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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不得购买股票

发布时间:2023-06-01 23:18:53

‘壹’ 我国地方政府可以进行证券投资吗国债逆回购允许进行吗政府资金平时都是一种什么状况呢存在银行吗

上述四个问题都要分情况回答,三四一起回答
一、政府资金,财政预算的原则是以收定支,一般不会有很大的资金结余,专项和基金除外。所以各类财政资金和基金一般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特别是股票市场,但国家规定的可以参与的品种除外,一般指一些国债和国家指定的一些企业债,主要还是央企。
二、地方政府也是不能直接进行国债的逆回购的,国债逆回购是指把资金融出去,是一种资金投放行为。现在除央行增加市场流动性外,有两个市场可以做,一是证券市场,参与主体不包括政府,二是银行间市场,主要是银行和一些非银行性金融机构。
三、四、状态,一般来说政府预算收入资金都存放在人民银行,这块不算市场的货币供应量。其他的如土地出让金,收的各种规费,如有结余一般都存放在各银行,包括一些商业银行,做定期或者不定期存款。

‘贰’ 公务员可以投资基金,炒股吗

公务员可以投资基金炒股票。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利用职务之便来让自己投资获益。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财政资金不得购买股票扩展阅读: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第六条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叁’ 公务员能不能炒股

公务员能炒股。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公务员可以从事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
以下四类人不能买卖股票,除此之外可以(另不得在上班时间买卖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肆’ 中国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怎样影响股票市场急~~!

1、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按照调节货币供应量的程度分为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和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在实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时,货币供给减少,利率上升,对股价形成向下压力,而实行扩张的货币政策意味着货币供给增加和利率下调,使股价水平趋于上升。我国中央银行具体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利率、存款准备金率、贷款规模控制、公开市场业务、汇率等。

(1)利率

利率对股市的影响是十分直接的。从七次降息和股价变动的关系看,我国股市与利率存在着高度的负相关性,但利率变动对股价的作用逐渐减弱。

(2)存款准备金率

中央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在货币乘数作用下,调整货币供应量,影响社会需求,进而影响股市的资金供给和股价。如1998年3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将存款准备金率由13%下调为8%,对股市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3)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通过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来控制和影响货币供应量的一种业务,它是中央银行强有力的货币政策工具。从1996年4月起,我国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启动,由于现阶段可供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工具有限,只以短期国债为交易工具,限制了对股市的影响,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其影响会逐渐增强。

2、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根据其对经济运行的作用分为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紧缩性财政政策。财政收入政策和支出政策主要有:国家预算、税收、国债等。

(1)国家预算

作为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国家预算能够全面反映国家财力规模和平衡状态,并且是各种财政政策手段综合运用结果的反映。扩大财政支出是扩张性财政政策的主要手段,其结果往往促使股价上扬,近两年,我国实行积极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加大了对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基础设施建设类上市公司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不同程度地受益。

(2)税收

通过税收政策,能够调节企业利润水平和居民收入。减税将增加居民的收入,扩大了股市的潜在资金供应量,减轻上市公司的费用负担,增加企业的利润,股价趋于上升。如我国的高科技企业享受所得税的减免优惠,股价理应看到一线。对股市影响最直接的税种主要是印花税和证券交易所得税。我国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以来,根据股市的实际情况对印花税加以调整,对股市进行调控,以刺激或抑制股市。

(3)国债

国债作为国家有偿信用原则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形式,可以调节资金供求和货币流通量。在不带来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缓解了建设资金的需求,有利于总体经济向好,有利于股价上扬。同时,国家采用上网发行方式有从股市中分流资金的作用。1998年8月,财政部向国有商业银行增发1000亿长期国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股市构成较大的利好。

‘伍’ 国有资产是否可以用于购买股票(求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定)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确定投资目的、原则及目标
国有企业在进行证券投资前,首先要考虑和确定投资的目的,而现阶段国有企业进行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有以下方面:首先是利用间隙资金,利用证券交易市场这一功能强大的交易平台,使流动性较大的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成为一个货币资金管理工具(前两年利用债券回购、现在利用货币市场基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企业非常之多);具有数额较大的现金,由于近一年来证券市场行情火暴,而排除其它投资机会,进行预期收益较高的股票投资(此种情况下将会有因丧失其它投资机会而产生的机会成本);增加比银行存款利息更大的收益;调整现金资产比重,优化资产结构方面的考虑;还有极少数的是在股票全流通的情况下,通过股票二级市场的运作来调整对上市公司的综合持股比例。当然许多情况下投资目的是从多个方面考虑的。
根据企业的证券投资目的,即可设定证券投资的原则,即投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关系。由于证券交易和变现快捷的特点,其流动性一般不会出现问题。从国有企业的证券投资对安全性要求高的特点,因此其证券投资的首要原则即安全性,在保证安全性的基础之上,获取稳定的收益,而不追求过高的超额收益,因为那样必然是以牺牲安全性为代价的。证券投资的原则决定了投资策略、投资品种及投资组合,也决定了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配比程度。综合起来,国有企业证券投资的原则是:长线投资、确保安全、稳健为本、力争收益,从而达到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的目的。
根据企业的证券投资目的和投资原则,可设定企业的证券投资目标,包括投资额度、平均投资期限、投资收益,投资风险及止损线等。
二、正确评估投资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规模及组合
应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风险偏好,要在目标收益和潜在风险中寻求一个平衡点。投资总体规模和投资类别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并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约束。
避免过分风险集中,进行多样化的投资组合。“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是最经典的投资原则,如投资金额较大,尽量选择多个投资方案,并且错开投资期限,根据实际情况收益及风险高低结合,长短结合,既可减小资金风险,又可减小流动性风险。
三、制订适当和规范的制度、程序,科学决策
(一)制度先导,有章可循
根据《会计法》、《公司章程》、《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制定企业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和实施细则。对投资行为进行规范,对相关权限、职责、决策审批程序予以具体规定。
(二)程序规范到位,决策科学
首先,证券投资需进行集体科学决策,并由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及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签订投资及办理资金划转等其他手续。企业董事会、经营者和主要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相关的投资程序,不得非法或违规、越权进行证券投资;其次,安排专门的部门和熟悉资本市场和资金运作的人员进行操作、管理和风险监控;三、必须有事前风险预测和风险准备;四、事中的风险监控。对投资进行持续监控并向授权方定期汇报;五、如出现投资损失和市场走向大幅、长期偏离预期的情况,应及时处置和止损。
只有正确认识和合理评估委托理财中存在的诸多风险因素,并进行合法、规范的操作,对各项潜在风险进行针对性的控制,才可以有效保证投资的安全、完整。
四、专业人才操作和利用专业服务
由于证券投资收益风险相对较大,所以在操作上尽量由一定知识、经验和能力的人员进行,特别是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投资相对集中、数额较大的企业更应如此。如此种情况下,企业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则要考虑减少该方面的投资或利用专业服务。
在利用专业服务时,由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指导和专项研究报告,公司支付咨询费用或在一定业绩回报的基础上进行分成为一较好的办法。
五、对投资品种的考虑
证券投资的最突出特点是流动性强,适合于投资组合的调整,目前主要的投资品种有国债、股票、基金。
1、国债。风险小,收益稳定,最近发行的三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3.14%。而国债回购一年多来的收益率也较低,一般在2%—2.5%之间,在收益性方面已经丧失了其前几年的相对优势。
2、股票。目前国有企业既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一级市场的配售,也可以参与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从目前的状况看,在一级市场对业务相关性较强的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优先认购是风险较低而收益较高的方式。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每年通过这种方式投资的收益率均在10%以上,占其总体收益的比例达25%—50%。由于“T+3”规定的实施,更加快了新股认购投资的周转效率,因此国有企业在投资额度较大时采取这种投资方式比较理想。
另外,企业也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投资,其优点是可以自主进行风险控制,决定投资组合和投资品种,决策比较迅速,但缺点是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企业内部缺乏股票二级市场操作的经验和人才,专业化程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风险,因此在专业化能力不够的情况下比较合适的方式是委托机构进行资产管理。
3、证券投资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从目前看也是比较理想的投资方式,从我国证券市场新基金两年来的实践看,大部分都给基金持有人带来了良好的收益。在基金品种和配置选择上,仍要考虑自身的投资原则进行偏股型、偏债型、货币市场基金和其它类型的基金。
在证券投资中,根据安全性和收益性相结合,建议将50%左右的资产投资于基金,20%以上投资于国债,30%以下投资于股票(因为风险较高,如果采用委托管理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比例)。此为通过对目前的市场状况的定性分析确定的一个比例,有必要随着市场状况的变化作出调整,但是调整的频率不宜过于频繁,否则必然增加交易成本或造成流动性损失,较大调整(幅度以投资比例的5%为界限)的时间间隔以一年为宜,平时只适合进行微调。
六、资产委托管理
资产委托管理又称委托理财,这种方式优点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操作,不需要进行额外的人力物力投入,而且专业化程度高,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并有效地管理风险。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资产管理,并不仅仅限于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还可以其他方式——例如风险投资等的操作来实现收益。
(一)受托人的选择
资产委托管理应该注意的主要问题是受托人即代理机构的选择。选择的标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受托人的资产管理资格。现在国家明文规定具有受托理财资格的为净资本超过2亿元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并且按照规定,券商的地方营业部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与其他企业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所以资产管理协议必须与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的总部签订,以免出现受托资格纠纷。
2、以往证券业务自营的业绩。这一点反映了代理机构操作大资金的能力和盈利水平,是决定投资收益率的重要因素
3、操作风格。不同的机构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反映在操作风格上就表现为积极型和稳健型。企业集团处于本金安全性的考虑,应该选择风格稳健的代理机构。4、风险管理水平。代理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高低和风险控制机制是否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本金的安全性。
5、受托方的实力、信誉情况较好。于对受托方的实力、信誉、业绩方面进行考虑,大机构要优于小的,因为其净资产和净资本高,资本实力强,理财水平高,又有更为强烈的信誉偏好;相比较而言,小券商或信托公司对自身信誉的偏好,要小于对大额现实利益的偏好,所以在需要其权衡时,其更愿意牺牲前者,如此以来,委托者就存在相当大的风险。
6、对其有一定了解或有合作基础。有一定合作基础主要是对其理财能力和信誉的充分认识,并且与其核心层的关系深厚层度,以使即使在受托方出现经营问题时,能优先考虑并保证本单位的利益。现在国内有100多家证券公司,有60多家信托投资公司,其实力、水平及信誉差别很大,至于“私幕基金”、“私约资金”等民间委托投资更是良莠不齐,所以委托前对受托人综合情况的了解十分重要。
(二)资产委托管理投资策略和模式
由于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对受托人资格、受托资金来源、委托业务运作以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并强调“受托人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中国人民银行也于去年出台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对此有类似规定。为避免投资风险和法律纠纷,现在的资产委托管理中较能保证委托人利益的模式有:
1、公司确定投资额度,委托受托人资产管理或委托基金专户理财,受托人按照投资额用自有资金进行配置(以不低于10%为宜)。双方共同确定“股票池”和投资收益分成标准。若亏损首先由对方配置的自有资金承担;若有盈余,在双方设定的收益率以下,则收益全部归我方;若超过双方设定的收益率,则超额部分按照台阶式比例分配(即累进式),为了避免风险,应设立“防火墙”,委托第三方监管,且监管方和实际操作方不能存在关联关系。
2、公司确定投资额度,将资金划入开立的专用投资资金帐户内,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经营,受托方按公司的资金同比例提供风险保证金(或按照一定比例折扣的证券,抵押证券品种和折扣比例可参照证监会《融资融券办法》执行),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收益分成办法。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双方共同确定“股票池”和风险平仓线,当双方帐户中合计的市值低于设定的数值时,对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追加承包风险保证金,否则公司有权立即平仓收回投资本金和相应的承包收益。为保证合法及时的平仓,要求对方授权提供承包风险保证金帐户的一切合法有效平仓手续。
七、对证券相关投资及创新产品的投资
在满足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尝试参与信托市场、银行间同业市场、基金产品、债券市场的业务,探索信托、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市场的投资,利用制度创新、产品创新,进行投资优化组合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投资风险。

‘陆’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几条

您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有三十三条。全文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在单位。根据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明确国家和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资产与预算相结合,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有效缓解部门、单位之间资产占有水平不均衡的状况,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化,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通过对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流程进行必要的再造,实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紧密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紧密结合,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提升单位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

保障履职。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单位履行职能方面的物质基础作用,有效保障政权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

配置科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范围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情况以及资产使用绩效细化资产配置预算。

使用有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单位资产得到有效维护和使用;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合理,实现使用效益最大化;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对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行为及其收益实现有效监管。

处置规范。有效遏制随意处置资产的行为,防止处置环节国有资产的流失;建立完善的资产处置交易平台和重大资产处置公示制度,引入市锄制,实现资产处置的公开化、透明化;规范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监督到位。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监督体系,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督制约机制,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管理职责,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进一步理顺和巩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完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明晰和理顺与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协调好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监督,搞好协作配合。同时,明确财政部门内部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加强对资产管理制度、规则、标准、流程等制定、管理与控制。充分调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强化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的主体责任。

六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好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组织实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

七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应当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构建既有机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加强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专项管理。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提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现有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加强顶层设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地方性制度,逐步完善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办法和清查核实、产权登记、收益收缴、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全方位管理制度体系。

九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结合本部门或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健全完善本部门或本行业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配套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内部控制、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制度。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

十一资产配置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形成的起点,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控资产配置“入口关”。配置资产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到预算管理流程中,为预算编制提供准确、细化、动态的资产信息。以科学、合理地支撑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为目标,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管理流程,逐步扩大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

十二资产配置标准是科学合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分类制定资产配置标准。明确各类资产的配置数量、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并根据物价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为预算编制提供科学依据。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组织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十三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控力度,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调剂机制。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十四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使用管理,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制和各项资产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资产使用管理的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充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优势,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十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等。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监管,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

十七探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鼓励开展“公物仓”管理,对闲置资产、临时机构大型会议购置资产在其工作任务完成后实行集中管理,调剂利用。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十八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理。

十九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对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建立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机制。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由行政事业单位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由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并向财政部门备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十切实做好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培训疗养机构脱钩等重大专项改革中涉及的单位划转、撤并、改变隶属关系的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七、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和规范使用

二十一国有资产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收入收缴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收支行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二十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夯实基础工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供有效支撑

二十三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专项工作要求和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做好账务处理。继续做好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掌握事业单位的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和国有资产产权的基本情况。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推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的公开。

二十四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与预算系统、决算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和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现对接,具备条件的资产管理事项逐步实现网上办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二十五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价,科学设立评价指标体系,对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资产管理事项、资产使用效果、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管,强化内部控制和约束,并积极建立与公安、国土、房产、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单位内部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九、加强政府经管资产研究,规范政府经管资产管理

二十七研究探索将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经管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范畴。进一步明确经管资产的范围,摸清底数,界定管理权责,逐步建立经管资产的登记、核算、统计、评估、考核等管理制度体系。

二十八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加强经管资产管理的职能和职责,落实主体责任。探索建立经管资产存量、增量与政府债务管理相结合机制,逐步建立涵盖各类国有资产的政府资产报告制度。

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

二十九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以管资本为主,鼓励将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十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企业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的监督管理,推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十一根据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十一、加强组织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水平

三十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充实工作队伍;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内部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强化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避免多头管理、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为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十三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政策宣传、组织培训等多种方式,搭建学习和交流平台,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有效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财政部

2015年12月23日

‘柒’ 什么是公务员违规买卖股票

公务员违规买卖股票,即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情节较轻的行为。

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包括《证券法》和2001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所禁止买卖股票人员中的党员。违纪对象包括股票、其他股票类证券及其衍生产品。

其中,《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此外,《若干规定》中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第六条规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规定:“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7)财政资金不得购买股票扩展阅读: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明确指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为下列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捌’ 财政专项资金 入股

为顺利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规范股权投资管理工作流程,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3〕18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扶持资金,但不包括财政投入到企业用于污水处理、水利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非盈利性项目和政府指定项目等政策性扶持资金。
一、实施主体
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实施主体是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各实施主体协调配合,各负其责。
(一)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即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企业申报,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选;会同省财政厅筛选和确定股权被投资企业、项目和资金额度;监督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加强对国有股权的监管,维护国有股权的安全,建立投资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
(二)省财政厅负责股权投资资金的监管工作,按一定程序选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会同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与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签订股权投资管理协议;建立股权价值评估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备选库;会同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三)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按照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 和省财政厅的股权投资意见,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将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到指定企业或项目,代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政府股权进行日常监管,建立相应的投资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防范债务风险;支持被投资企业发展,实现投资双方共赢。
二、资金选取
省财政厅按照《通知》有关规定,会商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筛选确定实施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
三、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选取
代省政府履行国有股权出资人职责的投资管理公司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南省省属国有独资企业。
(二)企业所有者权益(含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5亿元(含5亿元)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净利润(含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有2个以上的股权投资成功案例,有财务、投资、法律等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上述条件,由省财政厅公开发布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申报通知,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提出申请,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候选名单,报省政府审定。
四、资产评估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的选取
(一)参与股权投资资产评估事务的资产评估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海南省工商注册,取得资产评估执业资格许可证,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2.拥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并通过海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上年度年检;
3.近三年业务收入年平均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成立不到三年的,从成立年份开始计算);
4.近三年机构及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5.近三年平均年从事资产评估业务10项(含10项)以上。
(二)参与股权投资财务审计事务的会计中介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海南省工商注册,取得注册会计执业资格许可证;
2.有从事过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类似业务的案例;
3.近三年业务收入年平均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成立不到三年的,从成立年份开始计算);
4.拥有6名(含6名)以上专职注册会计师,并通过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上年度年检;
5.近三年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按照上述条件,选择、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
五、股权投资实施程序及方式
财政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申报指南。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在公共媒体上发布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的申报通知,告知社会各界实施股权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组织企业申报。
(二)项目评审。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包括股权投资类专家)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投资企业或项目建议名单,交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根据申报企业或项目的多少,也可以将所有申报材料直接交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独立筛选和调查。
(三)尽职调查。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选择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中介机构等开展尽职调查和可行性分析,与拟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方案谈判等。股权投资公司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和谈判结果,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建议,上报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四)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根据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方案建议等,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核、确定股权投资企业、项目和资金额度,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至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按照项目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被投资企业。
(五)具体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按项目资金计划和投资方案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实施股权日常管理。
六、股权投资实施要点
(一)参股期限和比例
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参股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省政府确定的中长期投资除外。
财政专项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含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与其他国有股东投资合并成为第一大股东的除外。因无法顺利退出,导致股权比例变动,进而超过30%的除外。
(二)参股方式
1.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已上市公司,通过参与定向增发、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与上市公司合作发起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等形式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2.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非上市公司,可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该公司进行直接投资,也可以通过合作发起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三)投资考核
为实现政府扶持产业发展的意图,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可与被投资企业事先约定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收益率。未事先约定股权投资收益的,按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同股同权,享受应有的收益,承担应有的风险。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每年对股权投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增加或减少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资额。
(四)投资退出
国有股权退出的具体条件和方式,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在签订被投资协议时商定。国有股权退出的主要条件和方式是:
1.正常退出。国有股权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投资条件(如一定的增值率、企业上市、未能实现预期盈利目标等)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实现财政资金退出。其中,以专门的项目公司形式入股的,可通过其他股东回购、转让、项目公司清算等方式退出;以对该公司直接投资形式入股的,可通过企业上市、创业者回购、转让股权和企业清算等方式退出。
2.其他退出。当出现以下情形或在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出现需提前退出的情况时,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应向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出退出申请,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批复后实施退出:
(1)被投资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被投资企业要求国有股权投资退出;
(3)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继续按约定实现政策目标;
(4)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亏损,且投资份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额不到投资额的70%;
(5)被投资企业有违反投资协议的严重行为。
3.被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要求政府股权退出的,也可以直接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如何退出、何时退出。
(五)价值评估
省财政专项资金参股项目(或公司)的各方出资、资产等需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中介机构审核,合理确定财政资金占股比例、股权价值、退出价格等。
对于退出价格,在协议中约定退出价格的,或协议中有特殊条款约定回购条件的,可直接按协议执行;其他情况下退出的,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会同被投资企业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中介机构评估和审计,确定合理的退出价格。
(六)收回投资管理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退出后,收回的投资本金,作为后续的股权投资资金滚动使用。收回的投资收益,首先用于弥补其他股权投资项目的亏损,弥补后的剩余收益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自主安排使用。
七、风险控制
(一)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应监督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建立投资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履职情况及管理资金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实施股权投资后,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和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适当参与被投资企业管理,定期收集、分析企业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建立风险预警体系,控制投资风险。
(三)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和约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报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四)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应每年向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运作情况、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股本变化情况等,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八、考核监督
(一)省财政厅将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股权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给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绩效评价结果。
(二)为保证评估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防范财政风险,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占总股本15%以上(含15%)的被投资企业的各类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事项,应委托符合上述资产评估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选取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财政审计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
(三)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股权投资资金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以前年度被投资企业运作等情况向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告。主要包括:
1.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
2.财政资金的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3.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四)省级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情况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
九、规程时效
本规程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视情况进行修订。

‘玖’ 财政政策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根据其对经济运行的作用分为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紧缩性财政政策。财政收入政策和支出政策主要有:国家预算、税收、国债等。
(1)国家预算
作为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国家预算能够全面反映国家财力规模和平衡状态,并且是各种财政政策手段综合运用结果的反映。扩大财政支出是扩张性财政政策的主要手段,其结果往往促使股价上扬,近两年,我国实行积极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加大了对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基础设施建设类上市公司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不同程度地受益。
(2)税收
通过税收政策,能够调节企业利润水平和居民收入。减税将增加居民的收入,扩大了股市的潜在资金供应量,减轻上市公司的费用负担,增加企业的利润,股价趋于上升。如我国的高科技企业享受所得税的减免优惠,股价理应看到一线。对股市影响最直接的税种主要是印花税和证券交易所得税。我国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以来,根据股市的实际情况对印花税加以调整,对股市进行调控,以刺激或抑制股市。
(3)国债
国债作为国家有偿信用原则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形式,可以调节资金供求和货币流通量。在不带来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缓解了建设资金的需求,有利于总体经济向好,有利于股价上扬。同时,国家采用上网发行方式有从股市中分流资金的作用。1998年8月,财政部向国有商业银行增发1000亿长期国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股市构成较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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