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什么行为可以算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这是常识啊,就是大股东在没有向其它股东交代的情况下拿了原本属于公司的钱,有时也会有大股东以公司作担保来为他自己货款,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
❷ 关于证监会披露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的问题
不知道你要这个数据是支撑什么论点呢?我觉得统计所有上市公司违规占用资金的这个数据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❸ 大股东占用分哪几种类型 类似利用上市公司为自己担保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类的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签订虚假贸易、工程合同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❹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金通过子公司付出去,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有什么处罚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❺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刑事认定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罪(笔者暂定罪名)。该罪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❻ 请分析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一问题产生的历史原因和人为原因。
我个人觉得用会计知识回答过于简单化,也回答不清楚。
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制度决定的。由于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存在,导致上市公司的股价无法反映上市公司的价值,上市公司也失去了把企业股价做上去的一个重要动力,从而导致许多优秀企业刻意把利润做低以逃避分红,甚至是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因为上市公司做的再好,其法人股无法流通,其价值根本无法体现,严重削弱了大股东做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动力。
股改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法人股全流通后,上市公司的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由于股市对于企业价值有相当大的溢价性,大股东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获得的利益远远逊于它把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得到的利益,这一曾经的普遍现象得到了极大的遏制。
说白了就是一句话,任何不合理甚至违法的现象简单的打击是很难收到效果的,必须要从制度上得到根本解决。
❼ 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很高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股东持股比例高意味着股权集中度高,散户筹码少,股价拉升相对容易。
股东持股比例高,只能说明股票的基本面还不错,大股东们看好公司。但对于股价是否能够持续大涨,就不见得。因为十大股东之外市场的流通筹码已经不多,市场的流动性差,很多机构不愿意参与该股的交易,从而缺乏推动股价的资金,进而影响了股价的走势。
大股东减持股份时需要遵守下列规定:
1、若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且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❽ 我国上市公司中为什么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
这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有关系。证券市场建立之初,那时公司法还没颁布施行,公司治理还不完善,公司上市的目的是为国有企业解困。既然是解困,那国有企业(大股东)通过子公司(上市公司)筹款是光明正大的合法的。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开始逐步考虑含有中小股东上市公司的利益,认识到上市公司的利益也不容侵占,于是逐步实行了公司法,禁止大股东因占用上市公司而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所以现在是非法的,但是历史原因,大股东的清偿还款需要一定的时间,也需要大股东真正认识到这个问题,所以,这个问题现在还没有完全解决。但好多公司已经解决了,如直接还款、整体上市、重组等,相信会越来越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