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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资产管理计划税收

发布时间:2023-05-09 22:34:34

⑴ 炒股需要交什么税费,10万买卖一个来回需要缴纳多少钱

炒股的税费主要分为三种,印花税、券商佣金、过户费等,这三种税费就是直接提高炒股的交易成本,下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印花税

根据当前A股市场的股票印花税按照1‰收入,单边征税(出让方单边缴纳),意思就是卖出股票收取,买入股票是免征印花税的。


上面计算得知,10万元操作一个买卖的总手续费为:

印花税为100元

过户费为4元

券商佣金为60元

10万元炒股,全仓操作买卖一个来回需要缴纳的总费用为164元,其中印花税是最高的。

总结分析

上面已经详细解决了A股市场的股票交易税费,股票交易税费分印花税、过户费和佣金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的税费也是股民投资者炒股的成本。

所以建议大家炒股真正想要避免股票交易的税费,尽量别频繁交易,长期持股,价值投资为主,这样才能真正的省很多税费。

⑵ 金融机构常说的“资产管理计划”和“资金管理计划”有什么区别

资产管理计划通常指对你的资产,包启卖括税收打理,资产投资哗旁渣等的管理。资金管理计划仅针对你的现金进行管理。包括资金投向,个人收入和储蓄分配,保乱悄险计划等。资产管理大于资金管理。但我国现阶段,资产管理计划往往和资金管理计划重合。原因也很简单,金融机构缺少能进行全方位管理资产的人才。

⑶ 资产划转税务处理

法律主观: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案例
某有限责任公司A有5个股东,其中:3个自然人股东,1个有限合伙企业股东B(员工持股平台),1个股份有限公司股东C。
有限责任公司A工商注册资本1000万元,3个自然人股东分别认缴出资1万元,实缴1万元,分别拥有族搏0.1%股权;有限合伙企业B认缴500万元,实际出资500万元,拥有50%股权;股份有限公司C认缴497万元,实际出资2000万元,拥有49.7%股权,超出认缴出资1503万元形成资本公积。
现因业务部门投标需要,财务部拟将有限责任公司A资本公积1503万元转增注册资本,增唯穗则资后注册资本为2503万元,各股东股权比例不变,各股东是否存在纳税义务?
税务处理如下:
1、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补充解释为仅限股票溢价产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此文不适用。
2、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由于有限合伙企业B不属自然人,属企业,适用此文,故有限合伙企业B的自然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均不涉及纳税义务。
3、根据《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的3个自然人股东,适用此文规定,须由有限责任公司A按20%税率为3个自然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的核算
小企业应设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小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资本公积总额。
小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产,按其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确定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投资者应享有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小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用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来扩大企业的注册规模。在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时候,应按照实际增加资本的数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冲减资本公积的数额,借记“资本公积指棚”科目。资本的增加要和股东原有持股比例保持一致。
小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对企业的影响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并不能导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增加,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一方面可以改变企业投入资本结构,体现企业稳健、持续发展的潜力;另一方面,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它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公司股票的流通量,进而激活股价,提高股票的交易量和资本的流动性。此外,对于债权人来说,实收资本是所有者权益最本质的体现,是其考虑投资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所以,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仅可以更好地反映投资者的权益,也会影响到债权人的信贷决策。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从中,我们可以得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资本公积的核算,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对企业的影响。他们一天24小时在线,能随时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⑷ 股票分红要交增值税吗

击鼓传花大家肯定都知道是什么意思,一切税收都是由最终消费者买单的,最后到谁手上就由谁交税,而增值税不过是分段代收代缴而已,那么股票分红要交增值税吗?
股票分红要除权吗?除权是为了什么?
一、股票分红要交增值税吗?
分红缴税是要区别情况来说的:
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红收入,本身性质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但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可以享受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红收入,本身性质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但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可以享受免税。

⑸ 资管产品增值税税率是6%还是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陵橡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的规定,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对资管产品的税收政策一直像雾里看花,本文对营改增以来的资管产品税收文件进行梳理总结,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解读,主要内容如下:
1、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有哪些?
(1)关于投资者(机构和个人)持有资管产品期间,取得收益如何交增值税?
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
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应按贷款利息收入缴纳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3%。
如何区别保本收益与非保本收益?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保本收益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因此,主要依据合同具体条款确定:如果合同明确承诺保本,按照保本处理;如果明确承诺不保本,按照不保本处理;如果合同未明确的,建议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财税〔2016〕36号,保本收益,按照“贷款服务”交增值税。如果界定为非保本收益,投资人无需缴纳增值税。
(2)投资者(机构和个人)转让资管产品,取得收益如何交增值税?
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在未到期之前转让其所有权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6%增值税。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如果是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不区分保本型还是非保本型,转让价差收益,一律免征增值税。
参考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img4#、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各类资管产品业务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
(1)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保本收益,按照“贷款服务”交增值税。如果界定为非保本收益,资管产品管理人无需缴纳增值税。
(2)转让金融产品价樱汪毕差收益
资管产品运营期间,取得的买卖金融商品价差收益,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3%增值税(简易计税)。
脊芹参考政策文件:《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二、 关于所得税问题
1、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解读,主要内容如下:
-- 对机构投资者而言: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机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基金管理人而言: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个人投资者而言:
(1)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4)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参考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第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2、 关于信托收益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认购信托产品所得收益,是否交所得税?
信托不是纳税主体,目前信托产品在分配收益时暂未被征税,现行法规也确实没有明确规定信托公司负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个人获取的收益应归属于“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20%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的个人投资者报税制度中,信托公司不会代收代缴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认购信托需要个人去报税,目前对购买信托产品获得收益是否交所得税,我国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信托到期终止后,投资者得到的本金和收益都是没有征收所得税的。在个人投资者不主动申报个税的情况下,个人投资信托收益的个税也难以进行税收征管。笔者理解,对于信托收益的纳税问题还没有引起太多关注,税务局也还没有严格对这一块进行征管。
企业投资者认购信托产品所得收益,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应在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对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按税法规定的时间确认投资收益后,其企业所得税处理,具体办法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份连续持有不足12个月而获得的投资收益。
按照以上规定,在境内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份不足12个月的,其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⑹ 企业买卖股票是否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买卖股票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丛悉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股票资产管理计划税收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念念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渗高乎

⑺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涉税处理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涉税处理

随着中国政府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战略推进,合伙制企业以其灵活、便利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影响日益扩大。以下是我J.L分享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涉税处理,更多创业指导请关注应届毕业生创业网。

合伙企业税制的前世今生

近日,笔者因工作关系,走访了几家以股权投资为主营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了解企业的组织架构及运行模式,听取了企业的有关税收方面的诉求,笔者就自己最近所学所想的合伙企业有关涉税事项进行小结,并试图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运行中涉及到的税收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各个地方为了招商引资等原因出台的和在国家税收政策基础上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属于本文的探讨范围。

合伙企业税收的变化

(一)合伙企业所得税

历史政策:

2000年以前合伙企业是按法人企业管理,缴纳企业所得税及流转税。按《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随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出台,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仅指所得税),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裤型配税函[2001]84)进一步明确财税[2000]91号的执行口径,明确了“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政策:

随着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明确合伙企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企业、其它组织依法设立,上述财税【2000】91号文显然不能适应新的合伙企业的组织结构的变化。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横空出世,奠定了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方面的税制基础。

但财税[2008]159号仅给出了原则规定。“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租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合伙企业本是个从激励到约束都很灵活的组织,也是国家在创业投资方面引进民间资本方面鼓励发展的组织形式,但鉴于我国对合伙企业的征税体制,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所以也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例如所得税法规定:“.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胡指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但目前以合伙企业为组织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很多,若将他们置之度外,显然有失公允。

于是税务总局于2015年出台了新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解决了这个问题,虽然姗姗来迟,但实属不易。文件规定:“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以上列举的仅是有关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文件的概况,那么实务中,先分后税到底如何理解,哪些项目属于先分的范围?实务中如何操作?个人合伙人退伙,转让财产份额,个人所得税是否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呢?法人合伙人是否有重复征税问题呢?将在续集中详细分析。

(二)合伙企业的增值税

合伙企业虽然不是独立法人,但对外提供投资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等,应按规定缴纳流转税,原来纳税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税目现代服务-商务服务-子目为企业管理服务。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按目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运行规则,通常会以约定GP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采用委托管理模式)提供服务,并且是有偿的服务。按36号文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GP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的服务属于哪一款呢?是不是要缴纳增值税呢?转让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股票是不是缴纳增值税呢?合伙人中的资产管理计划按约定比例收取固定收益是不是要缴纳增值税呢?笔者将在续写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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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腾讯员工股票交税到手多少

根据最新消息,7月14日腾讯港股收盘价561港币计算,240万股腾讯股票约合人民币11.21亿元,3300名员工股票交税后平均每人能获得34万元人民币。
拓展资料:
1.购买员工持股计划后,员工该缴多少税?由于ESOP还具有股权激励和股东普通投资者的特点,在没有明确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参照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和股票投资一般税收政策处理。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涉及三个纳税环节:一是股份的取得,二是持股,三是股份的转售。对于员工以个人名义取得的股份,不同的股份来源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不论股票来源如何,持有和转售股票的税收政策基本相同。首先,分析员工以个人名义取得股份的税务处理。收购股份首先,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对于员工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购买过程不涉及税务问题。二是通过公司回购获得股份。如果通过回购上市公司获得持股计划,则员工购买价格与公司回购价格相等,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职工以低于公司回购价格购买股份的,是否对低于回购价格的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由于ESOP还具有股权激励的性质,对于职工购买价与回购价之间的差额,应参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中关于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购买的,还应当从业务本质上参照上述规定。三是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这种收购方式是否涉及税收还取决于股权计划员工的认购价格。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价格的90%。
2.如果公司对员工的发行价格符合上述办法的规定,则上市公司不给予员工额外奖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对职工的发行价格低于上述办法规定的,低于规定价格的差额,作为上市公司对职工的股权激励费用,职工按其计缴工资个人所得税。区别。捐赠股份。收购环节涉及两个税务主体。第一个是执行赠与的股东,第二个是收到股票的员工。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立法层面来看,并没有规定将个人之间的赠与视为销售。无论接受者的身份如何,都不应对给予者征税。
3.在实践中,操作与收到捐赠股份的员工是否征税是不一样的。从具体政策层面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出台相关税收政策,但有两种典型的地方税收文件。一是广东省粤政发〔2009〕940号文件,二是河北省政发〔2009〕119号文件。两份文件对个人无偿赠与股权的规定相似,即个人将股权赠与近亲属或有赡养关系的人,赠与人、受赠人均不征税。其他情况下,赠与合同中标明的股权价格减去受赠人在赠与过程中缴纳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财产转移”。在实践中,也有两种方式:一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对受赠人征税,二是对其他所得征税。通常认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的实质是将赠与人的赠与行为视为销售,将赠与人的纳税义务转移给受赠人。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第67号公告规定的股权转让行为虽然对“其他股权转让行为”做了详细规定,但并未明确指出股权的赠与视为出售。
操作环境:MI 11

⑼ 专项资管计划分红能否免交营业税

2015年10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挂出了《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立刻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其基本口径是确立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有拟挂牌公司股权的合规性,也就是本文第一和第二两个段落的描述。本文的第三个段落从税务角度对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股挂牌公司涉及的税务争议进行了浅显分析。
第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在挂牌审查时是否需要还原至实际股东?
1、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政策依据: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证券公司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券商与客户约定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政策依据: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孝卖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3、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法规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股转系统认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旅渣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能否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股转系统认为,可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
2、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3、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据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向部分律师了解,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实务中拆慎悄,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还存在很大障碍,往往会“曲线”登记为对应计划或者基金的管理人。
第三、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处理
我国目前得税收立法并未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纳税主体地位。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如果参考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立法原则,可以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为非独立纳税主体,其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以投资基金为例,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在基金投资方式中,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运作者是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基金本质上仅为一笔信托财产,基金自身不是经营主体,从而基金自身不应视为纳税主体。对于投资者通过基金获取的收益,相关税收应在基金设立前或基金分配后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或由投资者自行缴纳。基金这种投资方式连接了投资环节的多种主体,从而在此过程中涉及多方面的税收,这些税收要由投资环节中的不同主体依据法律自行或者代为缴纳。基金本身是不需要纳税的,但这并不意味对这种投资行为不征税,而是对这类税收要分别由相关主体自行缴纳或者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从事基金投资要由各种不同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自行或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A、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作纳税虚体。
如果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做纳税虚体,其投资的相关税收,由资产委托人承担,资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不过,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并未直接规定资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以及如何代扣代缴。
B、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作纳税实体。如果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做纳税实体,需要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作为纳税主体在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并按期申报税款。
2014年第9期《税务研究》杂志曾发表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王震教授的署名文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税政策研析》。文中提及这样一则案例。
【案例】2013年1月6日,中国某投资公司A参与某证券公司发行的一支总额1亿元、计划总份额1亿份、期限2年的集合计划。该证券公司担任集合计划的受托人和管理人,工商银行担任集合计划的托管人。该计划可投资于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和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为了分析方便,假设该计划仅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不考虑印花税和所得税。
A公司作为委托人,实际参与金额为2 000万元,不考虑参与费,共取得参与份额2000 万份;中国公民周某实际参与金额500万元,取得份额500万份。该计划封闭运行,成立3个月后委托人可以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办理份额转让。2014年1月15日,A公司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转让份额1000万份,转让价格1.1元/份。
2014年1月16日,计划管理人以600万元的价格卖出一只股票,该股票投资成本400万元。
根据上述事宜,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营业税=1000×(1.1-1)×5%=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7%=0.35(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
证券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计划管理人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股票的营业税及附加,还要其代扣代缴计划参与人(A 公司)转让计划份额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营业税=(600-400)×5%=1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7%=0.7(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0×3%=0.3(万元)
应代扣代缴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代扣代缴营业税=1000×(1.1-1)×5%=5(万元)
应纳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7%=0.35(万元)
应纳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
A公司认为,集合计划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我国《证券法》规范的有价证券仅包括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产品,计划份额不属于有价证券,通过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转让计划份额实现“自有财产”的溢价赎回,只涉及所得税,无需缴纳营业税。
证券公司认为,集合计划的性质属于私募基金,应该比照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股票的营业税。证券公司还认为,集合计划只是一份合同,不具有纳税人的主体资格;证券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业内也没有就集合计划办理涉税事宜的惯例,委托人(或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税收事宜应由其自己申报缴纳,管理人无需履行代扣代缴计划份额转让涉及的营业税义务。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集合计划的份额是否属于有价证券(类似问题有信托计划的份额),从而构成营业税意义上的转让金融商品?二是集合计划自身能否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
对于第一个争议,税务机关认为,根据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集合计划的份额是典型的有价证券,属于金融商品的范畴。从我国的税制体系上看,纳税人取得动产类财产的转让收益,不征增值税就得征收营业税。本案中,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取得了100万元的收益,应该缴纳营业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显然,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不属于上述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业务,理应申报缴纳相应的营业税。
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坚持广义有价证券的观点,认为集合计划的份额属于有价证券;而A公司则坚持狭义有价证券的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中列举的有价证券类型办理纳税申报事宜,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单方扩大有价证券的适用范围。
对于第二个争议,税务机关认为,财税【2004】78号文件只是豁免了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并没有豁免基金委托人的营业税纳税义务。由于集合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不同的法律规范,集合计划有私募的特征,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不能套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而扩大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管理人必须按期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及其附加。
对集合计划征税,可有两个征税策略:一是赋予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资格,由计划管理人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涉税事项,并代扣代缴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相关税收,可将此策略称为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论;二是以委托人为纳税主体,由委托人自己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金融商品,以及计划份额转让的营业税,可将此策略称为委托人纳税主体论。考虑到管理人将集合计划投资运用或份额转让的信息传递给委托人需要时间,存在时滞,为了能实现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税务机关坚持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论的观点,认为应该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由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申报缴纳集合计划的所有涉税事宜。纳税人(证券公司)则坚持委托人纳税主体论观点。
王震教授认为,资产管理业务,在资产管理机构与投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不组建投资企业的前提下,一般以资产管理机构为主导,设立集合计划募集资金。集合计划的资产或资金,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每一个集合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必须单独开设账户,单独核算集合计划资产的增减变化。集合计划名称多样,如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
王震教授比较倾向于以集合计划作为纳税主体,他指出,如果赋予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资格,由计划管理人代理集合计划税金的核算与申报,可以解决委托人作为纳税主体导致的诸多困难。
首先,掣肘集合计划税金核算的原始票证问题可迎刃而解。凡是归属于集合计划的支出、采购、对外投资等事项,都可以集合计划为受票单位;凡是归属于集合计划的收入,都可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对外开出发票;也无需委托人履行完税凭证的传递。集合计划税金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都将大大提高。
其次,管理人可以动用集合计划的资金,办理税金缴纳,不会产生委托人纳税主体论下委托人无钱缴税的困难,委托人也不用再安排集合计划的强制赎回或份额的强制转让或计划的强制分红。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的期限内,减少这类强制措施对资金期限配置的干扰,有助于提高计划资金运用的预期性和稳定性。
第三,在委托人中既存在机构投资者,又存在个人投资者时,坚持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可以避免委托人纳税主体论下“分类计提法”对机构投资者营业税的影响,使机构投资者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的实际税负保持在5%,与其名义税率一致。
从国际上看,以色列和爱尔兰将集合计划视为一般的公司,适用正常的公司税税率。美国、英国、加拿大、挪威等国将集合计划视为独立纳税主体,需要全额纳税,对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可以扣除。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等国将集合计划设为独立纳税主体,对集合计划适用低税率。在德国,投资基金无须纳税,但投资基金要被视作独立纳税主体来确定税基。可见,集合计划作为独立纳税主体是一种国际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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