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拉人进群被骗是拉人的责任吗
案情回顾一:
2020年5月至9月,李某光、李某里(另案处理)等人成立武汉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为他人组建的股票微信群引流,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这些股票微信群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通过电话推广、添加客户微信的方式,将客户拉入股票微信群,并从中获利。公司下设经理、业务员岗位,经理负责管理业务员,业务员负责拨打客户电话,添加客户的微信,将客户拉入股票微信群,之后业务员便退出该股票微信群。该公司以成功拉入股票微信群的客户数获利,累计获利28万余元。
期间,被告人郭某于2020年5月起在公司担任业务员,一个月后提任经理职务,个人累计获利2.5万余元。
2020年7月,被告人郭某组内的业务员夏某(另案处理)通过上述方式将被害人姜某拉入“三元九运209”股票微信群。“喂,请问是姜先生吗,我是天顺证券公司的客服,现在有一个免费的股票交流群,每天都有专家为您带来股市策略分析、牛股分享。我加下您微信好友吧。”
“有个叫‘老罗’的人在群里授课,自称做了十年的私募基金,现在退休了带我们炒股,让我们下载‘XX资产’APP,称这个APP是走基金的顺风车,下午三点股市闭市之后还可以买入。我一开始也半信半疑,但是这个APP里的股票数据、走势与正规炒股APP里的完全一样。刚开始我担心被骗,还试探着往里面充了一万块,立马能提现。没想到他们的圈套这么深!”被害人姜某说道。2020年8月3日至8月18日,姜某在该平台上共充值了人民币520万元。2020年8月19日,姜某发现该平台无法登陆更无法提现,才发现被骗,共计损失520万元。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今日,瑞安法院公开宣判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0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普通老百姓也把越来越多的心思花在了理财上。不少诈骗团伙抓住普通公众投资经验不多、专业知识掌握不够的特点,以提供虚假平台、虚假信息等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产。而本案中的被告人虽未实施诈骗行为,但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将造成不特定主体的财产损失,客观上仍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了帮助,对新型网络犯罪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应予以坚决打击。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免费股票咨询”“入群买牛股”等引流行为可能是诈骗行为,切勿轻信!如有投资意向,请一定前往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在详细了解金融产品风险的情况下进行理性购买。若是发现自己被骗,请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主动寻求司法救济。
有人假冒老师进群行骗!法官提醒家长这样做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近期各学校纷纷延期开学,并组织开展线上教育,QQ群、微信群也因此成了老师、学生和家长加强沟通联系的重要平台。有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群聊假冒老师身份,要求家长电子支付方式缴纳学费、培训费等,给一些家庭造成了财产损失。多地发生利用班级群诈骗案
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近期发布预警,建议广大中小学生和家长在做好疫情防控、线上学习的同时,警惕利用班级微信群、QQ群等媒介假冒学校工作人员发布诈骗信息的现象。
其实,组建班级群对家长们并不陌生。诈骗分子正是利用社交软件便利且暗藏风险的特点,利用家长对教职人员的高度信赖,在疫情期间频频得手。2月11日,浙江宁波的汤先生在班级微信群里收到了“班主任老师”发布的一个缴费通知:“因为疫情影响,接教育部门通知,现开始收取数学辅导费。”同时发布的还有付款二维码,让家长通过扫码支付500余元。汤先生看到通知后即按对方要求扫码付款,然而,当他电话联系学校老师确认辅导事项时,才发现学校根本没有收取此项费用,虚假通知是骗子假冒班主任老师名义发出的。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在全国各地的类似警情中,诈骗分子的作案手法几乎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全面“撒网”寻找目标。诈骗分子通过QQ平台“找群”随机搜索班级群名关键字,如“初中”、“高中”等便可查看相似群名的列表,然后根据群名、简介、照片识别该群是否为班级群,随后尝试添加。如果该群没有设置特定的验证机制,或者群主审核不严格,诈骗分子就能轻松入群。实践中,也有诈骗分子通过在校外蹲守冒充学生家长,再与其他家长闲聊时让对方将自己拉进班级群的情况,更有甚者直接采取盗取群成员账号的方式潜入群聊。
其次,“张冠李戴”掩饰身份。入群后,诈骗分子会利用班级群实名制的特点,识别群成员身份,并及时修改群名片伪装成某同学家长,同时下载老师的群头像,并在发布诈骗信息前设置与老师相同的头像和群名称。
最后,瞒天过海实施诈骗。经过一段时间观察,在熟悉老师生活规律和发言习惯的基础上,诈骗分子就会发布虚假缴费通知,要求家长通过扫描二维码缴纳学费、培训费等。有的诈骗分子还会同时要求家长上传缴费凭证,以降低其他家长的警惕性,造成群体受骗。为了降低被老师或其他家长揭穿的风险,诈骗分子还会利用QQ群可以发起临时会话的特点,直接对家长进行一对一行骗。再加上疫情期间,各学校大多都通过班级群传达各项通知,安排教学任务,短时间内信息的快速叠加也容易让家长放松了警惕。
诈骗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由于家长与老师核实信息的难度增加,同时也容易让家长误以为因延期开学缴费方式与往年不同,因而对此类诈骗行为不加提防。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特殊时期通过班级群行骗,这是网络诈骗的一种新型犯罪形式。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与传统方式不同,网络诈骗不需要面对面的沟通,只需要通过聊天工具就可以交流。
我国刑法没有单独列出网络诈骗犯罪条款,因此和普通诈骗犯罪一样,也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近期发生的班级群聊系列诈骗案,诈骗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收费通知并在群中骗取学生家长钱财,数额较大,符合法律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数额较大”等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和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近期也出现了未成年学生被班级群通知诈骗的案例,对于此类情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酌情从重处罚。
遭遇诈骗该如何维权
在确认被骗后,被害人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报案,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证据,特别是诈骗分子的群名片、聊天记录和付款凭证等信息。对能够追回的赃款,公安机关会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及时收缴和发还被害人。
在近期警情中,诈骗分子往往要求被害人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进行扫码支付。如果是通过支付宝向对方支付,被害人可以通过支付宝安全中心生活号的“投诉举报”页面“欺诈骗局”模块,对已经发生的交易行为发起投诉。经笔者致电支付宝客服询问得知,目前扫描二维码支付一般都是即时到账,在受理投诉后,支付宝公司会对账户交易进行核实,如果确实存有违规行为,会采取一定限制措施并通过平台进行滚动公示,但对已到账交易无法进行资金冻结和划转,必须通过司法流程,需要专门机关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微信支付骗局也可以在微信钱包内的“帮助中心”进行投诉,对于经过核实的违规账户,平台将进行封号。微信平台也提示用户,对于资金损失要尽快向公安局报案,微信方面会全力协助,平台也会注意挖掘、分析有价值团伙线索,联动警方对诈骗犯罪实施线下打击。
‘贰’ 为什么炒股总有人拉我进群
你要是炒股,那么你的信息基本上在股票行业就公开了,别的公司业务人员拉你进群,想让你在他们公司开户,很正常。
你要是不炒股,八成就是你的信息被贩卖了,所以,有业务拉你进群,给你传播一下炒股的思想,然后帮你开户,很正常
‘叁’ 微信群教散户买股票有什么目的
近年来,很多投资者或多或少的接到过电话,说是什么证券公司的客服,可以拉你进免费的客户交流群,结果进去之后根本不是自己开户的证券公司,而是一些网络投资咨询公司。她们拉人进群主要的目的有:
1、首先他们会给投资者将以前推荐的股票截图出来,然后让投资者相信她们选股的实力,长此以往以往投资者觉得他们推荐的股票涨幅好,这时就会要求投资者加入VIP,因为他们回说只有VIP才一对一服务,才提示买卖点。VIP一般都是几千元一个月,所以目的就是赚咨询费。
2、有的微信群是为了让投资者想享受免费的投顾,然后就会让投资者炒期货、炒恒指或虚拟货币等,但这些都不在监管范围。
小编提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即便他们推荐的股票当天涨幅不错,但第二天几乎都是低开低走,因此根本没有盈利的空间。
‘肆’ 拉人进股票交流群犯法吗
法律分析:进股票群不犯法,如果这个群有人推荐股票,没有证,也不是证券公司的,就是自己推票,然后骗你交钱,你钱交了,推的也是马后炮票,你是可以举报,也算是一种犯法。如果只是推荐股票,并不是让你交钱,就是讨论股票,这不算犯法,就是正常的股票交流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伍’ 应聘了一个电话客服是打电话系统自动拨打给客户然后拉客户进群关注一下股票交流群这个工作属于犯法吗
股票推荐除了执业的证券分析师和投资顾问外,其他的都是违法的,有这个本事,都在家躺着赚钱了,全都是骗子行为,建议远离,好好找一份正经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