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业发债的审批部门是由哪些机构进行审批的
企业发债的审批部门是由以下机构进行审批的
1、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
2、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
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
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2、企业近3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3、财务报告;
4、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5、筹集资金的用途;
6、效益预测;
7、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
8、债券的种类及期限;
9、债券的利率;
10、债券总面额;
11、还本付息方式;
12、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1)债券股票发行的审批部门扩展阅读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发行章程;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
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
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B. 昆明市股票、债券集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发行股票、债券集资,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方向,有利于城乡经济体制改革。近期发行的股票、债券只限于能源、交通运输、城市建设、邮电、原材料工业以及为农业产前产后服务的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中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第二条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纪领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具有投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自有资金。第三条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必须制定具体的章程。股票、债券以人民币计算。第四条参加集资者只能用自己有权支配的资金,不能用流动资金、预算内资金、银行或信用社货款参加集资。否则,退回其本金,不付红利和利息,并按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条股票、债券集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时,其项目必须纳入国家固家资产投资计划。全市固定资产集资总额应控制在当年全市自筹基建规模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第六条发行股票、债券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对于公用事业、社会福利事业的无偿集资或发行有奖集资的股票、债券、需经市人行审核后,报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为昆明市股票、债券集资的管理机关。凡在昆明市发行股票、债券的业务(包括在昆明市的中央、省、市、县各级企业在本地和外地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外地企业在昆明发行股票、债券),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准发行股票和债券。第二章股票第八条股票是企业发给入股者的凭证,入股者籍此领取股息、红利和退还本金。
股票持有人可按规定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经济责任和倒闭的风险。第九条股票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发行的对象为企业单位、企业职工、居民和农民。股票持有者按股票发行的章程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条股票利息的分配,必须符合国家财政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分配时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集体股的股息可以略高于同期单位定期存款利率,个人股的股息可以略高于同期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但年度股息红利的总和不得超过股票金额的百分之十五。第十一条严禁转让、买卖股票、严禁伪造股票。违者,要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交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三章债券第十二条债券是企业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凭证。债券持有者籍此取得规定的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不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第十三条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按期支付利息和退还金。第十四条债券发行对象为企业、职工、居民、农民和华侨、港澳同胞。第十五条债券的利息可以略高于同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债券没有红利。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六条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债券时,应填报申请登记表,并报送可行性调查报告和自有资金情况,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审批。必要时,发行企业须由公证机关提出公证,或由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以同额资产做担保。第十七条企业委托专业银行发行股票、债券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双方签订具体协议,由专业银行提出可行性调查报告,报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审批。第十八条企业向本单位职工发行股票、债券或股票、债券发行总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审批,并报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备案;股票、债券发行总额在十万元至一千万元内(含一千万元),由人民
银行昆明市分行审批;一千万元以上的由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转报省人行审批。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国家发行的国库券、金融债券或政府制定的单项有价证券。第二十条国家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不能发行也不能购买本规定范围内的股票、债券。党政干部不能购买股票,但可以购买债券。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国家金融政策的贯彻执行,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人民银行有权对股票、债券发行单位的业务活动、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凡未经批准擅自发行的股票、债券或违反本规定发行的股票、债券、均为非法集资,由人民银行按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同意,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若上级另有规定时,以上级关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
一九八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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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企业发债的审批部门是由发改委和人民银行下设的那些机构进行审批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3)债券股票发行的审批部门扩展阅读: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D.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过谁的批准
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过谁的批准?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点包括什么?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 债权人 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3、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 综上所述,股份公司融资过程中,除了增发股票及 银行贷款 外,还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其中一种特殊形式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这类债券要经过股东大会讨论表决。在出具的决议书中对债券发行规模、期限、发行方式、承销方案等作出明确规定。
E. 企业债的审批机构
一、正面回答
企业债券的审核机构是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详情分析
发行公司债的公司一般质地优良,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风险较小。公司债一般会设置回售条款,给予投资者更多的自主选择权。企业债是指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三、公司债券发行人可以是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人可以是公司,也只能是公司,但并非所有公司都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公司主体角度来看,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应当依据市场需求预判和自身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来发行债券,即量力发行。一般情况下,其他类型的企业,如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合作制企业都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产权基础,都不能发行公司债券。
F. 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中,哪些需要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备案
根据2020年03月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中,均存在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备案的情形。
关于证券发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债券和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这三种情况下需要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备案;
关于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这两种情况下需要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备案。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并达成协议后以及收购行为完成后,均需要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备案。具体的法律条文如下:
证券发行
第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三十四条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交易
第四十八条 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十一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上市公司收购
第七十一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第七十六条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G. 公司债券的审批机构是什么
法律分析: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审核机构是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
法律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H. 北京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宏观控制,正确运用股票、债券方式筹集社会资金,引导资金的合理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股票、债券方式向社会或者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除外),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是本市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各专业银行分行以及财政、审计部门,对发行股票、债券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发行股票、债券必须坚持自愿认购原则,禁止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强行摊派。第五条企业用发行股票、债券方式筹集的资金,应作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和用于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投资。第二章股票第六条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金的证书。企业单位购买的股息为集体股,个人购买的股票为个人股。股票持有者为企业股东。股东按照企业组织章程,参加或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领取股息,分享红利,并依法承担以购股额为限的企业经营亏损的经济责任。第七条股票采取记名或不记名形式,可以转让、继承,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但不能退股。第八条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股份企业。新建股份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非股份企业需要采取投票方式集资的,必须重新核定原有资产,划分成股,订立章程,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成为股份企业后才能发行股票。第九条发行股票的企业每年须向股东公布财务决算情况,并可根据盈利情况计发一次股息、红利。股利从成本中支付、红利从纳税后的留利中支付。
计发股息、红利的办法,可只分红不计股息,也可以既分红又计股息。采取只分红不计股息的,每年分红金额最高不超过股金的百分之二十;采取分红又计股息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居民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每年股息和红利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六。第十条股份企业停业或破产时,在支付职工工资和生活费、缴纳税金、归还贷款、清偿债务后,其余资产按照股份比例对股东进行清偿。第三章债券第十一条企业发行的债券是订明偿还期限的债权证书。债券持有者享有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的权利。第十二条企业向单位和个人发行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第十三条债券可以转让、继承,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第十四条发行债券的企业每年付给债券持有者利息一次,其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第四章股票、债券的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必须事先填写发行股票、债券申请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乡镇企业须经区县乡镇企业局同意,全民所有制企业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然后向开户的专业银行提出申请,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发行股票、债券申请书。
二、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办法,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宗旨、营业执照的批准机关、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总额。
发行股票企业还应申明股份总额、发行总金额及每股金额、转让手续、组织领导和管理形式、股息、红利的分配办法及企业亏损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发行债券企业还应申明发行总金额、偿还期限、转让手续和债息的分配办法。
三、发行股票、债券的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现有资产、发行范围数额、资金投向可行性项目落实情况、经济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归还本金的办法及资金来源(全民所有制企业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四、发行股票、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需交验法定审批机关(乡镇企业一百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县主管部门审批)准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五、现有企业上年度和上月的财务报表,新建股份企业发起人的履历和认购股份的验资证明文件。第十六条本市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总金额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委托专业银行区办事处、县支行(在信用社开户单位由农业银行县支行)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审查批准,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备案。
本市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总金额在五十万元(不含五十万元)以上的,一律由专业银行区办事处、县支行审查,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
外地企业在本市发行股票、债券的,一律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审查批准。
I. 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审批部门
法律分析:1、受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华律网
2、审核机构: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
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1)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2)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3)第六十一条承销机构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十二至三十六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等监管措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法律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第六十一条 承销机构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十二至三十六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等监管措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J. 发行公司债券须要向谁申请,其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司以行债券的时候,需要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后才能发行。
发行公司债券的流程:
第一,作出决议或决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要由董事会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第二,提出申请。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登记证明;(2)公司章程;(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第三,经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司提交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
第四,与证券商签订承销协议。
第五,公告公司债券募集方法。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3)债券的利率;(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5)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6)公司净资产额;(7)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8)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发行公告上还应载明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和发行地点。
第六,认购公司债券。社会公众认购公司债券的行为称为应募,应募的方式可以是先填写应募书,而后履行按期缴清价款的义务,也可以是当场以现金支付购买。当认购人缴足价款时,发行人负有在价款收讫时交付公司债券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