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净资产是否包含商誉
净资产是包含商誉的,商誉是不可辨认的,可辨认净资产不包含商誉。
‘贰’ 企业可辨认净资产是否包括商誉
不包括
1.从准则定义看商誉的不可辨认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无形资产》重新界定了无形资产的涵盖范围,指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此定义强调了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该准则在总则中还规定,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该准则的上述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显然根据2006年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不再包括商誉,因为商誉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标准。
商誉的根本特征是其不可辨认性,它与企业整体价值相关,元法同企业整体分割并单独用于交换。这项特征是它与专利权、商标权、场地使用权等一般无形资产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商誉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对企业未来收益的影响也越来越重要,其与财务决策的相关性也越来越强,因此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2006年会计准则将合并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剥离出来,单独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将有助于增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决策有用性,提升会计信息的质量。
2.从与整体的不可分割看商誉的不可辨认
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将企业合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这两种方法分类导致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是将被合并企业的商誉照搬过来,按照原账面价值入账,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提到所谓的可辨认的相关概念。
目前,我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是公允价值,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商誉的减值问题在资产减值准则中单独予以规定,只减值不摊销。
可辨认净资产提出的环境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商誉与企业自身无法分离。假如A公司并购B企业,A与B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主最终控制,为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如果说我们将商誉剔除出去是因为企业并购中非同一控制下被并购企业失去了主体地位,商誉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认定这一个道理,那么同一控制法下的商誉是没有理论基础照搬过,因为在同一控制的吸收合并下,被购并企业也失去了主体地位。
理论上讲,2006年会计准则将商誉视为永久性资产不予摊销,更符合商誉的经济性质,体现了商誉与企业整体不可分割的特点:如果不是发生全额的减值,商誉会随企业的存在而存在。
‘叁’ 商誉指标一般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大于多少认为公司存在
商誉占总资产比率如果在5%以内,减值风险不大;如果超过10%,那就要注意了,因为此时风险偏高。
商誉占净资产考量,商誉占净资产比率如果在10%以内,形成减值产生的风险不大;如果超过20%,则为高风险水平。
风险的来源是商誉减值,而不是商誉本身。
如果商誉本身没有减值风险,比例再高也没有关系。但是如果商誉是确定要减值的,那么,只看占净资产的比例是不够的。还要看占净利润的比例。一个公司的商誉占净资产比例可能不高,但是商誉一旦发生减值,公司由盈转亏(商誉减值损失高于经营利润),股价就会暴跌了。
财务分析一定要结合商业实质。不要盲目适用指标。
商誉指标解释:
商誉占总资产比例=商誉/总资产,即公司使外界相信的未来可能创造的超额价值/总资产。商誉通常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经济收益,商誉值的大幅增加一般与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事件有密切关系。说的日常一些,就是品牌溢价。
有时候我们去挑衣服,明明都是运动服,材质看着差别也不大,不同品牌之间的价格却是千差万别。此外,各种明星的代言,表面上看都是流量“惹的祸”,其实这也是在无形中提升该品牌的商誉。
‘肆’ 关于商誉和净资产的问题
净资产包括商誉,
A公司净资产为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