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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建立的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债券

发布时间:2023-04-12 11:05:20

A. 大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精神,为了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的控制和调节,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的发展,引导资金合理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具有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的企业法人,可以按照本规定发行股票、债券。

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除国家特殊批准者外,不得发行股票、债券。第三条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必须制定章程,遵守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股票、债券方式向社会或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的企业,均适用本规定。第五条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本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为企业股东,股东有权参与或者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领取股息、分享红利,并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经济责任。第六条股票必须由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企业发行。第七条新建股份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票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非股份企业,在核定原有资产,划分成股,订立章程,依法登记注册后,可以成为股份企业,其发行的股票单位面值必须同登记的单位股值相一致。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认购的股票为集体股,个人认购的股票为个人股,集体股和个人股都依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享受权利,承担责任。第九条股票应当记名,不能退股,但可以转让,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第十条股份企业可以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计发股息、红利:

一、依照盈利情况分红。股份企业在保证依法纳税、合理安排各项提留后,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每年分红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二十。

二、依据约定利率和企业盈亏情况分别付息、分红。股份企业按年在税前支付股息,并视盈亏情况决定分红与否。股份企业每年支付给股票持有人的股息率,集体股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一年期的单位存款利率,个人股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一年期的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每年股息、红利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八。第十一条债券是企业发行的证明偿还期限的债权证书,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不承担企业经济责任。第十二条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多种经济形式联合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第十三条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全部自有资金。第十四条企业按期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三十。第十五条企业可以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市场需求情况,发行以煤、电、原材料或者房屋等实物进行等价清偿的债券,但其债权债务都必须以货币形式加以表现。第十六条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由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集中管理,分级审批。

全市股票、债券的发行要实行计划管理,按每年国家批准的计划发行额度控制发行。每年由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额,以本市上午度全社会固定资产自筹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为限。市人民银行可根据每年全市的经济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当调整比例。第十七条企业发行股票、债券,须按下列规定向市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一、提交企业申请报告;

二、提交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明文件;

三、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同意开办的证明文件(金融机构交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四、提交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办法,其中须包括投资的项目或用途、效益预测、现有资产、发行金额和范围及收益分配等;

五、提交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提交企业上年度和上季度的财务报表;

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须交验法定审批机关准予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证明文件和自有资金占投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验资证明文件;

八、新建股份企业,还须交验发起人认购百分之三十以上股份的验资证明文件。

外地企业须持有原地人民银行的批件,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在大连市发行债券。

B. 北京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宏观控制,正确运用股票、债券方式筹集社会资金,引导资金的合理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股票、债券方式向社会或者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除外),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是本市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各专业银行分行以及财政、审计部门,对发行股票、债券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发行股票、债券必须坚持自愿认购原则,禁止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强行摊派。第五条企业用发行股票、债券方式筹集的资金,应作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和用于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投资。第二章股票第六条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金的证书。企业单位购买的股息为集体股,个人购买的股票为个人股。股票持有者为企业股东。股东按照企业组织章程,参加或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领取股息,分享红利,并依法承担以购股额为限的企业经营亏损的经济责任。第七条股票采取记名或不记名形式,可以转让、继承,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但不能退股。第八条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股份企业。新建股份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非股份企业需要采取投票方式集资的,必须重新核定原有资产,划分成股,订立章程,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成为股份企业后才能发行股票。第九条发行股票的企业每年须向股东公布财务决算情况,并可根据盈利情况计发一次股息、红利。股利从成本中支付、红利从纳税后的留利中支付。
计发股息、红利的办法,可只分红不计股息,也可以既分红又计股息。采取只分红不计股息的,每年分红金额最高不超过股金的百分之二十;采取分红又计股息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居民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每年股息和红利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六。第十条股份企业停业或破产时,在支付职工工资和生活费、缴纳税金、归还贷款、清偿债务后,其余资产按照股份比例对股东进行清偿。第三章债券第十一条企业发行的债券是订明偿还期限的债权证书。债券持有者享有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的权利。第十二条企业向单位和个人发行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第十三条债券可以转让、继承,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第十四条发行债券的企业每年付给债券持有者利息一次,其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第四章股票、债券的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必须事先填写发行股票、债券申请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乡镇企业须经区县乡镇企业局同意,全民所有制企业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然后向开户的专业银行提出申请,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发行股票、债券申请书。
二、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办法,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宗旨、营业执照的批准机关、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总额。
发行股票企业还应申明股份总额、发行总金额及每股金额、转让手续、组织领导和管理形式、股息、红利的分配办法及企业亏损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发行债券企业还应申明发行总金额、偿还期限、转让手续和债息的分配办法。
三、发行股票、债券的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现有资产、发行范围数额、资金投向可行性项目落实情况、经济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归还本金的办法及资金来源(全民所有制企业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四、发行股票、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需交验法定审批机关(乡镇企业一百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县主管部门审批)准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五、现有企业上年度和上月的财务报表,新建股份企业发起人的履历和认购股份的验资证明文件。第十六条本市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总金额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委托专业银行区办事处、县支行(在信用社开户单位由农业银行县支行)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审查批准,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备案。
本市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总金额在五十万元(不含五十万元)以上的,一律由专业银行区办事处、县支行审查,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
外地企业在本市发行股票、债券的,一律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审查批准。

C. 简述股票与债券在法律特征方面的区别

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股票与债券都是有价证券,是证券市场上的两大主要金融工具。两者同在一级市场上发行,又同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流通。对投资者来说,两者都是可以通过公开发行募集资本的融资手段。由此可见,两者实质上都是资本证券。从动态上看,股票的收益率和价格与债券的利率和价格互相影响,往往在证券市场上发生同向运动,即一个上升另一个也上升,反之亦然,但升降幅度不见得一致。这些,就是股票和债券的联系。 股票和债券虽然都是有价证券,都可以作为筹资的手段和投资工具,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
1.发行主体不同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是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
2.收益稳定性不同从收益方面看,债券在购买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获得固定利息,而不管发行债券的公司经营获利与否。股票一般在购买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随股份公司的盈利情况变动而变动,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无盈利不得。3.保本能力不同从本金方面看,债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说连本带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债一样。股票则无到期之说。股票本金一旦交给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远归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产,还要看公司剩余资产清盘状况,那时甚至连本金都会蚀尽,小股东特别有此可能。
4.经济利益关系不同上述本利情况表明,债券和股票实质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有价证券。二者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债券所表示的只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所表示的则是对公司的所有权。权属关系不同,就决定了债券持有者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则有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5.风险性不同债券只是一般的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较低,股票不仅是投资对象,更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高,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可以暴涨暴跌,安全性低,风险大,但却又能获得很高的预期收入,因而能够吸引不少人投进股票交易中来。
另外,在公司交纳所得税时,公司债券的利息已作为费用从收益中减除,在所得税前列支。而公司股票的股息属于净收益的分配,不属于费用,在所得税后列支。这一点对公司的筹资决策影响较大,在决定要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时,常以此作为选择的决定性因素。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股票的特性:第一,股票具有不可返递性。股票一经售出,不可再退回公司,不能再要求退还股金。第二,股票具有风险性。投资于股票能否获得预期收入,要看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股票交易市场上的行情,而这都不是确定的,变化极大,必须准备承担风险。第三,股票市场价格即股市具有波动性。影响股市波动的因素多种多样,有公司内的,也有公司外的;有经营性的,也有非经营性的;有经济的,也有政治的;有国内的,也有国际的;等等。这些因素变化频繁,引起股市不断波动。第四,股票具有极大的投机性。股票的风险性越大,市场价格越波动,就越有利于投机。投机有破坏性,但也加快了资本流动,加速了资本集中,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加了社会总供给,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D. 有限责任公司可不可以发行新证券证券是不是股票的意思

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发行企业债券,不可以发行股票。

股分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上市,发行股票,也可以发行企业债券。

股票是证券一种,但,证券包括有价证券、无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证券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代表着一定的财产权,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持有人可凭证券取得一定商品、货币、利息、股息)

有价证券的分为
1、狭义:资本证券。

2、广义: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
①、商品证券:是证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
②、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凭证。
【商业证券(商业汇票、本票)、银行证券(银行汇票、本票、支票)】③、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

E. 企业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有何不同,对于企业来说两者最大的区别

首先,股票和债券的性质就不同。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集主权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是持股人拥有公司股份的凭证,它表示持股人在股份公司中拥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股票发行分为设立发行和增发新股,发行方法有公开发行、配股发行、私募发行,股票必须由证券机构来承销。
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兵到期偿还本金的有价证券,是持券人拥有公司债权的凭证。
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债券累计发行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最近3年的利润能支付债券一年利息!债券发行分为委托发行和自行发行!
希望采纳

F. 在我国企业可以自行发行股票债券吗可以自己买卖股票债券吗如果不行需要通过哪

你好,债券和股票的发行必须经过审核,走一定的流程才能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公司可以自己买卖证券,相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这类投资者被称为机构投资者。无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交易证券都需要到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证券账户。个人投资者开立股票账户要求年满18岁,无不良诚信记录,机构户也有相应的规定,开户流程可以发给你,具体条件不清楚的可以问我。

G. 公司或金融机构可否同时发行股票和债券

可以。发行股票和发债是企业两种不同的融资手段,各有利弊。

发行股票的话,因为股票通常是溢价发行,所以实际的融资成本较低,而且筹得资金不用偿还,没有债务负担;但是发行股票手续复杂,前期准备时间比较长,而且公司财务状况会受到较多制约,同时,会导致股权稀释,影响到现有股东的利益和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发债的话,筹集资金的期限较长,资金使用自由,债券的购买者无权干涉企业的经营和决策,现有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不变,在一定程度上对发行股票融资和向银行贷款两种手段的不足有所弥补;但发债的成本一般会高于银行贷款,偿还本息对公司会构成较重的财务负担。

一般来说企业会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融资手段,企业会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先后使用不同的融资手段,但在同一时间内,企业通常只会选择一种融资方式。

H.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发行股票或债券

具备发行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行股票和债券. 发行股票必须是股份公司. 债券可以是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需要根据你们企业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发行.

I. 什么样的公司可以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股票。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拓展资料:
股票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购买股票也是购买企业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业共同成长发展。
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差价等,但也要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
获取经常性收入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红派息是股票投资者经常性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什么样的企业能发行股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如果是首次发行股票的,企业需要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等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股票发行价格的确立
1、市盈率定价;
2、竞价确定法;
3、净资产倍率法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有三种情况;
(1)股票的发行价格就是股票的票面价值;
(2)股票的发行价格以股票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为基准来确定;
(3)股票的发行价格在股票面值与市场流通价格之间,通常是对原有股东有偿配股时采用这种价格。
国际市场上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考公式是:股票发行价格=市盈率还原值*40%股息还原率*20% 每股净值*20% 预计当年股息与一年期存款利率还原值*20%。

J.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股的条件是什么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1、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4、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5、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6、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

7、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8、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1、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2、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4、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5、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10)才建立的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债券扩展阅读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七条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第八条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九条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条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

第十一条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

2、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第十二条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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