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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债券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发布时间:2022-03-07 00:26:28

❶ 债权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吗法律知识大全

这要根据具体的债权形式不同导致的答案不同。债的发生原因有很多,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等。债权原则上都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如子女对父母的扶养费请求权,残废军人对有关部门的抚恤金请求权等,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会随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续享有。作为遗产的债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存在着的债权,如果在继承开始后才产生的债权则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一)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而产生的债权都是可以继承的。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其由于进行管理或服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样在无因管理人和由于无因管理而受益的受益人之间便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无因管理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由此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有权请求无因管理受益人偿还管理或服务所花费的费用。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获得利益。依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如果受损失人死亡,其继承人也可以继承因该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其取得的不当得利。
(二)因侵犯财产权而产生的债权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甲损坏了乙所有的机器,乙死亡后其继承人丙有权继续行使该侵权产生的债权,向甲索要赔偿金。因侵犯人身权而产生的债权可否继承,法无明文规定,近来法律界多主张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未表示要求赔偿,也未表示不要求赔偿而死亡,视为要求赔偿,因而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赔偿请求权。如受害人生前已明确表示要求赔偿,则其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请求权请求侵害人赔偿。

❷ 股权可不可以做为遗产继承

股权可以做为遗产继承。股权与国库券、公债券、企业债券、支票等都是几种常见的有价证券,属于金融资产的范围,可以由公民个人持度有。有价证券是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予以继承的,因此,股票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❸ 股票属于遗产吗

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股票是股份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益的书面凭证;
它与国库券、公债券、企业债券、支票等都是几种常见的有价证券,属于金融资产的范围,可以由公民个人持有。因此,股票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❹ 股票怎么办理继承

遗产继承是不少家庭会发生的,而遗产大多数是房屋、现金等,那么股票能否作为遗产来继承呢?要如何继承股票类遗产呢?股票作为遗产继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一、股票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

股票是股份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益的书面凭证,它与国库券、公债券、企业债券、支票等都是几种常见的有价证券,属于金融资产的范围,可以由公民个人持有。有价证券是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予以继承的,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该《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因此,股票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二、办理遗产继承的公证

出具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死亡证明、遗嘱或继承人协议等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继承的公证手续。

三、办理遗产继承的手续

继承人需要提供下列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1、“三证”,即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对证券和现金遗产的继承情况公证文件。

若只有一名继承人继承股票账户财产的,则由该继承人携带身份证等上述证明到被继承人生前开立了资金账户的证券营业部办理;如果为多人继承,可由所有继承人携带身份证等上述证明一起到营业部办理,或书面委托一人到营业部办理。

四、股票的过户与现金的提取

1、股东账户中股票的继承与过户。

由于股票作为遗产继承的过户与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通转让过户不同,需要通过非交易形式的过户程序,股票才能从被继承人账户转入继承人账户。

如果继承者从未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先开立账户,由此会产生一些费用和税费;否则转出的股票则无法转入,股票继承也就无法实现。

如果不想另行开户,可通过卖出所继承的股票兑现为资金,然后以取出现金的方式实现继承的权利和权益。

2、资金账户中现金的继承或提取。

继承人必须在办理了继承公证和过户手续后方可提现。即凭公证文书和上述继承人证件等资料,到证券营业部提取资金。

因为股票继承与股市流通转让过户性质是不同的,所以需要通过非交易过户程序,股票只能从被继承人账户转入继承人账户。

❺ 继承的权利范围

合同有效。《继承法》第3 条采用概括性和列举性相结和的立法方法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着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其中第七项的“其他合法财产”界限模糊,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将其界定为: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等。同时,《继承法》第4条还规定:“个人承包所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有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遗产范围应包括:

一。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界定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为遗产范围除了上述《继承法》所举列的种类外,尚有《民法通则》可作为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则进一步明确:“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二。 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

债是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债权关系就其实质而言是财产关系,但根据其履行标的来划分,则有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券和履行标的为非财物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表明,仅有以财物为履行标的债权方可作为遗产。

根据债的发生原理,债权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而产生。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也可相应地因此而产生。本案中,杨某与他人合伙经营,尚有合伙财产。根据合伙合同,他对与其他合伙人享有债权,即对于采矿设备一套,存款8000 元,矿石款6万元及黄金十余两等,有分割合伙财产的权利。此种债权无疑属于遗产范围。

审判实践中不易掌握的,是哪些债权不能作为遗产。一般认为,下列债权属于履行标的为非财物的债权,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1. 与合同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联系的债权。它包括:(1)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委托合同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赖,受托人愿意为委托人效劳而产生的,其合同基础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赖。因而委托人应当承受受托人所谓的法律行为的后果,而受托人一般应亲自处理委托市事务。如果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委托合同自动终止,各自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而不能将其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2)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所享有的劳动权与劳动者的人身存在是不可分离的,并不能转嫁给他人。一旦劳动者死亡,原来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也随之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承受。

2.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主体地位是特定的,当承租人死亡时,其承租权随承租合同的自动终止而消灭,不能由继承人继承。如果其继承人希望能继续租用该房屋,还需与出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从民法理论上分析,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可及于第三人。由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既往的房屋管理体制影响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易于出现的问题是:公民承租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房屋,往往有两种情况:其一,单个公民享有承租权。如果该公民死亡,其处理原则应是该公民承租权消灭,不发生其继承人对该房的承租权继承问题。其继承人意欲继续承租,则应以有关法规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其二,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承租房屋,但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只载明家庭成员中一人为代表。该公民死亡时,处理原则应是,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这并不意味着承租权的继承,而是承租权主体的减少。

3. 指定了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不能作为遗产。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第三人作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一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受益人可以独立以受益人的身份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如本案中张某为其夫杨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它可以独立地领取5000元保险金而不将其纳入遗产范围。

4. 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权利不属于遗产范围。由于赠与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只有赠与人将所曾财物实际交付给受赠人所有,此合同方可生效。因此,当赠与人或受证人死亡,赠与合同即告终止,受赠人的受赠权也归于消灭,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

三。 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依法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化等领域里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着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既包括人身权利,又包括财产权利。其中的人身权利,一般说来因其同人身不可分割,故不可移转、让与给他人,随公民死亡而消灭,不发生继承。但有些非财产人身权利,也可以继承。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作品享有发表、复制、发行等使用作品的权利,保护被继承人的作品不受侵犯的权利等。其中的财产权,则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四。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这是一个界限宽泛而模糊的范围。最高人法院从司法解释角度,将此“其他”界定为“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两大类。后者我们已在前文论述。在此仅表述“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书面凭证。如车票、支票、汇票、股票、债权、国债等。它分为不记名有价证券、记名有价证券和指定人有价证券三种类型。有价证券可以由公民持有、转移,因而可以作为遗产由公民继承。

五。 债务:

前述遗产范围在民法理论上属“积极财产”,但作为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债务即“消极财产”也是不可忽略的。因为,在继承法领域,继承遗产必须连同“积极债务”与“消极债务”并继承。

同其他债的产生一样,债务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而产生。一般情况下,继承被继承人的积极债务,也应继承其全部债务。但特殊情形下,即债务与特定人身相联系时,则不可发生继承。如:(1)出版、演出合同中作者、表演者完成创作和表演的义务,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为作者完成创作品的义务是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的,表演人的表演义务也具有人身性质,不可让与,他们死亡后,创作义务和表演义务自动消灭;(2)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亲自完成承揽表的之义务也不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为承揽合同主要是定作人基于对承揽人完成特定工作的某种技能的信任而订立的,因而要求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劳动力和设备亲自完成加工、定作或修缮工作。如果承揽人死亡,则其义务自动消灭。定作人无权要求其继承人继续完成所余工作。在司法实践中,遗产范围的决定还涉及到一个更为具体的问题,即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分。只有将遗产与共有财产区分开来,才可能准确确定遗产的范围。这种区分有两大类:

(一) 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分。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其具体分割办法,应根据婚姻法律规范办理。

(二) 遗产与其他共有财产地区分。公民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除了上述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之外,还存在着其他许多公民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如公民合伙经营等,死亡后,应分割合伙财产,将其应得部分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❻ 经营许可证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例如烟草经营许可证

不可以。


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着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着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 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综上所述,经营许可证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两者没有任何交集。


提示:

1、关于政府做出的证明、许可之类的行政行为,均不能按照个人意志进行转让、继承。

❼ 股票,债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写在遗嘱里给继承人,只能给我的一半吗,别的是按继承法继承吗

这还要看继承具体的写法,是否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有效,按遗嘱继承,如果遗嘱不合法的,可以主张按法定继承,先分割共同财产,被继承人个人部分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❽ 股票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一、可以的。因为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券面所表示的财产权利必须实际持有其券才得以实现。股票、企业债券、公债券、国库券、支票等都是常见的几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物的一种,属于财产的范围,可以由公民个人持有,因此,有价证券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予以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这是有价证券作为遗产继承的法律依据。
二、具体方法

据多数国家规定,继承所有的股票,如是经诉讼由法院裁定的,可持法院判决书(我国还有调解书),另附权利移转证明办理过户手续。如果继承人间,并无纠葛,无须诉讼,其过户手续须由继承人填具“股票继承过户申请书”,在股票背面受让栏加盖继承人印鉴,携带能证实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文件(户口簿或公证文件)到发行机构办理过户。继承人未成年或无行为能力者,应加法定代理人印鉴证明;继承有数人,应持有继承人股份分配同意书(必时经公证);继承人之中如有人放弃继承股权,应出具“股份继承放弃书”(必要时经公证);境内无户籍的国外继承人,必须提出能足以证明合法继承之文件。发行公司如发现继承人之间有纠葛不能协商一致时,应即拒绝过户,告诉经法院诉讼裁决后方能过户。
一般说来,继承的股票过户,继承者必须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如有遗嘱,则要由司法部门认可,因为,根据我国法律,遗产的分配并不完全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如无遗嘱,家庭内部可以协议的,协议书需经公证,不能协议的,则需法院裁定。具备了必要的法律文件,继承者可按前面所述的股票过户手续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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