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场外配资凶猛 | 涉案600多亿,700余人被抓,高杠杆炒的竟是“假股”
一旦参与场外配资违法活动,股民自身利益将无法保障,还可能遭受较大财产损失。这是证监会近日发布《严厉打击场外配资违法活动 合力净化资本市场生态——证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2020年场外配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的提示。
上一次证监会集中曝光258家非法从事场外配资平台名单,是在2020年7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经营配资业务。证监会称,场外配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部门配合公安机关,2020年查处了19起场外配资犯罪重大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700余人。其中,重庆“撮合网”股票配资案涉案金额550亿元,加上其它平台,涉案金额约643亿元;有的非法平台提供高达10倍的融资杠杆(编者注:正规券商融资业务提供不超过2倍杠杆)。
非法平台,虚假股票交易
证监会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的非法平台对接资金提供方(俗称“金主”,以下同)和配资炒股客户,涉案交易额大;有的非法平台提供配资服务,竟然对接炒期货客户;还有的非法平台没接入证券交易所,涉嫌诈骗。每类案例都触目惊心。
“撮合网”是对接“金主”和配资炒股客户的典型非法平台,涉及交易金额最大。
“撮合网”是一家重庆公司设立的平台。此公司没有取得相关证券业务经营资质,却用“撮合网”对接资金提供方(俗称“金主”,以下同)获取配资资金和证券账户,并使用配资分仓系统软件,为配资客户开立交易子账户,提供高杠杆配资资金进行配资炒股。
除了“撮合网”,这类非法平台还有广东“时盛网”“益升网”“同升网”“贝赢网”“元全网”“金牛网”;深圳聚牛汇友、深圳同盛金信息设立的平台。
由于各平台运作时间不同,涉案金额及波及客户数量也有差距。
重庆“撮合网”涉案交易金额最高,达550亿元,配资客户4万余名,遍及全国16个省市。
深圳聚牛汇友平台涉案交易金额达70亿元,涉及配资客户4500余人。2020年6月,深圳市公安机关在深圳、上海两地开展收网行动,捣毁此平台的犯罪窝点,控制涉案人员,刑拘犯罪嫌疑人17人。此案是迄今为止广东打击规模最大的实盘场外配资非法经营案。
不同的非法配资平台,提供的融资杠杆各不相同。广东“时盛网”等一批配资平台的提供杠杆比例是5至10倍,“撮合网”是8倍。
还有非法配资平台“伸手”到期货市场。
操作期货,对操作者的期货基础知识和资金余额都有“门槛”要求,场外配资平台却让不具备期货交易资质和资金的人涉足期货交易。
在证监会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南昌氧气 科技 公司没有相关期货业务经营资质,通过公司网站、朋友介绍等方式招揽配资客户,并借用他人期货账户作为主账户,利用“知富通”配资分仓系统软件拆分为多个虚拟子账户,提供给客户进行期货配资。使客户在不具备期货交易资质和付出很少资金的情况下开展期货交易,并从中收取远高于期货交易所的手续费牟利。
以上涉案公司没有取得经营资质,涉嫌犯非法经营罪,更有些公司的平台没有接入证券交易所,客户从事的是虚拟交易,涉嫌犯诈骗罪。
例如,2019年至2020年,吴某等人合作开发了配资分仓系统软件,并设立了“马上涨”等虚拟盘配资平台,招揽配资平台运营商及代理商,通过微信炒股群发布高额度、高杠杆配资信息招揽客户,吸引客户在平台上配资炒股。实际上,客户买卖股票的委托单并未真正进入证券市场交易,仅是在配资平台记账,配资平台按照股市行情计算客户交易盈亏,欺骗客户认为自己在进行真实的证券交易。该案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受害人2000余人。
还有,西安忆美星辰网络等5家公司推广“开门红”配资平台,费用高企,“陷阱”多多。他们诱导客户以10倍杠杆建仓交易,并收取3‰的建仓费;当交易的股票下跌5%时,业务员诱骗客户追加投资;下跌7%时,平台会强制平仓;当客户购买的股票上涨卖出时,平台将抽取10%投资盈利作为分成。截至案发,在这个平台共注册623人,涉案金额3900余万元。
自觉远离场外配资,场外配资合同是无效合同
上述10个典型案例,只是场外非法配资平台“冰山一角”。
2020年7月8日晚,证监会官网集中曝光了一批非法从事场外配资平台名单,将258家非法从事场外配资的平台及其运营机构予以曝光。
证监会提醒,不法机构或个人创建场外配资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称提供最高10余倍的炒股资金,以“您炒股、我出钱”“杠杆炒股、盈利高”“实盘交易、门槛低”“资金安全、提现快”等为噱头,诱导投资者参与场外配资活动。请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远离场外配资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证监会还提示,早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强调场外配资违法性的基础上,明确了场外配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场外配资参与者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
在裁判文书网上,2020年案涉“场外配资”的审判高达551件,比前两年总和还多两成。截至今年5月6日,2021年案涉“场外配资”审判已达80件。
裁判文书网及证监会公布的案涉“场外配资”案件,同样触目惊心。
有的非法团伙构建包括荐股网站、股评机构、场外配资平台的非法“生态链”,在蛊惑投资者买入的同时伺机卖出,跨境操纵市场。
更有“金主”与用资人合作,产生巨额亏损后金主起诉用资人,想以借款合同纠纷为名,要求后者赔偿。历经一审、二审,官司甚至打到了最高法院,得到的回复是“不能将场外配资合同视为民间借贷来处理”,证券配资有着特许经营属性,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认定为无效。
责编 | 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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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你们听说过<宁德股票诈骗案吗!>
宁德特大系列虚假股票信息诈骗案破获纪实
玉田在线 www.352200.com 来源:闽东日报 作者:李牧笙
七月的闽东大地热得像一个大蒸笼。7月10日上午,一位市民额头上挂着涔涔的汗珠来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长办公室诉说自己一时糊涂遭诈骗的过程:今年6月19日至7月7日期间,我在上网时通过链接上海飞翔股票投资有限公司网站,该公司管理人员以可提供涨停股票为优惠政策吸引我投了三笔总计30余万元人民币的股票。事后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我只有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希望能尽快破案,严惩罪犯,最大限度减少我的损失。支队领导随即向分管领导陈赐景作了汇报。陈赐景当即指示:抓紧立案侦破,务求必胜。支队长钱昌平把副大队长刘亮通知到办公室郑重其事地将侦破“7·10”任务交给了以他为主的“猎狐办”,对具体事项作了安排。不久该案被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属于高智商、智能化的犯罪,而“猎狐办”的猎手们是专门与狡猾的对手打交道的人。侦察员接手此类案个个磨拳擦掌。大家在刘世巧副政委和刘亮的召集下聚首于会议室,把今年5月以来相继发生于福安“5·22”、蕉城“6·23”、“7·2”、东侨“7·7”等作案手段相似的股票信息诈骗案5起,涉及6个银行卡号和10余部涉案通讯工具,以及系列案件的前期侦查情况进行梳理,发现银行卡分属上海、广西、江苏等地的多家银行,且均处于活动状态;还查明涉案通讯工具归属于上海、江苏、湖南等地。经对多部涉案通讯工具通话清单提取及涉案网站服务器、网站维护IP的调取后,发现“7·10”诈骗网站维护人员都落地于福建。据此,专案组决定从侦破条件最成熟的“7·10”诈骗案入手,开展串并案侦查。说它条件成熟也不过仅有两点作案痕迹,即涉案银行卡号和作案手机具备一定价值而已,要让这两个“点”变成线,继而织成一个个网眼,再由网眼组合成一张巨网,最后把疑犯兜入网中,那可是考验侦察员综合实力,斗智斗勇永不言败的过程,侦察员回应考验的是一句老话: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经初步侦查,不出侦察员所料,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所留下的蛛丝马迹无一例外地打着“虚假”的烙印:涉案手机为作案专用,内容是虚假的;涉案银行账户为作案专用,开户户主资料是虚假或套用的;犯罪分子使用无线上网,且网络开户资料和IP是虚假的。据此,专案组审时度势,决定从取款地、3G无线上网地和作案手机使用地三个方向开展抽丝剥茧以寻求有价值的破案线索。排查过程,专案组坚持四个“锁定”:从银行账户往来及取款情况分析锁定作案高危人员的动向;从作案通讯工具使用情况分析锁定案发取款时刻作案人员的具体位置;从网络追踪及上网IP情况分析锁定转账人员的落地;从打电话到转账再到取款的时间节点分析锁定在取款期间或前后团伙成员之间的活动情况。由于“四锁定”针对性强,点击穴位准,很快破解了犯罪嫌疑人变着手法给公安征战之路设置重重“桩子”:频繁更换手机、频繁变换作案地点、频繁使用作案电话的虚拟号码,银行卡也频繁以他人身份证开户。“四锁定”产生神来之笔的效应,还表现在各路捷报频传———从负责银行账户往来及取款情况侦查小组传来喜讯:犯罪嫌疑人冉某开户行在上海,经调取账户发现该账户已通过网银转账到二曾一吕一宋等四人的户头,各账户款额均为6万多元。其中两人开户地在安徽阜阳、一个开户地在山东德州,还有一个开户地在山东东营,而冉某账户上余款有在泉州安溪取款的记录和在泉州某超市POS机上刷卡消费90余元的记录。继而又发现4个账户全部在厦门某银行柜台和AT-Ma01柜员机取现。负责工具使用及落地情况侦查小组同样有好消息反馈到专家组:发现一个上海小灵通号码,另一个为呼叫转移手机,归属地也在上海,落地在福建漳州。主要活动地在漳州角美龙池开发区。 负责网络追踪及上网IP落地情况侦查小组也收到预期的战果:通过分析冉某银行转账信息发现,该账户网银转账的曾、宋、吕等4个操作IP经网监部门调查为3G无线上网IP, 3G手机地处漳州角美龙池开发区。剥下了诈骗者身上的第一层画皮,侦察员无不为 “决痈除患”的旗开得胜而备受鼓舞。他们深知要扩大战果,必须继续发挥公安现代化信息侦查思路的优势,认识每一张银行卡都是线索,使用记录越多,犯罪分子暴露的机率越大,查询越多,信息数量的积累就越多。在征战过程,侦察员不放过任何一张银行卡的历史明细和取款监控。比如查询该团伙的二级账户时,专案组调取该卡在泉州某超市刷卡消费购买洗浴日用品90余元的记录,侦察员便能准确判断出疑犯应为泉州安溪籍的高危人员,从而剥去了这伙犯罪嫌疑人刻意伪装沪、浙等地公民的画皮,缩小了包围圈。串并案侦查收网 诈骗团伙被摧毁专案组在收网之前针对“三个小组”排查的结果,进行条分缕析作出准确判断:一是该诈骗团伙在上海购买手机卡,上海银行开户,漳州设点进行接听电话和网上银行转账,安排马仔在厦门取款。二是根据涉案对象冉某在安溪有取款记录,以及在泉州某超市有90余元的消费记录,可以推断该团伙可能由泉州安溪人为主,厦门漳州是他们的作案点,泉州是他们的落脚点。三是根据手机落地和上网落地判断作案手机和3G上网人应为同一人,且系团伙的组织者,厦门取款人为团伙中的马仔,专门负责取款业务,在取款期间或取款后团伙头目肯定要同取款马仔联系,以确保其诈骗所得钱款的安全。依据以上综合分析,受害人将25万元钱打入诈骗银行账户后在不到1小时的时间内,诈骗团伙在漳州进行了转账并且在厦门全部取现,诈骗人或转帐人必须要将钱已到个别具体账户的信息告诉取款马仔,他们之间应有相互间的通知,由此给侦查人员留下了突破全案的关键线索,侦查人员采取了针对性极强的侦破对策———串并案侦查水到渠成,收网时机渐趋成熟。专案组把排查时间往前推到5月,犯罪嫌疑人的魔踪在闽浙两地的活动轨迹历历在目:5月10-13日在漳州停留、5月20-22日在厦门停留、6月21-22日在浙江杭州停留、7月2-3日在福州停留,根据其运动轨迹判断持机人可能有住宿旅馆,调取漳州、厦门、杭州、福州等地相对时间段内所有泉州安溪籍在旅馆住宿记录,进行海量数据分析确认出嫌疑人身份为泉州安溪长坑人陈其春,调取照片与取款监控录像比对,明确了在厦门取款的马仔。9月26日,专案组在厦门、泉州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在泉州市抓获取款马仔陈其春、在厦门市灌口镇抓获团伙头目阿王及骨干成员男林、女林等四人,成功摧毁该系列虚假股票信息诈骗的犯罪团伙,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手机8部、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存折)20张,扣押赃款50余万元。经审讯深挖现已初步查明,200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阿王组织人员在互联网上搭建虚假信息股票网站,在网站首页或宣传资料上开展 “天天公开:三只暴涨股票”、“公开3只私募拉升暴涨牛股”、“每日牛股数据”等多种形式的夸大宣传,以赠送涨停版、免费赠送金股等为诱饵吸引投资者,用网络电话冒充上海或北京的固定电话,在上海、北京、山东等地银行开户,在漳州角美、厦门灌口等地租房设点遥控诈骗。同时,利用高科技手段通过各地代理商,在国内知名的搜索引擎网站长期付费推广,使诈骗网站或虚假股票信息在搜索引擎结果中位居前列。投资者上当受骗就会主动拨打该网站联系电话,该团伙就以缴纳会员费、信用保证金或融资金为由骗取钱款,单笔数千元至数十万元。警方提醒 谨防骗子王氏特大诈骗犯罪团伙被警方成功摧毁,但该案中上当者的经历留给人们的教训有一条应记取:凡是能带给你刺激的“好事”,往往是诈骗者施骗的陷阱所在。善良的人们一定要冷静再冷静,采取“决定明天做,付款往后拖”的慢节奏战术。千万不可头脑发热,否则你躲过“涨停股”的诱惑,也很难保证不会在“奶奶好,爷爷好,出门捡到大元宝”的街头骗局中稀里糊涂地步入骗子的圈套,换回一次捶胸顿足、追悔莫及的痛苦。
‘叁’ 上市公司发表虚假信息,股票亏了,怎样维权
,因上市公司公告虚假信息,导致股民损失的,股民维权程序方法步骤:一要保存证据;二要告诉才处理;三要携带证据到法院起诉,待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判决、赔偿。
‘肆’ 欺诈发行股票罪一般如何处罚
构成欺诈发行股乎游票罪法院的量刑: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芦顷则分之五以下罚金。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陪棚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伍’ 安徽芜湖一男子倒卖“炒股微信群”,警方千里捉拿,他将面临什么处罚
这件事情给社会带来的性质是非常恶劣的,同时也能够体现出现实生活当中还是有很多人从事这种现象非法获利。所以小编认为这个男子涉嫌诈骗罪,发布虚假股票行情,因此要将违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家,同时也要处7年左右的牢狱之灾。目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审理当中,相信不久之后就能够给予大家一个回应。
最后小编想说在生活当中,个人信息还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严格管控好自己的行为举止,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才能够减少诈骗现象的出现。另外投资是一个风险性极大的方面,所以不要轻易相信各种各样的导师,还是要自己去做决断。股票投资的金额是非常大的,所以要考虑清楚,也尽量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之下再去。
‘陆’ 如何处理股民诉某港股份公司虚假证券信息案
宓雪军厉健
案情简介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有关中级法院受理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达900多件,其间涉及大庆联谊、圣方科技、ST同达、嘉宝实业、渤海集团、ST九州、三九医药、红光实业、银广夏、sT天颐、sT东方、某某港等12家上市公司。
同年11月11日,上海股民彭淼秋女士诉嘉宝实业公司等作出虚假陈述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彭淼秋的诉讼请求为1312.32元,实际获赔800元。彭淼秋由此成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中获赔第一人,该案也因系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而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抹上浓重的一笔。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界将其简称为《1·9规定》)。
《1·9规定》指出,如果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曾被证监会或财政部处罚或是被法院判定有罪,因此受到损失的股民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
上述规定甫出台,立刻一石激起千层浪。自2003年2月1日起,受害股民纷纷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把作出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而各地方法院也为证券官司大开绿灯。
此前的2002年9月至12月,财政部对某某港2000年及前一年度的检查表明,某某港多确认收入3.6717亿元人民币,少计财务费用4945万元人民币,少计主营业务成本780万元人民币,多列资产1.1969亿元人民币。
随后,某某港被财政部作出行政处罚:予以通报,并处以罚款10万元。2002年10月21日,公司董事会对被检查和处罚问题进行公告,某某港A股、某港B股股价随之大幅下跌。
2003年2月8日,成都市3名股民起诉某某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立案。这是《1·9规定》实施以后全国第一例证券民事赔偿案,也是第一件起诉B股上市公司的赔偿案,第一起以财政部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的案件。
在该案的被告名单中,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的名字也赫然在列。
斯时,浙江的小股民从媒体上看到消息激动不已,但又无可奈何。激动的是索赔有了“领头羊”,有了“前车之鉴”;而无可奈何的是,成都3名股民总共索赔8万多元,赔偿多少仍是未知数。而扣除各种费用,即使是全赔也所剩无几。有人开始打消索赔的念头。
2003年2月,宓雪军作为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杭州武林广场的一次免费法律咨询现场活动。许多小股民把索赔的问题抛给了他,他做了一一解答。之后,宓雪军借助媒体称可以先期垫付差旅费,为股民状告上市公司做代理。
截至2003年6月16日,57名股民委托裕丰律所状告某某港,其中“某某港A股”有14名,“某港B股”有43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依照原告人数、损失类型分为6个案件,索赔总额185万元。
起诉的被告不仅有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亿万富豪张某某(时任某某港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A省证券公司、B证券有限公司、C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D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诉讼标的额的65%最终获赔176万元,这一赔付比例在全国各地“某某港”系列案件中是最高的,外省股民“某某港”案的赔付比例大致在30%一55%之间,相比之下本所律师的代理成效非常显着,《青年时报》评价该案为“浙江小股民索赔第一案”。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是否应当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被告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港公司)依据《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提出抗辩,提出“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要求对每位原告的损失求偿额分别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即按诉讼标的额的30%赔付。
律师认为《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存在缺陷,坚决反对“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本所律师引用“老鼠屎理论”予以驳斥,并举出实例据理力争。
审理判决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诉讼标的额的65%最终获赔176万元。
经典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致。
由于上述条款仅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也未详细阐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很大争议。
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据《规定》第19条第四款提出抗辩,虽然某某港公司存在虚假陈述问题,但如果不是大盘大跌,股民根本不会遭此重创。因此,每位原告的损失求偿额应当分别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被告某某港公司举例论证:因国务院2001年6月12日出台减持国有股方案,造成股市暴跌,使上证指数从2222.96点跌至最低点1339.20点,跌幅高达39.76%。受此影响,某港A股大幅下跌,股价从11.55元跌至最低价7元,跌幅高达39.39%。由此可印证,由于系统风险造成某某港股价下跌,此期间某某港A股股东损失与某某港虚假陈述之问没有因果关系。
因国务院2002年6月24日停止减持国有股方案,造成股市上扬,上证指数涨幅高达9.25%,受此影响,某某港A股涨幅10.07%。直至2002年10月才跌回宣布停止减持国有股方案之前的股价。由此可见,由于系统风险造成某某港股价暴涨,此期间因高价购买某某港A股造成损失与某某港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据此,被告某某港公司认为原告损失求偿额的70%是由于大盘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只同意按损失求偿额的30%赔付。
律师认为,《规定》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地规定在第19条中,缺乏可操作性。被告某某港公司据此提出“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抗辩,显然是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
假设沈阳中院采纳被告某某港公司提出的“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观点,那么,大盘指数涨跌幅度的起止时点是无法确定的,而计算起止时点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涨跌幅度结果不一致,每位原告扣除的金额可能出现好几个计算结果,无论取舍哪个计算结果都会产生重大争议。比如说,大盘指数的起算时点按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起算还是按原告第一笔买人股票的时间起算?是按照符合因果关系的股票买入时起算还是按照多次买入的平均指数计算?假设大盘指数涨跌幅度起算时点从被告虚假陈述时起至抛售日或基准日止。举例说明:“锦港B股”于1998年5月19日上市,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1998年5月19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148.9%。“某某港”A股于1999年6月7日上市,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1999年6月7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16.41%。
假设大盘指数涨跌幅度的起算时点从揭露日起至基准日止。举例说明: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2002年10月22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跌幅-11.94%。2002年10月22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0.08%。
由此可见,如果法院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那么,如何精确计算原告的损失额将是法院面临的重大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将会产生更大的争议。
同时,律师认为,大盘综合指数只是表明所有股票的涨跌趋势和幅度,不能代表任何个股的风险。在大盘综合指数上涨的情况下,“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将成为谬误。相对于“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老鼠屎理论”显然更有说服力。
“系统风险扣除论”只是假设了大盘下跌时,原告的损失必须扣除系统风险因素,那么,如果大盘上涨时会是怎样的情形呢?假设在涉及虚假陈述的公司股票下跌50%期间,大盘却上涨了20%,根据“系统风险扣除论”,是不是应该赔偿投资者50%+20%的损失呢?如此,原告不但没有亏损,相反还可以赚20%?但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法理是没有实际发生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否则便是不当得利。
对此,“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又作何解释呢?很显然,《规定》第19条第四款对此也是无法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释。
事实上,即使在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也没有一个国家在审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考虑所谓的大盘系统风险。
为了更形象生动地驳斥“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律师引用了“老鼠屎理论”:在饭店吃饭可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在最后吃汤的时候,发现碗里有一粒老鼠屎,于是大家不仅不会再喝,还会让服务员将汤碗端走。这时,老板却阻止说,这汤还可以喝,只要把老鼠屎剔除,大家继续喝吧。试问,有人继续喝吗?有人仍然为此买单吗?答案显然是显而易见的。汤是否可口好比是系统风险,正常情况下只要点了汤就应当付钱。老鼠屎好比是个股的特殊风险,这是事先不会考虑到的。如果汤里出现老鼠屎,那么有过错的饭店一方将承担全部的风险,而不再考虑汤是否可口的系统风险,汤里有了老鼠屎就不买单是社会普遍接受的公理。
根据上述理由,本所律师认为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据“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减免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通过对上述观点的具体分析,可见《规定》第19条第四款法理依据不足,且缺乏可操作性,原告的损失不应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某某港”案虽已调解结案,寥寥几百字的调解书中并没有提及如何适用《规定》第19条第四款,但“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如何认定对于各地法院在审理其他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是无法回避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个案批复的形式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柒’ 股票因为信息披露违法,股民应该如何索赔
股民可以找证券会举报索赔。目前,我国法律支持对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法律也明确规定,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蒙受个人损失的,那么相关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近年来,投资市场的金额越来越庞大,也能直接证明,现在许多人的生活水平已经达到了想要的生活水平,这些人,手上有多余的资金。
但是,无奈自己对投资的门路不懂,所以,各种被公司诈骗的信息不断出现,因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引发的雷爆事件也层出不穷,不久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还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众所周知,康得新企业因为120亿财务造假,新伦科技300亿财务造假,他们的后果跟结局我们都清楚,只能说他们的个人行为是触目惊心的。
以上的问题,是我个人的想法,如果各位还有其他的想法,都可以在下方评论或者讨论。
‘捌’ 在证券交易中的实施虚假陈述,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在证券交易中作虚假陈述的,责任人要承担以下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如股东、公司等,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2、行政责任。
(1)证券服务机构,如券商做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罚款。
(2)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
3、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活动做虚假陈述的,容易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或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经查处属实的,就要受到刑罚的处罚,如坐牢、罚款等。
因此,从事证券交易相关活动的人员,最好不要实事求是,不要作虚假陈述,以免被追究法律责任。倘若已经被抓被捕的,建议尽早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协助处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然了,对投资人而言,要是因相关人员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害的,亦可收集证据资料,咨询经济纠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向责任人追偿。
‘玖’ 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融资融券股民如何索赔
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你的在这个时间段持有这个公司的股票,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和律师沟通,这样成功率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