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离婚时公司股权和股票的处理是怎样的
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行分割时,通常会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则法院会考虑按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
当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且另一方并非该公司股东时,根据解释(二)第十六条,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第一,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另一方配偶,并且过半数股东同意,同时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该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第二,若双方就出资额的转让份额和价格达成一致,但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而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则法院将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若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则视为其同意转让,另一方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考虑的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股东书面声明材料。这些规定旨在公平合理地处理离婚时的公司股权和股票分割问题,保障双方权益。
Ⅱ 离婚财产有哪些
离婚财产一般分为房产、车辆、存款、保险、股票、基金、债券、债权债务等财产类型,如果有其他财产类型,例如虚拟财产也可以协议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