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银行的大股东都有谁
中国银行的大股东有中央汇金,持股64.49%,香港中央结算持股12.28%,苏格兰皇家银行持股8.25%,另外还有富登金融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瑞士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及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 ltd等。
什么是股东: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_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中的东,原意指“主人”(东家),股东,即持股的主人,简单理解就是“老板”。
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股东的分类:
1、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2、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3、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4、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㈡ 中国工商银行的股东是那几个
中国工商银行的大股东如下: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34.71持股总量(股):1237178529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持股比例(%):34.6 持股总量(股):123316451864 ;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4.33 持股总量(股):86721570319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3持股总量(股):3687330676 ;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66 持股总量(股):2362841594 ;
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0.4持股总量(股):1420781042 ;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0.28持股总量(股):1013921700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11持股总量(股):388570049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08持股总量(股):290882510;
以上数据来源于中国经济网,截至日期为2018-10-15;数据公告日期2018-03-31 。
(2)银行股票大股东扩展阅读
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于1984年1月1日。2005年10月28日,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0月27日,成功在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同日挂牌上市。经过持续努力和稳健发展,已经迈入世界领先大银行行列,拥有优质的客户基础、多元的业务结构、强劲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将服务作为立行之本,积极建设“客户首选的银行”,向全球627.1万公司客户和5.67亿个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㈢ 民生银行十大股东是谁
民生银行的第一大股东是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代持购买港币股民的股票,代持股份为18.92%,不是法人公司。
第二大股东、第三大股东都是安邦人寿保险,持有民生银行总计16.79%的股份,安邦保险是股份制企业,非国企。
第四大股东是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民生银行总计4.61%的股份,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民企,非国企。
第五大股东是新希望六和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民生银行总计4.18%的股份,新希望六和投资有限公司是民企,非国企。
第六大股东是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民生银行总计3.15%的股份,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是民企,非国企。
第七大股东是华夏人寿,持有民生银行总计3.14%的股份,华夏人寿是民企,非国企。
第八大股东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持有民生银行总计3.00%的股份,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是民企,非国企。
第九大股东是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民生银行总计2.92%的股份,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民企,非国企。
第十大股东是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民生银行总计2.87%的股份,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最终股东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是典型的国企。
所以民生银行的前10大股东中,民营企业占股为53.79%,从而国资占用的股份肯定小于50%,从而达不到国资控股,民生银行是民营企业无疑。
民生银行是全国第一家由民间资本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于1996年1月12日,2000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2018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51名,中国上榜银行中排名第8,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5.99万亿元,比上一年末增长1.57%,2018年净利润为503.27亿元,同比增长1.03%,资产和利润的增长率明显放缓;不良率为1.75%,2017年不良率为1.71%,不良率比上年末上升0.04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87%,高于监管对核心资本充足率8.5%的要求;流动性覆盖率为121%,流动性状况良好。
㈣ 招商银行第一大股东究竟是谁
招商银行第一大股东是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2.37%的股份,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持有招商银行18.10%的股份。
招商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简称招行,成于1987年4月8日,由香港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创办,是中国内地规模第六大的银行、香港中资金融股的八行五保之一。总行设在深圳市福田区,2002年4月9日,招商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6年9月8日,招商银行开始在香港公开招股,发行约22亿股H股,集资200亿港元,并在9月22日于港交所上市。资本净额超过2900亿、资产总额超过4.4万亿。
一、招商银行产品服务:
1、借记卡:分为一卡通和金葵花卡,功能集定活期、多储种、多币种、多功能于一体。
2、信用卡:采用芯片+磁条的形式的信用卡,具有透支,积分等信用卡的一切功能。
3、金葵花理财:面向个人高端客户提供的综合理财服务体系,涵盖负债、资产、中间业务及理财顾问。
二、招商银行十大股东排名:
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量:455,202.10万股,持股比例:18.05%。
2、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持股量:328,947.03万股,持股比例:13.04%。
3、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持股量:157,472.91万股,持股比例:6.24%。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量:143,284.41万股,持股比例:5.68%。
5、深圳市晏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量:125,854.23万股,持股比例:4.99%。
6、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量:114,737.74万股,持股比例:4.55%。
7、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持股量:113,099.15万股,持股比例:4.48%。
8、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产品:持股量:97,613.24万股,持股比例:3.87%.
9、深圳市楚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量:94,401.32万股,持股比例:3.74%。
10、中远海运(广州)有限公司持股量:69,645.02万股,持股比例:2.76%。
㈤ 工商银行十大股东名单
1.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237.18亿,占股34.7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持股1109.85亿,占股31.14%。
3.香港中央结算( 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861.63亿,占股24.18%。
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股123.32亿,占股3.46%。
5.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持股36.87亿,占股1.03%。
6.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4.16亿,占股0.68%。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11.78亿,占股0.33%。
8.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14亿,占股0.28%。
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持股4.68亿,占股0.13%。
10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22L-CT001沪持股4.27亿,占股0.12%。
拓展资料:
1.工商银行是国内最大信用卡发卡行及信用卡品牌最齐全的发卡行之一。陆续推出欧元信用卡、牡丹运通商务卡、牡丹银联卡、牡丹运动卡、新版牡丹交通卡等新产品;推进营业网点服务体系、VIP客户服务中心等渠道建设;积极选择境外机构代理发卡,进一步加强与国际卡组织合作。
2.2007年末,信用卡发卡量2,338万张,实现消费额1,619亿元,继续保持发卡量及消费额双领先的市场地位。信用卡透支余额82.41亿元,增长59.5%。
3.截至2009年末工商银行信用卡发卡量超过了5200万张,一年增加了近1300万张,增幅高达33%,不仅继续稳居国内信用卡第一发卡银行的地位,更在一年内连续超越美国发现卡、美国运通和第一资本三家世界级信用卡巨头,完美实现“三级跳”,成为仅次于摩根大通、美洲银行和花旗集团的全球第四大信用卡发卡行。建立以借记卡为平台的个人金融服务模式;凭借牡丹灵通卡一卡多户、一卡多能的优势,加强营销渠道整合;发挥牡丹灵通卡支付结算作用,分流柜面压力。2007年末,借记卡发卡量1.87亿张,增加858万张,年消费额4,543亿元,增长71.4%。
4.2007年末,银行卡发卡量突破2.1亿张,增加2,149万张。实现银行卡业务收入45.37亿元,增长40.6%。
操作环境:华为P30 9.1.1.189工商银行:v.5.4.2
㈥ 中信银行有哪些股东
中信银行的十大股东:
1.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持股量:3,198,872.88万股
持股比例:65.37%
2.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持股量:1,155,163.93万股
持股比例:23.61%
3.中国烟草总公司
持股量:214,746.95万股
持股比例:4.39%
4.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量:101,894.17万股
持股比例:2.08%
5.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持股量:27,283.83万股
持股比例:0.56%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量:16,859.93万股
持股比例:0.34%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持股量:11,108.59万股
持股比例:0.23%
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持股量:4,538.60万股
持股比例:0.09%
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股量:4,177.03万股
持股比例:0.09%
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持股量:4,145.73万股
持股比例:0.08%
中信银行简介:
本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㈦ 商业银行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20%,是哪个法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中规定,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拓展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