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与股票的关系
要理解你的这个问题,核心在于企业什么时候拿钱
首先呢,涉及包销,那么一定是公开发行,价格基本上是锁定了的,股价上升能够带来的只是需求量,就是说与投资别的股票相比,买这个更好,因此该只股票的需求量增加,是间接的提高了股票发行的价格。
其次,证券公司是余额包销,并非全部包销,除非一张股票都卖不出去。
再次,证券公司是在全部发行结束后才将收入扣除承销费用后交给上市公司,这个关键的操作过程可以回答你的问题,包销并不等于证券公司买了上市公司的股票,而是买了卖不出的部分,在股票还没卖完的时候公司是拿不到钱的,因此股价升降对上市公司来说还算是有意义的,但意义也都是间接的,不会直接提高股价或者网下申购量。
‘贰’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这个职业,请教证券业内人士!
有几个概念你搞错了。上市公司有很多种类型,各行各业的上市公司都有。你说的大型工厂指的肯定是制造型企业。而且很多上市公司因为自身实力比较好,所以办公环境普遍都比较好,至于工厂环境只是一线工人需要面对的。证券事务代表是不用接触工厂的,这个岗位普遍做的是公司证券投资类的事情,主要对接证监局、交易所、投资者等,简单粗暴来说,这个工作比一般的工作还是高大上不少的。很锻炼人,可以学到很多东西,如果这个岗位做的好的话,以后不管是跳槽到哪个公司都能有口饭吃,因为证券事务代表的工作内容几乎是一样的,不受行业影响。这个岗位的发展方向就是董秘,全称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高管级别了,是一个要求比较高的岗位。证券事务代表其实做的事情就是董事会秘书的活儿,相当于董事会秘书的助手。厉害一点的董秘一年工资能有好几百万呢。所以我建议你接受这个职业,前途还是很好的
‘叁’ 上市流程五个阶段
1.创建股份制有限公司:确定成立途径;
2.上市前辅导:有限公司在发行股票之前,先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时间为一年;
3.筹备和发行申报:先进行准备工作,准备股票发行时需要的主要文件,最后核准程序;
4.促销并发行:包括询价和路演推介两个步骤;
5.交易所安排上市:拟定股票代码以及股票简称,上市申请,审查批准,签订上市协议书,披露上市公告书,股票挂牌交易,后市支持。
拓展资料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它公开发行股票,达到相当规模,经依法核准其股票进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上市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
各国公司法均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股票上市交易的权利,其他任何类型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等都不具有公开发行股票并使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权利。同时,也并非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都上市交易,股票能够上市交易的只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部分,因此,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并不一定都是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
由于上市公司存在着众多的公众股东,法律更加注重其交易安全。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上市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而《证券法》则对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要求,上市的前提条件是股票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后而公开发行,然后再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等。
(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及约定变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如果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则为吸收合并(也即狭义的公司兼并),如果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而合并各方解散则为新设合并。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只是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而公司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变更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中至少有一个公司会因合并失去法人资格。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对目标公司的原有债权债务仅以其控股比例承担,而在公司合并中,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公司承担。
至于上市公司收购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部分控制权后,进而通过两个公司的意志行为而进行合并,只是公司收购完成后的一种可能,并不是公司收购的直接法律后果。
‘肆’ 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指导客户买卖股票并收取报酬吗
<strong>不可以的,算违规违纪。</strong>
证卷公司如果给你买卖股票,那就是严重违规违纪,要赔偿你的所有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