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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券或股票正式发行前作为防止发生

发布时间:2024-08-24 16:49:33

‘壹’ 发展债券市场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的世纪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巨大发展,发行主体不断增加,市场规模不断扩张,债券种类不断丰富,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由我为你分享发展债券市场的意义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意义重大

一、我国债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发行主体和种类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发行的国债,省级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地方债),地方政府支持的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券(如城投债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商业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包括资产证券化产品),企业或公司发行的债券,企业或公司发行的中、短期融资票据,境外机构或企业在中国发行的“熊猫债”(人民币(6.1973, -0.0009, -0.01%)债券)等等。

与发达国家债券市场相比,我国债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债券融资重视不够,控制过严,管理不当,发展不力。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融资高度依赖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股票和债券被彻底淘汰,这使得我国证券、债券市场发展的基础十分薄弱。即使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开始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由于银行资金对债券融资有很大的替代性,但却难以替代股权融资(国家严格控制银行购买股票和发放股本贷款),国家对股票市场的发展反而比债券市场的发展更加重视,投入也更多。

现在股票市场从基础设施、交易管理、对外开发(如沪港通)、人才培养等方面已经比较完善,而债券市场的发展却相差甚远,债券的发行更多地集中到银行间市场进行或者消迹由银行承购包销,不仅大大削弱了债券作为直接融资工具应有的功能(实际上,银行购买债券仍属于间接融资,但人们却往往习惯性地把债券融资全部计入直接融资规模之中),而且使债券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银行市场,难以形成可以与银行市场相抗衡的债券市场,并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均衡和优化,为利率市场化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在整个金融格局中,如果银行业一枝独大,并能够左右市场闭租的资金价格,保持比较高的利差水平,就会抬高社会基本利率水平,造成资金价格的偏离或扭曲,就会影响利率市场化的推进)。

目前,除政策性金融机构需要随业务发展不断扩大债券发行,其审批相对容易之外,其他主体发行债券的审批控制得都很严格:到2014年底,我国的国债余额不足10万亿元,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中国国债的水平非常低;过去很长时间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中央政府又严格控制代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结果使地方政府大量债务以融资平台等渠道,通过银行贷款或社会融资方式募集。

这种封前门、放后门的做法,不仅没有控制住地方政府债务的扩张,反而使地方政府债务更加复杂、成本额外提高,而且地方政府债务并没有纳入中央政府预算和呈报全国人大审批,使中央政府(财政)对地方政府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没有得到充分反映和有效控制。

政府债务的大规模扩张还对非政府主体的社会融资产生了巨大的挤出效应,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等融资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企业债、公司债的发行,就更加复杂,多头审批、分散管理的问题尤为突出,其中,一般企业发债由发改委审批,上市公司发债由证监会审批,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或融资票据则由央行审批;熊猫债的发行还要经过商务部的审批。

这很容易使得债券发行的审批标准不统一、监管尺度不统一,债券市场人为分割等。另外,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就更加落后,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规模很小,审批很复杂,成本比较高。同时,我国债券市场相应的法律法规、评级、审计、信息披露、违约处置等方面都还亟需加强,刚性兑付亟需打破,全社会对债券的认识,以及对拿态并债券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需要加强。

二、从大力发展国债入手,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跨越式发展如前所述,到2014年末,我国国债余额尚不足10万亿元,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国债规模和国债水平都是非常低的。但这并不表明我国政府,包括中央政府的实际负债率就很低:

(一)中央政府需要承担地方政府债务

在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共产党领导下、中央集权管理”的国家管理体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并不是财政独立的联邦制政府,而是中央和政府的派出机构,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不是承担有限责任,而是承担无限责任,中央政府实际上不可能对地方政府的债务置之不理,也不可能让地方政府破产停摆。

中央政府必须严格控制地方政府的负债,并纳入全国政府负债总预算中加以平衡和控制,同时,中央政府完全可以将地方债务纳入国债范畴统一发行(包括代理发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内部可以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从而简化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降低地方政府负债成本。

目前允许省级政府发行债券,实际上是要求省级政府代替地市、县级政府发债。既然省级政府可以代理地市、县级政府发债,中央政府自然可以代理地方政府发债。即使是地方政府发行的“自发自还”债券,实际上中央政府仍承担着兜底的义务。

从地方政府目前的负债规模看,我国至少可在5年内在增加10万亿元以上的国债。

(二)财政应该与央行共同分担外汇储备成本

在我国,长期以来外汇买卖和外汇储备都由央行一家负责。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中国进入WTO之后,大量外汇流入中国,在严格控制外汇流通的情况下,为满足人民币的需求,并防止人民币过快升值,央行不得不大量购买外汇,形成外汇储备,并相应大量投放基础货币。

与此同时,为防止货币总量因此而过度膨胀,又不得不采取措施回笼货币(如发行央行票据、大幅度提高存款类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进行对冲),通过冻结商业银行一部分流动性,抑制其发放贷款和派生存款、创造货币的能力。

但为此又使央行扩大了对其他金融机构的负债,并使央行货币投放过多地受制于外汇占款的增减,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由于外汇占款的成本完全由央行承担,在央行为抑制大量外汇流入、人民币汇率快速升值时,各级政府(财政)还在一如既往地采取优惠政策招商引资,使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发生偏离,并使得央行与财政的债务负担发生扭曲。

因此,要必要认真反思我国的外汇储备政策,合理调整央行与财政的职责分工。央行现有的外汇储备可以拿出相当一部分转让给财政,即由财政发行专项国债,向央行购买外汇(具体操作上可以由商业银行用其法定存款准备金认购专项国债,财政用专项国债资金购买央行的外汇储备,央行用出让外汇的资金归还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这样完全可以避免因此对社会流动性造成大的影响)。

由财政和央行共同分担外汇占款的成本,并共同应对外汇大规模流入或流出的冲击,更有利于协调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集中国家整体资源保持宏观政策于环境的稳定。财政购买的外汇,可以部分增加中国投资公司、政策性金融机构资本金,或者成立新的主权基金投资公司,部分与央行外汇储备一道,委托外汇管理局经营。

从以上两方面情况看,我国国债规模可以大规模扩张,并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跨越式发展。这可能使我国中央政府的负债率快速上升,但实际上这只是让政府负债更加规范化、透明化,是拨乱反正,并不会因此而真正大规模增加政府总体债务。这样做更有利于加强政府债务的反映、监督和管理。

(三)加快债券市场发展的配套改革

应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债券市场发展对我国多层次、包容性资本市场发展,以及对整个金融市场格局的均衡和优化,对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性,加快修改完善《证券法》,加强债券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相应推动金融监管和规章制度的修改完善。

今后的债券市场应该更加规范统一,并更强调面向全社会开放,不能过多地集中到银行间市场,注重真正发挥债券融资作为直接融资渠道和方式应有的作用。

‘贰’ 投资银行在股票发行中的作用

分类: 商业/理财
解析:

投资银行相当于资本市场的中介

他们在股票发行中是经济人的作用

他们的工作包括以下几点:

⑴ 证券承销。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投资银行承销的职权范围很广,包括本国中央 *** 、地方 *** 、 *** 机构发行的债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外国 *** 和公司在本国和世界发行的证券、国际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等。投资银行在承销过程中一般要按照承销金额及风险大小来权衡是否要组成承销辛迪加和选择承销方式。通常的承销方式有四种: 第一种:包销。这意味着主承销商和它的辛迪加成员同意按照商定的价格购买发行的全部证券,然后再把这些证券卖给它们的客户。这时发行人不承担风险,风险转嫁到了投资银行的身上。

第二种:投标承购。它通常是在投资银行处于被动竞争较强的情况下进行的。采用这种发行方式的证券通常都是信用较高,颇受投资者欢迎的债券。

第三种:代销。这一般是由于投资银行认为该证券的信用等级较低,承销风险大而形成的。这时投资银行只接受发行者的委托,代理其销售证券,如在规定的期限计划内发行的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则将剩余部分返回证券发行者,发行风险由发行者自己负担。 第四种:赞助推销。当发行公司增资扩股时,其主要对象是现有股东,但又不能确保现有股东均认购其证券,为防止难以及时筹集到所需资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发行公司一般都要委托投资银行办理对现有股东发行新股的工作,从而将风险转嫁给投资银行。

⑵ 证券经纪交易。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中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和交易商三重角色。作为做市商,在证券承销结束之后,投资银行有义务为该证券创造一个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并维持市场价格的稳定。作为经纪商,投资银行代表买方或卖方,按照客户提出的价格代理进行交易。作为交易商,投资银行有自营买卖证券的需要,这是因为投资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管理着大量的资产,必须要保证这些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此外,投资银行还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无风险套利和风险套利等活动。

⑶ 证券私募发行。证券的发行方式分作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前面的证券承销实际上是公募发行。私募发行又称私下发行,就是发行者不把证券售给社会公众,而是仅售给数量有限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私募发行不受公开发行的规章限制,除能节约发行时间和发行成本外,又能够比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相同结构的证券给投资银行和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收益率,所以,近年来私募发行的规模仍在扩大。但同时,私募发行也有流动性差、发行面窄、难以公开上市扩大企业知名度等缺点。

⑷ 兼并与收购。企业兼并与收购已经成为现代投资银行除证券承销与经纪业务外最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投资银行可以以多种方式参与企业的并购活动,如:寻找兼并与收购的对象、向猎手公司和猎物公司提供有关买卖价格或非价格条款的咨询、帮助猎手公司制定并购计划或帮助猎物公司针对恶意的收购制定反收购计划、帮助安排资金融通和过桥贷款等。此外,并购中往往还包括“垃圾债券”的发行、公司改组和资产结构重组等活动。

⑸ 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对一个特定的经济单位或项目策划安排的一揽子融资的技术手段,借款者可以只依赖该经济单位的现金流量和所获收益用作还款来源,并以该经济单位的资产作为借款担保。投资银行在项目融资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它将与项目有关的 *** 机关、金融机构、投资者与项目发起人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协调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一起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而通过发行债券、基金、股票或拆借、拍卖、抵押贷款等形式组织项目投资所需的资金融通。投资银行在项目融资中的主要工作是:项目评估、融资方案设计、有关法律文件的起草、有关的信用评级、证券价格确定和承销等。

⑹ 公司理财。公司理财实际上是投资银行作为客户的金融顾问或经营管理顾问而提供咨询、策划或操作。它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根据公司、个人、或 *** 的要求,对某个行业、某种市场、某种产品或证券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提供较为全面的、长期的决策分析资料;第二类是在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时,帮助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应变措施,诸如制定发展战略、重建财务制度、出售转让子公司等。

⑺ 基金管理。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它由基金发起人组织,吸收大量投资者的零散资金,聘请有专门知识和投资经验的专家进行投资并取得收益。投资银行与基金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投资银行可以作为基金的发起人,发起和建立基金;其次,投资银行可作为基金管理者管理基金;第三,投资银行可以作为基金的承销人,帮助基金发行人向投资者发售受益凭证。

⑻ 财务顾问与投资咨询。投资银行的财务顾问业务是投资银行所承担的对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一系列证券市场业务的策划和咨询业务的总称。主要指投资银行在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在二级市场再筹资以及发生兼并收购、出售资产等重大交易活动时提供的专业性财务意见。投资银行的投资咨询业务是连结一级和二级市场、沟通证券市场投资者、经营者和证券发行者的纽带和桥梁。习惯上常将投资咨询业务的范畴定位在对参与二级市场投资者提供投资意见和管理服务。

⑼ 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经过投资银行把某公司的一定资产作为担保而进行的证券发行,是一种与传统债券筹资十分不同的新型融资方式。进行资产转化的公司称为资产证券发起人。发起人将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分类整理为一批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定的交易组织,即金融资产的买方(主要是投资银行),再由特定的交易组织以买下的金融资产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用于收回购买资金。这一系列过程就称为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证券即资产证券为各类债务性债券,主要有商业票据、中期债券、信托凭证、优先股票等形式。资产证券的购买者与持有人在证券到期时可获本金、利息的偿付。证券偿付资金来源于担保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量,即资产债务人偿还的到期本金与利息。如果担保资产违约拒付,资产证券的清偿也仅限于被证券化资产的数额,而金融资产的发起人或购买人无超过该资产限额的清偿义务。

⑽ 金融创新。根据特性不同,金融创新工具即衍生工具一般分为三类:期货类、期权类、和调期类。使用衍生工具的策略有三种,即套利保值、增加回报和改进有价证券的投资管理。通过金融创新工具的设立与交易,投资银行进一步拓展了投资银行的业务空间和资本收益。首先,投资银行作为经纪商代理客户买卖这类金融工具并收取佣金;其次,投资银行也可以获得一定的价差收入,因为投资银行往往首先作为客户的对方进行衍生工具的买卖,然后寻找另一客户作相反的抵补交易;第三,这些金融创新工具还可以帮助投资银行进行风险控制,免受损失。金融创新也打破了原有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界限和传统的市场划分,加剧了金融市场的竞争。

⑾ 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对新兴公司在创业期和拓展期进行的资金融通,表现为风险大、收益高。新兴公司一般是指运用新技术或新发明、生产新产品、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可以获得远高于平均利润的利润、但却充满了极大风险的公司。由于高风险,普通投资者往往都不愿涉足,但这类公司又最需要资金的支持,因而为投资银行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投资银行涉足风险投资有不同的层次:第一,采用私募的方式为这些公司筹集资本;第二,对于某些潜力巨大的公司有时也进行直接投资,成为其股东;第三,更多的投资银行是设立“风险基金”或“创业基金”向这些公司提供资金来源。

‘叁’ 我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建立中央银行之后,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加快我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刘鸿儒教授认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新型金融体制,这一新型的金融体制的主体是商业银行的改革。若不实行商业银行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就难以深化;而另一方面,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和重点,企业改革必须与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相结合起来进行。商业银行是企业资金供应的主体,商业银行的机制对企业机制的制约和推动作用都很大。企业机制的转换和商业银行运行机制的转换是相辅相成的。
1979年以来,关于商业银行改革的讨论一直在进行,有的改革措施已经实施了,有的仍在继续探讨。研究和讨论过程中的主要焦点体现了我国商业银行改革思想的变化和改革的过程。这里让我们倾听一下刘鸿儒教授对我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思路与焦点的有关谈论。
一、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能不能建立商业银行制度
前面讲过,1979年分设专业银行时及以后相当长时期内,人们都认为应当建立按产业部门划分业务范围的专业银行,而这种专业银行又是国家银行。专业银行也以作为国家银行为荣,并以国家银行的指导思想进行改革,不可能进行市场经济需要的商业银行改革。
在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背后, 有个思想认识的进化和深化过程。1992年之前,在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思想的误导下,许多人误认为商业银行也“姓资”,不“姓社”。因此,对于是否要提“商业银行”这四个字颇有争论。在很多场合,只能提“综合性银行”。新型的商业银行出现后,每每召开研讨会,只能称“新建银行研讨会”;“商业银行学会”始终得不到承认。1990年曾一度打算把交通银行改为专业银行,变成专业分工的官办银行。1993年以后,“商业银行”这一提法才明确下来,允许多设商业银行,并且鼓励银行间的竞争,可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1995年我国颁布了《商业银行法》,有人认为这部法律未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它不满意,但它毕竟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商业银行的地位和作用,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商业银行的法人地位。当然,法律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商业银行的完善化、规范化和国际化,也需要较长的时间。
二、是建立多功能的商业银行,还是建立分业管理的商业银行
在我国,长期以来有两种观点:主张多功能商业银行的,更多地考虑了范围效应;主张与证券、投资业分业的商业银行的,更多地考虑了宏观调控的实施。对此,刘鸿儒教授认为,我们要从中国的现实条件来考虑这一问题。首先,固定资产投资膨胀是我国多年来未解决的老问题,“投资饥渴症”根深蒂固;其次,我国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差;第三,我国的市场条件尚未发育成熟。因此,不便于马上建立综合性的、多功能的银行。中国从1984年拟定金融改革方案时,就确定了实行分业管理的原则。
在改革中也以个别银行试验多功能经营,如交通银行恢复后,曾作为多功能银行的试验。当时批准该银行业务范围比较广,可经营长期融资,甚至保险业务。但最近几年,固定资产投资膨胀严重,通货膨胀加剧,宏观调控的难度加大,需要强化金融宏观管理,于是,便取消了这一试验。其保险业务独立出来,成立了太平洋保险公司;其证券业务也分设出来,成为海通证券公司。
在《商业银行法》的起草、修改和审议过程中,对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进行投资,以及投资的范围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是一个主要依赖银行间接融资发展经济的国家,目前银行负债主要是存款且以活期存款居多,这就决定了银行信贷资金应主要用于对工商企业贷款以及其他短期性资金需求。如果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使短期资金长期运用,必然会加大信贷资金的风险。在我国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听任银行业和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房地业交叉窜位,混合经营,不仅不能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降低银行经营风险,反而会助长证券市场的投机和房地产市场的混乱,易产生泡沫经济,不利于整个金融与国民经济的稳定。同时,银行利用自己的信贷便利从事非银行业务,必然会加剧金融业的不公平竞争。在目前我国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尚未达到8%的要求的情况下, 银行业只能是通过运用信贷资金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投资于证券和不动产,一方面不利于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另一方面将扩大信贷需求,形成“倒逼”机制,增加中央银行的信贷压力,进而削弱整个宏观调控的效力。前几年发生了乱集资、乱拆借,把信贷资金投向房地产和证券业,到现在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清理,有的还造成了资金损失。因此,这种意见主张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禁止银行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于证券和不动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从国际银行业的实践看,商业银行的投资与商业银行的贷款构成了商业银行的两大资产业务,这是银行资金运用的最主要途径和银行收入的最主要来源。随着资金证券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投资业务对于商业银行的重要性日益明显。商业银行进行证券投资的目的是获取收益、降低风险和增加资产流动性。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业务过于单一,信贷资产质量下降,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国债等政府债券,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允许商业银行买卖政府债券,也有利于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操作,为防止风险可进行比例控制,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有利于商业票据的流通,有利于央行再贴现调节经济,从而促进商品流通。商业银行在达到资本充足率、设立银行的最低资本金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其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方面有利于金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于银行投资于股票和房地产,由于投资的风险性大,与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原则相悖,因此,必须严格禁止,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是,银行业与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及其他金融业务日渐融和,全能性银行业务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德国和日本的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对这两个国家的经济起飞,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很少出现银行破产的现象,而且美国国会也正在考虑修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放松对银行从事证券业的严格管制。因此,可考虑允许我国的商业银行进行各种投资业务,同时加强管理,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银行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全面发展我国的银行业。
考察一下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法对银行投资的约束性规定,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第一、对银行投资于企业及非自用不动产的限制。香港、瑞士、新加坡、德国都对银行投资企业及不动产的总额占银行自有资本的比例作出规定。香港银行条例规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于任何农、工、商或者其他企业,但为追偿债务而取得股票者,不在此限。瑞士银行法规定,银行对单一企业的投资应与银行自有资本保持适当比例。新加坡银行法第27条规定,银行取得或持有金融、商业、农业、工业或其他企业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40%,但为追偿债务而持有的股份除外。德国银行法第12条规定,信用机构对土地、建筑、生产设备、船舶、信用机构及其他企业股权的投资,依帐面价值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责任资本。
第二,对银行投资于自用不动产的限制。各国银行法一般都允许银行投资于自用不动产,但同时限制投资额所占银行资本或存款余额的比例。韩国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投资于营业用之不动产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的净值。台湾银行法第75条规定,商业银行对自用不动产之投资,除营业用仓库外,不得超过其于投资该项不动产时之净值;投资营业用仓库,不得超过其投资于该仓库时存款总额的5%。 新加坡银行法规定,除以经营业务为目的或提供职员住宿用之合理需要外,银行购置不动产或取得其所有权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40%。香港银行条例规定,银行购买或持有的土地,其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与公积金之和的25%,但监理官批准的为经营业务或为职员住宿目的所必须的部分不在其内。
第三,对银行投资于企业股票的限制。韩国和泰国禁止商业银行购买其他银行的股票。韩国银行法第27条规定,金融机构不能购买或长期持有金融机构的股票,但经韩国国民银行监督院长核准的除外。泰国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买卖或持有其他商业银行的股份,但其取得是由于债务的清偿或授信的保证,并于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处分的,不在此限。韩国、台湾和香港规定,银行对股票或有价证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存款余额或银行资本的一定比例。韩国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承受之股票,或偿还期限超过三年的公司债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不得超过其吸收活期存款的25%,但关于政府公债及韩国银行通货安定证券不在此限。香港银行条例规定,银行取得或持有一家或多家股票的总额,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该银行实收资本与公积金之和的25%,因追偿债权而取得的股票不在此限之内。新加坡银行法规定,1984年银行(修正)法颁布以后,凡欲与任何公司缔结协议,直接或间接取得或持有超过该公司20%以上股份的银行,应事先报知主管机关表明其参与该项协议的意图,并须获得主管机关的核准。泰国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下列投资活动,须经泰国银行同意:1、 买卖或持有有限公司的股份;2、拥有有限公司股份超过公司发行股份总额的10%;3、买入或持有股份或无担保公司债的总额,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金的20%。
我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商业银行法》过程中,多数委员认为,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应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国家的金融政策,在目前阶段,对银行业的投资问题采取慎重态度,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分业经营。
刘鸿儒教授指出:《商业银行法》明确我国要实行分业管理,是符合中国的当前的实际情况的。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两大趋势,一是分业逐渐淡化,多功能银行强化;二是一些大银行开始合并,增强实力。东京银行和三菱银行合并后,一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银行。从长远看,淡化分业经营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随着市场体系的发育成熟,宏观管理力量的加强,多功能经营的高效益就能体现出来,这是符合经济原则的,中国将密切注视这方面的发展,供下一步改革参考。
三、建立新的商业银行,还是先改革国有专业银行
刘鸿儒教授谈到:我们曾计划集中力量改革国有专业银行, 并于1986年在试点城市进行企业化经营的实验。反复研究和改革试验后表明:四大专业银行的改革难度较大,主要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难以解决,现实的政策性借款的要求也不能回避。于是,决定采取“农村包围城市”的方法,建立新型的商业银行,强化专业银行的竞争对手,以样板的力量来推动专业银行的改革。这既有利于统一思想,又有利于摸索经验。近十年的实践证明,新建的商业银行机制灵活,效益较好。
从1987年至1996年,我国先后建立了11家新型的商业银行。
首先,重新组建了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 年, 1958 -1986年期间,其国内业务被停止了。1986年,国务院决定重新组建交通银行,恢复其国内业务,并于1987年4月1日正式开业。
其次,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1987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其前身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银行部。<BR> 以后,又有一批新型商业银行陆续成立。为鼓励两省和特区经济发展,先后成立了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和海南发展银行。为推动浦东经济发展,成立了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的成立,是首钢综合改革试点的结果。光大银行是由光大公司创办的。民生银行成立于1995年,由全国工商联牵头创办,以民营企业为股东。到1995年底,我国共成立新型的商业银行11家。这些银行成立之初,其业务范围和分支机构设置都受到严格限制,现已逐步放宽。另外,还有一家中国投资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全资附属的银行,它正向商业银行转化,还有两家为住房制度改革服务的试点银行,即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蚌端口住房储蓄银行,它们还不是规范的商业银行。
新建的11家商业银行(不含中国投资银行和两家住房储蓄银行),具有机制灵活的特点,效益较好。其主要特点如下:
1、产权清晰,制约力强。11 家新建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结构。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以大中型企业为股份持有者,如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这些银行的股东们从企业和经济效益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并对银行的管理层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一定的压力,建立了有力的制约机制。第二类,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相结合,如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政府投资由财政代表,由此会不会导致过多的政府干预,从而影响银行的效益呢?实践证明,这一担心是多余的,因为股份制的银行首先要考虑自身经营的风险和效益,更何况政府也只是股东之一,不可能独断专行。此外,董事会和股东会也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第三类,向公众募股并上市,目前仅有深圳发展银行一家。从这家银行的经验可以看出,来自股东和社会的压力是比较大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的银行业还没有形成完全平等的竞争局面,处于半垄断状态,因此,它还不是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商业银行。其利润和收益不能完全反映自身的经营状况,同时,数万个股东如何去参与银行的管理和决策也是有待于深入探索的问题。因此,国务院决定,银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上市暂不扩大。中信实业银行是由公司集团设立的全资控股银行,也正考虑募股。这是因为,银行的发展需要强大的资金实力,单靠一家公司的力量是难以与其他银行竞争的;而且银行经营的安全性要求也决定了银行不能只服务于一个“老板”,听从一个“老板”的支配;银行吸收的存款来自全社会,就必须服务于全社会,受社会力量制约。
2、真正能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自我发展。新型商业银行得不到政府补贴,也不承担国家政策性贷款业务,很少受政府干预,机制灵活,经营规范。
3、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人事制度。 新型商业银行在人事制度上比较灵活,人员可以选聘,可以辞退,工资待遇与效益相结合,一些银行还取消了过去的行政级别制度。
4、业务多样化,管理制度严密。 上述银行大都建立了严密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开拓金融业务,改进金融服务。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这些新建商业银行的发展不平衡,基础条件也不一样,领导层和管理层人员多是原国有大银行培养起来的,不熟悉新型商业银行的经营。因此,原有官办银行的习惯势力和思想体系在不知不觉中阻碍着银行自身的深化改革。“穿新鞋走老路”的危险依然存在。今后新型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课题是如何坚持改革的方向,发挥自身的优势,向国际化的现代商业银行方向发展。
四、如何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
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这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刘鸿儒教授说:1984年以来,这个问题一直在研究之中。因为要使国有各大专业银行真正转化为商业银行,并防止新建商业银行不重蹈国有专业银行的老路,其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将政策性业务分开,逐步建立专门承担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银行。
日本的金融制度中,政府金融机构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1947年,为了复兴战后日本濒临毁灭的经济,向基础产业提供的资金,日本成立了复兴金融金库。1950年左右,又设立了国民金融出库、住宅金融出库、日本输出银行、日本开发银行等政府金融机构,专营政策性业务。
政策性金融机构通常是由政府制定的,或参股或担保,其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国民经济比较薄弱的环节或急待发展的方面,根据特殊的融资原则,不完全以盈利为目的。我国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由我国为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决定的。分离我国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是为了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及产业结构的合理化。1994年我国先后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建和技改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 由财政部核投。国家开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贷款的拔付业务,优先委托建行办理,并对其委托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其运营资金来源是: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发行金融债券;财政支农资金;境外筹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其业务范围是: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花粗加工企业的贷款;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
1994年3月19日成立的中国进出口银行, 其业务范围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出口信贷;与机电产品出口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国际银行间贷款;出口信贷担保等。
成立三家政策性银行是个良好的开端,但业务范围的划分和资金来源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有待于进一步摸索。
此外,刘鸿儒教授还就建立地方性银行谈了看法,他指出:从金融体制改革之初起,各地政府就要求建立地方银行,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些要求一直未获同意。因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力量较弱,而地方政府干预经济的力量较强,建立地方银行容易失控,带来较大的风险。
为满足各地发展经济所需的金融支持,国家批准各地成立了一批信托投资公司,分为地方政府投资为主体的信托公司和由金融机构设立的信托公司。这些公司的成立,适应了发展地方经济的要求,以其灵活多样的筹资方式,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实践也表明,一些地区的政府对信托公司干预过多,使之资金效益欠佳。我国现有信托公司394家, 正在清理整顿,强化管理。
1994年,我国加强了中央银行对金融的调控和监管的力度,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务院决定成立城市合作银行,作为地方性商业银行,给地方一定的融资余地。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有利于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解决其现存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从而带动城市辐射地区经济的快速增长;有利于引导地方财政信用进入正常的金融轨道,稳定金融秩序;有利于引进竞争机制,促进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城市合作银行,实际上是地方商业银行,对解决地方融资渠道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城市信用合作社原定为小企业、个体户服务的目标就难以实现。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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