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票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和异常波动停牌制度
1公开信息披露制度 对于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股票来说,凡出现以下情况的,公布成交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而对于主板股票而言,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7 %(含7%)的前5只股票,公布其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成交金额。
2异常波动停牌制度 对于中小企业板块股票而言,出现如下情况停牌: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它情况;而对于主板股票而言,属于异常波动停牌的是: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或跌幅限制,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公开信息,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2. 股票什么制度
股票交易制度主要包括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监管制度。
一、交易制度
股票的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最核心、最基本的制度。它涉及到股票的买卖过程,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等。在现代证券市场中,常见的交易制度包括竞价交易和做市商交易。竞价交易是通过买卖双方的相互竞争来确定股票价格,而做市商交易则是由做市商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通过与做市商的交易来达成股票的买卖。
二、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股市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机制。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向公众披露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重大事件等信息。这一制度的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信息公开透明,能有效防止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维护市场的健康运行。
三、监管制度
股票市场的监管制度是维护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证。监管机构通过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市场的参与者和交易行为符合法规要求。对于违规行为,监管机构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和效率。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创新。
总的来说,股票的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制度是股市运作的基础和保障,它们共同维护着股票市场的健康运行。这些制度的存在确保了投资者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参与股票投资,为股票市场的长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3. 证券交易的有哪几个重要规定
信息公开、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禁止欺诈客户、禁止持有、买卖股票的特别规定、禁止国有企业炒股、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1.信息公开
在证券市场中,信息必须依法公开,这是一条基本规则,对此,《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而在《证券法》中又有新的发展。“信息公开”,首先明确这是发行人的法定义务,必须把有关投资决策的信息告诉投资者,投资者有权依法获得有关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这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因此,在法律上对于信息公开的规定,体现了四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充分披露,在法律上规定了必须披露的事项,就是体现这种要求的;二是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在法律上对此有严格的规定,目的就是要保证所公开信息的质量;三是信息披露应当是持续的,这是为了保证投资者源源不断地获得信息,只要所发行的证券在上市交易,发行人就要持续地披露信息;四是信息公开要及时,法律上规定了公开信息的时限,就是为了保证信息的有效、实用。
2.禁止内幕交易
在《证券法》中对禁止内幕交易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建立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公平的竞争,排除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在这方面的规定中,主要是明确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内幕信息以及被明确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在立法时,考虑到内幕交易情况复杂,在法律上难以将有关的人员和信息一一列举齐全,因此,授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认定内幕信息及规定知情人员的一定权力。
3.禁止操纵证券市场
这种交易行为在《证券法》总则中就被明确地予以禁止,立法的中心意思就是制止以人为的方式,影响市场价格,控制市场供求关系,造成市场的异常波动,借此欺骗投资者,转嫁风险,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这方面的规范中,操纵市场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这两种表述,虽然在字面上有所不同,但其实质内容是一致的,并且操纵市场与操纵价格总是联系在一起,难以对其有更多的区分。
4.禁止欺诈客户
《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这不但因为在所有的市场活动中都反对欺诈行为,而且还因为证券市场中欺诈客户有更大的危害性,它直接侵害了投资者的正当权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打乱了由公平竞争形成的正当的利益关系,所以必须加以禁止。在制定《证券法》过程中,对于违背客户意志,以种种欺诈手段让客户上当,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一致赞同应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限制和惩处;但对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证券和资金的行为,有一种意见强调客观原因,以证明是“情有可原”的,甚至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这种认识是站不住脚的,混淆是非,应当肯定客户的证券和资金,是不可侵犯的,有受保护的权利,不允许有任何欺诈,法律上应当作出明确禁止的规定。
5.禁止持有、买卖股票的特别规定
《证券法》在第三十七条中,对四种证券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工作人员以及依法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持有、买卖股票。立法的目的在于切断这些人员与股票市场的利益上的联系,以保证能公正地为投资者服务,公正地监督证券交易活动,公正地管理证券市场,履行法定的职责,遵从职业道德。《证券法》还规定,任何人在成为这种被禁止持有、买卖股票的人员时,必须将原已持有的股票依法转让;有意见认为不必这么严格,可以采取申报的办法继续持有,这实际上使这些人员与股票市场仍然保持利益上的联系,这就很难达到上述公正服务、公正执法的目的,也会使投资者产生疑虑。所以,应当要求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合乎法定条件,能尽心尽力,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的人员。
6.禁止国有企业炒股
这是针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所作的规定,目的是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防止影响国有企业的正常运营。在立法过程中已出现国有企业将应当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炒作股票,既打乱了企业自身的运营秩序,又会对证券市场形成不正常的冲击,当然国有资产也会面临高风险,所以限制国有企业炒作股票是很必要的。至于什么是炒作,应当是以短期持有为目的,借此在股市上获得利益,具体的条件则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规定。炒作股票与长期投资持有股票是有区别的,限制炒作股票并不等于禁止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长期投资持有股票。
7.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二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新闻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禁止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几种机构及其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加以误导;要求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这些规定与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相联系,但本规定针对特定的主体,目的是为证券交易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排除种种干扰公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建立起正常的、可以信赖的交易秩序,制裁那些利用自己的工作条件和职务上便利从事欺诈活动的人和行为。这种禁止性规定,归结到一点,就是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消除阻碍这种发展的现象,鼓励传播媒介等方面发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