿到遗产相对比较简单。

(2)没有遗书,没有指定继承人的

家人首先要去办理死者证明,这是想要拿到这笔钱的第一步。

然后拿着死者证明以及家人的相关证件到公证书办理遗产公证,这个办理遗产公证就是特别头疼的;因为公证处也不知道这笔死者的财产归属,只能要求死者家属三代人同时到场,当着公证处商议作出财产分配权,也就是把死者财产如何划分给家人,明确之后公证处才会帮忙办理遗产公证,但是这个办理这个公证是相当麻烦的。

死者证明和遗产公证都拿到手了,家人可以带着相关证件到各个金融机构查询死者账户,各大证券公司,各大金融机构去查询死者账户以及名下有多少遗产等详细信息。家人可以配合金融机构办理相关的合法手续,通过合法途中家人可以把这些遗产兑现出来。

通过这个问题,我个人对于两种情况进行了分析,以及办理想要拿到遗产的步骤;但是不管哪种方式,想要拿到死者的遗产都是相当麻烦,谁都不愿意遇到这样的麻烦事,但是一个人生死有命,富贵在天。

如果不幸突然离世,但家人却不知道股票账户和理财账户里是否有钱?这种情况,只能家人通过拿死者的身份证明和死亡证明去证券公司和理财公司确认,流程相对复杂,但仍然有一定经验可以参考。

证券公司和各大理财公司数量繁多,若不知道死者具体投了哪一家或几家,想通过直接联系而拿到账户信息及余额是非常困难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认:

工资卡:工资卡是最为确定的信息,可以通过打印相关转账数据,查看有没有转到证券公司或者理财公司的资金,从而定位。

手机APP:移动互联网时代,股票账户和理财账户都可以通过手机APP登录和操作,查看死者手机APP可以快速找到相关信息。

手机短信:各家证券公司和理财公司在用户操作账户或下发通知时大多都有短信通知,可以通过查看短信获取相关信息。

备忘录:这包括记事本及手机、电脑记事本和备忘录等软件,查阅其中是否记录了相关信息。

如今大部分的个人APP都能够通过手机验证码+身份信息,重置登录密码及交易密码,股票账户和理财账户也是一样。

通过重置死者密码之后,就可以正常登录进行资金查看、转出、提现、转账等操作,从而实现楼主目的。

若不能通过重置密码取出资金,那么就只能带着死者的身份证件和死亡证明去相关的证券公司和理财公司现场办理相关事宜。

很多证券公司和理财公司都有客服,可以电话客服,通过身份证号码信息核验是否在该公司有开账户?确认好之后就可以到现场办理。

如果家人离世,若不知道其股票账户和理财账户要直接找到并取出钱难度很大,可以通过以上三个步骤尽可能多的将死者账户资金取出来,总体来说难度大。

我见过很多老年人还在炒股的。有些都七老八十了,我知道的最大年纪的都有八十七八了。有一些老年人是比较开通的,他会把股票账户,密码,资金卡,密码都告诉给小孩,或者写在一个本子上。有些老年人,他们更愿意保守自己的秘密,那些账户和密码除了他自己知道,没人知道。而老年人又是风险很大的人,说哪一天出意外了,就可能躺在医院里什么也不知道了。

相信这样的账户,沉寂在那边会有很多。就像下面照片里的这个水杯。我看到一个老头,在这周围站过一会儿,后来等他走了,我就看到这个水杯,这个水杯就一直留在那里好几天了。

有些孩子和老人是分开居住的,甚至不在一个城市里,或者不在一个国家。的确会有很多人,走的时候,就把股票账户里的,银行卡里的,都留在那边。

日本不是也有同样的事情么。老人走了,孩子请人把屋子里的东西全部收拾干净,该扔的全部扔掉,最后把一盒子的钱也扔了出去。就经常有人在垃圾箱里能捡到一整盒的钱。

作为晚辈有时候也很难,总不能提醒一个人,你快要死了,你的钱最好交出来。这怎么说都是很难以让人接受的。所以不知道就不要再去知道了。每个人走的时候总会结余一点点。东方人都习惯于,自己留这这些钱,不会告诉其他人。

你好,题主。

你提到的这个问题很常见,无论是股票账户、理财账户、还是存款账户、定期存款、国债等等金融产品经常遇到客户焦急的带着户口本、身份证到银行来因为家人遭遇意外情况突然去世,来不及交待后事,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不得而知希望银行能够给与查询。

无论从道义上还是 情感 上对于遭遇这种情况的客户家属都是很同情的,但是从操作规定上该走的程序还是要走的:

一、家属先进行自查

可以翻阅去世者的手机短信通知(只要开通了短信通知,账户尾号、余额一般都是可以看到的)、看下载的银行APP软件(既然下载了手机银行或者证券公司的软件一定是有相关业务发生),查看遗物,看有没有银行卡、存折、办理业务的回单等实物材料。找到以后就可以省去一个环节,进行下一步操作。

二、如果第一条没有发现有效账户的话,就需要去公证处开 查询函

在开具查询函之前公证处会明确遗产继承人,在继承人的授权下由指定的继承人作为代理人全权处理查询的事宜。

一般查询函可以开若干份,说明由于什么原因,由某人作为授权人可以持查询函到任何金融机构查询死者的相关账户信息及余额情况。

无论是银行还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都必须如实反映客户账户信息情况,并且出具查询信息的详细情况,加盖单位公章交给查询人。

三、在明确了账户信息后,下一步就需要进行账户资金的取现问题了

简单来说我知道去世的家人在你银行有账户且里面有钱,我想取出来,怎么办?

1、有卡、有存单等实物账户,先试密码。其实只要你能证明你和死者的关系,说清楚之后银行是希望你能试出密码的,省去了公证、挂失补卡再挂失密码取款等许多繁琐的业务环节,试不出来就办理公证做密码挂失吧。

2、无账户实物,不知道密码

还是和第二条差不多,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授权一个人全权办理账户挂失、密码挂失和取款业务。正常情况下手续齐全,人员都到齐的情况下一天就可以办理所有业务。

现在很多客户都很注意保护自己的账户、资产的隐私。其实从安全层面来说是有必要的,一辈子攒点积蓄不容易。但是,对于一些年级较大的老年人,也会背着儿女自己攒点养老钱。不用说子女,就是老人 自己经常出现存单不知道塞哪里去了,密码记不住等问题。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尤其是遇到子女不孝或者子女众多的情况,很难做到账户资金在家庭内部的公开,遇到此类情况也是见怪不怪了。

希望我以上的经验之谈能对遇到类似问题的朋友能有所帮助。

朋友们好!这个问题事关重大!随着金融资产普及化多元化。每个人,无论男女老少,或多或少,都持有各式各样的,理财产品或者证券!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退1万步,但有意外,钱怎么办?甚至家人不知道,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牵扯到每一个人和家庭!

下面的朋友们介绍一下这方面的相关情况:

首先一点,无论银行或是证券等单位,通常不会通知家属…

第二,目前银行存款实名制,无论是开设证券账户或是购买理财,正规产品通常需要绑定相应的银行卡和账户!一些 社会 上的理财公司可能例外,有可能接受现金!

小结 :正规的证券是绑定银行托管的!因此是可以从银行查询到,相应的账户,是否开通了证券资金托管!

而正规理财产品到期后,资金有两种处理方案:一是按照哪儿来哪儿去的原则,到期后,返回相应的账户!二是,设定了相应的选项,每一周期,到期后,不主动赎回,产品不断的滚动…直到产品解散,清算 !

对于一些 社会 上的投资理财公司,特别是用现金购买,到期后,通常需要投资人自行前往处理…

参考性的解决方案:

1,由于正规理财,或者证券,是绑定银行账户实名制,可由法定继承人,开具相应的查询函,前往银行或相关单位进行查询,通常在银行即可查到,相关绑定的账户!

2,根据查询到的线索和账户(也可以开具另外的查询函前往相关公司进行查询!),凭相关证明,继承手续,联系证券公司或理财产品管理人,进行具体的处理!

3,对于一些,投资理财公司,也可以比照上述两项,进行查询和处理!

友情提示 :目前各类理财公司众多,同时许多是跨地区经营,或者网络营销,因此查询起来难度较大,毕竟现在有4000多家银行,一一查询,也不太现实!特别是一些网络营销,现金购买非绑定账户的理财,一定要做好备忘录,写清时间地点,品种,期限,公司名称,密码提示等等,不仅是防止忘记,关系到将来是否能够查询!

综合分析:目前个人财产越来越多样化,加之网络营销,一旦有不测风云,查询起来确实有一定难度!但是作为正规的金融银行单位,目前实行的都是实名制,同时,证券,理财等正规投资单位,都有银行第三方托管,资金绑定账户,这也为查询提供了便利!但是做好相应的备忘工作依然10分必要,会大大节约精力,提高查询的准确精准性!

天意难定,人间有情,正规的大型金融机构,是值得朋友们信赖的!这些机构,有很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热心的服务!据了解,当年唐山大地震之后,相关银行,为了寻找,无主账户的继承人,前前后后,一直到八几年才结束,这显示了,我们整个和谐大家庭的,温暖和关爱!

如果没有提前做好这方面的准备,家属事后办理查询、提取等手续,确实挺费劲的,需要各种证明、公证等繁琐手续。

最近,为了简化手续方便群众,银保监会和司法部下发《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规定——

这个规定,只是说了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可以简化手续,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理财平台去查,手续还是很麻烦。



咱们中国人传统上讲是攒钱、存钱的多,而且会牢牢抓住金钱,不到最后一刻不松手。这样,有可能就会造成家族财富一部分被浪费掉,或者损失了。

我亲身经历的一个例子。我老婆与她家族一位80多岁的老人住在一起,住的房子非常老旧,没有上下水的那种。但就是这个房子,她一直居住到拆迁才肯跟我们一起搬走,原因就是她老头去世前叮嘱她,“千万不要离开这个房子,千万要拿好房产证,不要给任何人”。

当老人没有经济收入能力,对任何事情没有掌控权时,唯一保护自己的办法就是紧握自己的“钱”,确保自己“有钱饿不着”。

当年,我们曾与老人商议房产证更名的事,原因是老的制度规定有房子才有取暖补贴,没房子没有补贴。可是老人宁肯不要一年上千块的补贴,也不同意房产证更名。老年人的心态普遍如此,这也是没办法的事。

我想,针对于这种情况,只能是当事人有这个意识,家人也注意收集,平日里把各种账号、户头、单证号、密码等资料整理好,妥善保管。再者,就是家人之间彼此信任,打消互相提防的疑虑心态,做到家庭财务透明。

亲人突发意外,没来的及交代的情况下,走一系列流程检查所有的资料就好了。

1、准好他的身份证和相关手续证明文件,派出所的证明,社区的证明,应该就够了。

2、需要检查他的所有手机和电脑等电子设备,因为经常交易都是要使用的。查到所有的账号信息,去对应的公司查数据,检查他所有留下的文件,和财富有关的都去对应的公司查询。

3、带上他所有的银行卡和手续,去每个银行检查一遍,看看有没有理财啥的,然后股票交易现在也都是通过银行做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如果有的话,可以去对应的证券公司查账号。

4、带上相关证明手续,到当地城市所有的其他银行和证券公司都查询一遍,防止有遗漏的,只要能查到数据就好办了,不管怎样,最终总能想办法卖掉把钱提前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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