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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6 11:55:39

‘壹’ 个人消费贷款严禁违规流入股市楼市

近年来,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在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扩大消费规模、促进消费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产品偏离消费属性、用途管控弱化、多头授信普遍等问题,尤其是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房市,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
如何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当前,这一问题再度引起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经济日报记者获悉,接下来,个人消费贷款的资金流向将受到更加严格的把控。
记者获悉,浙江银保监局已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银行机构加强对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确保用途与合同约定一致,严禁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以及其它投资性领域。
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资金流向管控”一直是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一大难点。“信用卡业务大多采用‘受托支付’模式,即银行把钱直接打到借款人需要付款的商家那里,资金流向清晰。”某国有大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相关负责人说,相比之下,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则大多采用“自主支付”模式,即银行将贷款资金直接打入借款人账户,再由借款人去支配这些资金。因此,资金究竟流向何处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目前,各家银行都规定借款人获取个人消费贷款的账户不得绑定证券投资账户。但是,如果借款人将贷款在自己不同的账户中周转几次,最终进入股票市场,银行往往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上述负责人说。
针对以上问题,《通知》重申了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的“四大禁止性领域”。一是严禁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二是严禁流入股市、债市、金市、期市等交易市场;三是严禁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以及其它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四是严禁用于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以及其它禁止性领域等。
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业务经营,《通知》还重申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六大合规底线”。一是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类贷款;二是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产抵押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三是不得对无偿还能力的客户发放消费贷款;四是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五是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为其提供资金放贷;六是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及变相增信。
此外,真对信用卡业务近年来快速发展的“预借现金”“大额分期”业务,《通知》也要求强化资金用途管控,具体规定有三:一是严格遵循消费定位,除服务“三农”的信用卡外,不得办理用于非消费领域的信用卡;二是严格预借现金业务管理,预借现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三是严格专项分期用途管控和交易监测,规范与中介机构合作行为,切实防止套现行为。

‘贰’ 关于停止与银行合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了规范发展国债回购市场,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切实保障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5号文件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一律停止在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省、市、区证券交易中心,下同)证券回购和现券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停止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今后各商业银行不得再在证券交易所内发生任何新的证券回购业务和现券交易业务。

二、自文到之日起,各商业银行要组织专门力量,迅速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中心核对各自系统作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各证券交易中心会员、拥有证券回购交易和现券交易席位以及交易的情况,经与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中心核查无误后,在1997年6月20日之前报中国人民银行。

三、1997年6月6日以前的回购合同继续执行完毕。
从6月6日起,商业银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中办理。

四、禁止一切借券、租券等融券交易。商业银行与交易所其它会员和国债特别席位已发生的融券交易由交易双方参照同档次回购利率自行协商融券利率,在1997年6月30日之前自行结束协议。

五、禁止一切金融机构挪用代客户保管的证券进行回购、现券交易及其它交易,禁止一切挪用代客户保管证券进行抵押的行为。各商业银行挪用代保管的所有权属于客户的证券进行一切交易和抵押等行为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各商业银行自行承担,各商业银行必须保证客户托管券的正常交易和到期兑付。

六、各商业银行必须统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开立证券集中托管帐户;对其在交易所托管的证券,未进行回购的部分,必须立即转至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对已用于回购的证券,回购协议结束后转至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商业银行的证券转至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后,其在证券交易所的一切席位和托管帐户一律撤销。

七、各商业银行的一切证券交易行为必须以法人机构和授权分行名义进行,未经授权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证券交易。

八、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督促辖内有关机构,按本通知要求,尽快做好有关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要及时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辖内有证券交易中心的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要组织专门人员,督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各辖内证券交易中心做好有关工作,并将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中心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叁’ 出借股票账户的法律责任

依据证券法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五十九条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
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肆’ 为什么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证券法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这是因为,银行资金流入股市,既有对股市有利的一面,但如果不加以严格规范,又有不利于股市,甚至危害国民经济的一面。

银行资金流入股市,在一定的情况下,对股市是有利的。如,银行的资金流入股市,可以使股市的资金充裕,活跃股市。有时,银行资金流入股市,还是必需的。如,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中有一特殊情况,即,它在用包销办法承销证券时,有时需要在证券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这时往往需要大量资金,仅靠本公司自有资金是不够的,就必须使用银行的资金。

但是,如果对银行资金流入股市,不严格加以规范,也有可能造成股市的无序竞争,并增加银行业和证券业的风险。这是因为,一方面,证券业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如果允许银行资金以盈利为目的,自由进入股市,就可能使证券公司在遭遇到巨大的经营风险甚至破产时,给银行业及广大的客户带来巨大的损失。另一方面,银行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资金优势,来操纵股市,从而形成不平等的竞争,损害广大股民的利益。所以,银行资金流入股市,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规流入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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