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能将股权质押到银行贷款吗
法律分析:可以,借款人利用其本人或第三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份)向贷款人借款,只要贷款人许可,不需满足特殊的条件。一般来讲,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果借款人与出质人不同的,出质人应当是出质股权的合法所有者,有权将股权出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② 股票质押贷款的贷款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股票质押贷款的贷款条件:
1、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2、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3、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4、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③ 工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怎么样有何优点
何为股票质押贷款?
一般来说,工商银行会为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提供股票质押贷款。借款人以自营证券作质押担保,质押物为按规定可用于质押的流通A股、证券投资基金券及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
谁可以获得股票抵押贷款?
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工商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
借款人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包括:
1、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2、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3、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4、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5、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6、经营稳健,与我行合作良好;
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8、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股票质押贷款有何优点
1.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此业务获得稳定的低成本资金来源;
2. 质押物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特别席位,可通过我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卖出、配股和申购,也可以通过我行为借款人开发的远程委托系统,由借款人自行卖出,实施配股认购和新股申购等。
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工商银行的股票质押贷款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在股票市场不明朗的情况,到底股票质押贷款的发放有何变更,请咨询工商银行当地分行。
④ 银行可以做股权质押贷款吗
法律分析:可以将股权质押到银行贷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押后是可以进行贷款的。
(一)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
3、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4、《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自然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股权质押贷款,能按期还本付息;
2、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3、《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人的限制: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⑤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股权质押贷款风险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芹磨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 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工旁纳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借款人承诺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能够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四)本行要求嫌启斗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八条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算、结息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及本行规定执行,利率确定原则上须上浮。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状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投入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所提供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的50%(或按照每股净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的90%)。
第四章 质押物的调查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的,除提供本行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质押股权的权利证明文件;
(二)出质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三)股权发行人(行)对拟出质股权的意见;
(四)经本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质押物价值的评估报告;
(五)质押股权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六)质押物清单;
(七)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质押物调查由经办分支机构具体办理,并对调查的事实、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从以下方面对质押物进行调查和核实。
(一)对客户提供的质押物资料进行逐项核实,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二)质押物必须是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可接受质押物;
(三)质押物是否为借款人(即出质人)所有或享有依法处分权,权属真实有效;
(四)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报告是否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
(五)质押率是否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客户经理调查完毕后,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真实反映,初步计算质押率,提出明确调查意见。
第五章 股权质押担保的办理
第十四条 质押手续的办理
经审批同意的质押授信业务,经办部门应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要求,及时办理有关质押登记手续。
要求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与我行约定:
(一)若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足时,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要求其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则,在本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的第七个工作日,本行可强行终止借款合同,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二)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须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
(三)明确出质人下列事项的及时通知义务:
1.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2.股权变更;
3.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质押物登记
(一)质押登记前,须对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须本行两名经办人员与出质人一同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严禁委托中介机构、出质人独自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
(二)质押合同签订后,经办分支机构应将质押原始凭
证提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放款审核;
(三)办理股票质押业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 质押物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六条 质押物的凭证及贷后管理
(一)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押物权利凭证视同有价单证管理,质押物权利凭证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
(二)经办分支机构负责质押物的监控和检查,对质押物价值进行跟踪,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生的重要事项,每季度需对质押物价值重新评估,评价质押股权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三)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据质押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的,要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借款人不按本行要求办理业务的,可进一步采取停止授信、终止授信合同等措施;
(四)出质人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物危及我行权利的,应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质押项下授信;
(五)经办单位应按季撰写质押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质押物现状、质押物价值、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今后拟采取的措施与工作建议。如遇重大问题,应于当日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质押权的变更和解除
(一)质押权的变更是指质押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因
各种原因要求变更换质押标的物以及改变担保方式的行为。
借款人根据不同的变更类型提出质押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报经本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1、借款人申请更换质押物标的,应对新的质押物按本办法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2、借款人申请改变担保方式的,应根据新的担保方式按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质押权消灭,经办机构和出质人持相关还款凭证按相关规定办理质押物及相关凭证的出库手续,并到相关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第十八条 担保的追加是指在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时,借款人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以补足因股权价值下将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追加担保方式按本办法或本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质押物的处置
(一)质押物的处置方式:
1、公开市场出售。按合同约定,委托证券交易公司直接出售质押股票;
2、转让。通过公告或质押双方主动寻找买方,将质押物转让给第三方;
3、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处置质押物:
1、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时,借款人未按要求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时;
2、出质人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及其他危及本行债权的情况;
3、借款人不按期足额偿还本行贷款本息。
(三)处分质押物变现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以及质押权实现等相关费用,超过部分退还借款人;价款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及其有关费用和处分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由农商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⑥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分析: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该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⑦ 股票质押贷款的贷款条件是什么
股票 质押贷款 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 上市公司 可转换债券作 质押 ,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具体贷款条件如下。 一、股票质押贷款的贷款条件 (一)贷款人 贷款人需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1、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2、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3、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 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4、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五)有专门的业务 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 质押率的能力;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 借款人需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1、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2、其自营业务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3、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4、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 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5、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1、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 借款合同 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 法规 定重新审查办理。 借款人 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2、股票质押 贷款利率 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三)贷款人不得接受作为质物的股票类型 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2、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 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 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5、证券交易所 特别处理的股票; 6、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