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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余额存入银行

发布时间:2024-10-24 17:34:49

A. 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2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10元,收到款项存入银行。 求会计分录。

一,借:银行存款200000
贷:股本20000
资本公积180000
借:资本公积80
贷:银行存款80
企业发行股票,付给券商的手续费直接冲减发行溢价。
二,发行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实收资本一般是反应的是投资者投入的,包括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
三,股票股利的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股票的面值×股数)
贷:股本(股票的面值×股数)
如果是采取市价发行: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股票的市价×股数)
贷:股本(股票的面值×股数)
资本公积(市价与面值的差额×股数)
三,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通常为年度)内对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以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按规定在各方之间进行的分配。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同时,结转后的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股本
股本用于股份制公司、企业投入的资本。“股本”科目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置“股本”科目,但是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企业应设置“实收资本”科目,用于核算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

B. 发行股票,收到股款存入银行如何写会计分录

例如发行100万股,每股7元,收到700万
借:银行存款 700万
贷:股本 100万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600万

拓展资料:
股本溢价(share premium) 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 股本溢价是资本公积一种,而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金。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 (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以及其他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主要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而产生的,股票发行收入超过所发股票面值的部分扣除发行费后的余131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额。
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本。根据我国《公司法》第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也就是说发行股票只能平价或溢价发行,我国不存在股票折价发行的问题,不会出现股本折价。另外发行股票的股本(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发行的股票的面值)总额应与注册资本相等。
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实际收到发起人和认股人的认股款时,按其所发行的股票面值作为股本;对于溢价发行的股票,股票发行收入超过所发股票面值的部分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股本的溢价。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以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作为确认的时点。
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记入"股本"账户,溢价部分(即超出股票面值的部分)扣除委托证券代理商发行股票而支付的手续费、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后的数额登记"资本公积"账户。无溢价或溢价不足以支付的部分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对境外上市企业,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与核定的股份总额乘积计算的金额记入"股本"账户,二者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账户。

C. 题:收到国家投入资金400000元,存入银行。做分录

借:银行存款400000

贷:实收资本——国家投入400000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

国家资本: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不论企业的资本是哪个政府部门或机构投入的,只要是以国家资本进行投资的,均作为国家资本。

(3)发行股票余额存入银行扩展阅读

一、资本核算

一般企业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二、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关系:

实收资本一定是小于或者等于注册资本的,所谓的“实收”,就是在法定的“注册”应该认缴金额中,真实已经实缴的金额。

比如注册了一家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我第一次打了50万到公司,那么注册资本是不变的,但会计报表中体现了50万的“实收资本”,去工商备案一下,工商里能查到的是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实缴注册资本50万(实收资本)。

D. 证券余额转银行,提示交易成功但是银行卡上没有到账,怎么回事呢

一般证券余额提现到银行卡的时候,是需要一定时间到账的,一般在转账的时候会有提醒,基本都是按照工作日(如:T+1)的到账时间来计算的,交易成功后如果在约定的交易日范围内暂未到账,可以再等等,如果已经超过时间,则可联系证券工资、银行进行咨询确认。
拓展资料:
1、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在中国内地有两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这两种证券交易所均可以是政府或公共团体出资经营的(称为公营制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是私人出资经营的(称为民营制证券交易所),还可以是政府与私人共同出资经营的(称为公私合营的证券交易所)。
2、股票市场也称为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股票发行和流通的场所,也可以说是指对已发行的股票进行买卖和转让的场所。股票的交易都是通过股票市场来实现的。一般地,股票市场可以分为一、二级,一级市场也称之为股票发行市场,二级市场也称之为股票交易市场。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除股票外,还包括国家债券、公司债券、不动产抵押债券等等。国家债券出现较早,是最先投入交易的有价债券。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后来才逐渐出现股票等有价债券。因此,股票交易只是有价债券交易的一个组成部分,股票市场也只是多种有价债券市场中的一种。很少有单一的股票市场,股票市场不过是证券市场中专营股票的地方。
3、新股民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为自己开立一个股票帐户(即股东卡)。股票帐户相当于一个"银行户头",投资者只有开立了股票帐户才可进行证_买卖。
如要买卖在上海、深圳两地上市的股票,投资者需分别开设上海证_交易所股票帐户和深圳证_交易所股票帐户,开设上海、深圳A股股票帐户必须到证_登记公司或由其授权的开户代理点办理。
股票帐户有许多不同种类。个人投资者如需买卖沪、深股市的A股股票,则需开设A股股票帐户。

E. 会计综合指导:盈余公积的审计技巧

一、查证盈余公积的形成是否合法
盈余公积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作为企业利润分配的一项内容,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分配政策和再筹资政策。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盈余公积按照企业性质的不同,分别包括以下内容: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三项内容;外商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包括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利润归还投资三项内容。

1.查证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盈余公积的形成是否合法

(1)查证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是否合法。通过“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账户、其他相关明细账及记账凭证等进行以下查证:

①查证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基数是否正确;

②查证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当年税后利润的10%比例提取);

③查证法定盈余公积提取的数额是否正确;

④查证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是否继续提取。

(2)查证任意盈余公积是否合法。企业是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属于企业自愿,而非法律强制。任意盈余公积是公司自愿提取的留存收益的一部分,是留存收益中已确定用途的积累资金,其数额应视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其提取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因此对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是否合法,应通过“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明细账户、其他相关明细账及记账凭证等进行以下查证:

①查证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基数是否正确;

②查证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是否符合股东大会的决定;

③查证任意盈余公积提取的数额是否正确。

(3)查证法定公益金是否合法。法定公益金是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的资金,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按5%至10%的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益金(非公司制企业可以按照不超过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比例提取)。对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是否合法,通过“利润分配--提取法定公益金”明细账户、其他相关明细账及记账凭证等进行以下查证:

①查证法定公益金的提取基数是否正确;

②查证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5%至10%的规定;

③查证法定公益金提取的数额是否正确。

2.查证外商投资企业盈余公积的形成是否合法

外商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包括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利润归还投资。

(1)储备基金是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特定的目的从税后利润中提留的利润。因此,查证储备基金的提取是否合法,应通过“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明细账户、其他相关明细账及记账凭证等进行以下查证:

①查证储备基金的提留比例,是否不低于规定的税后净利润(抵补累计亏损后)的10%;

②查证储备基金积累到注册资本的50%时是否不再提取;

③查证储备基金提取的数额是否正确;

④查证中外合营、合作企业储备基金的提留比例是否符合企业董事会的决定,其提取数额是否正确。

(2)企业发展基金也是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特定的目的从税后利润中提留的利润。因此,对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是否合法,应通过“利润分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明细账户、其他相关明细账及记账凭证等进行以下查证:

①查证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②查证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数额是否正确;

③查证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企业发展基金的提留比例是否符合企业董事会的决定,其提取数额是否正确。

(3)利润归还投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双方合作期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利润先行归还外方合作者的投资,再进行利润分配。由于先行归还的投资会减少企业的净利润,所以通过“利润分配”账户进行核算,但它不属于利润分配,实际上是外方合作者出资额的递减。但是,由于外方合作者不能因先行收回投资而改变在企业合同中原来所承担责任的规定,因此,在会计处理上不宜直接反映为“实收资本”的减少,而是要为它开设一个对抵科目“已归还投资”,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

查证利润归还投资是否合法,应通过“已归还投资”、“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明细账户、其他相关明细账及文件、资料、记账凭证等进行以下查证:

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在合同中是如何规定的;

②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是否正确无误;

③计算归还投资的比例、金额与合同规定是否相符;

④付款方式、币种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二、查证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

盈余公积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属于企业留存收益中指定专门用途的积累资金。所谓专门用途是指这部分净利润不能再分配给投资者,而是要用于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指定的方面。由于各种不同形式的盈余公积,在其使用上有着各自不同的规定,因此对各种形式盈余公积使用的查证,在内容和方法上也各有所异。

1.查证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盈余公积使用是否合法

(1)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主要可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弥补亏损;二是转增资本;三是分派股利。因此,对盈余公积在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分派股利等三个方面的使用是否合法应进行以下查证:

①弥补亏损的查证。按有关规定,企业发生亏损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渠道:其一是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其二是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如果企业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利润弥补期限,其未弥补完的以前年度亏损,可用税后利润弥补;其三是用盈余公积弥补。对以“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查证,应注意的问题是:用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是否由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的;用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由于企业

未弥补的亏损表现为“利润分配”账户借方余额,因此企业是否先将用于弥补亏损的法定盈余公积转入“利润分配”账户,再通过“利润分配”账户弥补亏损的。

②转增资本(股本)的查证。企业将法定盈余公积转为资本或股本时,只影响所有者权益的结构,不影响所有者权益的总额。对以“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查证,应注意的问题是:一般企业的转增资本,是否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是否办理了增资手续,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金变更等手续。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增股本,是否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是否办理了增资手续;用法定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时,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金额如有差额,是否计入“资本公积--股票溢价”账户。

③分派股利的查证。对企业用法定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查证,应注意的问题是:用法定盈余公积分派股利是否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用法定盈余公积分派股票股利增加的股本是否办理了增资手续;分派股票股利的每股面值与派送价格之差是否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任意盈余公积。其用途与法定盈余公积完全一致,其转增资本(股本)及分派股利,在账务处理上与用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与用法定盈余公积分派股利完全相同。因此,对其查证不再重述。

(3)法定公益金。按规定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对其实际发生的支出是否合法应进行以下查证:

①企业有无违反规定,为职工修建、购建住房提供资金的问题;

②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的住房周转金余额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造成的负数,是否按规定用公益金作了弥补,或公益金不足是否依次用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进行弥补;

③有些企业在法定公益金项下列入其他非法开支,如为职工发放奖金、实物以及购建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等,这些通过查阅有关明细账、调阅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即可发现。

2.查证外商投资企业盈余公积使用是否合法

(1)储备基金。按规定主要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因此,应对储备基金的使用是否合法进行以下查证:

①储备基金用于弥补亏损,是否经过董事会做出决议;

②储备基金用于转增资本,是否经过董事会做出决议,是否经原审批机构批准,是否办理了增资手续。

(2)企业发展基金。按规定主要用于转增资本和企业生产发展,因此,应对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是否合法进行以下查证:

①企业发展基金用于转增资本,是否经过董事会做出决议,是否经原审批机构批准,是否办理了增资手续;

②企业发展基金用于生产发展,其购建固定资产部分,如属于自营,应对这部分在建工程的成本是否真实、合法进行查证;如属于外购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则应对其手续是否合法进行查证。同时应查明补充流动资金所设置的明细账及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以下列举实例说明资本公积及盈余公积信息失真的查证方法。

[案例一]溢价发行股票,收入全部计入股本

A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面值为6元的股票200万股,每股以7元的价格发行,所得款项全部存入银行,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4000000

贷:股本 14000000

经查证发现上述账务处理的错误后,除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外,应及时纠正错误,认真进行账务调整:

借:股本2000000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000000

[案例二]溢价发行股票,列作当期收益

查账人员审查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业务,查明情况如下:

A公司委托B证券交易所代理发行普通股100万股,每股面值2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和双方签订的承销合同,每股发行价格为2。60元,发行手续费为发行收入的3%;查账人员审查该公司“股本”账户后,其余额为2000000元;审查“资本公积”账户,并无记录,但其记账凭证已经找到,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2522000

贷:股本 2000000

本年利润 522000

经询问A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主管人员情况并核实上述问题,其承认账务处理违反了会计制度的规定,同意进行如下账务调整:

借:本年利润522000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22000

[案例三]资本公积中列入非法开支

查账人员查阅A企业8月份的“资本公积”总账时,发现借方发生额为84000元,之后进一步查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明细账,其中借方发生额84000元的记账凭证为第356号,随即调阅该记账凭证,其摘要为“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84000

贷:银行存款84000

经审查,其所附原始凭证均为职工医药费报销单据及1张转账支票存根。在询问A企业会计主管人员有关这种列支的原因时,他们首先承认这种列支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客观上的原因是医药费开支过大,入不敷出,但他们同意纠正并进行以下账务调整:

借:应付福利费84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84000

[案例四]罚款收入列作盈余公积

查账人员对A股份有限公司上年度的利润分配合规性进行复查时,发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贷方发生额较按规定比例应计提的金额超出43000元。经调阅其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银行收账通知单,发现其为一笔43000元的罚款收入;经询问、要求再提供罚款依据时,A公司才提供一份未履行的合同及依此收取罚款的情况说明。查账人员与A公司会计主管人员核实情况时指出,上述账务处理不仅违反了会计制度而且也逃避了所得税的缴纳,因此应进行下列账务调整并及时补交税金: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43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3000

同时应补交所得税(该公司税率为3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419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4190

[案例五]违规将“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全部转增股本

A公司上年度期末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余额100万元。为扩大公司的股本,该公司在年末将“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100万元全部转增股本,使注册资金达到300万元,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1000000

贷:股本 1000000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用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后,法定盈余公积留存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显然A公司的上述处理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因此应进行账务调整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股本 600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600000

F. 首次公开发行(IPO)的股票怎么买,有什么程序

象打新股一样买就可以了。
比如中国人寿的发行日程为:
询价推介时间 2006年12月19日-12月22日
网下申购及缴款日期 2006年12月25日-12月26日
网上申购及缴款日期 2006年12月26日
定价公告刊登日期 2006年12月28日
预计股票上市日期 2007年1月11日以前

你只需在12月26日委托申购就可以了。

以下是股票申购办法:

沪深资金申购股票实施办法全文
深市资金申购实施办法全文
一、为了规范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二、基本规定
1.申购单位及上限
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 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本次上网定价发行数量,且不超过999,999,500股。
2.申购次数
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新股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同一证券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包括在不同的营业网点各进行一次申购的情况),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
3.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余额不足,不足资金部分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申购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最后一笔申购开始,对该结算参与人的申购委托逐笔进行无效申购处理,直至满足实际资金余额。
4.申购配号
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三、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的流程
1.投资者申购
申购当日(T+0日),持有深市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有效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交易网点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含该日)之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含该日)之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2.申购资金冻结
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应在T+1日提供指定结算银行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账,同时缴纳一天申购资金应冻结利息。
3.申购资金验资
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冻结的新股申购资金划入结算银行新股申购验资专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申购资金验资费用。
4.配号
验资结束后当天(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并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
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上网发行量, 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5.摇号抽签
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摇号抽签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4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6.中签处理
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中签处理,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证券公司发送中签数据。
7.申购资金解冻
申购日后的第四个交易日(T+4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结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网上发行申购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日)至验资结束后第一个交易日(T+3日),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予以冻结,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划转事宜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8.结算与登记
申购日后的第四个交易日(T+4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上网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四、网上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1.发行公告的刊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合并刊登。
2.网上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在确定网下发行流程时应将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解冻安排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日以后,并安排在网下申购结束后刊登网下配售初步结果公告。
如发行人拟启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深交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
3.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份登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五、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交所不向发行人收取手续费,投资者不需缴纳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沪市资金申购实施办法全文

一、为了规范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股份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适用本办法。

二、上网资金申购的基本规定

(一)申购时间

沪市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持的上海证券账户在申购日 (以下简称T日)向上证所申购在上证所发行的

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二)申购单位及上限

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

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数量或者9999.9万股。除法规规定的证券账户外,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

一次,重复申购和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重复申购除第一次申购为有效申购外,其余申购由

上证所交易系统自动剔除。

(三)申购配号

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资金账户。上网申购期内

,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

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四)资金交收及透支申购的处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申购资金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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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结算参与人发生透支申购(即申购总额超过结算备付金余额)的情况,则透支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

不予配号,具体办法如下:

会员单位在T+1日下午四点前将资金不实的申购账号及其对应席位号告知上证所,且上报的资金不实

申购总额须与透支总额相等,由上证所逐一确认上述账号的申购为无效申购。如果会员单位未在规定时间

内将资金不实的账号告知上证所,T+2日,上证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情况,选取该会员单位所属席

位中资金申购量最大的席位,按照申购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最晚申购的账号开始,依次确认无效申购,直

至该会员的申购总量与结算备付金余额相符。如果该会员透支额超过该席位申购总量,则该席位所有申购

均确认为无效申购,然后按照资金申购量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择该会员所属席位,按前述方法确认无效申购

。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会员单位承担。

三、上网发行资金申购流程

(一)投资者申购

申购当日(T+0日),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

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

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在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

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二)资金冻结

申购日后的第一天(T+1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确因银行汇划原因而造成申

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应在T+1日提供划款银行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账,同时缴纳

一天申购资金应冻结利息。

(三)验资及配号

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证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

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

购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

无效申购确认完毕后,上证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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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则上证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

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并通过卫星网络公布中签率。

(四)摇号抽签

主承销商于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日)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次

日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新股。证券营业部应于抽签次日在显着位置公布摇号中签结

果。

(五)中签处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3日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

证券公司发送中签数据。

(六)资金解冻

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新股认购款集中由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划付给主承销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期内集中冻结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利息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专用账

户,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划转事宜。

(七)发行结束

申购日的第四天后(T+4日后),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

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一)发行公告的刊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

下发行公告合并刊登。

(二)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发行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机构投资者和对公众

投资者的股票分配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上证所,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上证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应在回拨处理后将网下申购资金予以解冻。

(三)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权登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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