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秦奋5千万炒股涉内幕交易被罚60万,此次处罚起到了怎样的警示作用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一份行政部门处罚决定书,解开了有“沪上皇”之称的秦奋与父亲秦嗣新共同努力的鑫茂科技相关重组内线交易案。
依据被告方违纪行为的客观事实、特性、剧情与社会发展危害性水平,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决策对秦嗣新、秦奋合计处以60万余元的处罚。
实际上,在鑫茂科技以上重新组合内线交易案中,被依法查处的不仅有秦嗣新父子俩。同日发布的另一份处罚决定书表明,唐云做为曾任广州证劵职工,参加开设并购基金回收微创互联网股份全过程,系内幕信息知情者,却操纵24个帐户以股票配资方法提早买入9.45亿鑫茂科技个股。尽管最后无法盈利,反而亏本超五千万元,但仍因违反规定情节恶劣,被惩处10年销售市场禁止进入和60万余元处罚,再度给广大证券从业人员保持警惕。
而该次重新组合在筹备近一年后,最后亦无法成形,进而公布停止。
㈡ 股票内幕交易罪得判几年刑罚
构成内幕交易罪,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的行为的处罚
1、行政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人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1)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罚款。对于证券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期货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应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警告。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
除行政处罚外,内幕交易行为人还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证券市场禁入的行政监管措施,甚至可能会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
2、刑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构成内幕交易罪: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4)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
(2)内幕信息买卖股票处罚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八条
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第九条
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㈢ 一名80后通过内幕消息交易“荣丰控股”,他可能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一般来说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知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衜以看出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
内幕交易是指在内幕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证券内幕交易或协助他人,违反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与此同时,内幕交易导致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及时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掌握内幕信息的人投机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进行全面评估的结果。最终,证券市场将失去其优化资金配置和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不建议内幕交易,通过内部渠道进行投机和赚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我们需要成为好公民,而不仅仅是机会主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