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股本总额与预计市值应该怎么理解
注意区分概念,市值是指股票上市后的市值,还未上市只能预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股本总额”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筹集的资金总额。
规则中的“预计市值”,预计统计期末根据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和对应股票数量计算的股权价值合计 。即预计上市后的公司市值。
一个是上市前“筹集到的资金总额”,一个是上市后“资本价值”。
以下几个相关概念有助于理解,
上市公司股本是指统计期末上市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数量合计。 基本计量单位:股 。
上市公司股本仅指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的股份数量,包括 A 股股本、 B 股股本、其他不流通的境内股本。
A 股股本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票数量。
B 股股本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人民币标示面值,以外币购买和交易的股票)数量。
其他不流通股股本是指纯 B 股公司的非流通股数量。
股票市值是指统计期末根据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和对应股票数量计算的股权价值合计 。
股票筹资金额是指统计期内上市公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总额。
2. 科创板新股上市第一天开盘价和发行价有没有规定
科创板公司则会进行市场化定价,这样的话,不同行业本身估值水平不一样。不同公司,其实力和前景预期也不一样,自然发行市盈率都会有所不同,将会采用市场化询价定价的机制。
科创板公司主要以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因而发行PE普遍都会超过50倍。
而且,科创板对上市公司盈利条件有所放宽,亏损公司也可以上市。既然是亏损公司,就没有市盈率可言,只能通过市场化询价的方式,结合公司的竞争力、研发实力、占有率等因素来进行合理定价。
因为科创板股票上市前五日都是不设涨跌幅的,假如定价过高或者定价过低,在前五日都能进行比较快的修正,较目前A股市盈率定价上市后天天涨停的方式,是重大的改进。
于首批上市的科创板板股票数量不会太多,而目前开通科创反权限的人数已达250万人,大概率上市之初会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为了避免出现过度爆炒,《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提出了“临停机制:
科创板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盘中交易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和60%时,将被临时停牌,单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在当天14:57复牌。”
3. 科创板交易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简称科创公司)应适用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持续监管办法》与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持续监管办法》。
1、明确科创公司的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尤其是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科创公司的章程规定和信息披露。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的披露,提升信息披露制度的弹性和包容度。
2、制定宽严结合的股份减持制度。适当延长上市时未盈利企业有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适当延长核心技术团队的股份锁定期;授权上交所对股东减持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等事项予以细化。
3、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由上交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实施注册制;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须符合科创板对行业、技术的要求,并与现有主业具备协同效应。
4、股权激励制度。增加了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等。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根据科创板特点,优化完善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等退市标准,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
(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本股票上市规定扩展阅读
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要加强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将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根据试点情况,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4. 什么是科创板上市的条件
你好,企业参与科创板的条件:
1、科创板要求的行业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截至目前,从行业分布来看,新一代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制造、新材料这些领域的企业相对多一点。
2、上市条件
基础挂牌条件(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属于科技创新型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一年(或一期)末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4、不存在显着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5、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的控制能力。
6、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
7、公司股权归宿清晰。
5. 科创板股票的交易规则
基本交易规则
1、涨跌幅
竞价交易的涨跌幅比例为20%;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前5个交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
2、申报数量
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不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
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
通过收盘定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0万股。
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交易方式
(1)竞价交易;(2)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15:05至15:30);(3)大宗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 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T+1交易结算。
4、委托方式
(1)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2)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3)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4)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即该申报以其进入, 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
5、融资融券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9家券商可以实现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的T+0。分别是: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银河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泰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
6、新股申购
(1)市值门槛
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且持有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申购。
(2)申购单位
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
高申购数量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干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5万股, 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3)配号
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 交易所按照每500股配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连续配号。
6.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证发〔2020〕2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中国证监会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规定的企业申报科创板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上证发〔2019〕3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二_年三月二十七日
7.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9〕5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改,相关条文修改如下:
一、在第4.2.5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二、第4.3.5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采用累积投票、征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东表决权。”
三、在第4.3.16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4.3.17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修改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8.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9〕2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维护科创板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9.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通知
上证发〔2019〕2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更好满足科创企业发行上市的需求,《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针对科创企业的特点,设置了差异化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市场各方对此较为关注。
为明确市场预期,提高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就科创企业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相关事项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将根据审核实践,及时总结经验,对《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进行补充完善。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三日
10.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9〕2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促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建设和股票发行上市工作,规范科创板股票的发行上市申请与受理,维护审核工作秩序,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