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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与股票市场有效性

发布时间:2023-03-12 01:19:28

A. 请以有效市场假说分析中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中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中的三个问题
一,关于研究的理论基础问题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的研究,几乎都是以"有效市场假说"这一理论为理论基础的.法玛把大量对证券市场效率的观测,发展成有效市场假说.该理论的实质,是研究证券市场场价格对全部相关信息反应的速度和分布.有效市场假说较完全市场假说,无疑是前进了一大步,为人们指示现实中的证券市场效率与有效市场假说中的三种不同市场效率的差距,查明其原因,进而对症下药,以达到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目的,提供了理论指导.但是,有效市场假说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基于有效市场假说存在的缺陷,彼得斯提出了分形市场假说,以替代有效市场假说.分形市场 说是应用"分形几何学"这一20世纪下半叶最伟大的科学成就来研究证券市场,有专家认为,分形市场假说集中反映了现代资本市场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与时下居主流地位的有效市场假说大相径庭,因此,对我们证券有效性的研究,应以这一理论为主要理论基础之一,才能较客观地揭示出证券市场的特性及有效性.
二,关于研究的方法问题
目前,对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的研究,更多的是对我国证券市场是达到弱型效率还是达到半强型效率进行检验.其中,对证券市场是否达到弱型效率的检验,基本上都是采用"随机游走模型"和"过滤检验"两种方法;对证券市场是否达到半强型效率的检验,基本上都是采用"市场模型"和"夏普一林特勒模型"两种方法.而不同的则只是样本的时间及数据不同.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证券市场有效性进行研究的方法,主要是实证法,尤其是经验性实证法.这对于我们解释和预测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达到什么程度,无疑是必要且重要的.
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实证法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其表现主要有:实证法力图用有限的事实和现象去证明普通的命题,其研究结果便不可避免地带有概率或然性;过分强调假设和数学模型化,可能导致把研究对象过于简单化,从而使研究结果产生较大的系统性偏差,远离现实.忽视甚至否定价值判断,可能造成"是什么"和"为什么"之间的割裂,出现"描述主义"倾向,等等.因此,在研究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的过程中,实证分折和规范分折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的.把这两种研究方法结合起来,既有助于说明"是什么的问题","为什么是这样的问题",也有助于说明"应该是怎样的问题".
三,关于研究的定位问题
笔者认为,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应集中地体现于:证券市场与国民经济运行保持一致性,即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运行和发展中能够真正起到了应有的促进作用.因为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功能和作用,只有在国民经济运行和发展这一大背景下,才能得出正确的理解和评价.而且,还应该看到,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在证券市场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上经济环境下,又有着不同的具体内涵和侧重点.这就客观上决定了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对证券市场有效性的研究有一个"定位"问题.只有"定位"正确,才能使证券市场有效性的研究为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促进作用,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建议.
在我国,证券市场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至少应该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筹资效应";二是"改革效应",即促进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的转变;三是"配置效应",即促进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但相比之下,后两大作用更加重要.因为对国有企业来说,增强其活力和竞争力的根本问题不在于"缺钱",而在于缺少把钱用好的机制.因此,这两大作用的发挥,应是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的集中体现,或者说是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的第一目标.然而,目前有许多学者在对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进行研究中,则把其定位单纯地放在证券价格对有关信息做出如何反映的检验上.显然,这便忽视了证券市场与国民经济运行的一致性,对当前如何发挥证券市场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而且,由于这种检验的范围仅局限于证券二级市场,忽视了证券一级市场的作用.事实上,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是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只有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全面而有效地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
原作者:张兆国 宋丽夕 张新朝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 黄迪摘自《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走出弱型有效市场的误区
――――对中国股市EMH实证检验及其结论的评述与思考
股票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因而对股票价格行为和定价效率的研究,一直是金融理论研究中的重要问题.由于价格机制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核心机制,因此,西方学者对资本市场的效率进行研究时,大多数是对价格效率进行研究,即研究金融市场中的资产怎样定价才是有效率的,并以此来研究和验证资本市场本身的效率.其中,最有影响的有效市场假说(EMH)是主流的金融市场理论.
一,有效市场假说及其缺陷
有效市场假说实际上是信息效率理论.该理论认为如果信息以不带任何偏见的方式在证券价格中得到反应,那么就可认为市场是有效的.有效的股票市场意味着股票的现实价格充分地表现了对股票的预期收益,也反映了影响股价的基本因素和风险因素.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现象已无法在这一理论框架下得到合理的解释,如收益率的尖峰和胖尾,元月效应,小公司效应,低市盈率效应,过度反应和反应不足等等,尽管EMH的支持者为了应对来自各方的挑战,一再对该理论描述做出修正,EMH仍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其主要争议表现在:(1)信息界定的模糊性.(2)市场价格本身并不能反映所有信息. (3)"联合假设"的检验问题,有效性的检验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4)EMH没有涉及到市场流动性问题. (5)EMH的线性范式.
二,传统EMH检验方法对中国股市的有效性检验及其结论
到目前为止,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关于中国股市的弱型有效和半强型有效检验方面的研究.传统对EMH检验半强型有效的方法主要有三类:一是基于公司特征的交易策略的检验,典型的方法有小公司效应检验和低市盈率效应检验;二是市场对于信息的过度反应或反应不足的检验;三是对专业投资者业绩的检验,看专业投资者能否凭专业技能获得超额收益.如果证券市场中存在以上情况,则说明未达到半强型有效,反之则认为达到了半强型有效.对于中国股市半强型有效的检验,学者们基本得出了一致的结论,即认为中国股市末达到半强型有效.
检验弱型有效的代表性的方法有随机游走检验,游程检验和过滤检验.该类检验实质上是考察证券价格间是否存在相关性,如果证券价格间不会表现出某种可观测或可统计的确定趋势,则认为市场达到了弱型有效.早期对中国股票市场的弱型有效检验认为中国股票市场未达到弱型有效,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后来的使用传统EMH检验弱型有效的方法对中国股市的检验倾向认为,中国股市已经随着时间的推移,达到了弱型有效.
三,对我国股市弱型有效结论的反思
中国的股票市场目前还不具备用传统EMH检验的外部条件,用对中国证券市场的传统EMH检验得出的弱型有效市场的结论来定位中国股票市场的有效性,其结论的可信度不高.原因如下:
1,传统有效市场检验本身的问题
主流的EMH检验中应用的都是线性计量模型,独立性和正态分布是其基础假设.然而,实际情况却不一定如此.在对我国股票市场有效性的检验中,我国学者已经注意到了价格行为的非线性关系对传统EMH检验的影响,在非线性的框架下,研究结果都拒绝传统方法对中国股市弱有效性的判断.
2,中国股票市场自身存在严重的价格偏离问题
股票价格对于所代表的企业价值产生偏离,造成中国股票市场的价格严重脱离基本面因素决定的真实价值.用主流EMH检验方法得出的中国股票市场弱式有效的结论,定位中国股票市场的有效性,几乎说明不了中国股票市场定价对于上市公司价值评估是否有效,多大程度有效的问题.
四,结 语
总而言之,之所以不能照搬国外的EMH理论对中国股票市场检验得出的结论,归根到底是由于中国股市及其外部环境的不成熟性,决定了中国股票市场中信息的规范性,真实性,充分性和分布的均匀性等都与成熟市场有较大差异.这加剧了投资者行为的非理性,导致反应和反映信息的价格对于企业价值的评估很难是"有效"的.当然,经验检验仍然有其参考价值.市场有效性检验是对市场运行结果的检验,如果价格确实是随机游走的,至少说明股票市场的运行已经能比较充分,迅速地对历史信息做出反应,这也是股票市场自身运行效率提高的表现.但如果谈到股票市场定价对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仍然需要对市场本身的运行机制,外部制度和经济环境进行综合分析,这样,才可能对我国股票市场的效率有比较完整和准确的把握,从而进一步改善我国股票市场的效率,提高股市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原作者:郑 伟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 黄迪摘自《郑州纺织工学院学报》2001年12月第4期
论中国股市非有效的市场结构性因素
中国股票市场的非有效尽管为大家所接受,但问题是,须正确地探求造成中国股票市场非有效的原因.中国股市信息披露的不规范,有些人利用资金优势操纵股市,内幕交易等类似因素只是中国股票市场非有效的一些浅表性原因,而中国股市效率的基础性原因是市场结构,其他因素均须在此基础上才能产生作用,所以不能把影响股市效率的各种因素相提并论.
中国股市的市场结构表现为,从股市投资者构成角度看,许多个股的流通股部分,由一个(或多于一个)"庄家"与大量"散户"所共同拥有.将中国股票市场非有效的基本原因归之于中国股市的这一市场结构是因为股票市场的效率需建立在这一股市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的基础上,而中国股市的这一结构,完全破坏了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我们知道,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成熟的股市中,经济学家通过对股市有效性所作的大量实证检验,比较一致地得到了中强有效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强式有效的结论.发达国家成熟的股票市场之所以有效,其基础在于这些国家股市相对较为合理的市场结构,使股市成为一个非常接近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第一,市场上有众多的买者和卖者,任何一个投资者只能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而不能操纵市场.第二,信息是完全的.第三,资本可以自由流动.第四,产品是同质的.而在中国的股票市场上,尽管证券法规限制股市寡头操纵个股,例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证券法》对机构投资者投资一个个股的份额限制为该个股总流通股的5%以内,个人限制为5‰以内.但在实际上,熟悉中国股市的人都知道,股市寡头炒作个股持有的流通股比重通过分散持仓等手段远远超过这个比例,否则,所谓的"庄家"概念就不会在中国股市如此流行.这就是说,在中国股市中,这一法规条文很难得到有效执行.
现在,我们来分析中国股市的这一市场结构怎样决定了股市寡头和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活动,及这些决策和活动的过程怎样成为破坏中国股市实现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的基础性条件,从而导致了中国股市的非有效.
由于股市寡头的特征是通过占有个股相当大的份额,从而操纵该个股的价格走势,因此,股市寡头和中小投资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就具有典型的博弈性质.为了说明上的方便,我们先假定他们之间的博弈属于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类型,那么,这一博弈就类似于博弈论中着名的"智猪博弈"的例子."智猪博弈"这一例子讲述大猪和小猪需作决策,由谁去按能够使其获得食物的按钮.分析这一博弈,大小猪均为最优的战略,即纳什均衡,是大猪按,小猪等待,结果是大小猪均获得相同的收益,各能吃到4个单位的食物.在股票市场上,股市寡头就类似于大猪,中小投资者就类似于小猪.股市寡头要赢利,只有自己收集信息,利用资金优势操纵价格,获取差价.中小投资者既无能力收集信息,也无能力操纵价格,他们的最优战略只能是跟随股市寡头.但前提是,这一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类型假设成立.但在实际中,中小投资者却远没有"小猪"那么幸运.事实上,他们跟庄的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亏损而不是获利.原因在于,中小投资者与股市寡头在中国股市特定的市场构造下进行的博弈并非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类型.换个角度说,中国股市的市场构造,使中小投资者与股市寡头的博弈是在中国股市远离了完全竞争的市场状况下进行.首先,从信息角度来看,股市寡头与中小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他们之间的博弈是不完全信息的博弈.其次,从资本流动性角度来看,中国股市中的中小投资者资金流动实际上受到了极大的阻碍.再次,从产品同质性角度看,中国股市存在同股不同权不同利状况.中国上市公司的股票大多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三部份,其中,国家股,法人股不能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原作者:李雅珍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 黄迪摘自《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市场有效理论对我国股市发展的启示
股票市场是否有效是股票价格对市场信息的反应程度.根据对深沪股市1995年以来的检验表明,我国股市基本呈弱式有效市场.同时,运用市场有效理论有助于政府金融管理当局对股市的监管,也有利于我国股市发展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培育以及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
以下从两个方面分析我国股票市场的有效性对股票市场发展的启示.
市场有效性理论对监管当局的启示
政府在股票市场中主要有两种方式的干预行为:一种是通过宏观经济调控,试图通过调整股票市场的总供给和总需求,对股票价格的长期走势进行控制,不能猛涨也不能暴跌,即把凯恩斯的市场干预理论运用到证券市场中;另一种是通过立法等规范市场行为的手段,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规避违约风险.通过对资本市场有效性理论的研究,我们认为,对于第二种干预,是完全符合有效市场理论的,而对第一种干预则是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资本市场上,有效市场理论告诉我们,股票价格的最终决定因素是它所包含的信息而不是供求关系,换句话说,无论市场处于强式或半强式或弱式状态下,试图以行政方式改变股票宏观供求状况希望达到对股票市场的长期运行进行调控是不可能的.在有效的股票市场中,信息是决定股价的最主要因素,所以信息在一个股票上的传导途径,传导速度和传导质量,就成为影响该股票市场体现为何种效率的关键.而政府对一个有效的股票市场进行干预的最好途径是对信息的传导机制进行完善和监管.所以,政府对股票市场的管理与干预应以目前的行政手段为主的格局逐渐转变为大力加强建立在三公原则上的信息披露渠道,完善和规范信息披露内容和形式以及监督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使股票市场体现更高的效率,以最低的交易成本发挥其重大作用,真正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股票市场有效性理论对投资者的启示
对机构投资者的启示
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在一个有效率的市场中所扮演的角色首先应该是提供一级市场的发行业务,而就个人投资者而言,提供投融资服务,以收取服务费的方式对各种不同投资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投资服务应是其主要的经营方式,一方面,这样才能使机构投资者在有效的资本市场中有持续稳定发展的可能,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有比个人投资者更低的投资成本,从而降低整个股票市场的交易成本.而形成这种局面的前提必然使内幕交易的利润不足以抵付其交易成本,包括直接的交易成本和违法成本.因此,必须大力培育中国的机构投资者,通过机构投资者的理性投资以保证股票市场的稳定.
2.对个人投资者的行为也是有重要意义的
(1)对技术指标的态度.市场有效性理论告诉我们,股票价格波动符合随机漫步模型,历史价格只包含历史信息,这对技术分析赖以成立的前提――历史是不断重复的,历史价格包含所有信息是一种巨大的挑战,而大多数对技术分析实证研究也表明,即使技术分析能够带来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也通常是在不考虑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出现的,技术分析能否可以让投资者持续地获取超额利润是有疑问的.
(2)对理性投资概念的理解.股票市场有效性理论告诉我们,只要投资者对新信息作出必要的有利于自身的反应,其行为就是理性的,这与股票市场价格的稳定性是没有关系的.相反,如果在一个价格反映出无法进行长期稳定投资的市场中进行长期投资,这种投资行为才是不理性的.所以作为投资者来说,应该明确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并不是划分理性与非理性投资的标准,只有对市场信息进行充分反映的投资行为才是真正的理性投资行为.
(3)对个人投资者投资成本的思考.在一个低效率的股票市场中进行投资的成本是非常之大的,这个成本包括进行交易所直接花费的费用,信息成本和机会成本,在考虑成本后在一个效率较低的市场中所获得的收益实际上并不如投资者所期望的那么多.
总之,股票市场有效性理论对发展我国股票市场具有重大的借鉴作用,它对股票市场的设立者,监管者和不同的投资者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特别是在我国股票市场各方面仍不完善的时期,研究股票市场有效性理论有利于我们在发展股票市场的过程中少走一些弯路,使股票市场这个市场经济的中枢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最大作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
原作者:李木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 黄迪,刘梅摘自《财经科学》2001年第2期

关键字: 问题 有效性 研究 证券市场 中国 三个

B. 年报披露对该股票价值的影响

股票市场本质上是一个信息市场。在股票市场建设和发展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至关重要,其中盈余信息的披露往往被认为是最富有信息含量的信息。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利用均值调整收益模型对深市A股上市公司2004年度年报盈余信息披露进行实证分析与检验。结果表明,我国股票市场年报盈余信息的披露不能较完全地反映在股票价格上。这一结论对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重要的政策含义。
累积正常收益图
股票市场本质上是一个信息市场。信息在股票市场中处于枢纽和核心地位。股票价格的形成及发挥作用是以股票市场的各种信息为基础的。股票价格的运行需要大量的信息参与是股票价格的特殊性所在,为了使股票价格能够反映其真实价值,引导资本的有效流动,就需要为股票价格提供一个强大、合理的信息基础,这也是投资者形成合理预期的基础。1967年罗伯茨根据信息的不同层次提出了市场有效性的三种形式:弱式、半强式及强式。有效市场理论成功地将信息与股价运行相结合,揭示了股票价格的运动特征。
然而,信息本身是非实体的,必须依附于一定形式的物质作为载体,在证券市场中信息的载体主要是说明书、报告、公告等有关的文件,这些文件的发布过程就叫做信息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公司股票信息披露实行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这些会计信息中,会计盈余信息是最主要的,它可以有效地反映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盈余信息的披露往往被市场认为是最富有信息含量的信息。自 1968 年 Ball 和 Brown 关于会计盈余信息有用性的经典之作问世以来,会计盈余信息的有用性与验证就成为证券界的一大研究课题。为此,我们采用事件研究方法中的均值调整收益模型,检验分析中国股票市场年报盈余信息披露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得到的结果值得关注。
方法与数据说明
(一)方法说明
1969年Fama等人在分析股票拆细信息对股票价格的影响时,提出了“事件研究法”的构想,如今已被应用到了小到公司、大到整个经济的各种经济事件研究中,如兼并与收购、收益公告、新发行的债券或股票以及关于贸易赤字等宏观经济变量的分析。在证券研究中,事件研究主要集中在研究事件对上市公司证券价格的影响。事件研究法的突出特点是,其研究过程具有简单、明了的逻辑线索,即某事件的发生是否影响了时序性价格数据的产生。这种影响的程度是用非正常收益来体现的。
(二)数据说明
按照事件研究法的要求,结合中国股市的现实情况,对研究中数据方面选择和处理说明如下:
1、选取的研究事件是深市A股上市公司2004年度年报盈余信息披露。
2、样本和数据选取。对深市A股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样本的选择,采取如下标准:
(1)如期披露了2004年年度报告。
(2)上市日期应该位于2000年1月1日之前。这主要考虑到公众对该公司合理预期的形成往往需要一段时间,此外,在计算正常收益率时估计窗口的选取也需要一定的时间长度。
(3)样本计算区间内不存在配股与增发股票行为,这主要是为了计算方便。
(4)样本计算区间内数据无缺失。
按此要求对2004年深圳股票市场上市公司进行筛选,共获得250份有效年报。
3、组合分类及相应参数处理
根据年报披露盈余情况的不同,我们将年报分为3种类别:好消息,无消息与坏消息。判别的标准取决于本年度年报与上一年度年报净资产收益率的离差。如果前者高于后者2.5%以上,就界定为好消息;在5%范围内波动,属于无消息;如果低于2.5%以上,那么当年年报就是坏消息。①在250份年报中,根据我们的统计检验,确认41份属于好消息,113份属于无消息,96份属于坏消息。我们根据好坏消息对所有的公司年报进行分组。年报进行分类后,下一步就是确定取样区间、事件窗与估计窗。我们令取样区间为一天,计算每日收益率。选择41天作为事件窗,包括事件前的20天,事件发生日以及事件后的20天;对每份年报使用事件窗前120个交易日作为估计窗。我们基于收盘价格计算日收益率,并且利用每日对数收益率作为传统方式定义的实际收益率的近似度量,其中为t日收盘价, 为t-1日收盘价。此外,如果年报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将下一交易日确认为公告日。
上市公司年报盈余信息披露对股票价格影响的实证结果与分析
根据事件研究法和相关研究数据,我们计算了250家深圳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年报披露引起的非正常收益和累积非正常收益,得出三类消息的累积非正常收益率,如上图所示。
我们可以看出,盈利公告确实传递了对上市公司股票价值评估的有用信息,对股票价格产生了相应的冲击。上图说明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年度盈利信息公布的前20天到前十天,年报几乎对公司股票价格基本没有什么影响,不过好消息组的累积非正常收益已经呈现出上升的势头,而坏消息组呈现出下降的势头。
第二,在年报公布前10天到公布日,坏消息组的CAR开始持续下降,好消息组的CAR继续缓慢上升,而无消息组的CAR继续保持平稳水平。这表明,年报盈余信息已经提前流进股票市场,少部分投资者已经获取了该信息,并且对市场投资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取得了一定的收益;而大部分投资者尚未获取这方面的信息,所以市场累积非正常收益变化比较缓慢。
第三,在年报公布之后,好消息组的CAR持续上升,比公告前上升幅度要大;无消息组的CAR仍旧保持平稳水平;而坏消息组的CAR急剧下跌。这说明当年报盈余信息批露之后,大部分投资者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获得了非正常收益。另外可以看到,市场对坏消息存在过度反应。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由于年报盈余信息的披露没能够有效地作用于股票市场,因而不能及时、公平、完全地反应在股票价格上,不论在公告前还是在公告后,都有投资者利用该信息获取了非正常收益。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建议
股票市场中,作为融资方——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直接决定着投资者对其价值的判断

C.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信息披露的原则体现在对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1、在披露内容上,要求遵循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2、在披露形式上,要求遵循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阅读各类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作为投资抉择的主要依据。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对那些持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真正有帮助。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是形成股票市场有效性的必要和充分条件,这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不仅是对上市公司的客观要求,更是对市场监管的客观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1、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
(1)首次信息披露的途径主要有招股说明书(适用于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募集说明书(适用于公司发行债券)和上市公告书(适用于证券上市交易)。
(2)在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的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3)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2、上市公告书

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4、临时报告。

D. 市场有效性是指市场根据信息自动调整股票价格对能力或者说将什么进行整合的速

有效市场理论(Efficient Markets Hypothesis,简称EMH),始于1965年美国芝加哥大学着名教授尤金·法玛在《商业学刊》( Journal of Business)上发表的一篇题为《证券市场价格行为》的论文。并于由尤金·法玛(Eugene Fama)于1970年深化并提出的。
“有效市场理论”起源于20世纪初,这个假说的奠基人是一位名叫路易斯·巴舍利耶的法国数学家,他把统计分析的方法应用于股票收益率的分析,发现其波动的数学期望值总是为零。

市场有效理论的含义:

1、定义:证券价格充分(fully)反映了所有可得信息。

2、修正定义:价格对信息的反映标准是:边际成本(信息获取成本及交易成本)等于边际收益(考虑了信息质量等)

3、实证检验的标准:投资者能否根据可得信息获取超额收益。

市场有效理论的三种形态 :

一、弱式有效市场理论(weak Form efficiency)

定义:弱有效证券市场是指证券价格能够充分反映价格历史序列中包含的所有信息,如有关证券的价格、交易量等。如果这些历史信息对证券价格变动都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则意味着证券市场达到了弱有效。

二、半强式有效市场理论(Semi—Strong Form Efficiency)

定义:半强有效证券市场是是指证券价格不仅能够体现历史的价格信息,而且反映了所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公开有效信息,如公司收益,股息红利,对公司的预期,股票分拆,公司间的购并活动等。

三、强式有效市场理论(Strong Form Efficiency)

定义:强有效证券市场是指有关证券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公开发布的信息和内部信息对证券价格变动都没有任何影响,即如果证券价格已经充分、及时地反映了所有有关的公开和内部信息,则证券市场就达到了强有效市场。

(4)信息披露与股票市场有效性扩展阅读

市场有效理论的理论意义 :
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根本问题就是要解决证券价格形成过程中在信息披露、信息传输、信息解读以及信息反馈各个环节所出现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建立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开信息披露制度是建立有效资本市场的基础,也是资本市场有效性得以不断提高的起点。

支持有效市场理论的三大依据:

1、投资者是理性的;

2、即便不太理性,但由于其交易不相关,也只能造成市场随机波动;

3、即便不理性的人犯同样的错误,碰上理性套利者,市场也会趋于有效。

E. 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作用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逐步走上了规范的公开披露信息轨道。但近年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层出不穷、屡禁不止。随着“郑百文”、“银广厦”等恶性虚假披露事件的曝光,监管不力问题已成为无法回避的焦点,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效率。监管失效既有监管制度目标事实上的错位、监管所需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又有监管部门的处罚力度不够等原因。本文以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目标为中心,力图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有效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
一.确定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目标
构建有效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首要之举是明确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目标,增强监管目标的稳定性,走出监管目标多元化多变性误区。按照“国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IOSCO)”的原则,证券监管目标有三个:第一,保护投资者利益:第二,确保市场公平、有效率和透明:第三,降低系统性风险。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如果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就不会积极介入,不介入自然也就不会有市场。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的逻辑关系,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成为证券市场监管的首选目标,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作为证券市场监管活动中一个主要的、专门的领域,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也应服务或服从于证券市场监管的总体目标,定位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是信息披露问题,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将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决定着证券市场能否有效健康、可持续性地发展,因此我们要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构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立足点。
二.建立实现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目标的有效机制
(一)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
健全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是做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基础,基础稳固了,资本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才能有制度保障,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的信心也才能更加坚定。
1.改进和完善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证券立法。修订《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条款,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尽快与国际接轨,引入民事诉讼和民事赔偿机制,强化民事赔偿制度等。进而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确有法律依据,形成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保障监管手段的有效实施。
2.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信息披露规则。对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披露规则进一步细化和修订,特别是要注意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增强规则对实际的指导性;同时还要尽快减少真空地带。一方面要检视己经颁布的会计准则,寻找并填平其中的真空地带。另一方面是检视当前的实际,寻找其中的新情况、新交易、新事项,并及时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在会计准则体系构建上,进一步推动具体准则的制订,以使之能对会计实务作出较为全面之规范。
3.建立和健全审计准则体系。在维持现有独立审计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前瞻性和科学性基础之上,结合具体国情,修订和细化审计准则,确保审计准则的现实可行性;考虑到整体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良莠不齐问题,有必要在准则建设之外制定一些配套措施,为注册会计师创造更好的职业环境。
目前,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从此次发布的准则目录即可看出,不少准则涉及的事项都是近年来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事物、新手段或新途径。新会计准则,从信息披露这一关键环节入手,对原有的财务报告披露要求作了全面的梳理和显着改进,创建了比较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准则对信息披露时间、空间、范围和内容的全面系统的规定,将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考虑到新的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带来的变化,相应地及时修改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使得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计算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尽可能地与会计准则的要求协调一致。对于此次同时建立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这有利于促进中国注会业的执业水准,当然也赋予了注册会计师更多的责任。两大准则体系的发布实施,将导致中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有一个巨大飞跃,为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运行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不仅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还应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有效运行。
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主体各有自身的优势,也都有一些缺点或能力不及之处。它们在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时能够互补,在问题发生的不同阶段起不同的作用,缺一不可,共同构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运行机制。有效监管制度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信息从产生到最终向市场公布的整个过程应该处处防范,层层监管。会计信息披露须经过三道监管,首先是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管,如独立董事的设立、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属于此类;其次是外部监管,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强制性审计签证、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证监会的事后监管等。最后是社会监管,如新闻媒体监督。
1.加强内部监管,使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能在一开始就得到有效的抑制。一个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必不可少的。为此,可采取如下措施:(1)健全董事会。应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独立的作用,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建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主要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等。(3)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一种基于合约的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4)建立和完善对经理人的绩效考评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2.外部监管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行为的关键环节,各监管主体发挥着重要作用。在IPO阶段,证监会拥有最终审核权;在持续披露阶段,证交所处于监管的第一线,证券交易所应履行一线监管职能,明确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权力隶属于证券交易所,注册会计师则扮演着“经济警察”的角色,担当着鉴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合法性、公允性的重任。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主要进行质量上的严格把关。尤其在现行核准制下,要求中介机构和公司自身严格掌握发行和上市条件,严格进行信息披露,否则他们将会面临被诉讼的危险。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主体中唯一的行政力量,应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中发挥作用,且在监管时应考虑监管的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不应盲目扩大权力,造成对证券市场的过度监管,而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本身的优势,为市场力量参与监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事后严格查处违规事件上,提高证监会的威慑作用

F. 新《证券法》在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是经济发展动能的“转换器”。长期来看,上市公司质量制约着资本的形成效率和运营效果,决定了资本市场的长期趋势,体现着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有助于全面促进实体经济安全。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础性制度,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其一,更加强调信息披露有效性。在强调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对于发行上市及持续监管环节的信息披露,新《证券法》明确了充分、及时、简明、公平、同步等披露要求。

其二,扩充义务人范围和具体披露事项。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做出公开承诺的主体,都纳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增加和细化了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范围,完善了定期报告制度,扩大了董监高信息披露保证责任范围。

其三,建立自愿信息披露制度。将实践中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纳入规范范围,除遵守法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等原则外,明确自愿信息披露的相关性、一致性等要求。

其四,确立公开承诺披露制度。为了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新《证券法》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遵守新《证券法》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其五,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披露规范。新增持股达到5%后每变动1%应当披露和违规增持股份限制表决权的规定,在权益变动披露报告中增加增持股份资金来源和股份变动时间及方式两项内容,对收购要约变更作出限制性规定,取消协议收购中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行政许可,延长收购人的股份持有期限。

新《证券法》下,为了支持上市公司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经济安全,上交所在监管方面做了哪些安排?

针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企业融资和并购重组等方面遇到一些新的挑战,在遵守新《证券法》相关规定前提下,上交所全面落实五部委通知和证监会规定,做出适应性的监管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经济安全。

其一,优化科创板审核工作。放宽审核时限,自2月3日起科创板首次公开上市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及其他相关审核中发行人回复时限等规则规定的审核时限,以及发行人更新财务报告的时限,予以中止计算。正常推进受理和审核,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即报即受理,组织熟悉生物医药行业的专业审核人员集中攻关、快速审核。通过审核系统在线办理业务咨询并简化咨询流程,响应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其二,优化发行承销服务。及时调整待发行与发行中企业发行日程,鼓励通过互联网和电话方式开展非现场路演。研究创新服务方式,拟通过线上直录播方式举办上市仪式。支援湖北省上市公司,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费,免收2020年湖北省新上市公司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其三,优化信披监管和服务。做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限售股份上市、债券付息兑回等相关公告及业务梳理,对相关业务事项作了衔接安排。针对受疫情影响部分上市公司审计难以正常开展,导致公司无法按期披露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报的情况,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对确实因疫情影响难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公司,允许延期披露,原则上应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同时,落实适当放宽并购重组业务相关时限。

其四,加强上市公司风险排摸。第一时间组织力量摸排上市公司复工复产情况,了解疫情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了解未能复工复产的原因和面临的实际困难。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针对上市公司主要面临的复工难、物流不畅、资金流等压力,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相关解决建议方案。同时,严密关注二级市场波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对濒临退市公司的风险因素予以重点关注,对疫情防控概念股炒作等类型化问题进行密切跟踪,对股票质押等可能影响市场整体运行的风险进行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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