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票质押融资的联系区别
股票质押融资和融资融券的联系在于,两者都是一种融资手段,都需要一定的担保物,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都是用股票作质押,同时,两者对证券市场资金流会产生显着影响。
在以前证券市场尚不成熟的时候,有的人甚至对融资融券中的“融资”与股票质押融资不加区分,互相代用。随着国家股票质押融资和融资融券制度的规范,市场才逐步对这两个概念有了明确分辨。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融得的标的物不同
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无法做空。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融得证券,融得的资金再买股票就增强了多方力量,融券则增强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资融券是一种即可做多也做空的双刃剑。
二、融得资金的用途不同
这点可能是两者最大的区别。股票质押融资,融得的资金可以不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当然,针对具体的融资主体,国家对其融得资金的用途会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只能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融资融券中的融资,获得的资金通常必须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一定条件下加快了证券市场价值发现功能。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与资本市场联系更紧密,股票质押融资可能既涉及资本市场,也直接涉及实体经济。另外,与股票质押融资有个相类似的概念是股权质押融资,主要是指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提供担保以融通资金。
三、担保物不同
股票质押融资和融资融券都是是对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担保物。股票质押融资,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因此担保物不可能再用现金,它的主要担保物是有价证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司债券等。融资融券中,担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现金。
四、资金融出主体不同
股票质押融资一般由银行、典当行等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主体与融资融券有明显区别。融资融券在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运作模式。例如,在美国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专业化模式下,融出资金的中介有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但最终的资金融出方通常是银行。我国采取的运作模式则规定资金融出的直接主体是证券公司,即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证券向客户融资融券;同时,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的制度。
五、杠杆比例与风险控制不同
一般而言,融资融券相比股票质押融资而言,风险可控程度更高。由于融资融券所获得的资金或证券都有专门的账户记录,因此监控其市值变化、测算风险程度和要求追加保证金相对都是比较容易的。并且,融资融券的杠杆比例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在市场整体风险不大时可适当放大杠杆比例,反之则可收紧。股票质押融资实质是质押贷款,其资金用途虽然可能会有限制,但监控难度显然大得多,当股票市值下跌时,借款债权的风险就随之增加。
六、产品属性不同
融资融券是一种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规则和合约细节上,都有比较明确具体的安排或规定。例如,融资融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第三方存管银行分别有专门的账户登记相关的股票和资金并可方便地查询,股票和资金来龙去脉一目了然;融资融券可采用的杠杆比例有统一规定;融资的资金借出成本不得低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融资用来购买的股票或者融券可获得的股票都在一定范围之内,等等。股票质押融资则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
七、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就个人投资者而言,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购买股票,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可以取得相同的效果,但两者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就不一样了。例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融资融券拓宽了业务收入渠道,是一个基于创新产品的盈利增长点,而股票质押融资对于券商来说盈利能力没有改变,融来的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
2.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有哪些不同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融得的标的物不同
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融得证券,融得的资金再买股票就增强了多方力量,融券则增强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资融券是一种即可做多也做空的双刃剑。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无法做空。
二、融得资金的用途不同
这点可能是两者最大的区别。融资融券中的融资,获得的资金通常必须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一定条件下加快了证券市场价值发现功能。股票质押融资则不同,融得的资金可以不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当然,针对具体的融资主体,国家对其融得资金的用途会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只能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与资本市场联系更紧密,股票质押融资可能既涉及资本市场,也直接涉及实体经济。另外,与股票质押融资有个相类似的概念是股权质押融资,主要是指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提供担保以融通资金。
三、担保物不同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是是对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担保物。融资融券中,担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现金。股票质押融资则不同,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因此担保物不可能再用现金,它的主要担保物是有价证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司债券等。
四、资金融出主体不同
融资融券在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运作模式。例如,在美国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专业化模式下,融出资金的中介有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但最终的资金融出方通常是银行。我国当前采取的运作模式则规定资金融出的直接主体是证券公司,即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证券向客户融资融券;同时,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的制度。股票质押融资一般由银行、典当行等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主体与融资融券有明显区别。
五、杠杆比例与风险控制不同
一般而言,融资融券相比股票质押融资而言,风险可控程度更高。由于融资融券所获得的资金或证券都有专门的账户记录,因此监控其市值变化、测算风险程度和要求追加保证金相对都是比较容易的。并且,融资融券的杠杆比例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在市场整体风险不大时可适当放大杠杆比例,反之则可收紧。股票质押融资实质是质押贷款,其资金用途虽然可能会有限制,但监控难度显然大得多,当股票市值下跌时,借款债权的风险就随之增加。
六、产品属性不同
融资融券是一种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规则和合约细节上,都有比较明确具体的安排或规定。例如,融资融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第三方存管银行分别有专门的账户登记相关的股票和资金并可方便地查询,股票和资金来龙去脉一目了然;融资融券可采用的杠杆比例有统一规定;融资的资金借出成本不得低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融资用来购买的股票或者融券可获得的股票都在一定范围之内,等等。股票质押融资则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
七、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就个人投资者而言,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购买股票,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可以取得相同的效果,但两者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就不一样了。例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融资融券拓宽了业务收入渠道,是一个基于创新产品的盈利增长点,而股票质押融资对于券商来说盈利能力没有改变,融来的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
3. 股票质押与融资融券的区别有哪些 - 百度知道
投看看整理了股票质押与融资融券的区别:
一、融得的标的物不同
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融得证券,融得的资金再买股票就增强了多方力量,融券则增强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资融券是一种即可做多也做空的双刃剑。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无法做空。
二、融得资金的用途不同
这点可能是两者最大的区别。融资融券中的融资,获得的资金通常必须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一定条件下加快了证券市场价值发现功能。股票质押融资则不同,融得的资金可以不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当然,针对具体的融资主体,国家对其融得资金的用途会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只能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与资本市场联系更紧密,股票质押融资可能既涉及资本市场,也直接涉及实体经济。另外,与股票质押融资有个相类似的概念是股权质押融资,主要是指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提供担保以融通资金。
三、担保物不同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是是对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担保物。融资融券中,担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现金。股票质押融资则不同,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因此担保物不可能再用现金,它的主要担保物是有价证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司债券等。
四、资金融出主体不同
融资融券在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运作模式。例如,在美国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专业化模式下,融出资金的中介有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但 最终的资金融出方通常是银行。我国目前采取的运作模式则规定资金融出的直接主体是证券公司,即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证券向客户融资融券;同时,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的制度。股票质押融资一般由银行、典当行等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主体与融资融券有明显区别。
五、杠杆比例与风险控制不同
一般而言,融资融券相比股票质押融资而言,风险可控程度更高。由于融资融券所获得的资金或证券都有专门的账户记录,因此监控其市值变化、测算风险程度和要求追加保证金相对都是比较容易的。并且,融资融券的杠杆比例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在市场整体风险不大时可适当放大杠杆比例,反之则可收紧。 股票质押融资实质是质押贷款,其资金用途虽然可能会有限制,但监控难度显然大得多,当股票市值下跌时,借款债权的风险就随之增加。
六、产品属性不同
融资融券是一种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规则和合约细节上,都有比较明确具体的安排或规定。例如,融资融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第三方存管应行分别有专门的账户登记相关的股票和资金并可方便地查询,股票和资金来龙去脉一目了然;融资融券可采用的杠杆比例有统一规定;融资的资金借出成本不得 低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融资用来购买的股票或者融券可获得的股票都在一定范围之内,等等。股票质押融资则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
七、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就个人投资者而言,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购买股票,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可以取得相同的效果,但两者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就不一样了。 例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融资融券拓宽了业务收入渠道,是一个基于创新产品的盈利增长点,而股票质押融资对于券商来说盈利能力没有改变,融来的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
4. 股票是否可以质押
股票是可以进行质押的,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5. 股票质押式回购风控指引是什么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标志着这一创新业务的正式已具备制度基础。
2015年3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指引》将对券商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
二、股票质押式回购风控指引主要内容
《指引》主要对券商开展此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融入方准入管理、标的证券管理、业务持续管理和违约处置管理作出了要求;其中,《指引》规定,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0%。
在净资本管理方面,《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应当及时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在标的券准入方面,《指引》标的证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审慎评估质押该标的证券的风险:一是单一标的证券已质押数量占总股本超过50%;二是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三是标的证券涨幅较高;四是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五是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六是证券公司认为存在风险较大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还应当根据融入方、标的证券的不同情况,设置差异化的履约保障比例;应当制定融入方持续管理制度。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标的证券管理制度,明确标的证券筛选标准或准入条件、质押率上限、具体项目标的证券质押率确定机制、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机制等,并明确调整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适用性进行评估和更新。
6. 股票质押怎么操作
作为不久之前进入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在一些时候也可以看到自己持有的股票背后的上市公司公告称要解除质押。那么究竟质押是怎么一回事呢?质押要分成什么类?又会和什么有关呢?今天就让我这个进入市场好些年的老股民给大家科普一下,大家只需要看这篇就够了!开始之前,先点击下方链接获取一份机构精选牛股:【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
股票质押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会将他持有的股票当作抵押品,接着找银行申请贷款亦或是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股票质押所对应的有一个概念那就是股票质押式回购,简单地来理解的话也就是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再找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且也会约定了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针对股票质押来说,是有上限的,如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应该比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高。此外质押的股票已经抵押给其他单位了,质押的股票是不能用于股票交易的。质押悬在头顶的两把利剑一把是警戒线,另一把是平仓线。通常情况下,警戒线和平仓线分别为160%、140%。要是股票下跌并且触及了质押平仓线,那么质押机构会放出低价卖出质押的股票,不能太小看这些影响。还有一点要注意,股票质押会被时间和比例而限制,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由双方共同来决定的,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60%是质押的最高线。
而股权质押实际上是担保的一种方式,简而言之就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作为债权人就是有权利优先享受股权。股份质押简单理解起来就是在出质人所持有的股份上,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上有设定限制性物权。当债务人到期后都还没进行偿还债务时,这种情况债券人则能按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平日里,就可以看看股市播报,了解股市的最新行情,了解股市的最新资讯,提升自己的文化能力,避免亏损风险。投资者朋友想要了解质押情况的话,推荐【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二、为什么会有股票质押?股票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
股票质押实质上就是是上市公司平时所归用到的一种融资手段。一般在财务状况不佳、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那么,就像一些股比例较大的大股东就偏向于这种融资方式。当然,股票质押也有风险,要是股票下跌并且触及了质押平仓线,且大股东未补仓或回购,就有股价下跌甚至崩盘的可能性。所以,作为一名好的投资者,一定时刻注意公司的质押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
1、股权质押公告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价在短期内产生负面的影响,因为股权质押释放了一种公司现金流不充裕的信号,市场预期被降低。
2、咱们从以长时间来看,要是上市公司股东进行质股票押,对股价的作用倾向于偏好。
股票质押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价的走向,但是,不是只有一个因素在影响股价,必须联系多种的技术指标朝更深刻的方向分析。如果实在没法判断,可以直接进入这个诊股平台,输入股票代码,可以帮你判断解禁股的情况如何,值不值得买:【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三、怎么办理股票质押?
依照物权法规定,不签订质押合同就不能进行股权质押。之后需要去工商局办理一个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给相应的文件就好。讲到这里,大家对股票质押的相关内容是不是都明白了呢?希望朋友们都有收获哦,祝您投资之路畅通无阻!
应答时间:2021-08-31,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7. 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呢
股票质押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简称,股票质押是将合格资金投入当事人持有的股票质押,一般质押给银行或债券商。银行或债券商将资金提供给股票质押方,双方约定将来由投资者返还资金并取消质押。因此,股权质押主要用于解决上市公司的资金周转问题。
【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8. 股票质押贷款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股票质押贷款的相关规定有《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证券法》、《担保法》等。
【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戚兄烂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五)最近一尘昌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高漏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9. 股票质押与融资融券的区别有哪些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融得的标的物不同。
1、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无法做空。
2、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融得证券,融得的资金再买股票就增强了多方力量,融券则增强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资融券是一种即可做多也做空的双刃剑。
(二)、融得资金的用途不同这点可能是两者最大的区别。
1、股票质押融资,融得的资金可以不用来上市证券,当然,针对具体的融资主体,国家对其融得资金的用途会有一定的要求。
2、例如,证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只能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融资融券中的融资,获得的资金通常必须用来上市证券,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一定条件下加快了证券市场价值发现功能。
3、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与资本市场联系更紧密,股票质押融资可能既涉及资本市场,也直接涉及实体经济。另外,与股票质押融资有个相类似的概念是股权质押融资,主要是指以非上市股权提供担保以融通资金。
(三)、担保物不同股票质押融资和融资融券都是是对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担保物。
1、股票质押融资,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因此担保物不可能再用现金,它的主要担保物是有价证券,例如上市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债券等。
2、融资融券中,担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现金。
(四)、资金融出主体不同股票质押融资一般由银行、典当行等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主体与融资融券有明显区别。
10. 股票质押什么意思呢
一、股票 质押 什么意思呢 质押其实就是 债务人 将动产或股票移交给 债权人 ,当债务人不能够偿还 债务 时,债权人有权将动产或股票进行拍卖或占有以偿还债务。股票质押从字面上来看,也就是说把股票当成自己的动产 抵押 给他人或银行,换来运作的资产即金钱。 二、股票质押的基本内容 1、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 上市公司 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2、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 3、用于 质押贷款 的股票原则上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应业绩优良。对上一年度亏损的股票,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 三、股票质押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以下统称股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指法人总部,下同),贷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办法所指质物的法定登记结算机构。 第五条商业银行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须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贷款人、借款人 第八条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二)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三)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四)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五)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质押率的能力;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五)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 第十条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 借款合同 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 法规 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十一条股票质押 贷款利率 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第十三条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三)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净资本计算表及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含附注); (四)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 (五)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作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贷款人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贷款限额。 第十七条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审查同意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双方应共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出具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贷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将股票质押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二十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借款 合同终止 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退还给借款人。 第五章贷款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人资本净额的5%.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 (一)预计到期难以偿付贷款利息或本金; (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 ; (三) 股权变更 ; (四)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一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上述比率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监控,对超过规定比率的股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进行出质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上述比率。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有权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实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真实地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随时分析每只股票的风险和价值,选择适合本行质押贷款的股票,并根据其价格、盈利性、流动性和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指标以及股票市场的总体情况等,制定本行可接受质押的股票及其质押率的清单。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随时对持有的质押股票市值进行跟踪,并在每个交易日至少评估一次每个借款人出质股票的总市值。 第二十七条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35%,平仓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2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即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六章质物的保管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特别席位),用于质物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 用于相关的资金结算。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特别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转让,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出质人及贷款人的申请将出质股票足额、及时转移至贷款人特别席位下存放。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合同,进行部分(或全部)质物的置换,经贷款人同意后,由双方共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变更登记。质押变更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重新出具股票质物登记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质押合同期内,借款人可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后,按借款人的指令,由贷款人进行部分(或全部)质物的卖出,卖出资金必须进入贷款人资金账户存放,该资金用于全部(或部分)提前归还贷款,多余款项退借款人。 第三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贷款人应通知借款人,并要求借款人立即追加质物、置换质物或增加在贷款人资金账户存放资金: (一)质物的市值处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警戒线以下; (二)质物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中的情形之一。 第三十三条用于质押股票的市值处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平仓线以下(含平仓线)的,贷款人有权无条件处分该质押股票,所得的价款直接用于清偿所担保的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应将质物归还借款人;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通过特别席位卖出质押股票,所得的价款直接用于清偿所担保的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 孳息 (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 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给予 警告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二)对不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三)发放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超过一年; (四)接受本办法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 (五)质押率和其他贷款额度控制比率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比率; (六)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七)泄露与股票质押贷款相关的重要信息和借款人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用非自营股票办理股票质押贷款; (二)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四)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贷款人要求核实股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未按贷款人要求及时办理质押股票的冻结和解冻; (三)为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比率的股票办理质押登记; (四)为借款人虚增质物数量或出具虚假质押证明。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述两个机构的派出机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管机关对上述行为的查处结果应及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贷款人办理股票质押业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经过以上的解释,您肯定对 股票质押什么意思 已经了解了,也了解了股票质押的总体条例,也明白如果违反了法律将会受到的惩罚,所以请认真遵守法则。那么您可以继续对股票质押进行深度理解,这有助于您的投资事业的发展,可以让您更加了解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