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请问哪里可以找到证券违规的案例
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过程
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欣某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之后,在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三份财务报告中仍包含虚假财务信息,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温某乙、刘某胜在公司上市后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欣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段,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并发行股票;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温某乙、刘某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7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进行调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
三、典型意义
1.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对于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信息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刑罚。司法办案当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时期信息披露行为触犯的刑法规范,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对于审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诉。
2.综合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作用。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监管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根据执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时追究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认为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条件的,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退市。
3.注重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3月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办理过程中,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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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其中,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以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办理,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加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三、典型意义
1.坚持保护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和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并重,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1年开展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于2015年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了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益创新,但一些中小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私募债券市场信心,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私募债券、新三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保护创新和惩治犯罪并重,坚定地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依法惩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严厉惩治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促进落实“看门人”责任。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3.注重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资本市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对于办案当中发现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缺失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原因,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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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与虚假申报方向相同的交易,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581万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华资实业”股票,违法所得金额425.77万余元。其间,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9000万余元、3.5亿余元、2.5亿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京投银泰”股票,违法所得金额1369.14万余元。其间,5月3日、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4亿余元、4.5亿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伙同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银基发展”股票,违法所得金额786.29万余元。其间,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的52.33%,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1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动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唐某博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诉。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罚,对唐某琦从轻处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严厉惩治各类操纵型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干预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破坏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操纵市场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明显增强,操纵手段花样翻新。新修订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并降低了定罪标准,全面加大了惩治力度。司法机关要准确认识操纵型证券犯罪方法手段的变化,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各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追究。
2.准确把握虚假申报操纵犯罪和正常报撤单的界限。虚假申报操纵是当前短线操纵的常见手段,操纵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司法办案当中要准确区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和合法的报撤单交易行为,着重审查判断行为人的申报目的、是否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并结合实际控制账户相关交易数据,细致分析行为人申报、撤单和反向申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撤单所占比例、反向交易数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3.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不让贪利型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要注意发挥各类刑罚方法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增强刑事追究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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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间,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荐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具体参与了青某公司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过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参与了项目的考察洽谈活动,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合作内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发布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框架协议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复牌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上述公告内容系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王某分别与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络、接触。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青某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并分别于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王某红等5人涉嫌内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陈某不供认犯罪事实,王某仪、王某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分析,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在涉案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络、接触,并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交易行为具有明显异常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构成内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幕交易罪,尚某、陈某涉嫌内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5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仪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王某仪、王某红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陈某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依法履职。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主动、被动向第三人透露相关内幕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掌握的相关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证券从业市场生态。
2.准确把握内幕交易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依靠间接证据同样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在指控证明过程中,要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围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证明要求,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交易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相关证据,按照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明结论唯一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要注重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危害、讲后果,促使其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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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于2007年开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后担任交易员、副总监,负责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职务权限。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经理指令下单交易股票后,使用其父胡某勋、岳父耿某刚证券账户或者指使胡某勋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同期交易买入与本公司相同的股票,买入成交金额共计11.1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86.07万元。
二、诉讼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
被告人胡某夫辩称,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缺乏违法性认识,部分买入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为属于“交易巧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夫身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后,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员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账户或明示其父胡某勋操作,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经释法说理,胡某夫家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胡某夫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充分认识“老鼠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依法严肃查处犯罪。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的忠实义务,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也同时危害了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后,不论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前交易,还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同期交易,都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价其刑事责任。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杜绝侥幸心理,强化守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重视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作用,以证据证明反驳不合理辩解。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大,证券市场犯罪活动日趋隐蔽,犯罪手段狡猾多变,案发后规避责任、企图以拒不供认犯罪事实逃避惩罚的现象日趋增多。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应当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依靠严谨的证据体系和科学的证明方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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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明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法履行协议条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签订了以自有资金2.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同时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发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假消息。随后,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由18.91元上涨至30.52元,盘中最高价32.05元。按收盘价计算,上涨幅度61.40%,同期深综指上涨幅度20.68%,正偏离40.71%。从成交量看,上述认购公告发布前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4020万余股,日均成交402万余股;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个交易日的10个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8220万余股,日均成交量822万余股;放弃公告发布后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6221万余股,日均成交622万余股。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海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放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
B. 公开发行股票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有什么区别
首先你要明白 股票是证券的一种
发行股票的只有股份公司
而发行证券可以是股份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公共公司 政府和金融机构
C. 2006年司法考试分类强化训练第十一期 商法
一、单项选择题:
1. 顺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5月20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应在( )前开业。
a. 2003年8月20日 b. 2004年5月20日
c. 2003年11月20日 d. 2003年6月20日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a. 1/5 b. 1/2
c. 1/3 d. 1/4
3. 甲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额为500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其向外投资额( )。
a. 不得超过5000万元 b. 不得超过2500万元
c. 不得超过1750万元 d. 不得超过1000万元
4. 以下哪些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
a. 某公司将公共广场的雕塑作品摄影后,制作成图片发行
b. 某电视台为了报道张学友在工人体育馆的演唱会,播放了张学友的表演片断
c. 某作家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一个作家的汉字小说翻译成蒙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d. 某剧团为捐助残疾人福利事业举行义演(收取的门票钱全部用于捐助),表演他人已发表的剧本
5. 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制定,并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备案
b.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更换
c.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d. 国有独资公司就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6. 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下列哪个机构确定?( )
a. 国务院 b.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
c. 中国人民银行 d. 公司上级主管部门
7. 下列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
a.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b. 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先向第三者求偿,未获赔偿的部分方可请求保险公司损害赔偿。在赔偿金额内,保险人可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
c. 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那里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d. 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近亲属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8. 合伙企业欣华商贸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还剩有五万元人民币。现假设存在:a.合伙人的出资;b.合伙企业所欠税款;c.合伙企业的债务;d.合伙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四项需要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的债务,则应按下列哪一种顺序清偿?( )
a. bdca b. dbca c. bcda d. dcba
9. 某合资企业的投资双方在合资协议中约定,合同受成立合资企业时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的中国法律的约束;在合资企业成立后发生的对原法律的修订或新的立法不适用于该合资企业。关于该条款的法律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b. 该条款只有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c. 该条款违反中国法律的规定,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d. 该条款不违反中国法律,有效
1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承担风险和亏损的依据是下列哪项?( )
a. 各自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 b. 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
c. 法律、法规已有的强制性规定 d. 盈余分配比例
11.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下面有关保证的叙述正确的是哪项?( )
a. 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票据债务人不能充当票据的保证人
b. 票据或其粘单上保证人没有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则保证行为无效
c.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没有记载保证日期的,则保证行为无效
d. 保证原则上不得附有条件,但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不产生重大影响的条件除外
12. 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 )。
a.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b. 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批准
c. 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d.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在报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还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二、多项选择题:
1.甲持有一张票据,但提示承兑时被拒绝承兑,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 甲应当在付款期限届满后行使追索权
b. 甲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c. 甲可以向付款人行使追索权
d. 甲不能对该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同时行使追索权
2.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a. 制定公司内部的具体规章
b.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c.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d.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股份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票应载明下列哪些事项方为有效?( )
a. 公司注册登记的名称
b. 公司在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成立的日期
c. 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d. 股票的编号及董事长的签名、公司的印章
4.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报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该包括下列哪些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
a. 资产负债表 b. 资产增值表
c. 销售情况统计表 d.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韩国某公司为扩大其电子产品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在中国的苏州成立外资企业,专门从事手机及相关电子产品的生产经营。以下关于外资企业经营管理权限说法正确的有( )。
a.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b.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或转让除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外,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c. 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d. 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6.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一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 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d. 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其消灭
7.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哪些特征?( )
a. 资本证券化 b. 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相分离
c.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d.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允许自由转让
8. 下列事实属于股票上市终止事由的有哪些?( )
a. 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
b. 公司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
c. 公司决议解散
d. 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
9.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b.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在一定期限内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c.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d.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不应再负偿还责任
10. 甲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因和乙之间的债务关系,签发给乙一张支票,乙收到支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向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以出票人印鉴不清拒付。丁可向下列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
a. 丙 b. 银行 c. 甲 d. 乙
11. 张父为其在上大学的儿子张南(20岁)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张父本人为受益人。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
a.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b.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求偿权的,不影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c.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d.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对第三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12. 下列哪些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的转让受到限制?( )
a. 发起人 b. 董事 c. 经理 d. 监事
13. 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董事15名。下列表述是有关该董事会若干次会议的一些情况,其中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
a. 2002年1月3日召开董事会,到会的董事有7人,会议如期举行
b. 2003年1月3日召开董事会,经出席该会的董事一致同意,决议减少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
c. 2002年6月3日召开董事会,出席该会的11名董事一致同意解聘现任总经理,并作出由一位副董事长兼任公司总经理的决议
d. 2003年6月3日召开董事会,两名董事因故不能到会,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提交了载明了授权范围的委托书
14. 下列选项中,属于合伙协议中不得约定的是哪些?( )
a. 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b. 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c. 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全部合伙人 d. 由全部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15. 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1.2亿元,经营业绩向来不错。但该公司因一次投资失败导致亏损5000万元。则该情形构成以下哪些事件的法定原因?( )
a. 公司应当用法定公积金来弥补亏损
b. 国务院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c. 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d. 其已经获准但还没有发行的3500万元债券应当立即停止发行
三、不定项选择题:
北光无线电厂等几家公司于2003年8月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了三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北光无线电厂投资500万元,占全部股份的25%。2004年3月,公司股东会经研究决定,与上海市的一家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组成一个合伙型企业,双方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决议作出后,北光无线电厂认为,如果与上海企业成立合伙企业,将导致三兴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而且由于多方关系无法理顺,该合伙企业的经营前景并不看好。于是北光无线电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上海企业进行合伙的股东会决议。据此请回答下列各题。
1. 下列关于三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权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 公司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
c. 公司总经理有权组织实施公司投资方案 d. 上述说法均正确
2. 三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的上述合伙决议效力如何?( )
a. 该合伙的决议合法有效
b. 该合伙的决议无效
c. 该合伙的决议需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方为有效
d. 上述说法都不正确
3. 下列对北光无线电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的评论哪项是正确的?( )
a. 北光无线电厂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重新讨论该决议,而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b. 北光无线电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的做法是正确的
c. 北光无线电厂只能通过监事会要求股东会撤销该决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d. 北光无线电厂在采取其他救济手段之前无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某市无线电一厂和无线电二厂是两家国有企业,2004年5月与本市华科电子研究所(一家民营科研机构)协商,3家法人各自出资一部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腾达股份有限公司。3家发起人共同拟定的公司组建方案部分内容如下:(1)公司筹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但总股本只有8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与公司拟筹集的资本总数的差额,通过每股1.5元的溢价发行方式获得。(2)无线电一厂认缴股本600万元,以场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作价折股和部分货币缴股;无线电二厂认购股本300万元,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250万元和
50万元;华科电子研究所认购股本300万元,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200万元并出现金100万元;(3)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并允许股东退股;(4)若公司因故不能设立,则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认股比例分担。请回答4~7题:
4. 就本案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问题,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哪些提法可以成立?( )
a. 依我国《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的规定,发起人必须有5人,本案中发起人不足5人,故而不能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b. 因为本案中的发起人有两个是国有企业,依《公司法》第75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企业改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因此,本案的3家公司可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c. 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允许发起人少于5人,但必须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所以,如果本案采取募集设立,则合法
d. 因本案不属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故必须满足5个发起人的最低要求
5. 腾达股份有限公司在出资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那么,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依《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而本案中根据拟发行的股本数和每股面值计算,其股本金只有人民币800万元,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b. 若按溢价价格发行股份,本案的腾达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金已达到人民币1200万元,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
c.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本中,专利技术等无形财产的出资已达人民币250万元,与公司法关于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不符,应当纠正
d. 我国公司法允许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土地使用权等形式作价出资,因此,本案中腾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只要认真进行评估作价,不存在高估或低估的问题,就完全合法
6. 结合腾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存续期间公司资本变动的规定,下面哪些说法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a. 腾达公司在存续期间,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股东会的同意,只能增加注册资本,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b. 腾达公司在存续期间,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股东会的同意,可以增加或减少资本,但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
c. 腾达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允许股东自由转让出资,而且允许股东退股
d. 腾达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只允许股东自由转让出资,但不允许股东退股
7. 关于该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设立时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的分担,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既然各发起人已约定按认股比例分担,就应当充分尊重其意思
b. 各发起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c. 发起人内部按照约定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d. 债权人若只要求其中某一个发起人清偿债务,则视为放弃对其他发起人的请求权
(三)
甲、乙两个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请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8~10题:
8. 对于该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的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 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有5人以上
b. 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c. 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为10人以上
d. 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为5人以上10人以下
9. 对该公司设立可采用的方式的说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 该公司只能采取发起的方式设立 b. 该公司应采取募集的方式设立
c. 该公司可采取发起与募集相结合的方式设立 d. 采取上述三种设立方式均可
10. 该公司在何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提交的主要文件有下列哪些?( )
a. 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b. 公司章程
c. 招股说明书d. 验资证明
甲、乙、丙、丁四人合伙设立一粮油加工企业,甲出资1万元,乙负责购买机器,丙提供自家闲置的房屋作为厂房,丁因为懂加工技术,由其负责日常的经营和维修工作。在企业创建的第一年,企业效益很好,共赢利4万元,甲、乙、丙、丁四人各分得1万元。然而市场变化莫测,粮油加工产品滞销,该合伙企业发生了一系列变故。根据案情,回答11~15题:
11. 假如该企业发生亏损,则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 因丁只提供技术性劳务,故对合伙经营的亏损对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b. 丁虽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但仍应对合伙经营的亏损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c. 该企业的亏损应由甲、乙、丙三人连带承担
d. 丁应和其他合伙人按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对合伙经营的亏损承担责任
12. 若丙见企业发生亏损,无利可图,提出退伙,则应怎样处理?( )
a. 若合伙企业有书面协议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
b. 若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不准许
c. 若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d. 若其退伙会给合伙企业带来损失,则不准许
13. 若丙退伙时该企业亏损4万元,丙分担了1万元,而甲、乙、丁三人仍无力偿还剩余3万元债务,则应如何处理?( )
a. 因丙已经退伙,因此对剩余3万元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b. 丙虽已退伙,仍需对3万元债务负连带责任
c. 丙虽已退伙,仍需对3万元债务按实际盈余比例承担责任
d. 丙虽已退伙,仍需以其在合伙企业所获利润偿付合伙企业债务
14. 若甲为减少自己的出资损失,私自将合伙企业的产品低价出售于戊,则( )。
a. 合伙企业可以宣布甲与戊的买卖行为无效
b. 若戊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伙企业不得宣布甲与戊的买卖行为无效
c. 若戊明知甲为私自处分,则合伙企业可以宣布戊与甲的买卖行为无效
d. 若戊明知甲为私自处分,合伙企业仍不得宣布甲与戊的买卖行为无效
15. 若因为合伙企业亏损,甲、乙、丙、丁四人一致同意解散合伙企业,则清算人的担任应如何确定?( )
a. 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b.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合伙人担任
c.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委托第三人担任
d.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由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b 4d 5a 6a 7c 8b 9c 10b 11a 12d 13c 14c 15b 16c 17b 18b 19a 20c 21c 22c 23d 24c 25c 26a 27c 28a 29b 30c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abd 3abcd 4ad 5abd 6ab 7abcd 8bcd 9abc 10ad 11bcd 12abcd 13ab 14ab 15acd
三、不定项选择题:
1abcd 2b 3b 4ad 5ac 6bd 7bc 8b 9b 10abcd 11bd 12acd 13b 14bc 15abcd
D.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基本特征是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
错误
与甲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与乙证券公司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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