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什么我国公司优先发股票,国外公司优先发行债券
发行股票的长处:企业和投资者共同承受企业经营风险,所针对的投资者风险偏好可以更广泛;发行的股票企业一般不承担回购义务;发行价由预期收益决定;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不需要支付利息并可永久使用。
短处:根据发行比例出让部分公司控制权,存在未来被恶意收购的风险;企业运作获得的收益理论上应与所有股东分享。
发行债券的长处:相对能保持公司控制权和独立性;若企业运作获得的收益若大于票面利率则剩余收益归于企业及股东。
短处:募集总量由企业财务状况决定;募集的资金有使用期限并需支付利息;因为按期获得利息,针对的投资者一般偏好稳健,所以对公司信用和稳定性有更高要求。
除去企业战略对以上优劣点的衡量与偏好,另一个造成这个区别的因素是中国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不足,导致投资者为保障流动性而情愿选择其他投资标的,同时近年来上市或筹划上市的企业主要为成长型企业,其行业前景、企业运作的稳定性及财务状况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并不适合发行债券。
2. 股票发行债券是利好吗发行债券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股票发行债券是另一种融资方法,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是以债权的方式进行直接融资,相比发行股票而言,发行债券的成本较低。至于股票发行债券是利好吗?那就要辩证地看待这个问题。下面,小编针对这个问题详细解释一下!
如何看待上市公司发行债券?
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一般有两种,增发股票或者发行债券,两者方式都是属于再融资。公司发行债券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某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对其股价及公司本身存在着怎样的影响?是利好还是利空?不能一概而论。
1、看债券类型,可转换债券,折股后会稀释每股业绩,有一定负面作用,特别是量很大的时候那就是利空。但同时也要看到其积极的一面,如果可转债发行投入的项目效益非常好,也是很不错的。那么就是利好。
2、看公司债券投入的项目,能不能带来可观的效益。如果投资的项目肯定能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就是利好!比如经营黄金的上市公司,发行债券和增发新股是用来收购金矿,而黄金走势坚挺的趋势,必然给公司带来持续更高的收益,那就是利好。看产生效益和债券利息的利率比较,高很多。
3、债券就比增发还好。增发的好处在于增加公积金,缺点是股本增加参加利益分配的也增加了。如果投资项目的效益不能确定,或者行业趋势不确定甚至不好,则要特别小心,有可能债券发行和新股增发都会把这个企业拖死,那就是利空。
发行债券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上市公司发行债券对股票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必须要理性看待。
上市企业有时候需要发行一些企业债券,投资股票的投资者会很迷茫这对于股票是利空消息,还是利好消息,其实股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是一种自身发展的需求,利好利空要看实际的企业情况而定。
发行企业债券有很多的目的,企业本身也需要进行发展,而企业发行债券以后对企业的项目有什么用的作用,这点需要大家及时的关注和调研,如果企业债券的项目不明确,那么就尽量不要投资。
债券和股票有很大的不一样,这点大家可以在实际的操作做有所发现,一般来说债券本身不会增加股票的压力,因为债券和股票的操作平台不同,债券的购买也不一定都是股民,但是发行企业债券量大的话,就会有一部分影响了。
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司融资的一种形式,对该公司股票一般没有直接影响。但若融资用途投向公司业务,并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或者扩大规模,公司债自然对该公司发展有利,因此公司债一般对公司是正面影响。
3. 股票、基金、债券对外开放的历程,从资金走出和引进外资两方面阐述
从资金引进方面来讲:
我国股票市场融资国际化是以B股、H股、N股等股权速效作为突破口的。我国自1992年起开始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截至2009年12月,共发行B股111只,募集资金50.03亿美元。自1993年开始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等),截至2009年12月末,共发行H股159只,累计筹资额1273.94亿美元。
我国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速效出现较早。1982年1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债券市场发行了100亿日元的私募债券,这是我国国内机构首次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1984年11月,中国银行在东京公开发行200亿日元债券,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国际债券市场。1993年9月,财政部首次在日本发行了300亿日元债券,标志着我国主权外债发行的正式起步。从1984年以来,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中信公司、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国内机构陆续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发行覆盖了欧洲、美国、日本、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到市场。
从资金走出方面来讲:
自2001年12月11日开始,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的证券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从此我国也逐步放开了境内资本市场。
根据我国政府对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证券业在5年过渡期对外开放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外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直接从事A股的承销,从事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5.允许合资券商开展咨询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查询与分析,投资与有价证券研究与咨询,公开收购及公司管理费用等;对所有订报批准的证券业务给予国民待遇,允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上述,截至2008年年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华设立了160家外交代表处,8家境外交易所在华设立代表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8家,外资参股基金公司33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各有3家外资特别会员,并分别有39家和19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截至2009年12月,累计批准83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为16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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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外商投资企业不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借用外债等方式进行融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强化投资保护;规定主管部门在审核有关行业、领域准入许可时,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规定了不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违法限制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诺、强制转让技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等。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0-12-0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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