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样收购股票帐户
一、公司可以收购自己的股票么?
原则是不可以的,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雀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请问如何收购上市公司股权
你要和主要股东协商,征得他们的同意然后把股权转让给你或同意你控股。
如果你没有征得他们的同意,那么你可以在市场上收购,但一旦你收购的股票达到总股票的30%,你需要通过证交所发布公告,告知该公司全体股东你打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知道某一确定的比例。
如果你收购的股票比例超过90%,那你需要收购全部的股票。
理论上,证监会不管这个事,他只负责你持股比例达到30%之后必须发出收购要约。
至于你能否收购这家公司成功,关键在于该公司的股东。
比方说某些国企,国资委规定其最低持股比例的目的就是防止其被其他人控股,一旦你收购的股票超过30%,你通知全体股东你要收购之后,其他股东也还有机会阻击你的收购, 如果大股东不同意,你可以强制收购,关键就在于你们谁能影响到足够份额的其他股东,让他们把股票卖给你或在股东大会上支持你,而不在于证监会。
对于你补充的问题,还是同样的答案,你需要说服达到控股数量的股东,当然你可以收购股票知道自己控股,你也可物盯以说服足够的股东,然他们在股东大会上投票同意你把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注入的办法也有好几种,包括置换,定向增发,换股等等,资产置换和换股可以保证总股本不变动,定向增发将扩大公司总股本,因而原股东的股权会得到稀释。
例如,原公司总股本10亿股,经评估后,其同意通过定向增发10亿股给你来收购你要注入的资产,那么增发完成后,该公司总股本为20亿股,其中你持有10亿股站50%,其他全体股东总共持有10亿股站50%。
但是上述事项首先是你要罩岁和获得控股权,或得到原有的多数股东的支持才能进行。
然后还要通过证监会的审核,同样证监会仍然只是依法对你操作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你要求的剥离如果股东大会同意可以在你的资产注入前或注入后执行,没有问题,只要必要比例的股东同意,并符合相关的法规要求就可。
也就是说你不一定非得首先取得控股权,但是你必须得保证你的提议等得到股东大会的通过,并且通过证监会的审查。
2. 股票收购的股票收购的程序
1)预先收购(Preliminary Bid)。
这是指收购要约人(Takeover bidder)在披露其收购意图前,先大量购买被收购公司(目标公司Target company)股票的行为。美国法规定这一收购比例为5%,也就是说当收购要约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票达到5%时,他就获得了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同时也有义务向外界披露其大量持股的信息。之所以法律要有如此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让投资者对被收购公司控股权的变动保持警惕,提醒他们对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进行重新判断,防止大股东以逐步收购的方式,形成对股价的操纵。在预先收购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致行动的问题。一致行动是指2个或2个以上的人在收购过程中,相互配合以取得对某家公司控股权的行为。美国法规定只要采取一致行动的各方所持有的股份总和超过了5%,就必须予以披露。
2)报告(filing of statement)。
《威廉姆斯法》第13条规定,凡持有某一上市公司股权达到5%的股东,都必须在其后10天内向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和目标公司提交13D表,对其持股信息进行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①收购股票的名称及其发行人的身份;②提交报告人的身份及其背景;③收购所用资金的来源,如果有贷款人的话,该贷款人的名称;④收购的目的以及未来的经营计划和重组计划,与股票发行人达成的任何实质性安排;⑤持有该股票的总额。收购方在提交了 13D表后,每买入或卖出被收购公司股票达到1%,就必须在1天内提交补正书。我国证券法规定的披露比例与美国相同,也是当收购达到5%后必须向证监会、证交所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向社会公告。但不同的是我国的披露期限只有3天,也就是说在收购的股票达到被收购公司发行股票总额的5%后 3天内就必须报告,而且在这3天内不得再继续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而美国规定报告期为10天,而且在这10天期间内仍可继续买卖股票。相比这下,中国的法律更注重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只有在小股东得到了充分的信息后收购方才能继续收购股票;而美国法则更注重降低收购成本,收购方可以在这10天期限内通过扫盘的方式大量收购股票,甚至可能一次性完成收购。但中国法律显然也考虑到了收购成本问题,规定收购方在提交报告书后,其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才需要报告,这样有利于收购方在小股东还没有完全反应过来以前,大量收购股票。而美国法规定收购方在报告后股权每变动1%就要报告一次,这势必会增加其收购成本。
3)强制要约收购(Tender offers)。
强制要约收购是指当收购方所持有的股票达到一定比例后,法律会强迫他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的收购要约,收购他们手中的股票。例如我国证券法81条规定当收购人拥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达到30%,而且有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还是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因为在一个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中,当一个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30%的股票时,他就基本上取得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可以自由任命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做出决策,而该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却被剥夺了对收购发表意见的权利,因此从公平的角度来讲,他们至少应当有权把手中的股票以合理的价格出售给大股东。美国法并没有规定强制性的要约收购义务,但美国证券交易法对收购要约这种方式还是做出了规定。中国法与美国法除以上一点不同外,其他方面几乎完全相同。下面咱们以中国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为主,介绍收购要约的主要内容:
①收购要约的报告。凡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的,应向证监会、交易所和被收购公司报送要约收购说明书,并应向社会公告其收购说明书的摘要;
②收购要约的内容。收购要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收购人的名称、住所;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收购目的;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收购所需的资金额及资金保证;收购人已经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额;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等。
③收购要约的期限。我国法律规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天,不得多于60天。美国法只对收购要约的最短期限作出了规定,即不得少于20天,但对要约期限的延长没有限制。美国法和中国法都规定在要约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④收购要约的更改。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有效期内要更改其收购条件的,例如提高或降低股票收购价格、增加或减少股票收购数量,都应进行公告。但在收购要约期满前15天,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美国法规定收购人如更改了收购条件,就必须将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延长10个工作日,但中国法没有延长的规定。
⑤预受。所谓预受,也就是预先接受,是指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受要约人)同意接受收购要约条件的初步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初步同意把手中的股票卖给收购方。预受在收购要约期满前不构成承诺,预受人可以在要约期满前撤回其预受。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收购公司股东的利益,使他们在要约价格提高后能够接受更高价格的要约。
⑥被收购公司的反应。在收购人的收购要约发出后10天内,被收购人的董事会应表明自己的意见,对股东是否应当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另外,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除非得到了股东大会的授权,否则不得提议采取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债券或回购本公司股份等措施。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出于个人的考虑,采取反收购措施。例如被收购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害怕收购成功后自己可能失去职位,或害怕自己掠夺公司财产或制造假账的行为被发现,都可能不顾广大股东的利益而采取反收购措施。
⑦强制购买剩余股票。当收购要约期满后,收购人持有的股票已达到被收购公司所发行股票总数的90%以上时,被收购公司的其余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中的条件强制出售其股票。这样规定的目的还是在于给予中小股东以最后选择的权利。
3. 什么是股票收购
股份收购是指收购方与出售方就其所享有的股份,部分或全部转移给收购方所有的行为。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必须进行要约。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因不符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