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销售炒股软件和寻找客户
演示你的软件给客户,指出软件为他带来哪些好处,比如曾经某时段的分析,买卖等情况,把成功的案例给他.
售后服务不能少,记住炒股软件的卖出只是销售的第一步,你要不断的和客户维护好关系,他们认可你,才可能更认可你的产品,甚至为你介绍新客户
㈡ 销售收入舞弊案例
HPL技术公司(HPL Technologies,Inc.,以下简称HPL)是美国硅谷的一家软件制造商,创建于1989年,主营半导体软件的个性化开发、销售以及售后咨询和维护等业务。2001年7月31日,HPL以每股11美元的价格发售了690万股股票,筹措了7 590万美元,并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在此后的连续三次季报中,HPL均报告了优异的业绩,股价也一度攀升至每股17.85美元。然而,好景不长,HPL上市一年后便被钉在财务舞弊的耻辱柱上,其股票已于2002年7月29日被纳斯达克摘牌。
根据HPL审计委员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调查,在HPL首发股票的前后5个季度内,其创始人、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DavidLepejian(以下简称Lepejian)虚构了逾2 800万美元的销售收入。HPL股票上市后,他又指使公司内部的高管人员借股价上扬之机抛售他们个人持有的85500股公司股票。
与安然、施乐、世通等财务舞弊案相比,HPL的造假规模似乎显得有些微不足道,但Lapejian在公司上市第一年就采用各种手段虚构了80%的销售收入,其胆大妄为令人触目惊心。SEC在对Lepejian的起诉状中详细揭示了他的各种造假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伪造顾客订货单、伪造发运凭证、修改销售合同、篡改银行对账单和伪造询证回函等。这些手法既无新意、也不高明,但却轻易地欺骗了大名鼎鼎的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wC),确实发人深思。该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Lepejian在采用上述手法虚构销售收入时,运用了一系列高科技的舞弊手段。通过这些手段,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他一手遮天,既欺骗了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也愚弄了CPA.aspx>注册会计师和HPL的财务人员。
一、HPL财务舞弊伎俩
(一)移化接木,虚构收入
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在连续5个季度内,Lepejian伪造了数十张来自佳能公司和微电公司的订货单,金额从161万美元到1134万美元不等。由于佳能公司和微电公司是HPL的两大客户,与其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对信息技术驾轻就熟的Lepejian轻易地从以往与上述两个客户的真实订货单中提取了相关负责人的签名,在电脑上将其粘贴至伪造的订货单上。之后,他又修改了HPL一台传真机的程序,将伪造的订货单以佳能公司和微电公司的名义发至HPL的另外一台传真机。
仅有订货单,还不足以确认销售收入。根据美国的收入准则以及SEC发布的首席会计师办公室文告(SAB)第101号的要求,上市公司确认收入应同时具备四个具体条件:1、有确凿的证据表明销售交易存在;2、货物已经发送或劳务已经提供;3、卖方的成本和费用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4、货款的收回是可能的。为了满足“货物已经发送”这一基本条件,Lepejian接着伪造发运凭证:他为每份假订单起草了一份电子邮件,并以佳能公司和微电公司的名义向HPL发出电子邮件,确认HPL发出的软件已经运抵佳能公司和微电公司。
除了伪造顾客订货单和发运凭证,精通电脑技术的Lepejian还在2002年度多次伪造佳能公司的销售补充协议,提前确认本应分期确认的演示软件销售收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其发布的立场声明书SOP97-2“软件的收入确认”中规定:软件销售与服务收入应根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在产品开发完毕并在应收账款回收、客户接受产品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方可确认。如果是一揽子软件开发协议,收入的确认应在企业所应提供的全部产品与服务中分摊;如无分摊基础,必须将有关款项递延至所有产品和服务完成后再确认为收入。SAB第101号也明确规定:如果被发送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买方,但交易的实质却是一种寄售或筹资行为时,即便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买方,销售收入仍然不可以确认。SAB第101号还列举了几种不能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形,其中包括以演示为目的出售给买方商品的情况。作为HPL的审计师,PwC也曾判断:对于HPL研制的演示软件的销售收入应在几年内分期加以确认。但若该产品被证明已经出售给了终端客户,则HPL可以在二次销售完成时按协议中规定的金额全数加以确认。在2002年度,HPL对佳能公司有过几次演示软件的销售行为,为了不让公司的财务人员和PwC的注册会计师“为难”,Lepejian伪造了佳能公司已将演示软件全部销售完毕的证明。“齐全”的交易凭证最终促使HPL的财务人员将这些虚构的交易在“发生的当期”就确认为收入。
正是通过上述这些简单却很管用的伪造和变造手法,Lepejian在5个季度内虚构销售收入逾2800万美元,虚构金额约等于HPL这5个季度真实销售额的4倍。
(二)处心积虑,掩盖造假
会计造假与掩盖造假是相伴而生的。根据复式簿记原理,虚假的收入必定带来不实的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如果说伪造、变造订单和发运单是收入造假行为,那么,篡改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记录,就是收人造假后续的掩盖行为。为了避免造假阴谋败露,Lapejian处心积虑,采用下列四种方法试图掩盖造假行为。
1、用公司的资金冒充虚构销售的回款。为了掩盖虚构销售收入的事实,Lepejian精心设计了一个流程来“收回”子虚乌有的应收账款。2001年9月,他以公司的名义出资500万美元在日本注册成立了一家子公司——HPL日本。紧接着,他私下与佳能公司协商,先由佳能公司购买HPL320万美元的软件,之后,佳能公司可再将该软件以40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给HPL日本。有了这80万美元的利差,佳能公司欣然应允。而这一循环销售当然被Lepejian全部隐瞒了。当佳能公司将320万美元汇入HPL公司账户时,Lepejian将其解释为2002年度前3个季度HPL对佳能公司销售的部分应收账款的收回,并要求财务人员据以入账。
出于掩饰其造假行为的需要,Lepejian将HPL日本提交给他的银行对账单扫描进电脑,用图片程序删除了HPL日本对佳能公司的交易,使其账户余额保留在创立时的500万美元。用同样的手法,Lepejian修改了HPL日本提供给HPL的季报和年报,并将修改后的报表交由HPL的财务人员编制合并报表。
2、自己垫款“收回”虚构的应收账款。为了让自己一手虚构的2800万美元销售收入不露破绽,Lepejian甚至不惜以个人的资金充当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2001年9月和2002年6月,他两次以自己在HPL公司的股票期权为质押,向其经纪公司借款330万美元存入其朋友的账户,再从该账户转入HPL公司的账户;2002年3月,他又向朋友借款100万美元存入HPL公司账户。当然,Lepejian不会忘了修改银行对账单,让其显示这三笔存款分别来源于佳能公司和微电公司。
3、篡改HPL日本提交的银行对账单和报表,编造920万美元的交易充当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2002年4月,Lepejian再一次篡改了HPL日本寄给他的银行对账单和季度报表,虚构了一笔HPL日本与佳能公司之间的业务交易,总值920万美元。随后,他立即指示HPL的财务人员将这920万美元以2002年度前三个季度对佳能公司的8笔“销售应收款”已收回的名义入账。
4、伪造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询证回函,误导并欺骗注册会计师。PwC在对HPL的销售收入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对应收账款实施了询证程序,但却因为Lepejian提供了精心伪造的客户地址和银行地址而没有察觉任何问题。结果佳能、微电、PL以及HPL日本的开户行均未收到PwC的询证函。PwC收到的回函实际上是Lepejian蓄意伪造并通过修改了程序的HPL传真机发回的函件,理所当然地,这些回函均声称HPL的应收账款及银行存款的余额是正确的。
更荒唐的是,当有一次邮递人员阴差阳错地将PwC按照假地址发出的询证函投递至佳能公司的正确地址时,佳能公司曾致函质疑,明确指出佳能公司只欠HPL货款62.1万美元,而不是询证函上所载明的1180万美元。被吓出一身冷汗的Lepejian慌忙用尽一[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 切办法说服HPL的首席财务执行官和PwC的CPA.aspx>注册会计师,称该询证函被寄错了。紧接着,他迅速伪造了佳能公司的一封信,信中称:该询证函被寄到了佳能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该机构与HPL并无任何往来。为了进一步让PwC的注册会计师相信这一谎言,Lepejian还特意安排了一次电话会议,让他的一个朋友假扮成佳能公司的官员,证实1180万美元的销售应收款余额是真实的。
Lepejian自导自演的骗局是在2002年7月被戳穿的。就在HPL对外公布其2002年度的财务报告后不久,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佳能公司法律顾问的质疑报告。报告指出佳能公司与HPL的大部分款项往来是不存在的,并质问HPL为什么不对他们曾经提出的有关询证函金额不实的事实表示应有的关注。至此,Lepejian的阴谋彻底败露。
二、HPL财务舞弊案的启示
类似HPL这样的案例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也可能会出现。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在发行新股(IP0)阶段,面对上市的种种业绩压力,迫切需要虚构销售收入来美化其经营业绩,而在IPO阶段,改制公司“检查与制衡”等内控制度的缺失,往往为其高管人员进行财务舞弊提供了机会。随着电脑科技的发展和普及运用,企业的经营业务和会计信息系统的无纸化运作日臻普及,或许有一天,这些企业的某些“高手”可能会做得比Lepejian更“周到”。针对这种审计环境的变化,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可能存在的虚构销售收入行为保持高度警惕,本着谨慎执业的原则,执行更为详尽的审计程序,以防止审计失败。
启示1:提防“询证陷阱”,倡导眼见为实
强化对应收款项、银行存款的审计,特别是通过实施询证程序证实销售收入发生额和销售条件(如有无退货的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是发现虚假收入的有效手段。然而,HPL案例表明,注册会计师很容易掉进被审计单位设下的“询证陷阱”。常规的询证程序确实存在局限性。比如,注册会计师一般是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询证地址寄发询证函,若被审计单位不提供真实的地址,则询证程序就可能完全失效。
为此,注册会计师在取得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询证地址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应收款项,注册会计师应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客户名称、地址与有关记录(如销售发票上的记录)相互核对。此外,还应亲自致电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询问被询证者是否收到询证函,回函是否已经寄出;在取得电子媒介的询证回函后,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索取书面回函,保留回函信封作为审计证据,并充分关注回函来源。为免于上当受骗,注册会计师还可自行通过其他途径(如Intemet等)获取被询证单位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传真、电话等,并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询证地址进行核对。如果核对结果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警觉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舞弊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询证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函,由于存在被篡改内容和来源的可能,故注册会计师除应直接接收外,还应当要求被询证者在审计报告日之前寄回询证函原件。
启示2:牢记“现金为王”,甄别单证真伪
“现金为王”是理财学中的信条,也是审计学中的至理名言。重视对货币资金的审计,是发现虚假收入等财务舞弊线索的捷径。银行存款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现销收入和赊销应收款项的收回是它的两大来源。因此,银行存款余额真实与否也会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企业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获取银行对账单等单证是注册会计师审查银行存款的一项标准取证程序。然而,HPL案例表明,随着现代造假手段越来越“高明”,加之银行单证属于在被审计单位内部流转过的外部证据,其可靠性应被审慎评价,切不可为貌似真实的印章签字和电脑记录所蒙蔽。对重大银行存款余额的确认应当以询证程序为主。为保证询证的有效性,避免被审计单位利用高科技手段篡改、变造和伪造银行对账单等单证,对于重要和异常的银行账户,注册会计师应当寻求被审计单位的配合,亲自前往银行询证。
启示3:关注“物流信息”,避免“重账轻物”
追查存货的永续盘存记录,关注企业实物流转,也是发现虚假销售收入的重要手段。许多财务舞弊案例表明,“重账轻物”,重视财务信息,忽略物流信息,很容易导致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为了确定销售收入的真实性,通常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是:审阅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中大额或非正常交易的会计记录并追查至相应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运凭证等原始凭证。然而若像HPL案例所描述的那样,上述凭证均属经过精心伪造而成,肉眼凡胎的注册会计师就很可能发现不了任何问题。
因此,当注册会计师对其中特别重要的销售交易或对原始凭证(如发运凭证等)的真实性有质疑的时候,就有必要再进一步追查存货的永续盘存记录,测试存货余额的真实性。凭空捏造的销售收入一般不会伴随着真实的存货流转,因此抽查存货盘存记录往往能够有效地揭露虚假销售收入。
启示4:宁可“舍近求远”,不可“因小失大”
上市公司一般都有为数不少的子公司,且其地域分布广泛。注册会计师对这类公司进行审计时,往往“舍远求近”,甚至以“重大性”为由,省略对一些不重要子公司的审计程序,或者只指派少数经验不足的“新手”对被审计单位的子公司进行审计。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根本没有指派注册会计师前往子公司进行现场审计,而只是代之以往来款、银行存款询证等一些简单的程序。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的审计重视不足,经常被别有用心的被审计单位所利用。PwC在对HPL的审计中,最大的失误就在于没有派注册会计师前往HPL日本进行审计。目前,它和HPL的券商正面临1亿美元的民事赔偿诉讼。
HPL案例给我们的另一个启示是,为了防止被审计单位利用一些表面看起来不重要的子公司进行财务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非常规的审计手段,结合专业判断,“舍近求远”,强化对子公司的审计。AICPA于2002年11月颁布的第99号准则“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非常规审计程序,专门针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料到会被检查的子公司、工作场所和账户进行审计,就是因为认识到许多被审计单位已经“洞悉”了注册会计师的“心态”,“吃透”了注册会计师惯用的审计方法并采取相应的规避措施。
启示5:重视“控制僭位”,因应无纸化趋势
无纸化会计信息系统在交易授权、执行方面与手工会计系统大相径庭。最典型的区别是:在手工系统中,对一项经济业务的每个环节都要经过某些具有相应权限人员的授权签章,但在无纸化会计系统中,职员可利用特殊的授权文件或口令获得某种权利或运行特定程序进行业务处理,由此导致系统失控或“控制僭位”并最终诱发舞弊的案例不在少数,HPL就是典型。Lepejian正是利用了自己是HPL公司创始人兼主席和CE0的身份,掌控着内部控制各个模块的操作密码,使他可以轻易地进出各个模块,肆意伪造、变造会计和业务数据。
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无纸化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审计时,应注重对企业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应特别注意对系统操作方面的一些控制程序进行了解和测试(如网络系统安全的控制、系统权限的控制和修改程序的控制等),必要时需要电脑专家的配合。特别是在金融、保险和证券等高度依赖电脑信息系统处理业务和会计数据的行业中,如果审计小组中没有配备精通电脑系统的专家,注册会计师很有可能只是对经过电脑系统“精心梳理”过的信息进行形式审计,而不能发现被审计单位利用高科技手段从事舞弊的行为。[lunwentianxia.com]
㈢ 场外配资凶猛 | 涉案600多亿,700余人被抓,高杠杆炒的竟是“假股”
一旦参与场外配资违法活动,股民自身利益将无法保障,还可能遭受较大财产损失。这是证监会近日发布《严厉打击场外配资违法活动 合力净化资本市场生态——证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2020年场外配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的提示。
上一次证监会集中曝光258家非法从事场外配资平台名单,是在2020年7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经营配资业务。证监会称,场外配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部门配合公安机关,2020年查处了19起场外配资犯罪重大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700余人。其中,重庆“撮合网”股票配资案涉案金额550亿元,加上其它平台,涉案金额约643亿元;有的非法平台提供高达10倍的融资杠杆(编者注:正规券商融资业务提供不超过2倍杠杆)。
非法平台,虚假股票交易
证监会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的非法平台对接资金提供方(俗称“金主”,以下同)和配资炒股客户,涉案交易额大;有的非法平台提供配资服务,竟然对接炒期货客户;还有的非法平台没接入证券交易所,涉嫌诈骗。每类案例都触目惊心。
“撮合网”是对接“金主”和配资炒股客户的典型非法平台,涉及交易金额最大。
“撮合网”是一家重庆公司设立的平台。此公司没有取得相关证券业务经营资质,却用“撮合网”对接资金提供方(俗称“金主”,以下同)获取配资资金和证券账户,并使用配资分仓系统软件,为配资客户开立交易子账户,提供高杠杆配资资金进行配资炒股。
除了“撮合网”,这类非法平台还有广东“时盛网”“益升网”“同升网”“贝赢网”“元全网”“金牛网”;深圳聚牛汇友、深圳同盛金信息设立的平台。
由于各平台运作时间不同,涉案金额及波及客户数量也有差距。
重庆“撮合网”涉案交易金额最高,达550亿元,配资客户4万余名,遍及全国16个省市。
深圳聚牛汇友平台涉案交易金额达70亿元,涉及配资客户4500余人。2020年6月,深圳市公安机关在深圳、上海两地开展收网行动,捣毁此平台的犯罪窝点,控制涉案人员,刑拘犯罪嫌疑人17人。此案是迄今为止广东打击规模最大的实盘场外配资非法经营案。
不同的非法配资平台,提供的融资杠杆各不相同。广东“时盛网”等一批配资平台的提供杠杆比例是5至10倍,“撮合网”是8倍。
还有非法配资平台“伸手”到期货市场。
操作期货,对操作者的期货基础知识和资金余额都有“门槛”要求,场外配资平台却让不具备期货交易资质和资金的人涉足期货交易。
在证监会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南昌氧气 科技 公司没有相关期货业务经营资质,通过公司网站、朋友介绍等方式招揽配资客户,并借用他人期货账户作为主账户,利用“知富通”配资分仓系统软件拆分为多个虚拟子账户,提供给客户进行期货配资。使客户在不具备期货交易资质和付出很少资金的情况下开展期货交易,并从中收取远高于期货交易所的手续费牟利。
以上涉案公司没有取得经营资质,涉嫌犯非法经营罪,更有些公司的平台没有接入证券交易所,客户从事的是虚拟交易,涉嫌犯诈骗罪。
例如,2019年至2020年,吴某等人合作开发了配资分仓系统软件,并设立了“马上涨”等虚拟盘配资平台,招揽配资平台运营商及代理商,通过微信炒股群发布高额度、高杠杆配资信息招揽客户,吸引客户在平台上配资炒股。实际上,客户买卖股票的委托单并未真正进入证券市场交易,仅是在配资平台记账,配资平台按照股市行情计算客户交易盈亏,欺骗客户认为自己在进行真实的证券交易。该案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受害人2000余人。
还有,西安忆美星辰网络等5家公司推广“开门红”配资平台,费用高企,“陷阱”多多。他们诱导客户以10倍杠杆建仓交易,并收取3‰的建仓费;当交易的股票下跌5%时,业务员诱骗客户追加投资;下跌7%时,平台会强制平仓;当客户购买的股票上涨卖出时,平台将抽取10%投资盈利作为分成。截至案发,在这个平台共注册623人,涉案金额3900余万元。
自觉远离场外配资,场外配资合同是无效合同
上述10个典型案例,只是场外非法配资平台“冰山一角”。
2020年7月8日晚,证监会官网集中曝光了一批非法从事场外配资平台名单,将258家非法从事场外配资的平台及其运营机构予以曝光。
证监会提醒,不法机构或个人创建场外配资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称提供最高10余倍的炒股资金,以“您炒股、我出钱”“杠杆炒股、盈利高”“实盘交易、门槛低”“资金安全、提现快”等为噱头,诱导投资者参与场外配资活动。请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远离场外配资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证监会还提示,早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强调场外配资违法性的基础上,明确了场外配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场外配资参与者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
在裁判文书网上,2020年案涉“场外配资”的审判高达551件,比前两年总和还多两成。截至今年5月6日,2021年案涉“场外配资”审判已达80件。
裁判文书网及证监会公布的案涉“场外配资”案件,同样触目惊心。
有的非法团伙构建包括荐股网站、股评机构、场外配资平台的非法“生态链”,在蛊惑投资者买入的同时伺机卖出,跨境操纵市场。
更有“金主”与用资人合作,产生巨额亏损后金主起诉用资人,想以借款合同纠纷为名,要求后者赔偿。历经一审、二审,官司甚至打到了最高法院,得到的回复是“不能将场外配资合同视为民间借贷来处理”,证券配资有着特许经营属性,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认定为无效。
责编 | 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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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大连华讯涉案27亿,12名高管被深圳警方逮捕,警方是如何破获此案件的
深圳龙岗警方2月28日发布消息称,龙岗警方近日突击查处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147名嫌疑人以涉嫌诈骗和虚假广告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包括董事长在内的12名公司高管被逮捕。
㈤ 股票中非法咨询是什么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指有关机构或个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为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该活动违反《证券法》。针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刑法》中有“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长期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就是看准很多投资者希望买到牛股的心理,便以自己知道“内部信息”“私募操盘信息”、可为投资者提供大牛股为诱饵,诱导投资者缴纳会费,欺骗群众钱财。2016年3月,福建警方捣毁一个特大“非法荐股”诈骗团伙,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64名,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以犯罪嫌疑人郑某为首的该诈骗团伙,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无任何荐股资质情况下,登记成立“A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随后,以公司名义在网络上发布招聘话务员、推销员信息,大量吸收涉世未深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行培训,让员工通过拨号软件拨打电话“开发”外地客户,冒充各种私募基金和以提供股票交易“内幕信息”名义骗取客户信任,索要客户QQ号码,诱导客户缴纳会员费,从而实施诈骗。
通过以上案例,广大投资者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时刻保持警醒,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业内人士认为,该类案件特点是,不法分子自称“股神”或谎称自己是掌握“内幕信息”人员,亦或冒充正规证券经营机构,骗取投资者信任。投资者一旦上钩,便要求投资者入会,向其缴纳会费。其实,投资者稍微用一下心思就可识破骗局。如果骗子们真知道所谓“牛股”的话,他自己去炒卖不早就大发其财了吗?他还用从投资者身上赚取什么咨询费或会员费吗?这里,还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即便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合法投资机构都不允许收取所谓“会员费”。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咨询和理财服务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业务资格的合法机构进行。合法机构名录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网站查询。证券从业人员须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投资顾问”执业资格方可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一般要与客户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或电子合同,对那些不能提供投资咨询合同或合同要件不齐备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投资者一定要高度警惕。
㈥ 专业股票软件开发公司的几种开发模式(股票软件开发技术CSDN)
开发股票软件、金融软件的公司哪个比较好、比较正规比较可靠的?
对于想通过开发股票软件来进行互联网营销的金融机构来说,选择一个专业的股票软件开发商十分难以抉择的,因为现在市场上大部分股票软件开发商实力和经验参差不齐,不过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条件来挑选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开发团队。
一、始于资质(客户案例)
其实挑选股票开发商最简单的一个方法,就是通过系统平台的开发公司官网查看以前的案例,从这些案例中可以来观察两点:
1、股票软件开发商案例的真假
如果可数激以的话让股票软件开发商提供相关的证明,以验证案例真实性。在股票软件开发商提供的案例世码中,如果是在行业比较有名气的企业或者是政府相关部门的真实案例,那就基本可以认可该公司的实力和经验。
2、股票软件开发商案例的效果
当案例是真实的时候,就可以了解下和自身企业相关案例的实施效果,企业搭建平台就是想要赚钱,提高销售额,有部分企业虽然通过服务商成功的搭建了平台,但是效果可能并不好,当然这也和企业自身运营方面有关系,不能一概而论。
二、忠于技术(实施技术)
技术团队
当我们认可了某服务商公薯返袜司的资质后,就需要对该公司的技术实力进行评估,技术方面的评估可以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演示站功能测试
当企业和服务商沟通过大致的需求后,服务商会给企业提供一个相关的测试站账号,供企业在线上进行测试,通过测试站的测试和后台功能的演示操作,可以基本了解服务商提供的东西是否符合企业册需求。
2、能力评估
可以在对该电商平台开发公司的美工、程序、售后人员的整体技术能力进行考评,设计师是否能准确理解客户需求,参与开发的人员是否能够完整实现开发的技术要求,售后人员是否耐心、及时解决沟通问题,这些都是沟通过程中有企业项目负责人进行留意的。
三、成于服务(售前售后)
作为一个优秀的股票软件开发商需要有良好的服务,客户遇到问题向你咨询,你需要快速的去响应,以良好的服务态度帮客户解决遇到的问题。
售前售后的客服质量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整个公司的形象,优质的服务可以提高客户对你开发企业的好感度,同时也能提高用户的体验度,这是达成最终合作的基础。
㈦ 武汉搞股票信息或宣传加入股票会员卖股票软件的全都是骗子。
支持。
以出售炒股软件为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案例4:北京投资者李某在H省电视滚动播出的“涨停先锋”证券节目上看见一名证券分析师有声有色地宣传某公司的炒股软件,声称该软件能准确揭示股票买卖点,并免费推荐了几只股票。
李某见这几只股票确实上涨,便拨打了电视上的电话,接电话的业务员信誓旦旦地说,只要购买软件成为会员就会有股票信息提供,保证稳赚不赔。业务员还声称:“你不相信我,电视台你总该相信吧!你也可以到《H周刊》等知名证券报刊查询我们的广告,我们能及时知道主力资金动向,跟私募有合作”。李某因近期市场震荡,股票套牢,便心急如焚地花5000元购买了该软件,使用期为3个月。
不久,李某发现该软件的实际效果与宣称内容大相径庭,遂向公司提出退款。公司则称可以免费给李某展期1个月,并推荐有内幕消息的股票。随后,李某每次都是高买低卖,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陷入重度亏损的境地。
手法分析:证券软件具有一定的技术和信息含量。不法分子利用软件所谓的“高科技”特点,“有交易所数据作支撑”,以销售软件为幌子,实质提供荐股服务,获取经济利益。一是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告中进行夸大宣传,吸引眼球;二是业务员销售软件,吹嘘软件的“神奇”;三是通过人工提供或调节软件“股票池”,达到其目的;四是声称软件只是工具,“要好股票,就加入公司会员,由专家指导”。投资者一旦购买了软件,跟着冒牌“专家”炒股,往往带来亏损。
专家提醒:荐股软件,是以历史交易数据为基础,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对股票未来价格进行预测,有其固有缺陷和使用条件。没有“稳赚不赔”的软件。投资者使用软件,要保持理性的投资心态,不要被任何高额回报的口头承诺或“准确预测买卖点”等广告语所蛊惑。
㈧ 电话销售股票是否违法
要依据具体的情形而定。
如果有证券从业资格,是可以的,没有相应资质就是违反了证券法。有很多股票公司推销股票软件或者像客户推销股票,都是不合规不合法的。
证监会严令禁止推荐股票,专职经纪人适当推荐可以的,有证券从业资格,推荐一般来讲不会犯法,不帮别人操作就可以了。
但如果电话销售股票有诈骗行为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股市四种犯罪行为:
1、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或非上市公司股权。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2、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向投资者推荐股票,兜售基金、股权等投资产品。
3、盗取投资者资金账户资金。
4、贷款诈骗、挪用资金。
“警惕证券市场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相关人士提醒投资者:不要受“境内外上市”、“高额回报”等幌子所欺骗,购买所谓“原始股”、“共同基金”等投资产品;不要相信不切实际的投资回报,接受不明身份的电话或网上投资咨询。
保管好资金的证券账号及密码;在柜台交易遇到可疑人员时应停止交易,及时更改密码;在网上交易时注意预防“木马”等计算机病毒,发现病毒时应马上停止交易,关机并请专业人士进行杀毒、修补。不能以违法犯罪手段获取资金炒股,尽量避免借款、贷款、典当炒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