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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董事增持股票

发布时间:2023-03-18 01:53:25

Ⅰ 郑州龙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今日看史玉柱抄底民生银行吗

昨晚,民生银行公布半年报。这也意味着,异常看好银行股的史玉柱,终于可以增持民生银行了。(点击进入>>>民生银行个股微博)

史玉柱是民生银行的董事,按民生银行公告,他还支取了75.5万元年薪。作为董事,史玉柱当然得遵守“半年报前1个月内不能买卖,最后一次购买的6个月内不能卖”的规定。

所以,在此前一个月里,尽管民生银行最低股价达5.06元,几乎接近年内最低价4.92元,可以说是迄今为止的年内最佳增持机会。史玉柱却限于规定,只能看着,却不能动,憋了足足一个月了。

看好银行股42次增持民生银行

在此之前,从3月30日到7月15日的74个交易日内,史玉柱旗下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共计42次增持民生银行。综合来看,史玉柱增持价格多在5.7元-5.9元之间,以5.75元/股为估算均价计,史玉柱耗资已近38亿元,晋升为民生银行第六大股东。

从投资情况来看,史玉柱是看好整个银行业,而非只看好民生银行。因为,他还投资了华夏银行。据华夏银行半年报,上海健特今年二季度增持华夏银行112.06万股,总股数增至8956.83万股,为第九大股东。以华夏银行二季度平均股价12.66元估算,史玉柱此次增持斥资约1419万元。

此外,史玉柱还在微博中表示,“其实招商银行是个完美银行,是各商业银行的标杆”。8月9日,招商银行发布2011年中期业绩快报称,报告期内,该行实现营业收入460亿元,同比增加39.67%,归属股东的净利润为185亿元,同比增加40.12%,每股盈利约合0.856元。

对此,史玉柱表示,“招商银行利润只增长40%,远低于行业内预期。不过,好银行喜欢玩弄大幅拨备藏利润”。

大佬激辩长期投资

史玉柱的增持行为,在坊间引起了极大争论,毕竟,目前银行股处于下降通道中,买进去,就等于承受损失。而投资界的大佬,如最牛基金经理王亚伟,也在减持银行股。

王亚伟管理华夏大盘和华夏策略。今年年初,华夏大盘基金的持仓股票中,金融保险类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高达20.31%,一季度末时降至10.46%,而到了二季度末,这一比例更进一步下降至2.89%,约合市值2.2亿元。华夏策略基金则更是干脆将金融保险类股票清仓,而今年年初时的持仓比例为13.78%。由于一季度银行股表现得还不错,因此,王亚伟还赚了钱。

史玉柱对亏钱似乎并不在意,他在微博上表示,“我们增持民生,非投机性买卖,属长线战略性投资。三年内的股价涨跌和我们关系不大,我们关心的是三五年后民生的PE和PB。”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三五年后,或许史玉柱能赚不少,但他能跑赢CPI或者同期指数吗?现在,拿他与王亚伟比,他又能否确定能比赢王亚伟?

民生银行

中期净利139亿增56.9%

民生银行(600016)昨日晚间公布2011年半年度报告,公司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388.56亿元,同比增长48.95%,净利润139.18亿元,同比增长56.98%;每股收益0.52元。

Ⅱ 历史数据告诉你 董事长离职后股价怎么走

民生银行董事毛晓峰辞职 董事长离职后股价怎么走?

据新华社、央广网报道民生银行昨在上交所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收到行长毛晓峰辞职信,申请辞去中国民生银行董事、行长等职务。

公告称,毛晓峰向公司提出辞职系个人原因,公司经营正常。民生银行董事会昨日召开的临时会议,决议由董事长洪崎代理行长职责。

近来,民生银行处于风口浪尖。前晚,该行被爆毛晓峰等多位高管被带走协助调查。此外,近来该行被安邦集团连续增持,已卖出22.51%股权。

那么,让我们来看下历史数据,董事长离职后,对股价有什么影响吗?

据同花顺i问财数据统计,董事长(总经理)离职后,次日下跌概率达66.7%,平均下跌幅度达1.8%。经过一段时间调整,股价会有一定幅度的反弹。因董事长(总经理)的离职,往往伴随着管理层的不稳定,对公司的管理及经营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当然,如果管理层经营不善,导致业绩不佳,那么对上司公司就是个好消息了。例如,全球业绩不佳麦当劳CEO离职,其股价周三(1月28日)盘后涨3.4%

Ⅲ 史玉柱什么时候会抛售民生银行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2012年9月5日注定是近期银行股最为惨淡的一天,民生银行成为“重灾区”。在其H股股价一度重挫9.33%的当口,身为前十大股东、巨人网络董事长兼CEO史玉柱再度微博发声,力挺民生银行。 史玉柱又说话了,这回还是为了民生银行(600016.SH;01988.HK)。 9月5日注定是近期银行股最为惨淡的一天,民生银行成为“重灾区”。在其H股股价一度重挫9.33%的当口,身为前十大股东、巨人网络董事长兼CEO史玉柱再度微博发声,力挺民生银行。 当日午间,史玉柱发出近五天来第一条微博:“国际投行做空中国银行业和中国经济,靠做空牟利,”言语不失史氏一贯风格,“跌吧!跌吧!反正我们长期持有,靠分红维持生计。” 当日收盘,民生银行以3.70%领跌14家A股上市银行。H股更加惨淡,自8月24日公布半年报,跌幅已近20%。 股价如此大的波动,直接促使民生银行管理层不得不在当天收盘后,迅速召开投资者电话会议,主管风险的行长助理石杰和小微金融部副总经理周斌就投资者关心议题作出解释,试图证明民生在资产管理和小微金融上“没有特别异常。” 而史玉柱亦在两小时内相继以两条微博表明态度,并称“我公司投资民生,账面仍有不少盈利。” 不过,市场更加关心到底谁在做空民生银行,做空的背后又有着怎样的逻辑? H股增发传闻引发抛售? 两则消息击溃了投资者脆弱的信心。 一则,市场传闻民生银行计划新的H股增发方案;二是,摩根大通最新研报将民生银行H股评级从增持下调至中性,并将目标价下调22%至7.25港元。 关于第一条传闻,9月5日,民生银行内部人士向本报否认了新股增发的可能性。 “再融资可能性非常低,在如此惨淡的市场环境和估值下,没有一家银行愿意提出再融资计划。”一家国际投行银行业分析师告诉记者,对于今年4月份刚完成112亿H股增发的民生银行而言,再融资可能性微乎其微。 事实上,7月下旬,民生银行200亿人民币的A股可换股债方案已经获得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参加5日投资者会议的人士也透露,民生银行管理层表示,目前可转债方案正处在证监会最后审批阶段。 上述投行分析师认为,可转债对股价的冲击较小,且按照银监会资本管理新规,民生银行达标时间已被推迟至2018年底,再融资压力暂缓。 相较再融资传闻,9月4日瑞士信贷和摩根大通两则下调评级的报告,成为触发机构抛售民生银行股票的关键因素,上述投行人士分析,“民生银行盘子相对小,很容易成为目标。” “民生是今年跑得最好的银行股,不排除一批机构需要获利调仓。”上述投行人士分析。 港交所信息显示,8月最后一周,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贝莱德分4次共抛售6707万股民生银行H股,将持有该股的好仓比例由7.53%降至6.37%;摩根士丹利也将好仓比例从6.72%降至5.82%。 至于此番力挺民生的史玉柱,则在一天内做两笔账面巨亏的交易。港交所数据显示,8月27日,史玉柱通过100%控股的Union Sky Holding Group Limited,先是以每股均价6.962港元买入240万股,紧接着再以0.49港元卖出240万股,亏损1553万港元,好仓比例由5.96%降至5.92%。 民生银行的反击 9月5日,摩根大通最新报告剑指民生,将其由买入下调为中性,理由是,目前内地银行业正在面临资产质量的普遍恶化,而降息和揽存大战将继续压缩净利息收益率的空间(NIM),这一环境对那些资产负债情况具有防守性的银行有利,即拥有多余资本或流动性,而民生银行在这两方面都受到限制。 同时,摩根大通认为目前中小企业普遍受到更大的经济下滑压力,这将影响民生银行在小微贷款领域的表现。 针对这一质疑,民生银行5日下午紧急召开的投资者和分析师电话会议上做出专门解释。 石杰表示,民生银行上半年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遇到挑战,不良资产有所增加,主要是客户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但该行已经针对经济下行风险,对贷款风险进行了排查和预警,并对已经出现问题的贷款进行逐户清收。 “第一,未来的贷款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比现在半年报公布的有扩大的趋势。第二,展望到年底,我们的不良状况、不良率、不良发生仍然控制在半年中报的水平。”石杰表示,由于目前拨备充分,民生银行完全可以缓冲目前和未来预计的不良贷款。 至于投资者担忧的商贷通业务上半年增速放缓,民生银行给出的解释是,外部需求有所下滑、同业竞争有所增强以及民生银行主动调整所致。 2012年上半年,民生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新增180多亿元,但随着小微业务1.0版本向2.0版本升级完成,截至8月底,小微贷款已经新增350亿元(2650亿元余额),未来每个月不会低于100亿元的增长。 “对民生银行而言,资产质量面临最大挑战的时候已经过去了。”民生管理层认为小微企业贷款面临的问题更小,更多资产质量问题来自中小企业贷款。

Ⅳ 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法律风险案例

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大纲:

一、 投资保证制度及相关内容的国外立法例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二)、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的国外立法例
1、承保范围(投资保险的范围)
(1).外汇险 (2).征用险 (3).战争、内乱险 (4)、 其他政治风险
2、被保险人
3、保险对象
4、投资形式
二、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二)可行行
三、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想
(一)调整保险制度的模式
(二)承保机构的设置
(三)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四)承保范围的设置
(五)代位求偿权的模式选择
四、结论

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一、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以及加入WTO的带来的机遇,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事业发展迅速,但由于未建立系统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我国的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外面临巨大的风险,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利的保障。因此,在正确认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借鉴世界各国成功的海外投资保证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无疑对保障我国健全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庆游档义,从而影响和加速我国海外投资活动的发展。 本文从保险制度形式、承保机构、被保险人、保险对象、承保范围等方面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二、关键字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政治风险 国外立法 现状及问题 构想

三、正文: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海外投资活动迅速发展,区域趋于广泛,领域也日渐扩展,这都将导致我国海外投资风险的进一步加大,然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确立却十分缓慢,缺乏本国有效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海外投资进一步发展的一个“瓶颈”。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势在必行 .

一、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及相关内容的国外立法例

(一)概念与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1][1]
从表面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一般商事保险制度所具有的射幸性、事后补偿性及代位性等基本特点;然而,如果对各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动机及该保险制度固有内涵作深层次的考察,不难发现其具有浓厚的国际政治性质和官方性质。总的来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是一种民间保险或私人保险,而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不仅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而且其保险往往与政府间投资保险协议有密切联系。
海誉乱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不同于私人保险的特征:(1)保险对象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对象仅限于私人直接投资,即投资者以支配和直接参与海外企业的经营管理为目的所进行的投资,不包括在海外证券时常磨毕上进行的股票或证券买卖即证券投资;(2)承保风险范围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风险不是一般的商业风险,也不是自然风险,而是特殊的政治风险。所谓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因素有其投资者无法抵御和控制的风险投资,主要包括货币汇兑险(或称禁兑风险)、征用险和战乱风险;[2][2](3)保险作用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当投资者由于政治风险而遭受财产损失时予以事后的经济补偿,更重要的是它借助于两国间的投资保险协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患于未然,尽可能使风险事故不致发生;(4)保险动机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国家保险或政府保险,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海外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为目的。
(二)、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的国外立法例
1、承保范围(投资保险的范围)
尽管学者在政治风险范围确定上有分歧,但外汇险、征收险及战争险这三种政治风险是公认的:
(1).外汇险,亦称禁兑险 。外汇险通常包括禁兑险和转移险,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投资机构承保的基本风险。主要指投资东道国因外汇不足,限制或停止外汇交易,或者因战争等其他事故无法进行外汇交易,致使投资者的原本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不能自由兑换成外币,并汇回本国的风险。外汇险承保的主要内容是:投保人(投资者)在保险期内作为投资的收益或利润而获得的当地货币,或因主卖投资企业财产而获得的当地货币,如遇东道国禁止将这些货币兑换成自由货币,则由海外私人投资保除机构用自由货币予以兑换。
美国《1981年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订法案》将禁兑险列为“甲类承保项目”。此法案所列禁兑险主要内容是:投保人在保险期内作为投资的利润工收益而获得的当地货币,因变卖企业财产而获得的当地货币,如遇东道国禁兑时,应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用美元予以兑换。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不同情况,投资者必须换取美元申请提出30天或60天期满而当地政府仍不批准的条件下,方可向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要求兑换。此外,在公司依约兑换美元之先,投人人应按公司要求将当地货币的现款或支票在指地点交付公司。公司得到期些货币之后,通常的做法是作价转让给美国财政部,由财政部拔给驻在东道国的美国大使馆,由使馆“就地消化”。
日本《输出保险法》也将禁兑险列为主要险别之一。依照日本法律,日本海外投资者遇到下列几种情况之一,其原本及利润在2个月以上不能兑换成外币汇回日本的,均属外汇险。可由日本通产省予以兑换。这几种情况是:①东道国政府实行外汇管制或禁止外汇;②因东道国发生战争、革命或内乱,无法进行外汇交易;③东道国政府对日本投资者各项应得的金额实行管制(如冻结);④东道国政府取消对各项应得金额汇回日本的许可;⑤东道国政府对各项所得金额予以没收。当然如前所述,这些情况必须发生在签发保险单之后,如果之前就已发生,则不能申请通产省予以兑换。
(2).征用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投资保险机构承保的基本风险。是指合格投资者的合格投资在保险期内由于东道国政府采取征用、国有化或没有收等措施而使投资者遭受全部或部分损失的风险。投保人的投保财产的丧失,应由机构负责赔偿。
此种风险的承保一般要满足几项条件,主要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具体如下:①当东道国政府对投资财产采取或可能采取征用行动时,投资者有义务立即向保险机构书面报告详细事实情况;②保险机构在赔付前有权要求抽资者采取一发合法的必要行动,及时、合理地运用司法或行政手段防止或抗止或抗议东道国的征用行为;③投资者始终有义务协助本国的保险机构向东道国行使索赔权。
美国将此类风险称之为“乙类承保项目”。美国《1981年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订法案》第238条第2款规定,“征用”一词是指“在投资人并无过错或不轨行为的情况下,东道国政府中途废止、拒绝履行或削弱自己同投资者订立的经营项目合同,致使该项目实际上难以继续经营”。从此款可看出,美国法律中的“征用”行为,范围较为广泛,除国家颁布法律、法令的直接征收行为外,还包括通过各种行政管理手段而实施的“逐步征用”行为。
依照日本《输出保险法》,凡日本私人在外国投资的资产被东道国政府所夺取者,均属此类风险。资产包括以股份、股本、公司债、贷款债权或公债形态出现的原本、股份、红利的支付请求权和种债和利息请求权;关于不动产的权利等。所谓“夺取”,指东道国政府对日本投资者的上述资产实行征用、没收或国有化,剥夺其所有权。
(3).战争、内乱险
投资保险机构承保的一项基本风险,指在保险期内投保卫祖人在东道国的投资财产由于当地发生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等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因战争所受的损失,仅限于有形资的损失,证券、档案文件、债券、现金的损失,不在保险之列。损失只限于投资者所受的直接损失,不包手间接损失。战争险所致的损失,至少其中10%由投资者所受的直接损失,不包括章接损失。战争险所致的损失,至少其中10%由投资者本人负担,保险机构补偿90%。
美国自1985年以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拟定了新型的格式保险合同,其中对原先承保的战争风险作了新的概括,增添了新的承保内容,并定名为“政治暴力行为风险”,专指以实现某种政治目的为主要宗旨而采取的暴力行为,诸如,公开宣布或不公开宣布的战争,国家武装部队或国际武装部队采取的故对行动;内战、革命、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或蓄意破坏财产。但以实现劳工目的或学生目的的行为,不在承保之列。凡因上述政治暴力行为直接造成投保项目的有形资产的毁损,应由了保机构给予风险事故补偿。但以下四种情形不在赔偿之列:①在上述暴力行为中损失的金银珠宝、现款、珍贵艺术品;②损失少于5千美元者;③在暴力行为中因投保方有关人员有采取应有的防护保全措施而遭受损失者;④主要因投资者一方的不轨行为激起或挑起暴力行动、因而遭受损失者。
(4)、其他政治风险
有学者认为政府违约风险、延迟支付或停止支付风险、营业中断风险等也在政治风险范围之内,应予承保。违约险目前除MIGA单列为一种险别外,各国内投资保险机构对违约险承保的尚不多见,通常只是作为征用险项下的一种特殊形式或这是在其他情况下才属承保之列。而“营业中断”险也只在美国1985年《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订法案》中设立的一种新险别,它是在东道国发生禁兑、征用及国有化或者政治暴力时使投资人投保的某项商业暂时中断,从而遭受损失的一种风险。但目前尚未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采用。这两种所谓的政治风险性执较难鉴别,我国立法不宜将他们纳入到承保范围。至于延迟支付与停止支付风险,它与外汇险不同,它是指投资者资本参与所产生的到期债权、资本债权的贷款所产生的债权、应得到的利润所产生的到期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分,因东道国停止支付或延期支付致使完全不能得到或完全不能收益的风险。德、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将其纳入到政治风险加以承保。而这种风险对我国海外投资者随时都可能发生,因此将其列为独立的政治风险纳入海外投资保险法是可行的。
2、被保险人(合格的投资者)
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都只为合格的投资者提供保证。确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尽管各国不尽相同,但总的原则是依国籍。
在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全投投资者包括:
(1)、美国公民,指具有美国国籍的自然人;
(2)、根据美国帮邦法律、州及其他地方法律或哥伦比亚特区法律设立的,并主要由美国公民所拥有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 社团(包括非营利社团)。所谓“主要”是指拥有财产的全部或至少51%者。
(3)、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社会性团,其资产95%以上为美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社团所有者。
投资者不仅在发出保单时,而且在索赔偿当时,都必须具有合格性。这是指两个时间段,一个是在风险产生之前,投保人向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申请保险,签发保单当时,也就是在与公司建立保险关系时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中的某一项,具有美国国籍,或虽是外国公司,但95%以上资产由美国公民或公司所控制。另一个是在风险产生之后的索赔,理赔时同样要求投资者具血以上合格性。依据法律,必须是在这两个阶段中,都具有合格性的投资者,才可以成为投资者,才可以成为投资保险关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日本投资保险制度中申请投资保险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日本国籍的自然人和在日本注册登记、设有住所的公司及基他社团。
依照行国法律,其合格投资者应是德国国民、在德国设有住所或成所并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主要是从事生产、开采、商品销售或交通运输的企业。
与德、日比较,美国法律规定的全格投资者范围最广,不仅包括具有美国国籍的美国公司和法人,还包括美国公民或法人拥有95%以上资产的外国法人。
3、保险对象的合格性(合格投资)
根据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合格投资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经东道国事先批准的投资 ;(2)、必须是新的投资 ;(3)、只限于在同美国订有投资只证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
日本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中的合格投资必须是有利于日本对外经济关系的新投资(包括天气有投资的扩大),并且必须取得投资东道国的同意。与美国投资保险制度不同,日本法律不要求必须是投向与之有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即不把“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作为合格投资的条件。
4、投资形式的合格性
投资形式一般包括现金投资、实物投资、技术投资、股权投资等。以哪些投资形态为合格,同样是各国投资保险制度的内容之一。
美国合格投资的形式,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具体是:①、现金投资。美元或用美元购入前可兑换万元的货币;②、实物投资。商品、设备及原料;③、其于契约安排的权益国投资,如劳务、专利权、利润、收益、专利使用费、制造方法、技术等权益。
德国的合格投资形式包括股权投资、投资型的长期贷款或向海外分公司提供的资金,并且可以现金或非现金的形式出现。

二、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自世纪80年代我国对外投资起步,我国海外投资高速、平稳发展,中国经济逐步与世界经济相接轨,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将会有更多的企业到国外进行投资,然而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存在着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有待调整、承保机构的设置有待完善、投保人范围的界定不科学、承保险别的设置不合理、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无明确规定等诸多问题。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一)必要性
1.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我国不断扩大的海外投资规模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我国的海外投资有扩大之势,我国已成为发展中国家最大的投资国之一。但我国海外投资的质量却不容乐观,投资主体在进行海外投资过程中面临了许多投资风险,主要表现为:(1)东道国常常制定一系列的法规条例或政策措施来控制、限制外来企业的行为,以个人身份从事经营的企业面对东道国有关税收、市场等政策变动所带来的风险缺乏抵御能力;(2)投资的区域结构不合理,约80%的投资分布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有资源丰富、市场广阔、措施优惠等有利条件,但相对来说政局不够稳定、政策也较为多变,与之相随的政治风险也使我国海外投资的安全性大打折扣;(3)我国企业对外币种结构中,绝大部分是美元,而随着美国经济实力的下降和英镑、欧元、日元地位的提高,美元汇率风险日益加大;(4)同我国签订双边协议的国家较少,且多为发达国家,相对投资风险较大的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签订双边协议较少。
2.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是完善我国相对滞后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从国内法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尚未有调整海外投资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虽然授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有关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据此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对外商在华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保障,但对中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同类风险则缺乏明确的规定。此外,我国已于1988年加入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该公约的创始会员国,并且认股达3.138%,在第二类会员国中居第一位,在所有会员国中居第五位,但我国却缺乏相应的国内法规与之配套,从而造成我国只承担条约义务,却无法享受条约赋予我国海外投资者权利的局面。
(二)可行性
1.国外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及其实践为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由前文可知,国外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产生到现在已经经历了几十年,已逐步走向成熟,这就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现成的模式,也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2.我国加入WTO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更有利的国际条件。在我国加入WTO后,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都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将在更加协调的国际环境中实施,必然会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3.我国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内部条件。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各个经济领域的立法也纷纷出台,规范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大环境。在规范化的环境中建立和实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必定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4.我国的保险经营机制逐步完善,为海外投资保险的进入准备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颁布,使我国的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依法经营、依法发展的新的轨道。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保险市场的功能也日渐增强,为海外投资进入这一新的险种准备了条件。
三、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想

鉴世界主要国家的制度和经验,我们认为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特别关注以下方面:
(一)调整保险制度的模式
——改变现有单边主义模式,采用以双边为主、单边为辅的混合模式
通过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中典型代表的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德国模式的利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应改变现有单边主义模式,采用以双边为主、单边为辅的混合模式。〔〕一方面,我国以采取双边保证制度为宜。因为:(1)我国目前已经具备采用双边投资保证制度的现实基础。我国目前己经签订100多个投资保护协定,并且可以预期今后仍然会签订更多的这类协定,这是采用双边保证制的现实基础。且有利于我国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这显然是单边主义模式所不可及的。(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政治风险予以担保的法律功能就是防患于未然和补救于已然并举。而这两个功能一般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以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承保前提,更有利于实现防患于未然,防止和减少一国动辄实施国有化、征收行为,从而减少国际投资的政治风险,促进国际投资发展。(3)采用双边投资保证制度还能保证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更为顺畅。在非商业风险中,代位求偿权问题是核心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一问题,才能保证投资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转。双边主义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代位求偿权由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加以确认,具有国际法效力的保证,能够确保代位求偿权的顺利实现。另一方面,我国还应以单边保证制度为辅,不应将双边保证协定作为唯一投资条件。尽管我国已经拥有了许多双边投资协定,具备了以协定为前提实施保证的基础。现阶段中国海外投资已进入到平稳发展阶段,所以在国内法上应该留有一定的余地,以支持向这些没有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索赔,扩大投资保证的范围。但应注意的是,对尚未与我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保,应该规定比较严格的限制条件,如未达到一定投资额的不予承保,或者收取高额保险费,或者是提高不保部分的比例等。
(二)承保机构的设置
——我国宜采用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分设制度
我国在考虑承保机构设置时,应综合考虑有关海外投资的各类保护与鼓励措施的有机联系以便实现相互协调的高效益操作。
1、设立统一的“承保审批委员会”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宜设立一个直属于国务院的统一的专门性机构来负责海外投资保险的审批(简称“承保审批委员会”)。“承保委审批员会”的组成应包括商务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代表。商务部主要负责对海外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及其程度、海外投资者担保申请的合格条件予以评估和审查。财政部则以国家财政保证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投资者的先行支付。外交部负责对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并在政治风险发生时采取有利的外交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投资损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则从宏观上引导对外投资投向、行业和规模。外汇管理局从保证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角度,决定适当的对外投资规模,以及币种。
2、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经营机构
根据海外投资保险的性质和拟采用混合模式,我国承保机构应具备以下特点:(1)应该是公法人。由政府作为投资保险事业的后盾,发挥政府指导作用,体现政府的对外投资政策。(2)应是商业机构。保险机构为公法人并不排除其商业性质,这是美国投资保险体制的法律实践所证明了的,以便于在双边保证制度下顺利实现代位求偿。
(三)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应确认自然人、三资企业及民营企业等主体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者
关于我国合格投资者范围的确定,主要争议在于自然人、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我国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享有控股或持股权的外国法人或非法人企业能否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者。笔者主张:
1、自然人应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者
我国现行立法中不承认国内自然人以“个人”身份从事国际直接投资活动,这与发展了的形势是有矛盾:(1)我国法律允许外国自然人在我国投资,却不允许本国自然人走出去,形成了事实上不合理的“超国民待遇”,不利于全方位增强我国国民在国际市场上主动参与竞争的能力。(2)我国自然人投资形成的个体经济与其它经济成份皆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它们在市场竞争中当然应享有同等的平等权利,不允许自然人作为海外投资的主体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3)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大部分都具有前瞻性地赋予我国自然人以海外投资主体资格,各国立法实践亦为如此,允许我国自然人到海外投资是与我国订立的国际协定及其它各国立法惯例接轨的必然趋势。因此笔者主张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合格投资者理应包括自然人应当包括大陆、香港、台湾、澳门自然人。
2、“三资”企业应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者
根据我国现行外资立法的规定,“三资”企业都是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其注册登记地和主要营业所在地也都在我国境内。依据国籍确定原则及属地管辖原则,其皆为具有我国国籍的企业,所以应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与管辖。在实践中,“三资”企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己成为我国海外投资的形式之一。因此,三资企业应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被保险人之一。
3、民营企业应纳入我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合格投资者
从经济现状和未来经济发展趋势看,我国国有企业仍将是海外投资的主力军,但是,一些民营企业由于其经营机制的合理性与灵活性,正以崭新的面貌进军国际市场,民营企业已成为海外直接投资的新增主力军。〔〕为增强我国海外投资的后劲,必须对有实力、产品有竞争力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全面放开,也把其纳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合格投资者的行列。
4、控股或持股的外国法人或非法人应逐步纳入合格投保者的范围
鉴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目前采用单边主义模式,不宜过快将由我国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所控股或持股的外国企业毫无限制地纳入合格投保者的范围。首先,以资本控制份额确定投资者国籍并非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对该类公司予以承保,一旦发生承保风险,即使其用尽当地救济,由于不符合“国籍连续”原则,我国也将无法行使外交保护权予以求偿。其次,我国已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所规定的投资者也并未包括我国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所控股或持股的外国企业,因此,双边投资协定也无法作为我国理赔后向投资东道国索赔的依据。最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刚起步,缺乏实践经验,不可能一下子承担所有的投资业务。所以,实践中,可采取逐步扩大的策略,先对我方享有绝对控股权的外国法人及非法人企业承保,对我方一般控股或仅是持股的企业则应有选择的予以承保。
(四)承保范围的设置
——应包括三种传统政治风险,不宜承保政府违约险、恐怖主义险、营业中断险
对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所承保的政治风险一般包括货币汇兑险,征收或类似措施险,战争与内乱险,我国应当采纳,没有争议。而对于政府违约险、与政治目的有直接关系的恐怖主义险、营业中断险、迟延支付险等类政治风险是否纳入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承保范围却争论颇多。笔者主张:

Ⅳ 求史玉柱入主民生银行始末,他现在持股多少 成本是多少

入主谈不上,他只是10大流通股股东,大概有11.5亿股,占比3.3%而已,
至于他的成本,你可以忽略不计了,如果纯按资金投入算,估计目前成本不足3元。不用怀疑,做久了你就知道了,比如作为一个散户,经过3年左右持股以及高抛低吸,我2万多股农行,成本不足1块5。

你选的那个都是瞎掰,散户最相信什么狗屁原始股,都是扯淡,史玉柱绝大部分民生股份都是二级市场或者大宗交易增持的

Ⅵ 民生银行各股东增持的价格是多少

many tribes being strikingly

Ⅶ 为什么有的富豪选择投资银行像史玉柱增持民生银行

因为现在的银行股估值很低,动态市盈率才穗念8倍左右,市净率1.5左右。所以现在的银行股已经具备了投资价值。史玉柱一直以来都是民生银行的山族改董事,他对民生银行是十分了解的。所逗判以这次他才大规模增持。

Ⅷ 民生银行十大股东是谁

民生银行的第一大股东是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代持购买港币股民的股票,代持股份为18.92%,不是法人公司。
第二大股东、第三大股东都是安邦人寿保险,持有民生银行总计16.79%的股份,安邦保险是股份制企业,非国企。
第四大股东是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民生银行总计4.61%的股份,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民企,非国企。
第五大股东是新希望六和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民生银行总计4.18%的股份,新希望六和投资有限公司是民企,非国企。
第六大股东是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民生银行总计3.15%的股份,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是民企,非国企。
第七大股东是华夏人寿,持有民生银行总计3.14%的股份,华夏人寿是民企,非国企。
第八大股东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持有民生银行总计3.00%的股份,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是民企,非国企。
第九大股东是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民生银行总计2.92%的股份,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民企,非国企。
第十大股东是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民生银行总计2.87%的股份,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最终股东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是典型的国企。
所以民生银行的前10大股东中,民营企业占股为53.79%,从而国资占用的股份肯定小于50%,从而达不到国资控股,民生银行是民营企业无疑。
民生银行是全国第一家由民间资本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于1996年1月12日,2000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2018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51名,中国上榜银行中排名第8,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5.99万亿元,比上一年末增长1.57%,2018年净利润为503.27亿元,同比增长1.03%,资产和利润的增长率明显放缓;不良率为1.75%,2017年不良率为1.71%,不良率比上年末上升0.04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87%,高于监管对核心资本充足率8.5%的要求;流动性覆盖率为121%,流动性状况良好。

Ⅸ 中国民生银行和史玉柱什么关系

截止2018年11月,史玉柱是中国民生银行的大股东,是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的董事。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是中国大陆第一家由民间资本设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成立于1996年1月12日。主要大股东包括新希望集团,东方集团,中国泛海控股集团,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史玉柱等。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董事:郑万春、史玉柱、吴迪、宋春风、翁振杰、刘纪鹏、李汉成、解植春、彭雪峰、刘宁宇、田溯宁(部分董事的任职资格尚待银行业监管机构核准)。

(9)民生银行董事增持股票扩展阅读:

史玉柱人物经历

1962年9月15日,史玉柱出生于安徽省蚌端口市怀远县城关镇进山路30号。

1994年年初,巨人大厦动工,计划3年完工。同年史玉柱当选中国十大改革风云人物。

1996年,巨人大厦资金告急,史玉柱决定将保健品方面的全部资金调往巨人大厦,保健品业务因资金“抽血”过量,再加上管理不善,迅速盛极而衰。

2007年11月1日,史玉柱旗下的巨人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成功登陆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总市值达到42亿美元,融资额为10.45亿美元,成为在美国发行规模最大的中国民营企业,史玉柱的身价突破500亿元。

2016年12月30日,史玉柱进入民生银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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