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贾跃亭被列“老赖”名单谁急了
贾跃亭被列“老赖”名单, 有乐视股份质押的券商急了。
乐视的花边新闻还在继续,贾跃亭正式被法院列入“老赖”名单,今后将无缘乘坐飞机、高铁,也无缘星级以上酒店、购买不动产,更别提旅游、度假等消费行为。
有网友调侃:这下好了,没了交通工具,下周回国贾跃亭终于可以名正言顺不回国了……;也有网友调侃:谁给贾总买一张洛杉矶到北京的硬座?站票也行!
据12月11日发布信息显示,贾跃亭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乐视网(15.330,0.00,0.00%)今日晚间也发布相关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贾跃亭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虽然这是贾跃亭第一次正式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法院向他讨债已不是第一次了。乐视网公告中还提到,根据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显示,贾跃亭已四次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中。
不仅如此,乐视网三季报显示,报告期内共有39家机构持有乐视网股票,持股数量5.76亿股,占流通股比例达22.68%,持股市值88.32亿元。其中,有34家基金公司持有乐视网股票,持股数量1.23亿股,占流通股比例4.84%,持股市值18.86亿元。
7日晚间,乐视网发布公告,就承诺借款一事,北京证监局对乐视网曾经的掌舵人贾跃亭,及其姐姐贾跃芳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改正。北京证监局表示,两人在上市公司经营困难之际抽回全部借款,拒绝履行承诺,置公司风险于不顾,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恶劣。
虽然说,对乐视控股和贾跃亭,现在都还没到下定论的时候。 但就承诺借款一事,贾跃亭姐弟必须负责。
此外,投资者最为关心的乐视网复牌问题,也显示遥遥无期。自乐视网4月15日停牌开始,至今已有8个月时间,但对于何时复牌,乐视网公告中也未给出明确复牌日期。
B. 法院冻结股票能不能把钱划走
可以。法院可以在诉讼前冻结账户,但在判决生效或申请执行前,不能直接转账。如果转账成功,银行将收到协助执行的通知。被执行人经法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拒绝执行冻结账户的,法院可以将冻结账户的资金转移给申请执行的人。股票被法院冻结后,股票持有人不得对被冻结的股票进行交易、抵押等。在强制执行中,法院可以在扣除现金后依法执行该股票。
如果个人,法人,集体或机构被法院查封财产,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账户会一并被冻结查封。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转移、变更被执行人的财产。
拓展资料:《冻结财产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 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 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必要的生活费;
(三)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物品;
(四) 未发表的发明或者作品;
(五) 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身体有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用品;
(六) 被执行人取得的奖章和其他奖状、荣誉物品;
(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程序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条约、协定司政府的名义,国际组织和其他文件中规定的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八)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产。
C. 法院如何执行证券
一、法院如何执行证券
1、人民法院可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且作为不特定主体的“有关单位”负有法定的协助执行的义务,减少了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的阻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
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主要有: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有存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钱划拨至申请执行人的账户,被执行人没有存款的,但有其他财产的,可以对其他财产进行变卖,然后把所得价款给申请执行人的。
D. 方正证券今日停牌了,是好事还是坏事不知道何时可以再复牌请股票高手帮忙回答
公告日期:2015-08-15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5-09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前年度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以前年度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2008年2月,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箭公司”)因与原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纠纷,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泰阳证券赔偿其委托理财本金、其他款项及利息共计2.4 亿多元。2008年3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与原告(火箭公司)总经理陈军及被告(原泰阳证券)原总裁李选明等人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有关联”为由,作出(2008)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1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本案。2012年3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通知,通知该案已移送湖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处理,至此民事诉讼程序终结。
2012年10月31日,火箭公司与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资管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前述委托理财案所涉的债权23,888.57万元及2亿元本金自2002年1月10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2,448万元(暂计至2012年10月31日)转让给航天资管公司。
2013年7月,航天资管公司以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60日内未能收回债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第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火箭公司支付前述本金及利息;2013年8月,航天资管公司向北京第一中院申请追加公司为第一被告,请求判决公司向航天资管公司偿还23,888.57万元及2亿元本金自2003年1月1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2,342.4万元(按五年同期贷款利率5.76%计算,暂计至2013年7月24日),并要求第二被告火箭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8月和11月,公司分别向北京第一中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014年1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升胡出(2013)高民终字第4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北京第一中院驳回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原裁定。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中对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的约定,认为双方实为借款合同关系,并据此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并无不当;但本案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5年1月26日,航天资管公司以债权转让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公司(第一被告)和火箭公司(第二被告),要求公司偿还238,885,700元,及2亿元本金自2003年1月1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五年同期贷款利率5.76%),暂计至2013年7月24日为123,424,000元;火箭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陪槐本案后,已于2015年3月19日开庭审理。
二、最新进展
2015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高民(商)初字第788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方正证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航天资管公司借款本金238,885,700元及自2006年1月1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火箭公司对该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火箭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方正证券追偿。
如果方正证券和火箭公司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869元,由方正证券和火箭公司共同负担(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上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吵乱拦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于2009年对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2亿元。因本判决非终审判决,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对本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高民(商)初字第788号】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为公告,不像好事,利空!~
E. 法院如何查封证券账户
根据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对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是这样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客户和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内已完成清算交收程序的余额、余额变动、开户资料等内容,查询自然人账户的,应当提供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法人账户的,应当提供法人名称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号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并加盖业务专用章。查询机关对查询结果有疑问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在必要时应当进行书面解释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权限冻结、扣划相关证券、资金时,应当明确拟冻结、扣划证券、资金所在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期限,所冻结、扣划证券的名称、数量或者资金的数额。扣划时,还应当明确拟划入的账户名称、账号,冻结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时,应当明确冻结的范围是否及于孳息,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名义建立的各类专门清算交收账户不得整体冻结。证券公司受理冻结、扣划要求后,应当立即停止证券交易,冻结时已经下单但尚未撮合成功的应当采取撤单措施。冻结后,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用于交收的应付证券和应付资金可以进行正常交收。在交收程序完成后,对于剩余部分可以扣划。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成交结果计算出同等数额的应收资金或者应收证券交由执法机关冻结或者扣划。不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同一笔证券或者交易结算资金要求冻结、扣划或者轮候冻结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送达协助冻结、扣划通知书的先后顺序办理协助事项。要求冻结、扣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因冻结、扣划事项发生争议的,要求冻结、扣划的机关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决定;没有共同上级机关的,由其各自的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F. 被强制执行2百多万的股票会怎样
被强制执行2百多万的股票会采取控制措施。执行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时,执行法院在采取控制措施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30日内自行处置,并由执行法院控制相应价款,也可以直接指令证券公司限期抛售强制平仓或者按照收盘价直接抵债给债权人并办理过户手续,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时,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G. 法院怎么执行被执行人股票
股票是具有一定价值的,对于公民而言是属于财产权利的一种,股票具有码友可变现性,而在民事纠纷中,需要执行被执行的财产时,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股票,那么法院怎么执行被执行人股票?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H. 法院是否能直接冻结股票
可以。股票账户的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了,会影响买卖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债权人有权利对规定时间内不还款的债务人做出法院申请,保全其相应的资产或者冻结其账户,包括银行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拓展资料:
失信被执行人账户会被冻结吗
不一定,分两种情况:
1. 因欠金融机构或个人钱会被冻结,法院可直接把所有进入该人名下的银行卡内现金转走,支付给债主或其他机构。
2. 因信用原因,被列入国家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不会被冻结,但会有很大影响。
I.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股票吗
法律分析:可以的,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有权冻结个人的银行存款以及股票和基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J. 法院如何执行被执行人股票
法律分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是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都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股票是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之一。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