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601788股吧
601788是光大证券的股票代码。截止2021年12月9日,光大证券股票价格行情为:今开:15.00,最高:15.59,涨停:16.52,换手:1.70%,成交量:66.30万手,市盈(动):16.29,总市值:707.3亿,昨收:15.02,最低:14.95,跌停:13.52,量比:2.39,成交额:10.15亿,市净:1.34,流通市值:599.3亿。
拓展资料:
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6年,是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投资控股的全国性综合类股份制证券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公司之一。经营范围主要有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与保荐(含主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客户资产管理;直接投资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竞争优势
1、研究与互动
光大证券资产管理部所有的投资行为始终建立在对证券市场环境、对上市公司的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在国内最早建立以研发为先导的投资模式,将光大证券研究所、业内知名研究机构和资产管理部门自身的研究力量相结合构建研究体系,坚持在投资上理念超前、设计超前、方法创新。
在国内最早创立了投资标的评估体系,以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来指导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了科学有效的投资流程,将研究、决策、投资、交易形成一个职责分明、运作流畅、决策高效的运行体系。在研究与投资上既吸收国际先进的理念和方法又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自身,形成了光大证券独特的操作理念和方法,经受了市场风雨的考验。
2、团队及制度
规范的制度是基础,优秀的团队是保证。光大证券资产管理部门在管理上形成了职责分明、执行通畅、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制度保证体系,同时,考核分明、奖惩有效。投资团队人员具有“结构合理、专业背景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强”的特点,且整个团队具有极强的凝聚力。在投资上操作上能够及时跟踪股票、基金、债券和创新品种等多个市场,准确把握各市场的联动趋势,实现市场资源的共享。
3、服务理念
光大证券从创立至今,视“诚信如生命”、视“客户为父母”。在被光大证券资产管理部服务过的客户中有崇高的信誉,这种信誉的取得完全依靠光大证券良好的业绩回报和精诚所至的服务。
2. 为什么2008年ah股溢价变高
老司基团竖认为,要利用好恒生AH股溢价指数,首先要对该指数合理波动区间有所了解。通过恒生AH股溢价指数的走势可以看到,在2007年之前,A股相对H股折价和溢价交替出现,但2007年之后,A股相对H股一直保持溢价。2008年1月,恒生AH股溢价指数达到209点的历史最高点,说明当时A股要比港股普遍贵了1倍以上。但从2010年6月中旬开始,该溢价指数一度跌破100点,并持续维持低位到2014年7月,这4年也一直是A股的漫漫熊市。2014年7月23日,该指数创下有史以来的最低点89点。比较吻合的是,上轮轰轰烈烈的A股大牛市正好是从那时开始的。
最近10多年来,恒生AH股溢价指数的均值在130点左右,表明A股比H股平均溢价30%是合理区间。随着2014年11月沪港通开通,2016年12月深港通开通,A股和港股市场的互联互通机制更为紧密。老司基发现,最近3年来,恒生AH股溢价指数的波动区间基本维持在115点-140点之间。
了解了合理波动范围,我们就可以根据其走势合理选择市场。当恒生AH股溢价指数高于130,那么H股的长期投资价值大概率要好于A股,香港市场更值得我们关注和配置。反之,如果恒生AH股溢价指数小于110,那么A股的机会将好于H股,内地基金的投资价值就要高于港股市场基金。恒生沪深港通AH股溢价指数的历史最高点出现在2008年1月,为213.47点,2014年7月曾跌至88.72点,此后自2014年11月中旬以来,该指数一直高于100点。
粤开证券分析认为,由于两个市场的估值水平、参与机构的认知等影响股价的因素存在差异,导致AH股价之间长期存在价差。2014年之后,AH股溢价指数出现明显上升,主要原因是2015年的A股牛市使塌帆大得A股的估值水平提升,A股指数涨幅明显高于同期的H股指数涨幅。两地市场涨幅不同对于AH股溢价有一定的相关性。
目前该指数共有142只成分股。根据粤开证券的统计,目前所有AH股上市公司都为溢价状态,最高溢价为洛阳玻璃,溢价530%。最低溢价为中国平安,溢价1.17%。
从个股情况分析,溢价率和A股PE存在一定正相关,粤开证券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港股的估值水平受港股市场影响难以提高,导致了在A股股价上涨时,对应H股难以同步上涨,从而会出现估值水平达到高点后,溢价率出现上轿猛涨的现象。
从行业平均溢价情况看,溢价最少的是银行股,溢价最多的是纺织服装。粤开证券认为,部分传统行业的溢价相对较低,主要因为传统行业有较成熟的投资理念及估值方法,两地股市投资者的投资风格差异较小。
光大证券表示,恒生AH溢价已至阶段性高点,加上美国监管压力持续收紧下,美国中概股回归潮料将继续,为港股市场继续吸引外资和南下资金的流入,长期将改善港股市场的交投活跃度和估值中枢,因此尽管港股短期仍将受到中美摩擦加剧以及美股波动的影响,但长期配置性价比凸显。
在目前AH股溢价率较高的情况下,粤开证券认为,去选择AH股中高溢价,市值大于300亿,估值合理的投资标的的投资策略将在未来获得不错的回报。
3. 中国排名前十的股票有哪些
1、截止到2015年8月22日,中国股市中,股价排名前十的主要有:
2、高价股是由于价位太高,这种股票甚至出现交易困难。不同市场上高价股概念差距很大,英国市场上有高达800英镑的股票,远远高出中国市场上的高价股。
3、中国证券市场运行的时间还不长,但股价差别很大,高价股在200元/股以上,低价的也有大量跌破了3元大关,对于投资者来说,高价股和低价股只是一个心理概念,和投资者心理承受水平有关,有的投资者认为50元/股算是高价股,有的投资者认为10元以上就是高价股,通常成熟投资者一般以20元/股作为界限,简单判别高价股和低价股的区别。
4. 证券公司一般是什么性质的公司
现在中国的证券分为4类.1.国有控股(国信证券)2.私有(腾讯证券)3.外资如(日本的野村)4.中外合资
摘 要] 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具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当股权结构同股东性质结合起来考察时更是如此。但是,股权结构只是影响公司治理的一个因素,不存在最优或合理的股权比例结构。股权高度集中的治理模式与股权分散的治理模式一样,都可能损害公众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试图使各股东均匀持股并适度参与公司治理的努力,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
一、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结构
美国证券市场发达,法规体系完备,证券监管架构成熟。研究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结构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对改善我国证券公司的治理机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美国投资银行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其股权结构存在以下特点:
1。股权分散。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极为分散,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机构投资者股东合计持股占有较大比重,但单个机构投资者持股较小。从2001年总市值计算,排名前5位的投资银行摩根斯坦利、高盛、美林、嘉信、雷曼兄弟的机构投资者股东(加权)平均持股比重为48.1%;但排名前十大投资银行的机构投资者股东(加权)平均持股比重为45.5%,却是由数百个甚至1 000多个机构投资者拥有的。其中,摩根斯坦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股东持股比重为55%,这部分股权分散在1 869个机构投资者手中;美林证券的机构投资者股东持股比重为60%,分散在1 180个机构投资者手中;嘉信集团的机构投资者股东持股比重为51%,分散在1 089个机构投资者手中。
(2)个人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银行股权占有重要地位。美国十大投资银行的个人投资者持股比重平均为54.5%,其中高盛集团的个人投资者股东持股比重高达84%,沃特豪斯集团公司的个人投资者股东持股比重更是高达93%。远远高出标准普尔500公司的个人投资者平均持股比重 42.5%。
(3)股权集中度较低。在美国前五大投资银行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超过5%的只有1家,十大投资银行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超过5%的也只有3家。其中高盛集团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仅为1.74%;前五大投资银行中只有美林证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较高,为13.37%。若以投资银行前五大股东持股比重作为股权集中度的衡量指标,则美国五大投资银行的平均股权集中度仅为15.6%,十大投资银行的平均股权集中度为16.7%。其中高盛集团的股权集中度为5.86%,沃特豪斯集团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为3.34%,摩根斯坦利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为14.56%。
2.股权高度流动。美国投资银行发行在外的股票大多是可以自由公开交易的活性股。所谓活性股,指的是在投资银行发行在外的股票中,扣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内部持股、持股比例达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票以及其他在交易上受到限制的股票后其余交易比较活跃的股票。在美国前五大投资银行中,活性股(加权)平均所占比重为74.9%,其中摩根斯坦利公司的活性股比重高达98.2%,美林证券的活性股比重为80%。美国十大投资银行中的活性股平均比重为68.8%,其中爱德华公司的活性股比重更是高达98.8%。股权流动性较差的是五大投资银行中的高盛集团、十大投资银行中的沃特豪斯集团公司,二者的活性股所占比重分别只有21.7%和 10%,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两个公司的内部持股比重较大。
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主要是由公司性质和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造成的。美国投资银行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且股权极其分散,一旦机构投资者所持股份的投资银行业绩欠佳时,机构投资者便抛出手中的股票,从而使投资银行的股权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3.大量内部持股。美国前五大投资银行平均内部持股比重为24.9%,其中高盛集团内部持股比重最高达78%;美国十大投资银行的平均内部持股比重为30.98%,其中沃特豪斯集团公司的内部持股比重最高达90%。美国投资银行的内部持股大多是实施长期激励策略或员工持股计划而产生的,这部分股权的流动大多会受到一定限制。由于存在大量内部员工持股,因此公司员工特别是高级经理人往往比较注重对公司的治理。
二、我国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法律体系和监管架构都不完善,是“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我国证券市场具有新兴市场和转轨经济的特征,证券公司股权结构也具有这样的特征。在这里笔者选取截至 2002年底的125家证券公司中总资产规模排名在前20家的公司作为样本,对我国证券公司股权分布状况进行研究。在比较中,笔者选取能反映公司股权集中度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作为指标进行衡量,并给出了全行业的平均水平,见表1。
表1 2002年国内排名前20家(以总资产计)证券公司股权分布表
证券公司
总资产(亿元)
净利润(亿元)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
银河证券
申银万国
海通证券
华夏证券
中信证券
广发证券
天同证券
大鹏证券
华泰证券
光大证券
湘财证券
招商证券
广东证券
国信证券
东方证券
北京证券
上海证券
长江证券
联合证券
361.72
357.15
334.29
287.16
233.8
186.4
141.73
126.23
114.32
105.72
102.42
97.96
91.62
89.42
87.35
74.14
73.41
69.77
69.61
66.99
0.19
0.37
0.03
0.73
0.05
1.1
0.23
0.05
0.13
0.01
0.02
0.58
0.05
0.03
0.58
0.06
0.02
0.01
0.12
-5.3
16.38
100.00
19.93
9.16
40.80
37.85
20.00
14.62
4.40
28.40
51.00
23.86
14.97
7.31
30.00
31.00
33.87
66.67
20.00
21.20
37.49
100.00
48.54
22.90
58.63
57.07
48.75
28.37
13.20
53.56
100.00
56.47
38.31
76.31
70.00
51.00
54.72
100.00
37.50
41.66
平均全行业平均
153.56
—
-0.047
—
29.57
36.20
54.72
63.42
通过对上述样本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分布状况的实证分析发现,我国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有如下特点:
1.股权结构相对集中。总体上讲,我国证券公司股权分布的集中度较高。从表1可以看出,在前20家证券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为 29.57%,远高于美国十大投资银行。股权最集中的是银河证券,为100%(由财政部持有),最低是大鹏证券,为4.40%。在前20家证券公司中,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高达54.27%,而美国十大投资银行的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仅为16.7%;全行业股权的平均集中度更高,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36.20%和63.42%。
2.各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差异性较大。各个证券公司由于其历史起源和发展过程各不相同,股权的具体分布状况存在很大区别,我国证券公司的股权分布状况可概括为三种类型:
(1)股权极度集中型。股权高度集中在少数几个大股东手中,分布落差很大。典型的例子有上海证券、银河证券和中信证券,前两者的股权都集中在一个股东手中。
(2)股权均匀分布型。股权比较分散,股东个数也比较多,且前几个股东往往同等比例持股。这一类型比较典型的例子有南方证券、大鹏证券、国泰君安、申银万国和招商证券。从数据上看,这些证券公司具有下列共同之处:单个股东拥有股份的比重都不大,即使是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在20%以下,其中大鹏证券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甚至在 10%以下,最大股东不占有绝对控制地位;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总和都不超过50%,其中大鹏证券的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甚至不到15%,这意味着公司的股东数量较多。但即使是该类公司,其股权集中程度也明显高于美国投资银行。
(3)股权相对集中型。股权相对集中在为数不多的少数股东手中,股权分布呈从高到低的阶梯式形态,其中最大股东拥有一定的控股权。这一类型比较典型的例子有国信证券、光大证券、湘财证券、国通证券和华泰证券。在数据上它们反映出的共同点是: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都在20%以上,最高的光大证券甚至达到51%,处于核心股东的地位;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总和已达到60%以上,与第二种类型的前十大股东持股高限相近,表明公司股权具有相对较高的集中性;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总和都在80%以上,国信证券和湘财证券甚至达到了100%,也就是说,这两个证券公司的股东个数不超过10个。
3.国有股份占支配地位。根据2002年度113家证券公司上报的数据统计,第一大股东股份性质为国有性质的公司总计有88家,占证券公司总数的77.87%,见表2。这说明不仅国内证券公司的股东数量较少,而且性质也较为单一。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基本上是在政府行为的主导下产生的,而非市场选择的结果,因此我国证券公司所有权性质具有典型的国有企业特征。
表2 2002年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性质
第一大股东性质
家数(家)
比例(%)
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
其他性质
59
29
25
52.21
25.66
22.12
合计
113
100
4.个人持股极少。截至2002年底,从对118家证券公司总体股权的统计情况来看,个人股东所占比例非常小,仅有0.52%。
近年来不少证券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或重组改制,股权结构相应发生了变化。总体来讲,这种变化呈现以下明显特点:第一、国有资本仍居主导地位;第二、民营、外资等非国有资本开始投资证券公司,已出现少数民营资本实际控股的证券公司;第三,上市公司参股证券公司的现象比较普遍;第四,个人参股证券公司微乎其微,内部持股几近于零。
三、中美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差异比较
1.股权分布差异。
(1)股权集中度不同。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结构十分分散,在按2001年的市值衡量排出的美国十大投资银行中,有7家投资银行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不超过5%,这十家投资银行的前五大股东持股比重的加权平均数也只有16.7%;而我国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大都在9%以上,最高的甚至达到100%,前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最低也都在28%以上,远远高于美国的水平。
(2)股东类型不同。除大量的机构法人外,美国的投资银行还有众多的个人投资者,美国十大投资银行的个人投资者持股比重平均高达54.5%;而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东目前基本上全部为机构法人,个人投资者所占比例很小。
(3)股东数量存在差异。美国各个投资银行的股东个数很庞大,仅机构法人数就超过了140个,最高的摩根斯坦利公司有1869个机构股东,除此之外,还有为数众多的个人投资者。而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东数目十分有限,除国泰君安的股东人数达到136个外,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数基本上在100个以内。
2.股权流动性差异。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具有高度的流动性;而我国证券公司的股权除法人之间转让外,其流动性近似等于零。美国大型投资银行无一例外都是上市公司,这既使其股权分布比较分散,同时也使其股权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在美国十大投资银行中,平均有68.8%的股票属于交易比较活跃的活性股,如果投资银行出现公司治理上的问题,或者投资银行的经营业绩出现下滑,投资者就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抛出该公司的股票,由此对投资银行形成一种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
与美国形成对照的是,我国证券公司的性质决定了股权流动性很差。除中信证券、宏源证券外,绝大多数证券公司都没有上市,股权只能在法人之间协议转让,不能通过证券市场这一高效透明的流通机制实现转让,效率十分低下。四、股权结构对证券公司治理的影响
1.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一般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可简单地划分为集中型和分散型两种。集中型股权结构,包括极度集中和相对集中两种形式,其典型形式表现为“一股独大”。“一股独大”一般是指在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某个股东能够绝对控制公司运作,包括:占据51%以上的绝对控股份额;不占绝对控股地位,只是相对于其他股东股权比例高,但其他股东持股分散,而且联合困难,使该股东仍然可以控制公司运作。分散型股权结构,包括均匀持股和极度分散两种形式,在这类结构中没有形成特别的控股股东。
对这两种股权结构的评价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同时也左右着公司治理研究发展的方向。支持集中型股权结构的人认为,尽管可能缺少来自其他小股东的约束和制衡,导致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但大股东可以对经营者形成有利的监督管理,从而提高治理效率。国外成熟股票市场上集中型股权结构是比较普遍的。霍德尼斯和希恩(Hodernes and Sheehan,1988)发现,在美国非投资银行类上市公司中,有相当多的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1%。弗兰克斯和梅耶(FranksandMayer,1995)统计,1990年德国170家最大的上市公司中, 85%的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5%。可以说,在发达的市场环境和完善的监管机制下,集中型股权结构并不一定导致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施勒弗和维希尼(ShleiferandVishny,1986)的模型表明,一定的股权集中度是必要的。因为大股东具有限制管理层牺牲股东利益、谋取自身利益行为的能力,可以更有效地监督经理行为,降低经理层代理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同时,股价上涨带来的财富效应使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大股东具有足够的激励去收集信息并有效监督管理层,从而避免了股权高度分散情况下的“搭便车”问题;此外,大股东在某些情况下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解决了外部股东和内部管理层之间在投资机会、业绩表现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主张分散型股权结构的人则假设多元化股权能够形成股东民主,有助于对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进行制衡,减少和防止管理层浪费自由现金流的决策行为。德姆塞茨(Demsetz,1985)和拉波特(La— Porta,1999)认为,控股股东的利益和外部小股东的利益常常并不一致,两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股权分散型公司的绩效和市场价值要优于股权集中型公司,这种股权结构可以避免集中型股权结构下股东两极分化以及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合谋。在证券市场比较发达、股权流动性较强的情况下,分散股东可以利用发达的证券市场,低成本、高效率地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或采用“用脚投票”方式对公司经营施加影响。但是,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股权结构分散使任何一个股东都缺乏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和驱动公司价值增长的激励 (Grossmanand Hart,1980),导致公司治理系统失效,产生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Jensen, 1989),形成公司管理层强、外部股东弱的格局 (Roe,1994)。
股权的治理效应,也就是股权结构对企业治理效率的影响,其具体表现为股东如何有效地控制和监督经营者行为。分析股权结构要分析股权结构的质和量两个方面,股权结构的“质”体现为股份持有者的特性,即谁持有公司股票;股权结构的“量”体现为公司股权结构的集中和分散的程度。由股权结构质和量的特性分化出不同的“投资者行使权利”的方式,按这种不同的方式,公司的治理结构又可分为外部型控制模式和内部型控制模式。外部型控制模式的治理结构又称英美法系型公司治理结构(也有人称之为新古典式公司治理结构模型)。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公司外部治理结构中所要求的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兼并市场比较发达,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一般股东与企业的关系淡化,股东权利弱化,而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由于受法律的制约不能对持股企业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用脚投票”成为一般股东行使其权利的主要形式。在外部型控制模式下,股票的流动性较好,投资者的风险成本较低,但这种模式要对经营者形成一个强大而完备的外部制约机制,付出的治理成本较大。内部型控制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又称为大陆法系型公司治理结构,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这种模式的特点与前一种有些不同:公司股权较为集中,尤其存在公司之间大量持股和银行对公司大比例持股。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很重要的作用,股东有条件对公司管理进行直接控制,而对资本市场依赖较小,所以说在这种模式下公司的治理成本较低,但同时投资者也承担了较高的风险成本。另外,如果在这种模式下存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就很容易形成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治理结构形式都是无效的。
2.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在前面的研究中,我们已经看到就整个行业而言,我国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的主要特征是:股权集中度较高且股权性质基本上是法人持股,个人持股极少,内部控股接近于零,而在法人持股中,又主要是国有单位持股。
单纯的股权集中或分散并不一定会加大治理成本,从国外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的实际情况看,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结构非常分散,而东亚和欧洲的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就比较集中,都没有出现大规模的公司治理困境。我国证券公司的问题在于,股权结构的集中同股东的国有性质相联系,即国有控股权在证券公司股权结构中具有垄断性。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尚不发达、法律不完备、外部监督安排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股权结构集中于国有性质的机构股东,一方面使大股东容易干预、控制经营者行为,通过支付特殊红利,进行关联交易,或者通过合理利用会计准则进行利润操纵,甚至与经营者合谋损害小股东利益;另一方面,国有股东的虚化又使得国有股权的控制权实际上掌握在其代理人手里,这本身就产生了新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加大了代理成本。特别是在外部监管安排和资本市场发展不配套的情况下,这种新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创造了一个寻租空间,使内部人得以控制公司,大大提高了治理成本。
股权集中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国内不少文献的研究结果不尽相同。支持股权集中的人认为,大股东可以对管理者进行监督从而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降低代理成本;而反对的人认为,控股股东有更强的能力和动机来为自己谋取利益,从而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其实,问题根本不在股权集中的程度,而在于同股权结构相适应的股东的性质及其行为方式。在国有股东为主导的股权结构中,股权集中度高或者说“一股独大”现象肯定不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并且对公司的业绩将产生负面影响。
按照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0%和50%作为分界线,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于50%的公司作为股权集中度高的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 20%的公司作为股权集中度低的公司,这样区分之后,根据CSRC的《证券公司财务分析报告》,可以得到股权集中度低的公司38家,股权集中度高的公司22家,我们来比较这两组公司2002年的业绩(用净资产收益率来衡量),见表3。
表3 股权集中度对证券公司业绩的影响
类型
均值
中值
标准差
T值
Z值
股权集中度高(第-大股东持股比例>50%)
-0.0835
-0.0648
0.093
-1.862*
-2.148**
股权集中度低(第-大股东持股比例<20%)
-0.0420
0.0021
0.077
说明:T值是用来检验两组样本的均值是否有显着差异,Z值是用来检验两组样本是否同分布,*,**分别表示10%,5%的显着水平。
资料来源:根据CSRC2002年《证券公司财务分析报告》加以整理而成。
实证分析表明,证券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对其业绩确有影响,股权集中度高的证券公司2002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8.35%,显着低于股权集中度低的公司-4.20%。考虑到净资产收益率的分布很可能不是正态分布,为了使结果更加稳健,我们进一步采用Mann-Whitney检验,从中值来看,股权集中度高的公司为-6.48%,也显着低于股权集中度低的公司的0.21%。这个检验为我们提供了股权集中度对证券公司业绩影响的实证证据,表面的结论是,股权集中度高的公司,其业绩水平较低,说明公司的治理效率低下;而实际揭示的内在关系是,由于国有股权在证券公司中占主导地位,使我国证券公司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外,增加了国有股权所有者与国有资产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掌握在内部人手里,增加了代理成本,影响了公司的治理效率,最终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
作者:陈共炎
来源:《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年第3期
5. 光大证券的乌龙事件
2013年8月16日上午11:06和11:07两分钟之内,沪指突然直线拉升100点,暴涨5%,2分钟内成交额约78亿元。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只银行股一度涨停。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也一度涨停。大盘的疯狂也带动了股指期货各主力合约暴涨。随即大盘立即回落。
截止午间收盘,大盘涨逾3%。市场有传闻称是有人通过光大证券的自营通道导演了当天的闹剧,并称目前光大所有高管不准离开准备接受上交所调查,午间光大证券临时停牌,此后光大证券第二大股东中国光大控股午后急跌近6%。 光大证券发布提示性公告称,2013年8月16日上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公司正在进行相关核查和处置工作。
公司其他经营活动保持正常。操作者一度为媒体定为光大证券葛新元量化投资团队。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梅健指,目前公司正在进行进一步交易核查,至于是否是葛新元量化投资团队,梅健并未直接确认,只是称会进一步核查。而投资者对于大盘早间波动而造成的投资者损失赔偿非常关注,梅健称,会进一步讨论,如有具体方案会通过公告公布。 大盘早间的疯狂也带动了投资者对于股指期货空头主力合约的关注。有分析指,期指空头今天一共爆仓 66.28亿,是有股指期货以来最大一次的爆仓。
中金所当天回应称,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一切正常,系统运行平稳,12%的保证金比例足以抵御当前市场波动,没有出现客户爆仓等风险案例。同时,当天即将交割的IF1308合约交易一切正常,多空双方有序平仓离场,未出现异常现象。
光大证券18日发布公告,详细披露“8·16”事件过程及原因,称当日盯市损失约为1.94亿元,并可能因此事件面临监管部门的警示或处罚,公司将全面检讨交易系统管理。 此前一月初,也曾经有不少网友反映光大期货交易系统出现重大故障,客户使用的金仕达交易系统在客户没有操作的情况下,自动发出报单并成交。 2013年8月19日,光大证券的固定收益部交易又出乌龙,导致其超低价卖出10年期国债。光大证券当日上午在银行间市场以4.20%的收益率卖出了1000万元的12附息国债15。
12附息国债15(120015)为2012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期限为10年,于2012年8月23日发行,发行额为300亿元,发行价为100元,票面利率3.39%。
传成交对手方为农业银行,光大证券8月19日表示,当日上午,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在银行间本币交易系统进行现券买卖点击成交报价时,误将“12附息国债15”债券卖价收益率报为4.20%(高于前一日中债估值约25个基点),债券面额为1000万元,后被交易对手点击成交。光大证券正与对手方沟通并协商处理。 光大证券2013年8月20日晚间向媒体记者确认,公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已被暂时停职,配合相关调查工作的进行。当日在公司内部下发通知,宣布了这一消息。同时,根据光大证券此前公告,上海证监局在8月19日至11月18日期间暂停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证券自营业务活动。因此,杨剑波所在策略投资部的其他工作人员目前也暂时停止工作,配合相关调查。
杨剑波领导的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于8月16日使用独立套利系统时发生事故,导致光大证券在短时间内向上交所申报买单234亿,实际成交72.7亿元,并造成上证指数短时间内大幅波动。2013年8月19日,光大证券下发了一份人事任命文件,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李海松担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 2013年8月20日,光大证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规范自查的通知》,称光大证券近日出现的交易异常事件反映出公司在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符合交易商协会关于主承销类会员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自律管理相关要求,决定暂停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公司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光大证券采取以下措施:
一、待相关问题查明后,协会将依据协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类主承销商管理要求对你公司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
二、你公司应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相关业务流程、电子系统、内控合规、风险管理、人员管理等体系进行自查,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方案。自查结果和相关整改方案应于,8月30日前报交易商协会。
三、你公司对于此前主承销的已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继续履职尽责到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结束。你公司应协调联席主承销商切实负起责任,共同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四、在调查和整改期间,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范开展银行间市场各项业务,履行各项义务和职责,并对协会相关调查和自律管理予以配合。
光大证券于2012年11月28日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由于该业务在光大证券尚处于起步阶段,截至目前,光大证券在该业务上实现项目收入约54万元。 立案调查
2013年8月18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了8月16日光大证券交易异常的应急处置和初步核查情况。上海证监局已决定先行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暂停相关业务,责成公司整改,进行内部责任追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光大证券正式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易有效
2013年8月16日11时5分左右,上证综指突然上涨5.96%,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等权重股均触及涨停。中国证监会对此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单位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和核查。
经核查,上交所各交易和技术系统均运行正常。核查发现主要买入方为光大证券自营账户后,上交所立即向光大证券电话问询,并与上海证监局共同派人赶赴光大证券进行核查。
根据光大证券申请,午后暂停其股票的交易。核查发现事故原因为光大证券策略交易投资系统的问题后,上交所和上海证监局立即督促其采取对外公告说明情况、答复投资者询问、在故障排除前停用策略交易投资系统等措施。依据有关法规,8月16日全天股市交易成交有效,能够顺利交收,整个结算体系运行正常。
问题所在
经初步核查,光大证券自营的策略交易系统包含订单生成系统和订单执行系统两个部分,存在程序调用错误、额度控制失效等设计缺陷,并被连锁触发,导致生成巨量市价委托订单,直接发送至上交所,累计申报买入234亿元,实际成交72.7亿元。同日,光大证券将18.5亿元股票转化为ETF卖出,并卖空7130手股指期货合约。发言人表示,在核查中尚未发现人为操作差错,但光大证券该项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信息系统管理问题较多。
加强监管
此次事件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的首例,是一起极端个别事件,但暴露出的问题足以引起整个证券期货行业的高度警觉。发言人表示,必须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坚决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一线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和规则,确保市场安全有效规范运行,切实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3年8月30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光大证券知悉异动真正原因,投资者并不知情,公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后再卖空合理避险,但其具体作为违反了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因此认定,公司在信披前转化卖出ETF、卖出股指期货合约,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
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法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指光大董秘回应误导公众。证监会对相关四位相关决策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并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亿,为证券史上最大罚单。另外,证监会还停止了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
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是中国市场建立以来首次发生的因交易软件产生的极端个别事件,对市场负面影响很大。鉴于该案属于新型案件,证监会在深入调查基础上,组织外部专家对问题进行论证咨询,调查审理已终结,进入事先告知程序,下一步将作出处罚决定。而光大证券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依法要求赔偿。光大证券“8.16”事件发生之后,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主承销业务也被暂停。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也被停职,而总裁徐浩明也于8月22日辞任。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披露的调查情况显示,光大证券在8月16日公开披露错单前,转化卖出ETF、卖空股指期货共获利7414万元,披露后,继续卖空避险、获利1307万元,获利共计8721万元。发言人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分别予以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对董秘梅键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暂停审批其新业务,责令公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做出正式处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亿2千3百28万。另外,还停止了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光大证券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依法要求赔偿。
证监会发言人介绍,光大证券策略交易投资部门未纳入公司风控系统,该交易系统自7月29日上线运行后到事发运行仅15个交易日,其系统的订单重下功能从未被实盘测试过,当日该重下功能直接造成了错单事件。
2013年11月14日,光大证券发布公告,证监会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光大证券原总裁徐浩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原助理总裁杨赤忠、原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沈诗光、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上述两项罚款每人合计60万元。
证监会对原董事会秘书梅键的信息误导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证监会同日下发《市场禁入决定书》,决定内幕交易行为相关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期货市场禁入者。
“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下午将所持股票转换为180ETF和50ETF并卖出的行为和8月16日下午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自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市二中院。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杨剑波诉被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一审公开宣判,两案均判决驳回杨剑波诉讼请求。杨剑波不服上诉,2015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9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对首批8起同类型案件作出一审宣判,驳回两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6名投资者分获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赔偿。
2015年10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23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作出一审裁判:5件案件因投资者申请撤诉而经法院审查裁定予以准许,对其余18件案件分别作出了判决,支持了投资者共计66万余元的赔偿款。 5.23亿
光大证券昨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光大证券在“8·16”事件中被最终认定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被处以罚没违法所得及罚金共计5.2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