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代表着什么
回购的含义是什么?央行回购和上市公司回购的异同点在哪里?回购对股价是利好还是利空?相信对于很多小伙伴来说,都迫切的想了解,接下来学姐就帮大家全面分析一下。开始之前,不妨先领一波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走过路过可别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证券市场中的回购是什么
证券回购 ,就是证券回购交易,所谓的证券回购就是说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反向成交。证券回购包括股票回购和债券回购。
1、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使用现金等方法,从股票市场上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行为。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公司可以选择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不过一般来说,公司都会愿意将其回购股票当做“库藏股”进行储存处理,暂且不会介入交易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往后可以用为另外的用途,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者是在需要资金的时候出售它。
2、债券回购:在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一时间里,以契约方式约定在未来的某天以约定好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此行为就是说该笔债券由它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我们以交易发起人作为视角来看,凡是要抵押出债券的,关于借入资金的交易就是进行债券正回购;只需要是资金主动借出的,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称为进行逆回购。想知道手里的股票好不好?直接点击下方链接测一测,立马获取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二、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①实行股权激励计划;②避免恶意收购;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稳定公司股价,提高公司形象。那回购股票的话对于公司来说是利好还是利空?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1、回购后注销:假如在股价低估的情形下,回购股票并把它注销,如此就会致使公司总股数下降,每股的收益增加,这种行为属于利好行为。若是没有发生股价被低估的情况就对股票回购,特意引导一些不知晓真实情况的民众来哄抬股价,就会对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失,这其实就是利空被藏了起来。
2、回购不注销:若是公司在低位回购股票的话,将它作为库存股份是没有注销的,之后一旦股价处于高位,派发股份用为其他用途。公司存有炒自己股票的嫌疑,于是不注销的意思就是利空。自然,从短期来看,回购股票就可以说是大资金买入股票,这对股价是利好的。
三、央行正、逆回购
央行有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回购方式,正回购、正回购都属于央行在公开市场上吞吐货币的行为,是一种货币政策。央行逆回购的主要目标在于对市场进行以下调节,不管是资金流动性还是利率都可以调节。正回购--一方以一定规模债券作抵押融入资金,而且还承诺日后再购回所抵押债券的交易行为。这种方法经常作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手段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购方式,也就可以达到市场回笼资金的效果;逆回购所指的是央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其实就是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的情况也就是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这样,央行回购究竟是好还是不好呢?我们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逆回购:当央行用资金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同时是在向市场投放资金,资金进入实体企业过后,这样的话就可以刺激企业运转,那么对于股市是利好的。其次也就是市场上的资金有增加后,那么就可以有多余的资金进入股市,这样子是可以刺激股市上涨的。
2、正回购:一旦央行卖出逆回购的时候就是在回笼资金,市面上的钱变少的同时流入股市的钱也会变少,从而影响到投资情绪变成悲观,股价因此也就疯狂下跌。因此及时了解回购消息真的很重要:【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应答时间:2021-08-31,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②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有什么限制
有以下四点限制:1、是严格遵守股份回购的条件。
实施股份回购原则上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条件。上市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适用《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完毕。
2、是规范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
为减资而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有关决策程序。因其他情形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有关程序参照适用《回购办法》和《补充规定》。
3、是按照规定的方式回购股份。
为减资而回购股份的,应当采取集中竞价、要约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应当采取集中竞价或要约的方式。
4、是依法依规管理已回购的股份。
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应登记在按规定开立的专用账户中,该账户中的股份依法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配股、质押等权利。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或者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而回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三年内未依法转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注销。
③ 股票回购
回购的特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第二条,回购是指 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适用本指引。
股票回购的实施条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第三条, 上市公司拟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回购的条件较宽,但一般是公司以为二级市场价格较大低于或严重低于其实际价值时,并且公司有充裕现金时,才会进行回购,主要表现在B股,由于同A股价格相关较大,公司会回购B股,如 长安B、丽珠B 均进行了回购。A股也有回购案例,如 2008年12月18日 天音控股 打响A股回购第一枪的:截至第一期回购截止日12月17日,共回购358.89万股,耗资1242万元。
继 天音控股(000829)成为A股市场"回购第一股"后,海马股份(000572)也公告了,拟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亿元,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不超过3000万股,但最后还是没有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回购与增持是不同的概念:A股有过大股东增持,是从二级市场其它股东手中直接购入,如汇金公司 汇金公司2008年9月23日已通过上证所购入中工建三大银行各200万股股份。 中国石油大股东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当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入6000万股公司股份,并拟在未来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或通过一致行动人继续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
股票回购比增持更有实质性意义,因为回购后要注销回购的股本,减少流通盘的同时,也相应增加了每股权益。而增持可以减少在外的流通盘,但不能增加每股权益。
④ 上证回购是干什么的那个要怎么玩
上证回购就是证券回购的操作,回购交易的交易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从时间上面来看,国债券的回购期限时间最短的有1天的国债回购交易,而出来的企业债券回购的交易品种有1天、3天和7天三个短期品种,这些企业必须是挂牌上市、评级信用等级达标、发行规模够标准、有一定期限的企业债券才能参与回购交易。企业债券回购交易与现行的国债回购标准券库并行。这些企业债券的回购品种的佣金收取标准也有区别。投资者应通过委托债券经纪商(证券营业部)进行债券的回购工作。
⑤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意味着什么
回购是上市公司用现金在二级市场买回流通的股票,是上市公司向市场上传达公司股票被低估的情形,一般回购股票意味着此时上市公司的股价很低、其次意味着上市公司目前有充足的现金流,所以一般来说是利好消息。
股票回购的影响: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这样会使流通中的股票数量减少,数量减少意味着总股本减少,此时每股收益就会增加,直接起到稳定股价的作用。
上市公司提出回购股票和控股股东提出增持流通股票的意向,这一方面反映了管理层和大股东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增持和回购有利于向市场传递公司内在价值的信号。
另一方面,增持和回购也是市场内在稳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上起到稳定市场、恢复投资者信心的作用。
拓展资料: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不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2018年11月9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意见拓宽了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实施程序、引导完善治理安排,鼓励各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强化激励约束,促进公司夯实估值基础,提升公司管理风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
2018年11月23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2] 。
回购意义:
1.对于股东的意义
股票回购后股东得到的资本利得需缴纳资本利得税,发放现金股利后股东则需缴纳股息税。在前者低于后者的情况下,股东将得到纳税上的好处。但另一方面,各种因素很可能因股票回购而发生变化的,结果是否对股东有利难以预料。也就是说,股票回购对股东利益具有不确定的影响。
2.对于公司的意义
进行股票回购的最终目的是有利于增加公司的价值:
(1)公司进行股票回购的目的之一是向市场传递股价被低估的信号。股票回购有着与股票发行相反的作用。股票发行被认为是公司股票被高估的信号,如果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的股价被低估,通过股票回购,向市场传递了积极信息。股票回购的市场反应通常是提升了股价,有利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如果回购以后股票仍被低估,剩余股东也可以从低价回购中获利。
(2)当公司可支配的现金流明显超过投资项目所需的现金流时,可以用自由现金流进行股票回购,有助于增加每股盈利水平。股票回购减少了公司自由现金流,起到了降低管理层代理成本的作用。管理层通过股票回购试图使投资者相信公司的股票是具有投资吸引力的,公司没有把股东的钱浪费在收益不好的投资中。
(3)避免股利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当公司剩余现金是暂时的或者是不稳定的,没有把握能够长期维持高股利政策时,可以在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股利支付率的基础上,通过股票回购发放股利。
(4)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如果公司认为资本结构中权益资本的比例较高,可以通过股票回购提高负债比率,改变公司的资本结构,并有助于降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虽然发放现金股利也可以减少股东权益,增加财务杠杆,但两者在收益相同情形下的每股收益不同。特别是如果是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可以快速提高负债比率。
(5)通过股票回购,可以减少外部流通股的数量,提高了股票价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被收购的风险。
(6)调节所有权结构。公司拥有回购的股票(库藏股),可以用来交换被收购或被兼并公司的股票,也可用来满足认股权证持有人认购公司股票或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换公司普通股的需要,还可以在执行管理层与员工股票期权时使用,避免发行新股而稀释收益。
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适用本细则: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除前两款规定以外情形回购股份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通知》、本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上市公司有回购股份意愿的,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与回购股份相关的内容,明确规定可以由董事会决定实施的回购情形,完善回购股份的持有、转让和注销等有关机制,健全回购股份的内幕信息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合理发出回购股份的申报指令,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在回购股份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完善回购股份机制、依法实施回购股份,加强投资者回报;不得滥用权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依法提供资金支持。
第八条 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九条 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服务、出具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 回购实施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回购股份: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
(一)自有资金;
(二)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
(三)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金融机构借款;
(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拟用于多种用途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拟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售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予以明确并披露。未在方案中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出售。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前款规定的交易均价按照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回购的具体实施期限。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合理安排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该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100万股的除外。
上市公司回购B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当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申报;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回购专用账户仅限于存放所回购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上市公司已发行公司债券的,还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董监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的同时,一并披露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其未来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等,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回复。
相关股东未回复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提示可能存在的减持风险。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与股份回购相关的申领股东名册、开立回购专用账户、查询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买卖股票情况、注销回购股份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回购股份情况复杂、涉及重大问题专业判断的,上市公司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相关问题出具专业意见,并与回购股份方案一并披露。
第三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出现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事项,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等措施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提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提议人的提议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至少包括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内容。
提议人拟提议上市公司进行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股份回购的,应当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收到符合前条规定的回购股份提议后,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回购股份提议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三)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方式、价格区间、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资金总额至少有一项明确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五)提议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的承诺(如适用);
(六)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七)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现金流以及股价等情况,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及回购会计处理等相关事项与公司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在听取会计师意见后,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收到该情形回购股份提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及时对外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三)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五)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六)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七)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八)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如适用);
(九)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十)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十一)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如适用);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意见》《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价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
(三)结合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及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来源等因素,说明回购股份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回购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披露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
第四十条 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发布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
(一)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告前已回购股份数量、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已支付的总金额。
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
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变更的事项内容,说明变更或者终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并应当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条 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与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最终回购股份方案相应内容进行对照,就回购股份执行情况与方案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注销所回购的股份的,应当向本所提交回购股份注销申请和公告,以及中国结算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回购股份注销公告确定的注销日期,及时办理注销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已回购股份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已回购的股份,应当根据披露的回购用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或者注销事宜。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所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但下列期间除外: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所称的减持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前款规定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所得的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董事会通过,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进行减持预披露。
前款规定的减持预披露应当至少公告以下内容:
(一)减持已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决议;
(二)减持的原因、目的和方式;
(三)拟减持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四)减持的价格区间;
(五)减持的实施期限(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六)减持所得资金的用途及具体使用安排;
(七)预计减持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减持已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等情况的说明;
(九)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减持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跌幅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减持申报;
(三)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预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20万股的除外;
(四)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发布减持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减持进展情况:
(一)首次减持已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减持已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减持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已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最高价和最低价、减持均价、减持所得资金总额。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行为。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减持期限届满或者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减持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减持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减持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减持已回购股份数量、比例、减持所得资金总额与减持计划相应内容进行对照,就减持执行情况与减持计划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拟按有关规定在3年持有期限届满前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并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股份回购的日常监管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回购股份等信息依法披露前,必须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不得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的同时,向本所报送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知情人信息。
前款规定的相关知情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含主要负责人);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及其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含主要负责人)(如适用);
(四)为本次回购股份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回购股份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适用);
(五)前述(一)至(四)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六)其他在公司回购股份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回购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五十四条 本所将对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股份的交易行为,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等交易行为进行监察。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回购股份信息的,本所可以要求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
⑦ 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回购股票回购股票意味着什么
回购的含义是什么?上市公司和央行这两者的回购有什么区别呢?回购对股价是否有益处?很多小伙伴无疑都急切的想知道,今天我就给大家详细讲一下。开始之前,不妨先领一波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走过路过可别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证券市场中的回购是什么
证券回购,即证券回购交易,表达的意思也就是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反向成交。证券回购也囊括着股票回购和债券回购。
1、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使用现金等方法,从股票市场上买进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的举动。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不过一般来说,公司都会采取将回购股票当做“库藏股”保存的方式,不会干预短时间内的交易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往后可以用为另外的用途,比如把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发行了,或者是在需要资金的时候出售它。
2、债券回购:所谓的这个债券回购就是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未来的某天以约定好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债券里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称之为“卖方”和“买方”,就是它们之前再次购买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从交易发起人的这个角度来看,凡是要抵押出债券的,借入资金的交易就称为进行债券正回购;凡是主动去将资金借出的,获取债券质押的这类交易都被叫做进行逆回购。想知道手里的股票好不好?直接点击下方链接测一测,立马获取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二、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上市公司对于股票的回购有这些原因:①实行股权激励计划;②避免恶意收购;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稳定公司股价,提高公司形象。对于公司回购股票这一行为,利好多一点还是利空呢?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回购后注销:如若在股价低估的这类情况下,回购股票并注销,这种做法将使公司的总体股票数量减少,每一股的收入将大大提高,股票这样回购的话是利好。股票的价格没有被低估,就出现对股票进行回购,有意的将一些不明所以的群众吸引过来哄抬股价,股东的权益就会遭到打击,这就是一种隐藏的利空。
2、回购不注销:若是公司在低位回购股票的话,而且是作为库存股没有注销股份,然后一旦当股价在高位时,派发股份作其他的用处。公司有嫌疑可能会自己炒自己的股票,因此不注销便是利空。事实是,假若以短期的视角来看,回购股票就和大资金买入股票是一样的,这非常有利于股价的上涨。
三、央行正、逆回购
央行回购能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正回购与逆回购都是央行在公开市场上吞吐货币的行为,算是一种货币政策。央行逆回购的主要目标是以下两个,不管是资金流动性还是利率都可以调节。正回购指一方以一定规模债券作抵押融入资金,且有承诺在日后再购回所抵押债券的交易行为。这种方法经常作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手段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购操作就可以实现从市场回笼资金的效果;逆回购简单说就是央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且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会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其实就是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如果是到期了那么这就是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那么央行回购到底有利益还是无利益呢?我们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讨论:
1、逆回购:当央行用资金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意思就是向市场投放资金,如果资金进入实体企业后,这样的情况是能刺激企业运转的,所以对于股市来说是利好的。然后是市场上的资金增加了之后,那么就可以有多余的资金进入股市,这样的话就刺激股市上涨。
2、正回购:当央行卖出逆回购时就是回笼资金,市面钱变少就会造成流入股市的钱变少,进而使投资情绪变悲观,狠狠地刺激股价。所以回购消息需要及时的了解到,【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应答时间:2021-08-26,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⑧ ‘上证回购’、‘深证回购’是什么
这个是交易所的国债买卖和回购,是机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公司)买卖国债融入拆借的地方
国债回购定义
国债回购交易实质上是一种以交易所挂牌国债作为抵押,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具体是指交易所挂牌的国债现货的持有方(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证券作为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的利息。
编辑本段国债回购的方式
国债回购交易有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两种,根据上交所交易业务规则,只有机构投资者方可从事买断式回购交易,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回购)。
编辑本段国债回购交易竞价申报规定:
1、竞价方式:连续竞价。 2、申报方向:融资方(资金需求方)为“买入-B”;融券方(资金拆出方)为“卖出-S”。 3、申报帐号:回购交易按席位进行交易、清算,交易时可不必申报证券帐号。 4、报价方法:按回购国债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 5、交易单位:1 手=1000 元面额;计价单位:百元面额。 6、每笔申报限量:最小100 手或其整数倍,最大不得超过10000 手。 7、价格变动单位:0.005 或其整数倍。 8、价格申报限制:买入不得高于即时揭示价10%;卖出不得底于即时揭示价10%。
编辑本段什么是"正回购"
与发行央行票据一样,正回购也是回笼货币的一种手段。 所谓正回购,就是央行与某机构签订协议,将自己所持有的国债按照面值的一定比例卖出,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后,再将这部分国债买回。买卖之间的差价,就是这段时间内资金的使用成本。
⑨ 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回购股票回购股票意味着什么
之后我们会看到某一些公司,他会去回购自己的公司的股票,这是为什么呢?下来我就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为什么那些公司要去回购自己公司的股票呢?有可能是因为这个公司现在已经不缺钱了,并且呢,他后面想要去更加的回购自己的股份,这样子在后面分红的时候呢,他们就能够拿到更多的钱。它会回购自己公司的股份呢,一般情况下就是因为他们公司现在的资金是一个比较充裕的状态,并不会像之前一样很缺钱。
大家看完,记得点赞+加关注+收藏哦。
⑩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有什么作用
你好,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不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是国际通行的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优化治理结构、稳定股价的必要手段。
回购股票的作用:
增强市场信心。上市公司内部掌握着公司发展战略、技术研发、财务状况、人员情况等重要的内部信息,与外部投资者所能够了解的信息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向市场传达公司具备一定的发展潜力,其股票价值高于当前市场价值的信息,增强市场信心。
稳定股价。在宏观经济不景气、市场资金紧张或股市行情低迷,股价震荡的时候,市场的悲观情绪容易引起投资者的大量抛售,使上市公司股价面临暴跌的风险。通过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可以将股价稳定在合理的范围,抑制股价的持续下跌,有利于公司合理股价的形成。例如1987年10月发生的美国股灾,在两周内有600多家公司发布了回购股份的计划,其中花旗集团宣布回购公司高达2.5亿美元的股票。
优化资本结构。上市公司发展资本依靠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两种,构建合理的资本建构对上市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股份回购就是公司平衡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例,优化资本结构的方式之一。通过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减少了在外流通的股份,在债务资本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权益资本的比例,提高长期负债比例和财务杠杆,降低公司的总体资本成本。使用股份回购来优化资本结构的公司往往具有未充分使用的债务融资能力,其预期现金流可以满足更高的债务资本。
防止恶意收购。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虽然筹集了资本,但是由于外部流通股份比例的上升,也增加了上市公司被恶意收购的风险。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回购本公司股票,减少外部股东所持股份的比重,提升对公司的控制权。例如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日本为了防止本国企业被外国资本吞并,大批上市公司推行职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员认股制度,鼓励职工和管理层持股。一方面将公司的利益与员工保持一致,激励了职工和管理层,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外部流通股份,维持了企业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