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非交易过户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股票属于一般财产,可依据《继承法》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合法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子女、配偶)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可平均继承,也就是说,配偶不可能拿到全部股票。继承时需带相关证明(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等)去股票开户行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密码由开户行提供,具体操作可咨询股票开户行。
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或法院判决等原因而发生的股票、基金、无纸化国债等记名证券的股权(或债权)变更,受让人需凭法院、公证处等机关出具的文书到登记结算机构或其代理机构申办非交易过户,并根据受让总数按当天收盘价,收取规定标准的印花税。
非交易过户的办理
办理非交易过户包括以下3种情况:
(1) 因法院扣划、破产清偿原因造成的非交易过户:
须由相关的司法部门到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提供相应的司法文件和转入的托管账户,并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
(2) 因赠予而发生的非交易过户:
由赠予人到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提供债券交易卡、债券账户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受赠人的托管账户,并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办理。
(3) 因遗产继承而发生的非交易过户:
由申请人到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提供相应的司法文件、债券交易卡、债券账户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受赠人的托管账户,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
非交易过户的原则
(1)非交易过户受让一方应当符合相应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条件;
(2)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应当按照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开户要求办理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开户手续;
(3)非交易过户所涉的基金份额应当是未予质押或设定了其他限制的份额;
(4)因离婚等原因进行财产分割或出于债务履行需要提出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除非出具法院司法文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或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一般不受理该等申请。但应告知申请人按照先赎回再申购的程序完成过户;
(5)司法和行政非交易过户的效力高于其他非交易过户;
(6)司法和行政非交易过户按照时间在先原则认定效力;
(7)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非公证遗嘱效力,时间在后遗嘱的效力高于时间在先遗嘱效力;
(8)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赠与协议本身不单独构成非交易过户的依据;
(9)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产生非交易过户,应当持司法机关裁定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医疗单位证明提出申请;
(10)投资者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转入方必须已开设基金账户,办理非交易过户需到转入方或转出方办理托管交易的销售网点办理申请。
(11)非交易过户后,原基金账户份额的的存续时间,在转到新的基金账户后仍旧连续计算;
(12)进行非交易过户时,可以是一个基金账户里拥有的大成基金管理公司的一只或多只开放式基金,也可以是同一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
(13)同一托管销售机构的投资者做非交易过户可直接办理;不同托管销售机构的投资者做非交易过户,则须先做转托管后做非交易过户。
(14)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符合条件的二个月内办理确认手 续。基金注册登记人可收取一定的过户费用[1]。
(15)非交易过户的转入方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之前,没有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要先办理开户业务。
Ⅱ 股票的交易性过户和非交易过户的赠与有何
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或法院判决等原因而发生的股票、基金、无纸化国债等记名证券的股权(或债权)变更,受让人需凭法院、公证处等机关出具的文书到登记结算机构或其代理机构申办非交易过户,并根据受让总数按当天收盘价,收取规定标准的印花税。
(1)非交易过户受让一方应当符合相应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条件;
(2)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应当按照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开户要求办理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开户手续;
(3)非交易过户所涉的基金份额应当是未予质押或设定了其他限制的份额;
(4)因离婚等原因进行财产分割或出于债务履行需要提出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除非出具法院司法文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或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一般不受理该等申请。但应告知申请人按照先赎回再申购的程序完成过户; 股秀才-股市行情分析,股票知识,炒股技巧分享,专注社交投资理财!
(5)司法和行政非交易过户的效力高于其他非交易过户;
(6)司法和行政非交易过户按照时间在先原则认定效力;
(7)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非公证遗嘱效力,时间在后遗嘱的效力高于时间在先遗嘱效力
(8)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赠与协议本身不单独构成非交易过户的依据;
(9)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产生非交易过户,应当持司法机关裁定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医疗单位证明提出申请; 股秀才-股市行情分析,股票知识,炒股技巧分享,专注社交投资理财!
(10)投资者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转入方必须已开设基金账户,办理非交易过户需到转入方或转出方办理托管交易的销售网点办理申请。
(11)非交易过户后,原基金账户份额的的存续时间,在转到新的基金账户后仍旧连续计算;
(12)进行非交易过户时,可以是一个基金账户里拥有的大成基金管理公司的一只或多只开放式基金,也可以是同一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
(13)同一托管销售机构的投资者做非交易过户可直接办理;不同托管销售机构的投资者做非交易过户,则须先做转托管后做非交易过户。
(14)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符合条件的二个月内办理确认手 续。基金注册登记人可收取一定的过户费用.
Ⅲ 父母证券股票过户儿女需怎么办
父母证券股票过户儿女一般使用非交易过户的方法。
办理业务流程:
1、销机构在收到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后,于当日将有关文件资料传真至基金管理公司,并将资料原件邮寄往基金管理公司。
2、如原件具有唯一性,投资者需要保留原件的,柜员可将原件交还客户,并将加盖代销网点业务公章的复印件邮寄给基金管理人。
3、如客户不须保留原件,代销行应将其邮寄给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在收到非交易过户书面资料原件的2个月内处理非交易过户申请,并在处理完该笔非交易过户业务后,将相关信息通知代销机构。
(3)股票非交易过户给资产管理扩展阅读:
非交易性过户需要提供的资料:
1、转让协议及有关非交易过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需加盖发证机关公章以及机构客户单位公章或个人客户签章;
2、投资者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销售网点要求的其他资料。
因赠予而发生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由赠予人到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提供债券交易卡、债券账户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受赠人的托管账户,并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非交易过户
Ⅳ 非交易过户的情况有哪些
1、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况包括因证券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法人资格丧失、继承(含遗嘱)、离婚财产分割、向基金会捐赠、公司合并与分立、合格境外薯誉机构投资者错误交易产生的证券非交易过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社保基金证券账户所持证券划转。
2、持有证券的自然人死亡的,符合《继承法》的法定继承人可办理查询,并需提交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查询人饥嫌身份证明文件烂手手等;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办理查询,另需提供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司法文书或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3、以上情况都须由相关人员到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提供相应的司法文件和转入的托管账户,并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
Ⅳ 中国结算办理港股通股票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流程是怎样的
中国结算办理港股通股票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流程如下:
(1)对港股通投资者提交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的,按非交易过户的相关收费标准计算并收取过户所产生的印花税和过户费;
(3)中国结算将报税材料邮寄至香港结算,并将印花税税款交至香港结算;由香港结算转交至香港税务局并在成交单据贴印花后,邮寄至中国结算;
(4)中国结算收到相关通知和材料后办理股份过户,并将成交单据寄送给投资者。
提示投资者注意,因要向香港印花税署缴付印花税,非交易过户的办理周期至少需要八个港股通交易日,投资者须注意其中可能带来的股价波动、司法冻结等风险。
Ⅵ 证券非交易过户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2016年1月4日 颁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详细的规定了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所涉证券过户、 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继承所涉证券过户、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公司合并、分立所涉证券过户等不同情况下需履行的程序和需准备的文件。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2014年10月23日颁布,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令第108号】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 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协议收购】
3、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2006年8月14日颁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股份持有人拟转让其持有的流通股股份,应当向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持有状况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持有查询申请表;
(二)股份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以下同);
(四)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结算公司对前述股份查询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查询,并出具持有证明文件。
【第七条】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合规性,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三)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
(五)结算公司出具的拟转让股份的持有证明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取得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三)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四)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股份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流通股股份,涉及以下情形的,在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及过户登记时,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一)涉及信息披露的,需提供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告;
(二)拟转让股份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让股份的,需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为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可证明上述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四)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需提供已公告的收购报告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还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的文件或者要约收购结果公告;
(五)涉及国有主体所持股份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六)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
(七)银行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八)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九)保险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10%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十)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年3月7日 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6〕105号】
【第六条】申请人向本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转让协议依法生效;
(二)协议双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三)协议双方自然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合法授权的代表向本所提出履行协议的申请;
(四)拟转让股份的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依法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已经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六)转让双方须披露相关信息的,已经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转让双方须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已经取得豁免;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形的,本所不予受理:
(一)拟转让的股份已被质押且质权人未出具书面同意函;
(二)拟转让的股份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三)本次转让可能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违反股份转让双方作出的相关承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本所办理股份协议转让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于提交转让申请当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结算公司” )申请查询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确认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暂行规则》和本指引附件(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pdf;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pdf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pdf)的相关要求向本所提交完备的申请文件;
(三)本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确认意见,申请人应当在缴纳经手费后,持本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至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5、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 【2011年7月14日颁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涉及的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本规则明确了因发生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之一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作为过出方和过入方(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同时,规定了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业务前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6、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2月7日 颁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14年7月8日 颁布 税总函[2014]318号】
8、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2月31日 颁布财政部,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
9、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 颁布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19号】
希望我的答案可以帮助到您!
Ⅶ 可以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有哪些
您好,因继承(含遗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司法扣划、法人资格丧失、向基金会捐赠、协议转让等情形导致其上海市场或深圳市场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发生持有人变更的,可以向中国结算深沪分公司或其开户代理机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其他情况不能办理非交易过户。
Ⅷ 股票A股B股划转
股票划转只有两种方式:交易和非交易过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非交易过户规则
2008-6-25 23:8:57
非交易过户规则
第一,下列情况允许办理非交易过户
a、符合法体规定的赠与、继承、财产分割等引起的记名证券权益人变更;
b、因股票账户遗失而重新开户发缺如生的过户;
c、交易所和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允许的其他特殊原因引起的过户。
第二,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受让人须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提出非交易过户申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文书。证券经营机构审核无误后,将申请过户文件及有关证明发送登记结算机构。
第三,登记结算机伏拆启构收到上述申请及文书证明后,若审核无误,即填制过户单,办理非交易御樱过户,并于下一营业日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人。
Ⅸ 非交易过户是什么意思
非交易过户是不通过场内或场外交易的形式,而使股票的所有权在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