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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问题:虚假宣传,承诺收益,缴纳会费
拓展资料:
细数投顾公司缴纳服务费有哪些套路?
1、投顾下方代-理公司获得相应经营权之后,会组织业务部门,给市场中股民联系。通常都是以所谓的免费”荐股”开头的;
2、展示实力:投顾的业务员添加上股民好友之后,会推荐股票给股民朋友参考,有时会推荐盘后票吸引股民信任其实力;
3、收取投顾服务费:待股民朋友相信了其“能力”之后,投顾业务员就会跟投资者收取所谓的“服务费”; 4、终结果:缴纳了投顾服务费后,会安排所谓的老师指导推荐,实际都是烂股,不断投资赚取手-续费的同时增加服-务费。(更有的会把你推荐给不正规平台,你的资金一旦进去,想要出来就是难上加难)
㈢ 急求: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集美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政法 学院 法学 专业 2008 年 3月1 日
设计(论文)题目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学生姓名 王兰花 学号 2004952023 指导教师 许翠霞
一、毕业论文选题的目的及其意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一)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可转债最早起源于美国,1843年美国纽约益利铁路公司首次向社会发行可转债筹集资本,开创了美国可转债的先河。从此,可转债在债券市场上越来越受投资者欢迎,它已经成为美国、欧盟、日本和东南亚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重要的融资工具,并对这些国家债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可转换债虽然在中国资本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相应的法律制度也从无到有一步步地发展,但相应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理论界对之相关的研究并不太多,尤其是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研究更不多见。
可转换债在转换之前,债券持有人只是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公司的股东,无权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我国《可转换债暂行办法》(虽然在去年已废止)规定:“可转换债在转换股份前,其持有人不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站在债券持有人角度考虑,作为投资者,其注重的并非固定的债券利息收益,而是公司股票的升值收益,而股票市价的涨跌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密切相关,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就直接影响了投资者利益,因此债券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的关心并不亚于股东,但这样投资者的处境就变得十分微妙,他们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可经营管理的结果却与其利益息息相关。对债券持有人更为不利的是发行公司及其股东利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之便,可通过各种行为侵犯债券投资者利益,增发、配股、分配股票股利或者现金股利以及合并重组等等都是常见的手段,因此,对可转换债持有人的利益更需要从法律上予以特别的保护。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国外: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可转债已经成为世界资本市场融资的不可或缺的工具。纵观世界其他国家,为了保护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大都制定了详细的法律规范,对可转债持有人面临的种种风险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和对策,并建立了可转债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法律机制。比如,美国的可转债持有人利益保护的会议制度和信托制度就能够较好地避免发行人的股东侵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1953年法国政府发布了《转换公司债令》,对于发行人在转换前的法律地位严加约束,并限制各种金融操作,加强反稀薄化措施,以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意大利民法典》、德国《股份公司法》则通过对转换权进行立法规制,加强发行人义务,防止债券持有人利益被侵犯。
国内:在我国,对可转债持有人的法律散见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公司法》中,主要从可转债的发行条件、转换权、担保制度等方面进行保护,但法律对相关的制度规定得过于笼统、模糊,不足以真正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观点,创新之处
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观点:
基本思路:本文试从介绍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研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完善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希望此文能够真正起到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进行保护的作用,促进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市场的健康发展。
引言
(一)可转换公司债及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
1、可转债的含义和特点
2、可转债持有人的主要权利
3、可转债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意义
(二)我国对可转债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法律现状
1、我国可转债持有人的法律地位现状
2、中石化发行可转债对债券持有人的影响
(三)国外对可转债持有人法律保护的相关制度介绍
1、英美可转换公司债信托制度
2、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制度
3、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制度和信托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四)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法律保护的完善
1、加强可转换公司债债券持有人转换权的保护
2、可转换公司债债券持有人知情权的保护
3、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债券持有人回售的权利
4、完善可转换公司债持有人的会议制度
5、引进可转换公司债的信托制度
(五) 结论
本文的创新之处:本文主要从我国在可转债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入手,结合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并借鉴其相关制度,试图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可转债持有人法律保护的路子。
三、参考文献[专着、论文等纸质或网络文献不少于15(篇)部,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2(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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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年5月
4、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陈继超:《浅析可转换债券在公司激励机制中的运用》,[J],《企业家天地》, 2006年第5期
6、张钢:《可转换公司债利益平衡机制分析》,[D],华东政法学院 2006年4月
7、崔炳文:《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南开经济研究》,2004年第
6期,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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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赵晓荣等:《筹资新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解析》,《交通财会》[D]2004年12期。
11.李凤宁、马栋:《证券实时行情信息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年第1期。12.张竞芳:《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保护》,《经济师》[J]2005年第6期。
13. 李伯圣:《论公司治理中债权人治理权的前置》,《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N],2005年1月。
14.Efrat Lev,Adv,THE INDENTURE TRUSTEE:DOES IT REALLY PROTECT BONDHOLDERS?8U.Miami BUS.L.Rev.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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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徐娟:《论可转换公司债债权人利益保护》,[D],吉林大学 2007年4月
17. 陈守红:《可转换债券投融资——理论与实务》,[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年10月第1版。
18. 张丹:《论可转换公司债之债权人保护》,[D],西南政法学院出版社 2007年4月
19. 欧阳启明:《可转换公司债各主体利益平衡法律制度设计》,[D] 中国政法大学 2004年5月
20.Fischel,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Movement,35 Vand.L.Rev.1259(1982).
四、完成论文的条件、方法及措施
(一)完成论文的条件:
1、图书馆具有大量的专业着作
2、丰富的网络、期刊资源
3、专业指导老师的指导
(二)拟采用研究方法及措施:
1、研究方法
(1)法理分析
(2)实证分析
(3)应用研究
(4)比较研究
2、研究措施
(1)查阅图书馆的专业性着作;
(2)上中国期刊网,维普资讯,超星数字图馆查找相关内容的期刊及论文资料,并做记录;
(3)查找相关专业性术语的解释;
(4)上权威网站查询最新的发展趋势;
(5)参考专家的最新的专业学术性论文;
(6)上网查询近期的网络文献和最新的法律规定,并比较新旧法的变化。
五、指导教师的意见及建议
论文选题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这是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制度至今缺乏相应完善法律规定的领域。而随着可转换公司债券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手段,可转债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诉求便会越来越强烈。正是由于立法存在缺漏,先行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就选题而言,我同意开题。
就目前的大纲,我觉得还需要进一步斟酌和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可能涉及多个角度,如果面面俱到的话,可能导致整篇论文都在泛泛而谈,而每个问题都浅尝辄止,没有深入探讨。建议从中确定一个更具体的方面来写作。
签名:
年 月 日
注:此表前4项由学生填写后交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否则不得开题;此表作为毕业设计(论文)评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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