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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审批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

发布时间:2024-06-19 15:50:27

㈠ 领导干部炒股怎么申报

领导干部炒股申报需要填报,需要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填报股票和基金持有情况要重点注意:
1、报告日期前一交易日未了结的在途交易,需要填报。
2、股票为亲属或他人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身份证开户购买或实际操作的,需要填报。
3、配偶婚前或再婚配偶婚前的股票,需要填报。
4、通过证券公司、银行、互联网、手机APP等各种方式购买的基金或金融理财产品中属于基金的;或以有息存款的名义吸引客户,但实际为基金的,需要填报。
5、金融理财产品不能确定是否为基金的,需要填报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中。
证券公司推出的各种形式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备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比如,“**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天利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现金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这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基金,需要填报。
6、股票账户余额自动转购的基金产品,如“**紫金天天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需要填报。为避免遗漏,可将股票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填在备注栏。

(1)利用审批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扩展阅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文章明确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6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题为《党员干部:“股事”有风险,这些红线莫触犯》。文中指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这七大红线不能碰,千万要牢记!
1、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情节严重要开除党籍。
2、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分,情节严重同样要开除党籍。
3、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
4、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中总结出来的。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5、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有的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隐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
7、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㈡ 党员不能炒股

法律分析:党员依法投资买卖股票行为没有问题。

法律依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第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㈢ 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六大纪律”的负面清单有哪些

  1. 山头主义。“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

  2. 两面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3. 干扰巡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4. 拉票贿选。“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5. 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条例》第九十四条提到: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 违规揽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

  7. 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在扶贫领域有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吃拿卡要等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8. 保护伞。“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

  9.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10. 家风。“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

(3)利用审批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扩展阅读: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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