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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发布时间:2023-07-15 15:01:44

❶ 60 、00、30、开头的股票代码分别代表哪些板块,股票进入相应的板块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

60开头的是上交所的股票,000开头的是深证的股票,002开头的是中小板的股票,300开头的是创业板的股票。
股票进入相应的板块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看不懂,如果是看盘,直接输代码就可以;如果是交易,开通沪/深帐户后,前三者都可以交易,创业板交易须另到证券公司开通后才能交易。

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第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七条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第十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注重投资者需求,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第十四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六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第十七条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❸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首发申请获通过后,多长时间挂牌上市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首发申请获通过后,一般在8个月左右挂牌上市。主要看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时间的长短主要看该公司的财务上是否符合上市要求,对该公司提出的上市招股书进行审核和修改,然后和保荐人进行磋商修改。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得修改好多次才符合要求。
一、受理和预先披露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主板中小板申请企业需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
二、反馈会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该在6个月内完成增发,超过六个月的,核准文件失效,需重新申请核准。

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
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
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
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
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
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
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
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
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
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
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
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
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
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
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
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
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
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
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
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
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
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
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
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
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
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
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
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
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
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
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
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
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
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
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
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
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
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
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
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
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
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
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
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
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
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
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
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
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
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
请。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
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
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
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
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
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
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
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
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
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
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
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
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
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
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
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
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
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
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
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
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
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
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
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
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
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
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
系。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
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
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
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
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
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
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
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
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
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
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
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
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
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
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
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
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
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
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
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
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❺ 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大事记

2014年1月,鼎捷软件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完成上市程序,正式开始挂牌上市,股票代码:300378
2013年9月,鼎捷软件荣获由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中国信息化推进联盟与中国计算机报社三方联合颁发的2013年度机械、电子、家具、印刷四大行业信息化最佳解决方案大奖。2012年12月,鼎捷软件荣获由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2012年度上海市明星软件企业”称号,鼎捷易飞管理软件V8.0则成功斩获“2012年度上海市优秀软件产品”殊荣。2011年5月,鼎捷软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月,荣登由中国经营报社、《职场》杂志颁出的“50佳第一工作场所”榜单,成为最适合年轻人迈入职场、开展第一份工作的地方。
2010年12月2日鼎捷软件通过了美国卡内基美隆大学(CMU)软件工程学院SEI(Software Engineering Institute)授予的CMMI ML4认证评估。
2010年11月,鼎捷软件荣获《电脑商报》“2010十佳制造行业方案商”
2010年10月,“问鼎神州--鼎捷集团·神州数码战略合作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召开,宣布神州数码成为鼎捷集团最大法人股东。至此鼎捷集团与神州数码进入全新合作阶段。
2010年9月,鼎捷集团正式入驻上海。
2010年8月,鼎捷软件渠道商峰会在大连成功举办。
2010年7月,鼎捷软件荣获《电脑商报》“建材冶金行业优秀方案商”
2010年7月,鼎捷软件荣获《电脑商报》“TOP100方案商”
2010年7月,鼎捷软件荣获《电脑商报》“电子制造行业优秀方案商”
2010年6月22日,由工信部信息化推进司指导、鼎捷软件有限公司主办的“塑造企业价值”2010企业信息化高峰论坛移师上海,在国际会议中心隆重举办
2010年6月2日,由工信部信息化推进司指导、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鼎捷软件有限公司主办的“塑造企业价值”2010企业信息化高峰论坛在广州花园酒店成功举办
2010年4月21日,由工信部信息化推进司指导、鼎捷软件有限公司主办的“塑造企业价值”2010企业信息化高峰论坛在北京万豪酒店成功举办
2010年3月25日,由鼎捷软件有限公司主办的“ERP产业发展报告会”在京成功举办
2009年11月,神州数码管理系统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鼎捷软件有限公司
2009年6月,神州数码管理系统有限公司主办,以“进退有道,管理为先”为主题的2009企业信息化高峰论坛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成功举办
2009年5月,神州数码管理系统有限公司在“2008年度华东百佳方案商评选”活动中荣膺百佳殊荣,同时获得“电子制造行业优秀方案商奖”、“建材冶金行业优秀方案商奖”以及“食品饮料行业优秀方案商奖”
2009年1月,神州数码易用软件荣膺“《e制造》编辑推荐奖”
2009年1月,神州数码管理系统有限公司荣获“2008中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管理创新支撑奖”
2009年1月,神州数码易用管理软件获“2008年度中国IT服务创新奖”
2008年5月,神州数码TOP GP入选第二届上海市企业信息化十佳优秀解决方案
2008年3月,神州数码蝉联“2007年度中国企业信息化500强”企业称号
2008年1月,神州数码ERP荣获《中国制造业信息化》“2007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管理创新奖”
2008年1月,神州数码TOP GP系统再次获得《E制造》“管理系统类产品编辑推荐奖”,TOP GP已连续三年获得该奖项
2007年8月,获2007年中国IT服务用户满意度调查“制造业专业服务满意奖”
2007年5月,神州数码管理系统有限公司在“第二届华东百佳方案商”评选中荣膺百佳殊荣,并名列制造业TOP10厂商之首。
2007年2月,神州数码TOP GP荣获中国计算机报编辑选择奖。
2007年2月,神州数码PDM荣获中国计算机报编辑选择奖。
2007年2月,据CCW RESEARCH调研结果,2006年神州数码ERP在中国制造业排名第一,成为中国制造业信息化第一品牌。
2007年1月,神州数码管理系统有限公司荣获国家制造业信息化培训中心、中国制造业信息化杂志社“中国制造业信息化2006年度十佳产品供应商”称号。
2006年11月,与江西最大的IT综合服务企业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神州数码思创管理系统有限公司。
2006年9月,在国家认可委的严格评估下,神州数码正式通过了信息产业部“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SJ/T11235”的三级评估(CMM3)
2006年8月,由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以及中国信息化推进联盟共同主办的“2006中国IT服务年会”神州数码被授予“2006年制造行业专业服务满意奖” 等八项殊荣。
2006年5月,获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管理软件分会“2005年度中国企业信息化十大突出贡献厂商奖”。
2006年5月,TOP GP电子行业解决方案获支点网“编辑推荐十大解决方案奖”。
2006年5月,易助ERP3.0获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管理软件分会“2005年度最受中小企业信赖十大产品奖”。
2006年5月,东南汽车获支点网“2005年度中国企业信息化编辑推荐十大案例奖”。
2006年5月,神州数码牵手韩国INOPS成立神州数码技术信息管理有限公司( Digital China Innovative Solution Limited. 简:DCIS )。
2006年4月,神州数码管理系统有限公司知识学院成立
2006年4月,神州数码工作流软件以其优越的性能和高质量服务,获得“优秀解决方案奖”。
2006年4月,DCMS获“用户最信赖渠道奖”。
2006年3月,神州数码ERP荣获天极网2005中国IT网络调查“ERP年度推荐品牌”。
2006年3月,神州数码TOP GP荣获“e-works2005年度中国制造业信息化优秀推荐产品”。
2006年3月,追日电器项目获“e-works2005年制造业信息化经典成功案例”。
2006年3月,易助ERP财务模块获“(GB/T19581-2004)国家标准产品认证”证书。
2006年2月,神州数码荣获国家信息化测评中心“2005年中国信息化500强”奖,位居IT业内联想、中国惠普之后排名第三。
2006年2月,神州数码荣获国家信息化测评中心“中国信息化500强最佳协同办公应用奖”、“最佳信息化战略” 并与CA中国、中国惠普共同获得“最佳IT管理服务(ITSM)”奖。
2006年1月,在AMT研究院“中国管理软件与实施商2005年度评选”活动中,神州数码入围中国管理软件实施商Top20。动入围中国国内软件公司Top 10。
2006年1月,“中国信息化样板工程”年度总评选中神州数码PDM解决方案海尔电机项目,荣获制造行业“最佳项目实施奖”。
2006年1月,神州数码管理系统公司(DCMS)被ERP世界网评为2006“中国管理软件十大自主品牌厂商”。
2005年12月,易飞ERP财务模块通过会计核算软件国家标准认证。
2005年12月,TIPTOP GP荣获《e制造》杂志“编辑推荐奖”。
2005年12月,神州数码管理系统公司(DCMS)被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评为“制造行业用户量领先企业”。
2005年11月,美国IT界知名刊物《信息周刊》“2005中国商业科技100强”评选中,神州数码成为中国信息化应用前三甲企业。
2005年10月,DCMS在厦门鼓浪屿成功召开第二届渠道代理商大会,渠道业务进入新时代。
2005年10月,DCMS荣获2005硅谷动力中国信息化样板工程评选活动“专家组信息化建设推荐奖”。
2005年08月,神州数码控股有限公司荣获塞迪顾问“2005年度中国最具价值的IT服务品牌”。
2005年08月,DCMS荣获塞迪顾问中国IT用户服务满意度及服务商价值调查“制造行业专业服务用户满意奖”。
2005年08月,DCMS荣获IBM高级ISV成员资格及PWIN计划高级成员资格。
2005年07月,DCMS荣获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推荐企业信息化技术服务商“称号。
2005年03月,DCMS荣获E-works颁发的“2004年度中国制造业信息化高速成长IT企业”。
2005年02月,DCMS荣膺SAP亚太区Best Practice Most Win合作伙伴大奖。
2005年01月,DCMS荣获支点网颁发的“2004年度十大信息化厂商”。
2005年01月,易助ERP被评为《E制造》杂志“2004编辑推荐奖”。
2004年06月,Call Center(全国统一的客服中心)正式推出。
2004年06月,在04年度中国IT产品行业竞争力大型调查活动中,DCMS荣获“管理软件制造行业成长显着奖”。
2004年04月,正式推出渠道产品“易助ERP”与“易飞ERP专业版”,开始渠道元年。
2004年02月,神州数码管理系统有限公司易飞ERP被评为《E制造》杂志“编辑推荐奖”。
2003年12月,神州数码管理系统有限公司易飞ERP荣获《中国计算机报》03年度“编辑选择奖”。
2003年09月,神州数码管理系统有限公司被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推介为“中国汽车工业企业信息化服务单位”。
2003年08月,神州数码管理系统有限公司荣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2003年06月,根据IDC 2002年度中国ERP市场报告,神州数码管理系统公司的市场份额位列国内ERP厂商首位。
2003年04月,神州数码管理系统有限公司被评为“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企业信息化服务单位”。
2003年03月,神州数码管理系统有限公司被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评为管理软件产品“中国计算机用户二十年信赖品牌”。
2003年03月,神州数码正式通过CMM3评估,达到CMM3级标准。
2003年02月,根据CCID 2002年度报告,神州数码管理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一年即冲进国内ERP软件市场三甲,并荣获“2002年中国ERP软件市场年度成长最快企业”称号。
2002年12月,神州数码自身信息化建设成功入选美国哈佛商学院案例库。
2002年11月,神州数码管理系统有限公司荣获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和中国信息化推进联盟颁发的“2002年电子行业ERP解决方案用户满意奖”。
2002年10月,顺利通过科技部制造业信息化工程2002年度三维CAD及ERP软件产品测评。
2002年10月,首届中国信息化优秀解决方案评选“ERP类优秀解决方案奖”,“OA类优秀解决方案奖”。
2002年07月,计世资讯2002年中国IT用户满意度调查“ERP软件方案满意奖”。
2001年12月,神州数码管理系统有限公司(DCMS)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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