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哲罗普洛斯出生于什么时代
对于我来说,电影更像是一种信仰。
——西奥·安哲罗普洛斯
西奥·安哲罗普洛斯于1936年出生在雅典这座世界闻名的奥运之乡。直到他18岁进入部队服役之前,安哲罗普洛斯一直都没有离开过这座城市。
当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的时候,安哲罗普洛斯全家惨遭政治迫害与饥饿难忍的双重煎熬,以至于他的童年也是在一种充满了艰难和困苦的凄惨回忆中度过的。不过尽管如此,此时的安哲罗普洛斯已经对电影产生了狂热的兴趣。当他第一次在雅典一家专演警匪片的影院里看到法国电影大师戈达尔的经典之作《精疲力竭》的时候,他突然发现电影带给人们精神上的鼓舞更加强大。于是,就是这样一个看似偶然的念头,却使他决定开始自己的电影创作。他先是和家人移居法国,接着就在巴黎着名的电影高等教育学院开始刻苦进修。在那段日子里,他经常出入巴黎朗格罗影片资料馆,大量观摩和研习各式各样的类型影片,而且还自称是“影片资料馆里的老鼠”。但是好景不长,他很快就因为和电影学院的教授发生争执而被学校开除了。
20世纪60年代初期,游荡于巴黎的安哲罗普洛斯还只是一个热爱电影的年轻人,当时早已功成名就的沟口健二和安东尼奥尼这两位大师级人物的艺术创作却给了他十分深远的重大影响,并使他最终没有放弃自己的电影梦想。
为了拍摄真正属于自己的第一部长片《重建》,安哲罗普洛斯开始周游全国,认识雅典以外的希腊,并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发现了在雅典不复存在的神话、历史、习俗和文学。后来,每每谈及此事,他总是说:“希腊人是在抚摩和亲吻那些死石头中长大的。我一直努力把那些神话从至高的位置上降下来,用于表现人民……”于是,此后的安哲罗普洛斯开始用他标签式的“风景中的人物”的长镜头,渐渐地试图进入“一个人”的灵魂居住地。而他光辉灿烂的导演生涯,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拉开了序幕。
在整个20世纪70年代,安哲罗普洛斯先后创作完成了《36天》、《流浪艺人》和《猎人》等经典作品,不仅获得了戛纳电影节“导演双周”单元国际影评人大奖,而且一举奠定了他在国际影坛上不可动摇的大师地位。在欧洲电影在整体上陷于冷寂状态的80年代,安哲罗普洛斯更是绽放出他人所无法与之相提并论的夺目光彩,推出了几部令整个世界为之震撼和惊喜的不朽杰作。
在一时期内,安哲罗普洛斯先是一改那种具有多层次、象征意义的浓缩的政治类影片模式,拍摄了经典杰作《亚历山大大帝》,并由此获得了威尼斯电影节的金狮奖;接下来,他又在1984年凭着与诗人编剧东尼诺格拉合作完成的一部影片赢得了戛纳电影节最佳剧本奖。也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关于“旅程”这样一个概念成为安哲罗普洛斯在下一阶段所拍摄的绝大多数作品最基本的叙事主题。比如他在1986年推出的影片《养蜂人》,描述的就是一名离家出走的老人生前的最后一次旅行。他在50岁那一年创作完成的影片《雾中风景》,也基本上属于这一共同的主题。除此之外,影片借由描述两名小孩寻找他们不存在的父亲的故事,更是难能可贵地开始反省这个毫无方向且失去信仰的现代社会。也正是因为这一缘故,此片再次赢得了欧洲电影最高奖——费利克斯奖。
20世纪90年代后,安哲罗普洛斯仍旧以自己的创作继续着自己对于人生、历史和世界的思考,也续写着令世人瞩目的辉煌。1991年,他开始用《鹳鸟的踯躅》一片来反思柏林墙倒塌后的历史处境。在1995年也就是电影诞生100周年的时候,他又拍摄了那部全世界闻名的影片《尤利西斯的生命之旅》。在接下来的1998年,他则推出了经典影片《永恒和一日》。
2. 上海普洛斯小额贷款可靠吗
不可靠
3. 普洛斯的介绍
普洛斯是中国、日本及巴西市场领先的现代物流设施提供商。公司的业务遍及中国、日本及巴西的77个主要城市,拥有并管理约 2,800 万平方米(约合 3.01 亿平方英尺)的物流基础设施,形成了一个服务于800 余家客户的高效物流网络。通过标准设施开发、定制开发、收购与回租等灵活的解决方案, 普洛斯致力于为全球最具活力的制造商、零售商和第三方物流公司不断提高供应链效率, 达成战略拓展目标。内需是普洛斯需求的关键驱动力。 公司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新加坡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MC0.SI;路透社代码:GLPL.SI;彭博代码: GLP SP)。(截至2014年9月30日)
4. 作为上市公司普洛斯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上市公司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答: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等条款,计算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时,应当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相关规定,前述净资产额不应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答: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
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构成借壳上市的,不超过30%。
2.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方法、锁定期、聘请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具有保荐人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兼任保荐机构。
3.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的规定披露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时,还应注意什么?
答:上市公司在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时,应结合以下方面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金额、使用进度、效益及剩余资金安排;上市公司、标的资产报告期末货币资金金额及用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等财务状况与同行业的比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是否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匹配等。
上市公司还应披露募集配套资金选取询价或锁价方式的原因。如采用锁价方式,锁价发行的可行性,锁价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标的资产之间的关系,锁价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放弃认购的违约责任,以及发行失败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三、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答: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0名。
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应当如何理解?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参考价可以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原因。
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复的有什么要求?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复的,中介机构应当就本次交易涉及哪些部门批复、是否为前置审批、批复进度、不确定性风险,以及无法获取相关批复对本次交易的影响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予以披露。
六、上市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如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有什么要求?
答:(一)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2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二)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围的,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七、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受理?
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中,涉及的中介机构主要有: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暨保荐机构)因从事并购重组、保荐业务被立案调查后,我会对其出具的文件暂不受理,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视情况受理。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后,我会对其出具的文件暂不受理,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视情况受理。
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被立案调查的,我会在受理其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后,在审核中将重点关注其诚信信息及执业状况。
八、《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应当如何理解?
答: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如构成借壳上市的,应当以拟购买资产的价格进行业绩补偿的计算,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90%。业绩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通常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补偿股份的数量及期限:
(一)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
1.基本公式
1)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采用现金流量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交易对方计算出现金流量对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
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交易对方需另行补偿股份,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2)以市场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2.其他事项
按照前述第1)、2)项的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时,遵照下列原则:
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拟购买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
前述减值额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会计师应当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同时说明与本次评估选取重要参数的差异及合理性,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拟购买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补偿股份数量比照前述原则处理。
拟购买资产为房地产公司或房地产类资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一次确定补偿股份数量,无需逐年计算。
3.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当关注拟购买资产折现率、预测期收益分布等其他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防止交易对方利用降低折现率、调整预测期收益分布等方式减轻股份补偿义务,并对此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补偿期限
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拟购买资产作价较账面值溢价过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
九、《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前述“实施完毕”是指上市公司取得相关批文还是办理资产过户?
答:“实施完毕”是指资产过户实施完毕。
十、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对过渡期间损益安排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对于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等相关期间的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
十一、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对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独立性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活动提供服务的审计机构及其人员与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在以下方面保持独立性:
1.不存在主要股东相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双重任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等情形。
2.不存在由同一人员对同一标的资产既执行审计业务又执行评估业务的情形。
十二、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拟购买资产为游戏公司的,在重组报告书中应当披露哪些内容?对独立财务顾问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申请人应当结合游戏公司特点及运营模式,在重组报告书中分析并披露以下业务数据:主要游戏的总玩家数量、付费玩家数量、活跃用户数、付费玩家报告期内每月人均消费值、充值消费比、玩家的年龄和地域分布、开发人员等。同时,披露将未开发项目纳入收益法评估范围的说明,以及作为高风险、高波动公司的折现率和风险系数取值合理性的说明。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围绕游戏公司业绩真实性进行专项核查,专项核查报告应当在申请人向监管机构报送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同时提供关于拟购买资产销售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经过、核查范围等事项的说明。
十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有何要求?
答:(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要求
1.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中,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次重组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在重组方案实施前完成备案程序。
如向我会提交申请材料时尚未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人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提示风险,并对备案事项作出专项说明,承诺在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前,不能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在我会审核期间及完成批准程序后,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我会出具说明。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备案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之后,方可实施重组方案。
2.要约豁免义务申请中,申请人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在我会受理前完成备案程序。财务顾问(如有)、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对本次申请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资产管理计划监管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配套募集资金且尚未成立的,在重组方案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已有明确的认购对象以及确定的认购份额。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上市公司应当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结合实践,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应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在重组委审议结果公告后,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并予以公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3.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10日内,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并予以公告,同时撤回相关的豁免申请的材料(如涉及);
4.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方案,应当在以上董事会的公告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
5.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准备落实重组委的意见并重新上报,应当在以上董事会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计划等。
十五、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答: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5%或达到5%后,无论持股比例增加或者减少5%时,均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以及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其增持、减持行为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情形,包括《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十二条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即互为一致行动人,该种一致行动关系不以相关持股主体是否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为前提。
十六、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因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称合并计算,是指投资者与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总数。
十七、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答: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以及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十八、《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有“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原则规定,对此规定应当理解如下:
1.协议收购的,在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其中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在达成出资协议之日起3日内;
2.以协议等方式一致行动的,在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之日起3日内;
3.行政划转的,在获得上市公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
4.司法裁决的,在收到法院就公开拍卖结果裁定之日起3日内;
5.继承、赠与的,在法律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6.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收购人发行新股的具体发行方案的决议之日起3日内。
十九、《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应当如何理解?
答:(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1.收购人与出让人在同一控股集团内,受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控制。
2.收购人与出让人属于同一出资人出资且控制。对于国有控股的,同一出资人系指同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或者同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有企业之间,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转让时,视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十、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是否需要锁定12个月?
答:《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结合实践,对于本条款的适用问题,明确要求如下:
对于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二十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是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或其整数倍,还是指每次股份变动的幅度达到5%?此外该条中的“3日”、“2日”是指自然日还是交易日?
答:1.该条“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如从11%降至9%,虽然跨越10%刻度,也不触发相关义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在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5%以下时,即使“变动数量”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如从5.5%降至4%),也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但上市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告书中已包含权益变动信息的,可不再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于因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3.该条中“3日”、“2日”是指交易日,不含公告日当天。
二十二、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封卷时间有哪些要求?
答:1.对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核结果为无条件通过或未通过的,财务顾问应于重组委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审核结果为有条件通过的,财务顾问应于申请人落实重组委审核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
2.对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类行政许可事项,财务顾问应于取得核准批文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
3.财务资料过期的,财务顾问应及时报送更新后的财务资料;封卷时间在前述时间基础上延后,于更新财务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
4.财务顾问应在领取核准批文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核对并确认封卷信息。
二十三、关于沪港通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中有何注意事项?
1.在沪港通实行名义持有人制度下,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认定和披露是以名义持有人为准还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
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年报中应当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名称等,若持股5%以上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目前,A股市场是依照记载于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的,也即按名义持有人进行确认。在沪港通实施初期,以名义持有人披露前十大股东是确保市场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2.在披露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方面,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还是以名义股东为准?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是谁?是否需要合并计算相关权益?
答:《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上市公司需要报告、公告临时报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根据《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卖股票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通过沪股通买入内地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香港投资者,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3.根据沪港通相关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是10%。在持股比例上限的计算和认定方面,是以名义股东还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境内和境外的上市股是否需要合并计算?
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QFII办法)规定,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在境外投资者申请QFII资格时,应当切实履行持股信息披露和禁止短线交易的有关要求。QFII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同一QFII管理的不同产品的持股情况应当合并计算。
沪港通下,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
4.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拥有多家子公司的集团公司,如何履行权益披露义务?是否需要合并计算子公司在同一家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
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沪港通下,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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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1.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的、具有中外合资性质的A股上市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的中国诚通控股集团公司,第二大股东为工业地产商之一的普洛斯。资产规模达217亿元、净资产达106亿元、年均利润10亿元以上的综合性物流企业,业务涵盖大宗商品供应链、互联网+物流、期现货交割物流、工程物流、消费品物流、房地产等领域,业务范围涵盖亚洲、欧洲、美洲等世界主要经济区域。
2.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天津中储商贸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管字(1996)年378号文批准,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设立,并于1997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1998年11月经批准更名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注册号为1030709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是由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下属天津公司的六家独立法人单位发起,以其经营性净资产折股,发行后股本总数为51,630,000股,其中发起人32,630,000股,社会募集普通股19,000,000股。经过历年数次送配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620,677,782股。
3.2007年公司分两次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A 股):第一次,中储总公司以所持沈阳中储物流中心、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沈阳虎石台三库、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沈阳铁西一库、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大连仓库、郑州中储物资流通中心、郑州中储南阳寨仓库等6家仓储物流企业(以下简称“六家企业”)全部权益(不含土地使用权),所持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物储”)51%股权,所持位于天津、成都、咸阳三地的8宗土地使用权,以及现金10,180,900.00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普通股股票(A 股)7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4.80元/股,募集资金合计为336,000,000.00元。
4.公司于2007年10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了该次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份)的股份登记。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为36个月(自2007年10月16日开始计算),预计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0年10月18日。第二次,公司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公司、Bill&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 、成都天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保税区恒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A 股)46,300,000股,发行价格为8.60元/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90,310,000.00元。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份)的股份登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自2007年10月31日开始计算),预计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8年10月31日。
6. 冷链物流概念股有哪些
冷链物流概念股有:中集集团、中储股份、广弘控股、雪人股份、铁龙物流等。
1、中集集团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集集团),是世界领先的物流装备和能源装备供应商,总部位于中国深圳。
公司致力于在如下主要的 业务领域:集装箱、道路运输车辆、能源和化工装备、海洋工程、物流服务、空港设备等,提供高品质与可信赖的装备和服务。
支持这些业务蓬勃发展的有:提供专业资金管理的财务公司,以及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就市场占有率而言, 中集有10多个产品持续多年保持全球第一。
2、中储股份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的、具有中外合资性质的A股上市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的中国诚通控股集团公司,第二大股东为工业地产商之一的普洛斯。
资产规模达217亿元、净资产达106亿元、年均利润10亿元以上的综合型物流企业,业务涵盖大宗商品供应链、互联网+物流、期现货交割物流、工程物流、消费品物流、房地产等领域,业务范围涵盖亚洲、欧洲、美洲等世界主要经济区域。
3、广弘控股
“广弘控股”在深圳借亏损停牌达三年多之久的“粤美雅”(SZ000529)于近日日借壳上市复牌交易,这是广东国资系再度出手收购、控股上市公司的另一大手笔。
在深交所开出集合竞价之际,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春洪和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崔河敲响了开市宝钟,宣告“广弘控股”正式开市。
4、雪人股份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2000年3月,是一家集工业及高端商用制冰设备、成套制冰系统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工程安装、售后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位于福建省福州市。
2011年12月,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雪人股份,股票代码:002639。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成立于2013年10月。
5、铁龙物流
铁龙物流(沪市代码600125),股东背景: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前身为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5月,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铁龙股份”,股票代码“600125”,是中国铁路系统第一家A股上市公司。
7. ruits普洛斯价格每天在跌 怎么办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5
8. 普洛斯是哪个国家的
美国。
普洛斯是一家总部位于新加坡的全球房地产物流供应商和投资经理。公司的仓库服务于亚马逊、京东等物流服务商、制造商、零售商和电子商务公司。
2010年,普洛斯成为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它在首次公开募股中筹集了 27 亿美元,成为新加坡自 1993 年以来规模最大的首次公开募股。
该公司于 2015 年进入美国市场,以 81 亿美元收购 IndCor Properties Inc. 的仓库投资组合和购买200个仓库45.5亿美元,成为美国第二大工业地产业主。
普洛斯于 2018 年私有化并从新加坡交易所退市。据《华尔街日报》报道,其 2019 年 6 月以 187 亿美元将美国仓库网络出售给黑石集团是历史上最大的私人房地产交易。
截至 2020 年 3 月,普洛斯拥有 890 亿美元的资产,管理着 6200 万平方米的房地产,遍布中国、巴西、印度、日本、美国、欧洲和越南。
历史
2009年普洛斯启用新商号,推出全新企业品牌GLP。
2010年10月18日,普洛斯在新加坡证交所主板成功上市,创造了自1994年以来新加坡最大的IPO项目,成为全球领先的现代物流设施提供商。
2011年12月,普洛斯联同中投公司以16亿美元向仲量联行收购日本物流物业资产。
2012年,规模为13亿美元的GLP J-REIT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是⽇本最⼤的不动产IPO。
2014年2月,普洛斯获得厚朴基金等中国投资者财团25亿美元的投资。
2017年10月,普洛斯斥资28亿美元收购欧洲物流平台Gazeley,正式进军欧洲市场,进一步扩大全球版图。
2018年1月22日普洛斯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退市,交易规模为120亿美元,是亚洲最⼤的上市公司私有化交易。
2018年普洛斯通过战略投资IndoSpace进⼊印度市场。
2019年6月2日黑石集团以187亿美元,其中交易价格包含约80亿美元的债务,收购普洛斯(ProLogis)—美国工业物流资产。
当中涉及约1300座物流物业,流仓库面积约为1.79亿平方英尺,其中黑石房地产收入信托基金(BREIT)将出资53亿美元收购6,400万平方英尺(约合590万平方米)黑石不动产的全球机会型地产基金(BREP)将出资134亿美元收购其中的1.15亿平方英尺(约合1,070万平方米)。
2021年6月21日以58.35亿人民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9. 浙江杭微和普洛斯每天都跌,这是为什么
波动性,如果没有波动,那么还能叫市场吗?所以,我们在投资的过程中,需要考察这个市场。基金涨跌的原因其实是,基金是由股市决定的,是由政策、经济状况、投资者心理等一系列方面决定的,基金的涨跌由基金买入的股票的涨跌决定,如果他们持有的股票上涨,基金就会上涨,反之亦然,显然,直接其他指数行情发展的不错,尽管创业板指数上涨,但并非所有创业板股票都上涨。
如果投资者一直在观望大盘,就一定明白,每天至少有一半的创业板股票在下跌,而创业板指数却在上涨,因为创业板指数是成分股指数,有100只成分股,只要这100只股票上涨,创业板指数就会上涨, 也就是说,虽然近期几乎所有板块都出现上涨,但同一板块出现明显分化,每个板块至少有一半的个股在下跌,而上涨的个股对指数的影响更大。
以上的问题,是我个人的想法,如果各位还有其他的想法,都可以在下方评论或者讨论。