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B.产品杠杆倍数符合要求,即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不超过1 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 倍,其他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
固定收益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
‘贰’ 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什么意思
是指基金属于混合类基金,混合类基金是有股票型基金、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所有结构混合所做的资产管理计划。
‘叁’ 股票融资的杠杆能是几倍 - 百度知道
一般杠杆是3至5倍,倍融资融券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融资交易中,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融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买入股票的交易行为。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者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而后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进行授信后,投资者可以在授信额度内买入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标的名单内的证券。如果证券价格上涨,则以较高价格卖出证券,此时只需归还欠款,投资者就可盈利;如果证券价格下跌,融入资金购买证券,这就需要投资者补入资金来归还,则投资者亏损。
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整体作为其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担保物。融券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规避风险的途径。如果投资者如果预期证券价格即将下跌,可以借入证券卖出,而后通过以更低价格买入还券获利;或是通过融券卖出来对冲已持有证券的价格波动,以套期保值。
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肆’ 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
摘要:证监会上周五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私募产品的杠杆倍数。监管部门着力推动的资产管理行业“去杠杆、控风险”正在逐步落实到具体的规章制度上。
近一年来,金融市场基本处于“去杠杆化”、“去泡沫化”的进程之中:
2015年2月,证监会叫停券商伞形信托;
2015年8月,证监会暂停新发分级基金;
2015年9月,中金所提高股指期货的保证金比例;
2015年11月,证监会叫停融资类收益互换;
再到上周五,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私募产品的杠杆比例。
这一系列事件都表明,监管层对于金融产品的监管更加严格,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去杠杆仍将是监管的重要方面。
那么新出台的《暂行规定》,对于金融市场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暂行规定》明确了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管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资管产品不超过3倍,其他类机构化资管产品杠杆不超过2倍,并且新规中的杠杆倍数计算公式为“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而在此前证监会出台的文件中,仅要求结构化产品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实际上,目前市面上发行的资管产品,股票类杠杆通常可达3-4倍,对于固收类产品,由于固收金融产品波动较小,其杠杆可能更高,7-8倍杠杆非常常见,甚至个别产品的杠杆可达10倍。从中长期趋势来看,资管产品的监管是金融去杠杆的进一步推进,监管层对资管产品结构的监管将降低投资人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
另外,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证监会明确对结构化产品等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即存量的产品并没有按照新规执行杠杆要求,不过到时候存量的产品需要清盘。因此对于一些老的资管产品,如超过目前监管的要求,在到期时大量抛售流动性好的品种,可能会加大市场的波动。
广大投资人在新规出台后购买私募产品应当注意哪些?
投资人在购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私募产品时,要查看产品要素或者合同中和杠杆有关的条款:
首先,注意私募基金的产品是否为结构化产品;
其次,若为结构化产品,那么尤其要关注产品的杠杆倍数,即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的数值,股票类产品不超过1倍,固收类产品不超过3倍,其他类产品不超过2倍;
另外,若投资人购买的不是新发行的,而是正在运作的结构化资管产品,如果杠杆比例超过了监管要求,那么需要注意产品的清盘时间。
‘伍’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姿镇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拍圆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袭册塌、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二)未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三)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四)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五)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六)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七)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
(二)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三)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未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本身、与第三方机构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五)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六)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
‘陆’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有几种观点
2月21日,由央行牵头、一行三会共同参与制定的一份《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资管圈被广为传播,并受到了业内高度评价。
核心内容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共30条,核心包括打破刚性兑付,限定杠杆倍数,消除多层嵌套,强化资本约束和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等。
市场人士认为,大资管时代已经到来,统一监管标准的呼声一直都很高,也是大势所趋。该文件一旦酝酿完善后出台,将会对资管行业产生深刻的影响。短期可能会有波动,长期利好整个行业的发展。
监管对象与监管要点
《征求意见稿》涉及监管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监管要点为:禁止表内资管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限制非标资产投资,明确禁止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但允许发专门产品,投资于其他非标产品,需要限额管理、禁止期限错配,逐步压缩非标资产规模。禁止资金池操作,不得期限错配,需要风险隔离。限制通道业务,不得提供扩大投资范围、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等等。
限定杠杆水平
《征求意见稿》规定,固定收益类、股票及混合类、其他类产品的杠杆倍数分别限定在3倍、1倍、2倍。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分别设定140%和200%的限制。对于结构化产品,优先份额/劣后份额的杠杆倍数分别为固收类3倍、股票类1倍、其他类2倍;对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设定140%和200%的限制。
银缺神带行资管人士认为,杠杆限制在预期之中,比例也和之前市场预期的一致。但这意味着银行理财也可以继续做结构化产品,这一点银监会有不同意见。另外,如果按产品类型统一监管,定期开放型公募基金在封闭期也不能突破140%的限制。
禁止资金池操作
《征求意见稿》称,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每只资产管理产品与所投资产相适应,做到每只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严格禁止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及金融机构一层委外投资例外)。
规定可投资产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投资的资产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股权、金融衍生品、境外资产。资管产品禁止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投资其他非标资产需符合监管部门限额管理,并禁止期限错配等。伏芦公募产品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除外)。
限制通道业务
《征求意见稿》: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对资产管理产品的主动管理职能,不得为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扩大投资范围、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
资管行业的过去几年是通道业务泛滥的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产品发生兑付危机或者爆仓等危机。作为通道方的基金公司或者其他部门,虽然仅获得为数不多的通道费,但作为名义上的管理人而屡次被追责,成为投资者维权的对象,这也让通道业务在行业内部广为诟病。
强化投资者适应性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收益和风险均由投资者享有和承担,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机构应该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验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应性管理,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其销售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业内评价积极
解杠杆、去通道、禁资金池业务等政策一旦发挥效应,资产管理行业体量瞎逗收缩或许在所难免。截至2016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51.79万亿元。剔除嵌套产品和一些产品中的产品,实际规模可能不足50万亿元。市场各方均对统一的资管业务监管标准抱有期待。证监会亦早在2014年就提出,将在金融监管协调会的机制下,加快推动形成分工合理、标准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体系。
‘柒’ 定增杠杆比例要求
比例不能超过1:1
知情人士透露,监管机构此番窗口指导,其目的在于和证监会的要求保持一致。7月14日,证监会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今年3月银监会下发的58号文要求,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业内人士表示,监管机构此次进行窗口指导,已实质将结构化股票信托的杠杆比例从2:1降至1:1,与证监会体系下资管产品杠杆比例要求一致。
不过,截至发稿时,仍有多家其他区域信托公司表示,尚未收到类似监管意见。西部某信托公司相关负责人透露,早在58号文下发之初,该地银监局就要求此类业务杠杆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若开展2:1杠杆比例的业务,需具体业务具体沟通。
‘捌’ 股票多少倍杠杆
股票多少倍杠杆?股票杠杆有两种形式:股票配资和融资融券。建议选择适合自己就好。一般来说,风险比较低的、保守型的,就操作1-2倍即可。但是那样可能和券商融资又没什么差别了,所以2-4倍,甚至6倍也是能够接受的。而6-10倍,要非常有把握再做。融资融券是1倍的杠杆。
‘玖’ 私募基金合规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了解产品募集流程
因各公司产品设计及运作有其特殊性,具体工作时应了解公司运作和决策流程。
二、注意合格投资者问题
《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均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且单只私募基金的而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
三、注意投向的合规问题
投向合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符合合同的约定。首先需注意,未备案不得进行投资运作。
关于产品的投向,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底线”)第六条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项目。
基金业协会根据该规定制作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4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包括(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房地产划分为普通住宅地产、保障性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和其他房地产)的,暂不予备案。
四、注意结构化产品的杠杆问题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底线”)第四条:
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超过1倍;
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
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五、注意产品推介中的保底收益问题
推介材料中不得存在任何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表述。比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保本等。也不得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直接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结构化产品不能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六、注意运作中形成“资金池”问题
1、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2、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3、不同资产管理计划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4、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充分信息披露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七、注意关联交易问题
总的风控是不得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2、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
3、利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费用;
4、利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5、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八、注意运作中策略变动问题
运作中策略变动也是一个重要的风控要点。证券投资基金策略变动和股权投资基金投向项目后,公司经营范围变动一样。需要注意。
产品的策略和设立时的风控要求是风控标准。产品的策略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关系到产品策略的有效性。股权投资中公司主营业务变动业关系到基金是否会取得预期的回报和收益。
所以,产品风控人员应该讲产品运作中的策略执行情况作为一个关注的风控要点。
九、注意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问题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就是我们说的月报、季报、年报。不按时披露,协会会处罚。披露的对象,投资人和协会。
十、注意退出问题(私募举牌减持及股权基金退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定增或者对上市公司举牌还需要主要信息披露和非法减持的风险。《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进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上述期间不得买卖该股票。第四十七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该公司所有。风控应注意这个规定,在产品进行二级市场交易时做相关风险提示。
对私募股权基金来讲,基金退出主要有股东回购、ipo、挂牌上市等途径。退出的时候如涉及金额较大,注意税收问题。如退出不能,注意作出风控应对,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完善相关协议,做好证据准备
‘拾’ 股票融资几倍杠杆
股票融资有两种方式:1.融资融券是一倍的杠杆;2.场外配资是1-10倍的杠杆。
提到融资融券,应该有很大一部分人要么是一知半解,要么就是啥也不懂。今天这篇文章的内容,是我多年炒股的经验之谈,提醒大家认真看第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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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融券是怎么回事?
说起融资融券,第一步我们要知道杠杆。例如,原本你身上就只有10块钱,想买一些东西,这些东西一共值20元,杠杆就是指这借来的10元,这样去将融资融券搞清楚就很简单,它其实就是加杠杆的一种办法。
融资,顾名思义就是股民向证券公司借钱购买股票的行为,到期要还本金加利息,股民借股票来卖就是一个融券的行为,到期后只要返还股票并支付金额。
融资融券就像是一个放大镜,利润会在盈利的时候扩大好几倍,亏了也可以造成亏损放大好几倍。
所以融资融券蕴含着特别高的风险,如果操作不当极大可能会发生巨大的亏损,操作不好亏损就会很大,所以对投资者的投资技能也会要求很高,可以牢牢把握住合适的买卖机会。
普通人达到这种水平有点难,那这个神器可以帮到你,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对合适的买卖时间进行判断,好奇的朋友不妨点击下方链接:AI智能识别买卖机会,一分钟上手!
二、融资融券有什么技巧?
1. 利用融资效应这样收益就会变多。
例如你手上的资金为100万元,你看涨XX股票,你可以拿出手里的资金先买入股票,买入后将手里的股票抵押给券商,再进行融资再购买这个股,如果股价提高,就可以获取到额外部分的收益了。
以刚才的例子为例,假如XX股票往上变化了5%,素来只有带来5万元的收益,如果想盈利不止这5万元,那就需要通过融资融券操作了,当然如果判断的不正确,那么相应的亏损也会更多。
2. 如果你想选择的投资类型是稳健价值型,中长期更看重后市,随后向券商去融入资金。
想要融入资金,只需要将价值投资长线所持有的股票抵押给券商,进场时就不需要再追加资金了,拿出一部分利息支付给券商就可以,就可以扩大战果。
3. 使用融券功能,下跌也是可以盈利。
拿个例子来解释一下,比如某股现在价格20元。经过各个方面的解析,感觉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这个股会下跌到十元附近。
接着你就可以向证券公司融券,接着向券商借1千股该股,紧接着就能以20元的价钱在市面上进行售卖,拿到手2万元资金,一旦股价下跌到10左右,这时你就可以根据每股10元的价格,将买入的股票再加1千股后,还给证券公司,花费费用只要一万元。
因此这中间的前后操纵,中间的价格差就是盈利部分。固然还要给出一定的融券资金。经过这一系列操作后,如果未来股价没有下跌,反而上涨了,那么将在合约到期后,面临资金亏损的问题,因为要买回证券还给证券公司,从而造成亏损。
结尾的时候,给大家分享机构今日的牛股名单,趁着还热乎,抓紧时间领取了:绝密!机构今日三支牛股名单泄露,速领!!!
应答时间:2021-09-06,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