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期指持仓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成交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成交情况

发布时间:2023-05-05 00:53:58

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五章 交易信息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通过本所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5.1.3 本所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5.2.1 开盘、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5.2.3 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但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上市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二)恢复上市股票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暂停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或恢复上市前最近一次增发价;
(三)基金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证券除权(息)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除权(息)参考价;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2.4 即时行情通过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会员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5.3.2 证券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五只证券;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证券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证券价格达到涨跌幅限制的,取对应的涨跌幅限制比例进行计算。
(二)当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五只证券;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三)当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五只证券;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00%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主板A股股票、中小企业板股票、创业板股票、B股股票、封闭式基金的对应分类指数分别是本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深证B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
5.4.2 第3.3.17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5.4.3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 倍,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异常波动公告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3.3.17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5.4.4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⑵ 上交所可以看见股票涨幅限制之外的数据嘛

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每日允许最高涨幅是多少,最低
开市价又称开盘价,是指某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开市后的第一笔买卖成交价格。世界上大多数证券交易所都采用成交量最大原则来确定开盘价。如果开市后一段时间内(通常为半小时)某种证券没有买卖或没有成交,则取前一日的收盘价作为当日证券的开盘价;如果某证券连续数日未成交,则由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中介经纪人根据客户对该证券买卖委托的价格走势提出指导价,促使成交后作为该证券的开盘价。在无形化交易市场中,如果某种证券连续数日未成交,以前一日的收盘价作为它的开盘价。
收市价又称收盘价,通常指某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里的最后一笔买卖成交价格。如果某种证券当日没有成交,则采用最近一次成交价作为收盘价。初次上市的证券,以其上市前公开销售的平均价格作为收盘价。如果证券交易所每日开前、后两市,则会出现前市收盘价和后市收盘价,一般来说,证券交易所后市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在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收市价的确定有所不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收市价是以每个交易日最后一分钟内的所有成交加权平均计算得出的,而上海证券交易所则以最后一笔成交价格作为收盘价。
最高价,指某种证券在每个交易日从开市到收市的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最高价格。如果当日该种证券成交价格没有发生变化,最高价就是即时价;若当日该种证券停牌,则最高价就是前收市价。如果证券市场实施了涨停板制度或涨幅限制制度,则最高价不得超过前市收盘价×( l十最大允许涨幅比率)。
最低价,指某种证券在每个交易日从开市到收市的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最低价格。如果当日该种证券成交价格没有发生变化,最低价就是即时价;若当日该种证券停脾,则最低价就是前收市价。如果证券市场实施了跌停板制度或跌幅限制制度,则最低价不得超过前市收盘价×( 1-最大允许跌幅比率)。
在证券报刊上,我们常常可以见到以月或年为时间段的开市价、最高价、最低价和收市价,这些价格都是以交易日的四种价格为基础统计出来的。如月开市价是指当月第一个交易日的开市价,月收市价是指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月最高价与月最低价以此类推。此外,在某种证券价格的统计中,经常会用到历史最高价和历史最低价,前者是指该种证券上市以来的最高成交价格,后者是指该种证券上市以来的最低成交价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1%的涨跌幅限制是什么时候出来的
云铝股份 (000807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
第五条 交易所设置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 交易主机通过报盘系统接受申报指令,撮合成交,并将交易结果发送给交易所会员。
第七条 申报指令由会员以有形席位报盘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进入交易主机。
有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通过设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席位输入交易主机;无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经其柜台系统处理后,通过无形席位报盘系统自动输送至交易主机。
设置交易大厅的,会员通过其派驻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员进行有形席位报盘。
进入交易大厅的,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注册的会员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三)特许入场的人员。第二节 交易会员
第八条 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根据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许可,交易所核定会员的交易业务范围。
第十条 会员在交易所办理席位开通手续后,才能进行证券交易。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买卖,应当委托会员进行。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并申报后,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第三节 交易席位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开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席位(以下简称“席位”)。
第十三条 席位的交易权限由交易所规定。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置专用席位。专用席位持有人应当承担会员的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交易所可以限制和调整席位数量。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保证每个席位具备至少一种通信备份手段。
第十六条 经交易所同意,席位可以在会员之间转让。未经交易所许可,会员不得将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第四节 交易品种
第十七条 下列证券可以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普通股股票(A股和B股);
(二)基金;
(三)(含企业、公司、可转换公司、金融及等);
(四)回购;
(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第五节 交易时间
第十八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交易所市场休市。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交易时间。
第十九条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第六节 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 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股价指数等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条 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三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三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 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必须将其在营业场所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场需要,经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法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和分类指数等,以反映股市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第二十六条 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计算。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样本股总市值(流通市值) 报告期指数=——————————————————×基期指数
基期样本股总市值(流通市值)
第二十七条 根据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指数设置和编制方法。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对A股和基金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7%(含7%)的前5只证券,公布其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成交金额;涨幅或跌幅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证券。
会员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交易信息在营业场所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市场产生的证券交易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第三章 证券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
第三十条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按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以实名方式在会员处开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委托买卖协议。协议一经签订,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第三十一条 证券委托买卖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会员与客户遵守本规则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
(二)会员已向客户揭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包括不同委托方式的风险;
(三)客户表明会员已向其说明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
(四)会员受托业务范围和权限;
(五)指定交易或转托管有关事项;
(六)客户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七)委托、交割的方式、时间、内容和要求;
(八)交易结算资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
(九)交易费用及其他收费说明;
(十)会员对客户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十一)客户应当履行的交收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十三)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二条 会员可通过柜台委托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受理并执行客户的委托买卖指令。
柜台委托应当填写委托单。
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交易所及会员规定的程序操作。
第三十三条 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帐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交易所及会员要求说明的其他内容。
在经纪业务中,会员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第三十四条 会员提供自助委托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第三十五条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
第三十六条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的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
限价委托指客户要求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证券;按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指客户要求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第三十七条 委托当日有效,会员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第三十九条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第四十条 会员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第四十一条 会员接受

⑶ 深圳证券交易所包含哪些板块

沪市包括主板和科创板两个板块,深市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三个板块。
拓展资料
一、1、深圳证券交易所(Shenzhen Stock Exchange,缩写SZSE,中文简称“深交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深交所履行市场组织、市场监管和市场服务等职责。
2、截至2021年8月31日,深交所共有上市公司2492家,总市值约37万亿元;挂牌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9067只,挂牌面值2.8万亿元;挂牌基金502只,资产规模2844亿元;沪深300ETF期权累计成交1.3亿张,成交面值6.3万亿元。2020年,深市股票成交金额122.8万亿元,股票融资额5638亿元,固收产品融资额1.9万亿元。据世界证券交易所联合会(WFE)2020年12月31日统计,深市成交金额、融资金额、股票市价总值分别位列世界第三、第四和第七位。
二、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多样性特点,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优势并存,但都面临着由“粗放”到“集约”转型,由产业链低端向高端跃升的压力。服务于我国经济现有格局,深交所初步建立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差异化发展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托实体经济现实需求,固定收益等产品创新也在取得突破。证券交易所是市场的组织者和监管者,对市场运行进行一线监管是交易所的核心职责。交易规则、上市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三大规则,共同构成了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基石。

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 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⑸ 股票五档成交明细解读

1、股票五档明细在股票行情软件上分别显示买卖各五个价格,包含买前五档和卖前5档,代表了买卖前5个报价和委托量。可以分为:买1、买2、买3、买4、买5;以及卖1、卖2、卖3、卖4、卖5。
2、所以我们可以同一时间看到5个买盘价格和5个卖盘价格。其中未成交的最低买价就是买一,而未成交的最高卖价就是卖一,其余类推。
3、举例来说明:某一只股票的最新报价是:卖二15.03元、卖一15.02元、买一15.01元、买二15.00元. 那么如果你想要买入股票的话,只要报价高于卖一,那么就可以即时成交,成交价就是15.02元。而如果你的报价是15.00元,那么你就得跟其他报价15.00元买入的投资者一起排队等候。直到价格跌至15.00元,你才有机会成交。
1、我国股票不可以当天买当天卖,港股美股可以当天买当天卖。A股目前实行的是T+1的交易规则,当日买入股票当日不能卖出,但是允许当日卖出可以当日买回。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和基金交易实行“T+1”的交易方式,“T”指交易登记日,“T+1”指登记日的次日。也就是说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或基金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投资者当天卖出的股票或基金,其资金需等到第二天才能提出。
2、T+1本质上是证券交易交收方式,使用的对象有A股、基金、债券、回购交易。指达成交易后,相应的证券交割与资金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T+1日)完成。我国的T+1制度起始于1995年1月1日,主要是为了保证股票市场的稳定,防止过度投机,即当日买进的股票,必须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而港股美股则采用的是T+0交易的。
3、中国的股票开盘时间是周一到周五,早上从9:30--11:30,下午是:13:00--15:00,中国所有地方都一样,以北京时间为准。 每天早晨从9:15分到9:25分是集合竞价时间。所谓集合竞价就是在当天还没有成交价的时候,可根据前一天的收盘价和对当日股市的预测来输入股票价格,而在这段时间里输入计算机主机的所有价格都是平等的,在结束时间统一交易,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则来定出股票的价位,这个价位就被称为集合竞价的价位,而这个过程被称为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规则参看集合竞价条目。匹配原则是买方价高优先,卖方价低优先,同样价格则先参与竞价的优先,但整个交易过程不是分布进行匹配,而是是竞价结束集中匹配完成。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可以挂单,9:25之后就不能挂单了。要等到9:30才能自由交易。

⑹ 202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退市新规 深市退市规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所述:
上市公司触及本章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依据本章规定程序审议和决定其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事宜。

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 万股;
(二)在本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100 万股;
(三)在本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其 A 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 万股且其 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 100 万股;
(四)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
(五)在本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A 股、B 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 1 元;
(六)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
(七)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2000 人;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触及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符合第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公司因触及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第 条第(四)项所述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第条第(一)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二)因第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
(三)因第 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因第 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改正的;
(五)因第 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的;
(六)因第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的;
(七)虽符合第 条和第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因不符合第 条和第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 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 50%。
(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 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其股票上市
交易: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五)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
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七)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成交情况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股票账户里冻结的股票 浏览:32
新三板股票申购要先交资金 浏览:7
去年柳工股票最低多少钱一股 浏览:900
股票一字涨停后开板 浏览:401
亚盛集团股票资金流向 浏览:46
一只股票现在价格是50元 浏览:210
银河证券股票交流qq群 浏览:36
河北协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浏览:781
资产评估股票交易价格 浏览:482
药明康德股票最新消息 浏览:290
股票可以变更证券公司吗 浏览:591
spdr长期黄金美元股票今天 浏览:270
ST股票脱帽前持续下跌 浏览:435
中新科技股票最新资金动向 浏览:705
短线买涨停股票 浏览:81
想做股票配资资金哪里来的 浏览:882
中国交建股票公司 浏览:697
增强型浮动利率etf股票行情 浏览:328
股票k线个颜色代表什么 浏览:493
灰度投资集团股票 浏览: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