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科创板开户条件有哪些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证发〔2019〕23号)文件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②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主要包括适当性管理规定、交易机制和交易方式、涨跌幅限制、交易时间、申报数量几个方面。
一、适当性管理规定
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不同,交易科创板需要开通科创板权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是上交所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交易机制和交易方式
跟现有的A股一样,科创板也实行T+1。但具体交易方式有所不同,包括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三、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限制为±20%。这一点和主板的±10%有差异。其中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四、交易时间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连续竞价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增加的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面,申报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30。
五、申报数量
限价申报,单笔申报数量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单笔申报数量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六、融资融券和其他规定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③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9〕4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活动,促进各参与主体归位尽责,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④ 外部投资者跟员工可以在同一持股平台吗
Q
外部人员能否在拟上市公司持股平台持股?
持股平台可能是用于股权激励计划,也有可能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仅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即公司的内部人员,不包括外部人员。但对于拟上市公司,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各类规章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外部人员不得成为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因此,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是外部人员,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以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及员工持股平台中可以存在少量外部人员,无需清理。而2020年3月1日后,员工持股计划及员工持股平台中不能存在外部人员,需要对外部人员进行清理。新《证券法》实施以后,若需对外部人员进行股权激励,需要将其与员工持股计划分开,单独设立外部人员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
Q
股权激励计划有外部人员是否会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外部人员可以成为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但可能会被监管机构质疑其原因、合理性,可能会被怀疑存在利益输送的风险。结合近期监管机构对于股东资格问题的严格监管态势,外部人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势必会受到监管机构的重点关注,增加拟上市公司申报难度。因此,公司应慎重考虑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外部人员,即使决定激励外部人员,也应当提前论证激励外部人员的原因及合理性,避免授予外部人员过高股权,以防被认定为利益输送。即只要遵循“数量少,讲得清,有道理”的基本原则就不会对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Q
员工持股计划人数超过200人是否会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证券?
根据2020.03.01《证券法》第九条第二款“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因此,若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人员均为员工,则即使超过200人,也不会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证券。
Q
员工持股计划如何计算股东人数?
根据2020.06《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4
1.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等雀散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
3.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Q
审核部门针对外部人员在发行人持股平台持股问题的关注要点有哪些?
1.外部人员的基本情况
外部人员的基本信息、工作履历、对外投资情况。
2.入股发行人的相关情况
外部人员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及合理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资金来源,股份锁定期、是否存在股权代持。
3.关联关系及利益输送
外部人员前岁盯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及主要负责人、本项目签字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外部人员曾经或目前任职或投资的公司与发行人、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及资金往来。
Q
员工配偶在持股平台中持股是否需要清理?
发行人员工具有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格,夫妻二人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安排,由发行人员工的配偶成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是具有一定合理慧和性的,但还需做好相应的协议签署:
1. 该持股安排能获得持股平台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且各合伙人共同签署了《合伙协议》。
2. 员工配偶需签署份额锁定承诺,承诺在该员工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转让公司股份。
Q
发行人能否将关联公司员工纳入持股平台中?
发行人的实控人通常还会有其他实控的公司或关联公司,为了让其他公司的员工也能享受上市带来的红利,而将关联公司员工纳入到持股平台中。
如百洋医药案例中,深交所连续多轮对该问题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追问,百洋医药回复称:
1.上述员工持股平台取得股份的方式为:通过购买百洋集团持有的股份。该等股份取得方式并未损害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作为一家民营非上市企业,法律并未限制其进行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在不影响控制权,亦对其他股东和公司经营不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发行人可以对具备合理商业逻辑的对象进行激励,该行为法律并不禁止。
3.作为百洋集团体系下业务最为成熟、最先尝试登陆资本市场的重要板块,发行人的上市是对百洋集团及其他下属子公司的有力鼓舞和激励。百洋集团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控制企业的核心骨干人员,这一安排可以使相关人员更加切实地享受到资本运作的成果,有利于增强百洋集团整体的凝聚力,促使百洋集团整体长稳发展,对百洋集团的发展起到正面促进作用,具备合理性。
目前,百洋医药已于2020年12月17日过会,说明其解释具备合理性,打消了审核部门的疑虑。但仍然要遵循少量、有理的原则。
Q
员工持股平台锁定期是多久?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5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在拟上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在上市后三年内不得转让。因此,员工持股平台是适用12个月的锁定期,还是适用36个月的锁定期,主要是根据员工持股平台是否构成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情形进行判断。
若员工持股平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则员工持股平台需要承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36个月。
实务中,如实控人担任GP则通常锁定期为36个月;如担任LP,可以选择锁定12个月,当然除法定限售外,如果要做出其他延长限售和到期后分批次解锁的,可以自由进行约定。基于实施股权激励的力度、目的等差异,公司可较为灵活选择持股平台的搭建方式,以实现股权激励的初衷。
Q
外部人员进入持股平台,股份如何定价?
内部人员获得公司股份,价格通常不低于净资产,外部人员一般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购买或增资,且资金来源通常需要自有资金。
Q
为什么不建议非员工持股?
1. 非员工持股可能存在股份代持,代持容易发生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 非员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业务往来。
3. 非员工股东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业务往来。
4. 非员工股东可能经营、持有或控制发行人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的公司。
5. 增加审核风险,不确定性增加。
⑤ 科创板新股申购单位是多少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老配规定: 一是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部分则不游宴计入申购额度。 二是每一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数量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5万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发行,申购科创板新股。
条件之一就是要开通科创板交易账户权限。权限开通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1、两年及以上股票交易经验。交易时间是从开户后购买第一支股票开始累计,购买基金、债券都不算。
2、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50万元及以上。这50万包含证券账侍磨指户的现金、股票市值、基金、债券等,但是不包含融资融券买入的有价证券。
另一个条件,是需要符合关于持有市值的要求。规定持有沪市非限售A股股份以及非限售存托凭证的总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的投资者才可以参与网上申购。
需要注意,这里的申购市值是按T-2日(T日为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的。
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证发〔2019〕2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⑦ 科创板新股最高申购数量是多少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数量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5万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应答时间:2022-01-2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⑧ 上交所科创板与注册制规则解读
本文转自 国浩律师事务所 ,作者周邯
写在前面 +
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9年1月30日,按照该《实施意见》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公布了相关配套规则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文拟根据已公布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规则、相关问答就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进行简要分析。
开始学习
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9年1月30日,按照该《实施意见》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公布了相关配套规则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文拟根据已公布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规则、相关问答就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进行简要分析。
(一)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
1.原则性规定
科创企业有其自身的成长路径和发展规律。科创板上市条件更加注重企业 科技 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在市场和财务条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标,与收入、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进行组合,设置了5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可以满足在关键领域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已突破核心技术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拥有良好发展前景,但财务表现不一的各类科创企业上市需求。允许存在未弥补亏损、未盈利企业上市,不再对无形资产占比进行限制。
2.市值与预计市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5条的规定,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3.科创板上市条件与创业板、核准制上市条件的比较情况
(二)审核程序
1.核准制下的审核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月25日公示的《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核准制下的审核程序如下:
(1)所在地证监局辅导:企业
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前,应向所在地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进行公告,辅导期满由所在地证监局进行辅导验收,再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 后即会在证监会官网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审核处室,相关审核处室安排非财务事项和财务事项各一名预审员具体负责审核工作。
(3)召开反馈会并发出反馈意见:两名预审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 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反馈给保荐机构。
(4)初审会:初审会将讨论、修改由预审员形成的初审报告(初稿) ,并由预审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
(5)发审会:预审员向发审委委员报告审核情况 ,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再由发行人代表2名和该项目2个签字保荐代表人接受询问;聆询结束后,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
2.科创板注册制下的审核程序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上交所主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是否明确完整等方面进行审核,再提交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1)保荐人通过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文件及电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提交申请文件前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咨询与预沟通;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发行人应当予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30日;上交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并在上交所网站公示。
(2)预披露: 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3)上市审核机构问询: 上交所上市审核机构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提出首轮审核问询,3个月内出具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问询时间不超过3个月)不计算在内。
(4)现场检查: 上交所从发行上市申请已被受理的发行人中抽取一定比例,对其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现场检查。
(5)上市委员会审议: 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进行现场问询,通过合议形成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及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6) 科技 咨询委员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7)中国证监会核查: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及中介机构补充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限售安排
科创板相较核准制增加了对于相关主体股份限售的要求:
1.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 可以在公司上市前托管在为公司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按照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
2.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 ,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上市公司存在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4.特定股东通过非公开转让减持所持首发前股份的, 受让方自股份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特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首发前股份,涉及控制权变更的,受让方自股份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解除限售后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关于特定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规定减持受让股份。
5.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 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可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发行人,可以向前述规定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
(一)允许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应当与参与本次配售并同意作出延期交付股份安排的投资者达成协议。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但每次申报的买入价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情况,要求发行人按照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发行相应数量股票。
(二)强调募投项目的科创性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科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重点投向 科技 创新领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运用相关信息。
(三)允许红筹企业上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的规定,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及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的,应当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同意发行上市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还应当提交本次发行的存托凭证已经中国结算存管的证明文件、经签署的存托协议、托管协议文本以及托管人出具的存托凭证所对应基础证券的托管凭证等文件。红筹企业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四)强制退市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明确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主动终止上市的具体情形。聚焦存在财务欺诈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且恢复无望的主业“空心化”公司,丰富和优化了退市指标体系,简化退市环节、从严执行退市标准并设置了必要的救济安排。
(五)盈利预测未达的处分
《科创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五条明确了盈利预测未达的具体处分。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年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注册会计师为上述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律师眼中的注册制与证券法”
- 国浩法律文库 -
编委员 主 编 吕红兵 朱奕奕
编丨委丨成丨员丨 刘 维 林 琳 林 祯 承婧艽 朱 峰 宋萍萍 周若婷 陈 杰 耿 晨
撰丨稿丨人 (按文章顺序) 吕红兵 朱奕奕 刘维 朱峰 公惟韬 周邯 宋萍萍 胡子豪 林祯 刘瑞广 叶柏村 顾俊 金郁 贺琳菲 周若婷 史佳佳 陈杰 刘水灵 杜佳盈 邵锴 苏雨阳
执丨行丨编丨辑 尤越 张璐
目 录
CONTENTS
一、注册制·比较研究 中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批制与审核制比较研究 吕红兵朱奕奕
比较法视角下的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及其启示 吕红兵朱奕奕
系统论视角下中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吕红兵朱奕奕
证券监管机构与市场参与主体在市场化改革下监管体系之构建吕红兵朱奕奕
改革的建议与突破点:战略新兴企业的股票发行审核 吕红兵朱奕奕
二、注册制·中国实践 建立包容性与创新性更强的科创板与注册制法律制度吕红兵刘维朱奕奕
科创板的审核与注册制度介绍 朱峰
上交所科创板与注册制规则解读 周邯
科创板IPO项目中的承销商律师分析 宋萍萍周邯
解读《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朱奕奕
关于完善与科创板注册制相适应的诉讼制度, 探索 建立证券集团诉讼的思考 吕红兵朱奕奕
三、证券法·制度创新 新《证券法》与“三十而立”的中国资本市场 吕红兵刘维朱奕奕
新《证券法》与股票发行制度改革 朱峰胡子豪
互联网资管产品的法律规制 林祯刘瑞广
私募基金认定的法律分析 周邯
新三板转板上市法律问题研究 林祯刘瑞广
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的监管 林祯刘瑞广叶柏村
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规范 朱峰胡子豪
主板、创业板再融资新规解读 宋萍萍姚妍韡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制度分析 吕红兵朱奕奕
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之法理审视 朱奕奕
上市公司重组新规解读 朱峰胡子豪
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法律问题与对策 朱峰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价值之判断体系 朱峰胡子豪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与信息披露规则解读 林祯金郁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初探 贺琳菲
香港拓宽上市制度对内地资本市场的启示 朱奕奕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香港上市之路 周若婷史佳佳
律师从事股票发行上市业务执业规范 陈杰刘水灵杜佳盈
四、证券法·责任规制 新《证券法》中的责任规制与投资者维权 朱奕奕
新《证券法》中法律责任规定的变化 周邯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法理与实证解析——基于新《证券法》第93条展开 朱奕奕
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朱奕奕
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实证研究: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 朱奕奕
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实证研究:损害计算方法 朱奕奕邵锴刍议
债券发行中虚假陈述责任合同请求权路径 苏雨阳
⑨ 投资者如何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战略配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⑩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的通知
上证发〔2019〕3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明确市场预期,提高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透明度,中国证监会按照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方向,完善相关审核标准,并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形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在科创板先行使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现予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将根据审核实践,及时总结经验,对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进行补充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